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医疗纠纷

2020-03-03 17:58:1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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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载自ゆ三个字ゆ 2010年10月02日 19:48 阅读(0) 评论(0) 分类:个人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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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进步,患者法律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患者伤害医务人员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为如何正确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医院处理医疗纠纷仍然困难重重,苦不堪言。现就处理的难点和对策分析探讨如下。1处理医患纠纷的难点及原因

1.1医患纠纷数量急剧上升自医疗纠纷案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条例》正式实施以来,我院的医疗纠纷数量以每年30%左右的速度上升,增加的纠纷中95%以上均是无过错纠纷。这样一来导致处理纠纷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幅度增加,工作人员的心理压力加大。《条例》扩大了事故范围、更公正了鉴定程序、提高了赔偿标准,进一步落实了患者的权利,给患者及其家属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一条相对畅通的途径,使患方和医方的地位更平等了。使得患者很方便、很容易进行投诉和提起诉讼。特别是医疗案件的 “举证责任倒置”,更让患方产生了错觉,只要“挑起”纠纷、提起诉讼,就是医院和法院的事了,只等着拿钱了。

1.2医患双方的矛盾突出,协商处理难度增大医患双方“零距离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是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双方“唇枪舌剑、斗智斗勇”,最终筋疲力尽。究其原因,少部分纠纷的确是医院在医疗过程中违背了有关规定,存在一定过错,可以定为事故,而这类纠纷往往很好处理,因为院方自己心里很清楚,按照《条例》赔偿标准很容易达成处理协议。但大部分纠纷是医院无医疗过错,有的仅仅是沟通欠缺或一处笔误,如开检查单时误将性别勾错或日期填错等;有的是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引发的,如住院期间病人猝死等。这些病人家属认为医生不负责任、医疗过程中有过错,他们就会邀约亲戚朋友威胁医生,大闹医院,在科室和医院内做反面宣传,目的就是要医院赔钱。多数时候尽管他们来的人很多,但组织严密,常是聘请的律师或他们中“见过事面”的人在幕后操纵,只许来者哭、骂、闹、缠、扭,他们认为可以通过这些办法来使医院让步,达到目的。尽管这样严重地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但公安部门也只能出面维持秩序,对可能有过激行为的人给予警告,收效甚微。医院医院因为没有过错或仅有小的过失,往往不会让步或不能满足患方的要求,医院处理这类纠纷非常头疼。近来,个别

地方已出现了职业医闹或打砸抢医院的事件,这使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受到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身心也受到严重打击,甚至医生不敢收治重危病人和开展新技术,严重阻碍了医学事业的发展。因此,医疗纠纷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1.3行政调解的难点和医院的困惑卫生部门参与调解的纠纷中,大部分是患方主动投诉,少部分是医院要求的。一部分病人或者死者家属在医院内未达到目的时,会主动到卫生局告医院,收了费用的律师也会鼓动他们这样。家属还没得到好处,行政调解时患方还是比较有理智,也会派出代表,但患方几乎是把医院处理时的程序重复一遍。因为患方仍然是会将医院已经向他们解释清楚的问题说成“问题”,院方也会再次解释和举出自己没过错的证据。作为调解方的卫生局在这方面也没有执法权,不能判定谁对谁错,大部分纠纷最终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当医院在处理以闹为主的纠纷时,也会主动请卫生部门协调处理,往往这类纠纷政府相关部门也会出面,哪怕医院没有任何责任,病人也不说医院有无责任,只说自己没钱,为了不让事态扩大,政府也会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要求医院拿钱补偿患方,这种情况笔者几乎每年都会有遇到1~2次,笔者感到非常困惑。

1.4医院在诉讼中的困难近年来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医院尽管在这个过程中投入的人力较少,但也困难重重,抉择艰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4.1举证轻松,识别难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医院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必须证实自己的无过错。医院往往根据病人的治疗情况,针对患方提出的问题通过专家讨论、借助教科书、专著、综述、文献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证实自己的无过错。这本应该是很好的举证,但由于部分主审法官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对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目前医学上存在的“未知数”、因个体差异给医疗结果增加的许多“变数”等不能正确认识和理解,仅仅按常规推理,常常不相信院方的举证,更有甚者认为“综述”是作者个人观点。

1.4.2官司未输,先给钱在法院不认同医院的举证或不知道医院的举证正确与否的情形下,换句话说,在法官自己因医学知识缺乏而无法判案的情形下,就会提出鉴定,本应由患方交的鉴定费,法院也会要求医院预支,至少也要预支一半。医院此时面临艰难的选择:不预支,法院会以你举证不能判你输;预支,即使你赢了官司也无法收回。再说病人都来告医院的话,医院能支付得起这笔费用吗?

1.4.3赢了官司,也给钱大部分医疗诉讼案件都会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最终判案,即使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但法院从同情弱者的角度,而只把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部分,而以《民法通则》损害条款或摘录《鉴定书》中对患方有利的几句话作为判案依据。这类案件医院一般都会上诉,最终可能赢了官司,但也投入了更多费用和人力。个别案件,即使医院无责任,由于患方扭缠法官,法院也会以社会稳定为由来说服院方给患方一定的补助,而医院此时怎么办。2处理医疗纠纷的对策

2.1作为医疗机构要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成立医疗纠纷办公室,设立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监控机构,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投诉,向患者提供咨询服务。作为医务人员首先要主动、自觉学好和用好相关的医疗法律法规,在医疗活动中要维护好患者的健康权、隐私权、知情权,尊重病人的选择权,严格按医疗原则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加强医患沟通,这样才能减少和杜绝医疗事故和争议的发生。

2.2作为患者在医疗行为中,要充分信任和配合医务人员尊重医务人员的人格

和工作,接受医疗检查,按时交纳治疗费用。在医疗纠纷发生后,要冷静的分析,在医疗行为中,医院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存在过失行为,该过失行为有无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能认定上述几点,构成医疗事故民事侵权或医疗损害民事侵权责任的,患者可以依法进行医患协商、卫生行政调解和诉讼。

2.3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损害民事侵权案件时,应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不要过分地偏向“弱者”既然国家为了处理医疗事故专门出台了《条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就应该以该条例为判案依据。为了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设立专门的解决医疗纠纷的法庭,加大法官的医学知识培训力度,聘请医学专家组成合议庭来专门审判医疗纠纷案件。

2.4通过几年的实践证明,《条例》为解决医疗争议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手术并发症或后遗症中,医疗机构没有过错,按照《条例》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给患方增加了医疗负担或痛苦。《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赔偿”。此时的特别法和一般法就有一定的冲突。又如,《条例》未对医疗事故每种责任程度的具体赔偿比例作出规定,导致各地赔偿比例不一,法官也不好操作。因此,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法》,就医疗损害赔偿的实体处理和程序作出单独规定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2.5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近段时期出现的“医闹”现象以及其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应制定相关的处理程序和处罚规定,完善预案,明确信访、公安、医院和卫生行政等部门的职责,加大处理力度,坚决打击“医闹”。媒体应对处理医疗纠纷的程序加强宣传,针对执法部门已经作出处罚的“医闹”案件做具体的报道,达到让老百姓都明白出了医疗纠纷只能按法律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靠“闹”来维权的目的。

标签 医疗 纠纷 医院 案件 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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