鹤壁集镇依法行政工作手册

2020-03-02 05:08:5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鹤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手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工作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

1.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宪法》、《立法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是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为了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实现行政目的所作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规范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不特定相对人双方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2.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有关业务机构进行前期论证调研,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能的,还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及其书面说明、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查。

3.政策法规机构收到有关机构报送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基层及相关部门的意见。部门规章草案应形成审议稿。

4.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议稿,由政策法规机构作出说明,经审议通过。

5.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由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

6.规范性文件审议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公开发行的报刊或者政府网站上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具有约束力;未向社会公布的规章,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1 7.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溯及既往的条款,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

1.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依法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向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备案。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

3.备案和登记工作由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备案材料包括草案及其说明各1份,正式文件3份。

4.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5.规范性文件每3年清理1次。有下列情形的,应即时清理:

(1)上位法已作修改的;

(2)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或者已作修改的;

(3)相关行政管理事务已作改革的;

(4)实施的根本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的。

6.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的政策法规机构负责,相关工作机构应予以配合。

7.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坚持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体现高效、公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1)与上位法相抵触的;

(2)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方向相违背的;

(3)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的;

2 (4)被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撤销的。

8.规范性文件清理后,清理结果应予以公布并上报。

9.备案、清理、汇总、公布规范性文件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普法学法与依法行政培训工作制度

1.对象

人口计生系统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内容

(1)民主法制理论

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重点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本质特征,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规律等方面的论述。认真领会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目标和任务,正确理解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2)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

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提高法治理论水平。要全面掌握宪法原则,增强宪法观念,树立宪法权威。重点学习《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学基本原理》。

(3)行政法律法规知识

学习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法律法规知识,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

3 等程序法。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知识

结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依法治理和综合改革的新形势,掌握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走上法制化轨道。重点学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的部门规章。地方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干部还要学习本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5)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学习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其动态。重点学习《婚姻法》、《收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户口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6)民事、刑事、经济法律知识

学习履行工作职责所需的一些民事、经济法律知识、我国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及和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知识。重点学习《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政府采购法》、《统计法》、《审计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

3.形式

采取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形式。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脱产办班、专题辅导、举办讲座、研讨会、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学习。还可利用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工作,推动人口计生系统公务员学法和4 依法行政培训。人口计生系统公务员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40学时。

4.考试考核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公务员学法用法和依法行政培训学习情况要定期检查。考试成绩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考试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5.组织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学法用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培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法工作机构。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与监督工作制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是指依法确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示执法依据,规范执法活动,监督执法行为,追究执法违法责任,评议考核行政执法质量等制度的总称。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是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及其行政执法职权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3.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具体工作由内设的政策法规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职能的机构承办。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其法定职责由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的机构

5 改革“三定方案”确定。

5.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向受委托的机关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同时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受委托机关必须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执法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执法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国家公务员,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颁发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证件。

7.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其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都负有宣传的职责,并定期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法律、法规、计划生育专业知识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法定的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及其标准等向社会公示。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时限等告知当事人。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其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理理由。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充分听6 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10.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理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听证权。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适用一般程序时,应实行办案、审核、决定三分离。作出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前,应经过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重大行政处罚或作出征收数额较大的社会抚养费决定后30日内,应向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1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将罚款和征收决定与收缴分离。具体办法分别按《行政处罚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3.有行政复议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依法受理、审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接受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对其复议活动的监督。

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引起行政诉讼的,由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应诉,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14.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违法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及时查处。

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总结推广行政执法先进经验,纠正、查处执法违法行为。

1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途径,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认真受理投诉和举报,必要时回访当事人。

1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

7 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

1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明确执法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应遵守法定程序、管辖范围、期限、回避等规定。依法收集、调取证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8.人口和计划生育信访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办理,协调查处重大来信来访案件等。

19.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对照顾再生育子女申请的审核,对违反规定,乱发《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的单位和个人,拟定处理意见;

(2)对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应予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其他处罚(处理)的当事人拟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处罚(处理)的意见;

(3)对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20.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规划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负责人口计划完成、统计质量的检查、监督及对违法违纪责任人追究意见的拟定;

(2)调查基层在人口统计方面统计不实、弄虚作假等案件并拟定处理意见。

21.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财务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社会抚养费征收、上缴情况的检查、监督;

(2)拟定对违反财务制度的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2.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8 (1)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法制教育、科普教育、青少年教育、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宣传教育、社会舆论宣传教育等;

(2)依据国家有关新闻出版法规,对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媒体和宣传品市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

23.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工作机构负有如下执法责任:

(1)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的审批和技术服务人员资格的审批;

(2)负责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3)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技术鉴定,拟定处理决定;

(4)负责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受理、移交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鉴定、协调赔偿事宜;

(5)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避孕药具使用进行指导、监督。

2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受理而不依法受理。

(2)应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无故拖延。 (3)应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的而未立案、查处、执行和撤销案件;

(4)应举行听证,当事人又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5)应移交司法机关查处而未予移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作为而不作为的。

25.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行政执法

9 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规范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予的职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原则。依法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3)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并取得执法资格。

4 .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国务院部委规章、具有规章制定权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作为依据。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说明执法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按规定10 出示证件、说明执法依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执法人员不得因此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理。

8.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询问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答复。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其检讨,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依法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拖延、拒绝办理,或者弄虚作假,对依法不应当办理的有关申请擅自办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4)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刁难、勒索或者对抵制、检举、控告其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执行公务的; (7)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10.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赔偿义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都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

11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事项必须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公示:

(1) 政务公开栏;

(2) 公开场所或办事大厅、办事机构;

(3)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建立的公共网站。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范围;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职责;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

(4)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以及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

(5)有关证件工本费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

(6)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内容及有关办事程序; (7)办理相关证件或实施行政许可的时限; (8)办理结果。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还应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事项听证制度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1)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证》;

(3)较大数额的罚款或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具体数额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确定)。

12 2.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3.听证由作出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组织。

4.符合条件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理案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拟进行行政处理的种类、理由、依据;

(3)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4)告知申请听证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

告知通知书必须盖有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听证机关的印章。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方式送达。

5.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邮寄方式提出听证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或者逾期未申请听证的,不得对本案再次申请听证。

6.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

13 当事人申请听证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的姓名;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印章。 8.听证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听证的中止或者终结; (2)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3)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理的理由和依据询问听证参加人;

(4)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5)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6)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

14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l~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10.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

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作出听证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11.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是本制度第十项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2)可以委托1~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应在举行听证前向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人权限;

(3)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5)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12.在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应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理的建议,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13.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15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理依据以及处理建议;

(3)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

(4)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

(5)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

(3)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4)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死亡、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也不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

(3)听证进行中,当事人主动要求终止听证的;

(4)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16.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16 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主持人的意见和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7.组织听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须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听证经费在办案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其内设机构及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每年都应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重要内容。

4.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及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4)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5)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6)计划生育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7)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5.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17 (1)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听取群众自治组织、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评议意见;

(3)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自查自评的结果报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7)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应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每1~2年表彰、奖励一批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制度

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制定并实施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和奖惩办法。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为评估主体,以公众是否满意作为评价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总体目标。坚持绩效评估与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挂钩、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挂钩、与行政执法人员的奖惩挂钩,奖优罚劣。

18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官方评估与民间评估相结合的方法,设臵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分析。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包含主要指标: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越权执法;

(2)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是否履行备案审查程序;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情况;

(5)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等违法情况;

(6)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办理情况;

(7)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绩效评估采取如下方式: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自我评估;

(2)随机抽查;

(3)平时接到的经过查实的举报案件;

(4)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5)调查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

(6)发放行政执法调查问卷;

(7)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议;

(8)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评议; (9)聘请人口、法律等领域的专家评议。

5.建立行之有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奖惩机制,严格奖励和责任追究与淘汰制度。

19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到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瞒报、虚报有关人口统计数据的;

20 (10)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1)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政策法规机构承担。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而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被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1)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

21 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行政首长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8.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度评先进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是指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对下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包括对被检查监督22 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其内容主要是: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4)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协调与督查;

(6)其他需要检查监督的事项。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1)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清理;

(2)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检查及报告;

(3)重大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备案;

(4)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备案;

(5)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6)重大计划生育行政违法案件督办;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统计;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的其他方式。

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发布后,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实施方案。施行后,每隔1~2年,应对该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将配套措施的制定、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向上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写出专题报告。

6.加强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检查监督,重点是:

23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2)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是否履行法定职责;

(4)是否超越法定的职责和权限;

(5)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6)是否遵守行政执法程序。

7.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明显不当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1)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授权、委托不当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情况紧急、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再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中对发现的问题作出处理决定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处理通知书》;提请有关部门处理的,应使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建议书》。

被通知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通知部门;被建议部门收到检查监督建议书后,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建议部门。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除外。

9.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决定,应当上报备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24 育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检查或复查。

重大行政处罚、征收较大数额的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界限,由各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确定。

1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失职、违法行为,有权向有关机关投诉和举报。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和举报,有关机关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并为投诉和举报人保密。禁止压制、打击、报复投诉人和举报人。

11.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持证履行职务时,可以要求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介绍执法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有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被监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接受监督。

12.设区的市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成立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机构,配备法律专业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公民不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而提起的复议申请。

13.建立行政诉讼应诉制度。倡导人口和计划生育机关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重视司法建议,自觉、全面履行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和裁定。

l4.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赔偿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实施行政赔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损失的,人口和计

25 划生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及各省(区、市)的具体规定予以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规范行政补偿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因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因法定事由撤回或者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对相对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九)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1.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2.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规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案卷。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公民有权要求查询。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的案卷应包括:

(1)立案审批表;

(2)调查(询问)笔录;

(3)作出数额较大罚款或征收较大数额社会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还应有听证申请书或当事人在听证告知书上签署的要求听证的意见、决定听证告知书回执;

26 (4)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5)行政处罚或征收决定书送达回证;

(6)相关证据材料。

5.行政许可案件案卷应包括:

(1)行政许可申请;

(2)生育许可案件如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须有法定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

(3)行政许可审批表;

(4)行政许可决定书;

(5)行政许可送达回证;

(6)相关证据材料。

6.申请行政复议案件案卷应包括: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或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可以申请复议的处理决定;

(3)调查(询问)笔录;

(4)行政复议决定书;

(5)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7.上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当每1~2年组织一次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卷专项检查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对案卷材料不全,严重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案件,视情况分别处理。

(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报告制度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是指因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不当造成行政执法相对人人身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2.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应分别在

27 案件发生后

2、

6、24小时内上报到区、市、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案件发生后48小时内将案件基本情况上报到国家人口计生委。

3.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省、市、区必须在接到报告后迅速派人前往调查或协助调查。

4.查明原因后,须提交调查报告,写明案发原因、事件发生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和整改要求。

5.发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重大恶性案件的地方,对其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各单项工作评先进资格,并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6.有意瞒报案件或拖延不报,一经查实,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告制度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包括:

(1)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案件;

(2)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应诉案件;

(5)人口和计划生育申请非诉执行案件;

(6)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恶性案件;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案件。

2.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填写国家人口计生委统一规范的统计报表,每年统计一次。重大恶性案件随发随报。

3.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28

区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将本部门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于翌年1月5日之前同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于翌年1月10日之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于翌年1月1 5日之前,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法制工作机构。

4.报送每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报表的同时,应一并报送本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应当对行政案件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总结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严肃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具体承担统计任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

6.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案件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不按本制度填报统计报表的,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1.各级人口计生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把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工作中,建设一支具有强烈的法治意识,高素质、专业化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务员队伍,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

29 2.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把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作为年度考核的重点,奖励和惩处相结合。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要以年度考核测评为核心,以平时考核和下级人口计生部门、直属挂靠单位评价为基础,对公务员依法行政进行动态考察。

3.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1)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保守国家机密,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和规范履行职责、执行公务;

(2)是否按照规定的办事程序、时限和规范的服务用语、礼仪接办本职业务,接听咨询电话,接待群众来访,主动为基层、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等;

(3)是否廉洁从政,执政为民,自觉用廉政规定和党纪、政纪约束自己,严格自律,不以职、以权谋私,在执行公务中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等。

4.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的方法

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社会监督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1)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平时考核制度。建立考核记录,重点是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廉政勤政情况和依法行政情况,以自我考核和领导审核的方法进行,由被考核人的主管领导负责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2)建立相关业务机构、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对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评议制度。由公务员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下级人口计生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对委机关公务员的评议活动,评议结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30 (3)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纪检监察、人事机构和机关党委分别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箱,受理对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情况的投诉与举报;

(4)将公务员依法行政考核纳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中,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确定考核等次。

四、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

(一)《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放和查验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

拟离开户籍所在区(市),赴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生活的18~49岁成年育龄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提交一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和下列证件、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状况证明。

2.户籍所在地管理机关发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成年育龄人员提出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要求后,对具备办证条件的,应当即时填制并核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不需要办证的,应当即时说明不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理由。

3.现居住地管理机关查验

成年育龄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在15日内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上记载查验结果、注明查验日期,并加盖查验机关印章。

31 4.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对于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要求其限期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发放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现居住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1)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

(2)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

(3)已采取绝育措施。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是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和发放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收养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及子女二寸合影相片一张;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家庭所在村(居)民委会意见。

由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汇总上报并代为办理。

2.决定和送达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及时进32 行审查,对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登记建档;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作出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不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书面决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并送达当事人。

3.告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向当事人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兑现各项计划生育奖励。

(三)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1.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省、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聘请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

3.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4.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和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5.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3 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6.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病残儿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报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7.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鉴定。

8.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30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9.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10.鉴定结果由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于鉴定后30日内逐级通知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申请人。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机关是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受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在委托权限内,以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名义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

1.调查取证

征收机关或者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发现公民有违法生育嫌疑或者举报有违法生育嫌疑的,应当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立案.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调查应当制作笔34 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当事人不符合规定生育的调查取证可从以下途径搜集证据材料:

(1)小孩的户籍申报证明;

(2)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医疗机构出生婴儿报告单等证明材料;

(3)小孩的预防免疫或疾病的登记证明; (4)孕妇的近期生育史的检查鉴定;

(5)小孩与当事人的亲子鉴定;

(6)小孩与当事人的合影照片;

(7)服务所或医院男、女节育手术等档案材料;

(8)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音像资料等。

以上有关证据材料应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前搜集到位。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征收机关负责人应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征收机关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3.作出决定

确有违法生育行为的,由征收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决定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制作征收决定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和地址;

35 (2)违法生育的事实和证据;

(3)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和征收数额;

(4)代收社会抚养费的金融机构名称和缴纳期限;

(5)不服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决定日期和征收机关印章。

4.送达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男女双方当事人.并当场宣告。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不在场的,征收机关或受委托的征收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参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送达征收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执行决定书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征收决定书送达后30日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限与缴纳数额。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制作并送达同意或者不同意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决定书。经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同意的,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

(1)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36 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2)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①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②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③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④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执业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处罚机关)。

1.简易程序

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誓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行

37 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 (1)调查取证

除《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处,处罚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处罚机关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阻挠。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告知权利

调查终结,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否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3)作出决定

当事人确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机关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处罚机关的印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①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38 ②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③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④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⑤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⑥处罚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4)送达决定书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填写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作出决定后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当场宣告,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当事人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处罚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3.听证程序

处罚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处罚决定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的除外)。听证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4.执行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罚款决定书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处罚机关同意,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39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复议程序 l.申请和受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行为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复议请求、申请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不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由区级人民政府受理。不服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当事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即为受理。

复议机关认为当事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复议申请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也可以直接受理。

2.审查

复议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要求或者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40 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若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若无权处理,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对该不合法的依据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的外,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为在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3.作出决定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制作加盖印章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复议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行政复议法》的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1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复议机关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4.送达决定书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复议决定的执行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由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42 履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的,由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程序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含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享有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权利。根据《国家赔偿法》.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赔偿的程序是:

1.申请和受理

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请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3)申请的年、月、日。 2.确定赔偿方式和数额

43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退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方式、计算赔偿数额。

3.向受害人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对有《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或方式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向责任人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口和计划生育非诉案件申请执行程序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生效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包括社会抚养征收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该决定的人口和44 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被申请执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决定书,

(3)证明该决定合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5)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回证。有银行存款的应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银行账号等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九)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工作程序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调查摸底。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2、本人提出申请。当年1月31日前完成;

3、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当年2月28日前完成;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当年3月31日前完成;

5、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当年4月30日前完成;

45

6、地(市、州)人口计生委抽查和汇审;当年5月25日前完成;

7、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当年5月31日前完成;

8、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确认回访。当年7月30日前完成。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一)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许可制度 1.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2)《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1999年2号令)第24条规定:“计划生育系统的各单位与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必须经过同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与国外的机构和个人合作进行有关计划生育的统计调查,不得涉及国家有关保密内容,并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第25条规定:“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涉及计划生育情况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调查.必须经调查工作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的区以上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涉外调查须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部门审批。”

2.条件

(1)调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2)调查主办者以前未实施过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调查活动;

(3)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调查工作准备充分;

(4)调查内容不会给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不良影响的;

46 (5)调查结果发布范围及方式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及人民生活正常秩序;

(6)调查过程及结果不涉及国家机密,不侵犯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计划生育统计调查所涉及区域的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及所有涉外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审批。地方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审批。省内跨市、区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由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4.程序

(1)申请:要求进行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机构和个人应当向调查所涉及区域的区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申请表》由许可机关负责提供。申请可以到各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申请表》;

②调查方案,包括调查名称、调查机构、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方法、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资料上报时间和份数、调查结果的公布时间和公布方式等,以及调查需要的经费预算及其来源;

③调查表及调查问卷,即统计调查的具体内容;

47 ④填表说明,即调查表、调查问卷中各项指标的解释、逻辑关系、计算方法及相关的技术问题;

⑤申请涉外统计调查活动的机构,还需提交《涉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⑥申请人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授权范围。

除上述材料之外,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申请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许可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②申请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送达《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给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48 (3)审查与决定: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后,应当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统计调查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决定书》。20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作出决定。许可机关负责人批示后,经办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加盖许可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并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统计调查的书面决定,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批准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

(4)送达:许可机关送达《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决定书》及有关许可文书,一般应当由受送达人到许可机关办公场所直接领取。

(5)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取消调查的.应当及时报告许可机关;在调查时需更改调查方案或者调查内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计划生育统计调查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6)公开:许可机关作出准予实施计划生育统计调查的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允许公民查阅。

(二)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人工终止妊娠审批制度 1.设立依据及其具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

49 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2年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条件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审批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实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4.程序

符合条件立即办理。

(三)再生育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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