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抢劫罪辩护词

2020-03-02 07:15:0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经***区人民法院指定,并经***区司法局指派,由我作为本案被告人A的一审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A,在经过法庭调查并听取了公诉人的意见后,对案件有了全面客观地了解,我对A的行为定性不存在异议,现根据本案的一些事实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就量刑问题提出几点辩护意见,希望法庭能够充分考虑并且采纳:

第一、通过侦查机关取证,被告人A出生于****年**月**日,在****年 **月**日实施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请求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构成坦白

被告人A在到案后,一再表示十分后悔并主动如实供述自已所犯的罪行,构成坦白,也无翻供表现,认罪态度、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改过自新。同时,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A当庭认罪,没有任何隐瞒犯罪事实。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67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

第三、从案件整体上分析,A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 首先,被告人A不是抢劫犯意的提出者。本案中,A是出于所谓的哥们义气帮助B出气才实施抢劫的,因此他的主观恶性是很小的。

其次,在抢劫过程中,A只是听从指挥,仅用打了被害人几下,显然,A所使用的暴力作用是轻微的,一直都是起着辅助、次要作用,社会危险性不大。

最后,关于分赃问题。被害人被抢的****,A并没有得到****,也没有分得任何利益。

因此,请求法院对这一点能够予以考虑,并对被告人A从轻处罚。

第四、被告人A愿意积极地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最大限度的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防止了被害人损害的扩大,亦得到了被害人谅解,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害人也因此提出撤案申请。这一点请法庭能够予以充分考虑,从轻处罚A。

第五、A到案后被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完全遵守关于取保的相关规定,也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的行为,并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明案件,请法庭根据A在取保候审期间的良好表现从轻处罚A。

第六、被告人A平素遵纪守法,此次犯罪也是初犯、偶犯, 被告人此前并无前科,经学校证实,在校期间一直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刻苦,尊敬师长。被告人A之所以参与抢劫,完全是因为年幼无知,受他人的影响和带领,盲目听从提议参与此次抢劫,是偶然的。因此,请求法庭参考A的一贯表现,对A予以从轻处罚。

第七、关于被告人A犯罪的原因,是由多个复杂的社会因素造成,除了他本人负一定责任外,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A年纪尚轻,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加之其所处社会生活环境也较差,法律知识的欠缺,使他很容易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社会、学校、家庭都有一定的责任。我们司法机关,也应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请求法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包括同案另一被告人都是未成年人,花季的他们本应坐在明亮的教室里读书,现在却成为了法庭被告席上的一员,这实在是让人感到惋惜。青少年犯罪本是一个社会问题,我们都不希望让这些的孩子承担过多的社会问题,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显得更为重要。

因此辩护人再一次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A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以及平素的良好表现等各方面因素,能够对A适用缓刑或免除刑罚。给A一个重返校园、改过自新的机会。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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