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暴力的调研分析

2020-03-02 14:51:5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一本应包含温馨和睦的空间被内部的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尤其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往往是妇女),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好多受害者和施暴者都认为这是家事,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越来越多的机构和群体关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已不单单是家庭问题,而是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家庭的不稳定,势

必会影响到整个社会。

提到家庭暴力,多数人都会想到殴打、致残甚至致人死亡等等,但现在随着家庭暴力成为一个大家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冷暴力”,“精神虐待”等词汇也频频出现在家庭暴力的话题中,也就是说,对受害方在精神方面的折磨也被称为暴力。现在的专家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出现在家庭内部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行为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受害者会顾及面子而保持沉默,施暴者怕会受到指责也当然地选择不说。有些人还认为这是家务事,是家庭纠纷,外人或机构无从插手。所以即便知道了也不会管。很多人认为管这种事是干涉人家的家事,甚至受害者的父母、兄弟姐妹也认为这是私事、家事,从不会考虑诉诸法律,而是采取沉默和忍受。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受害者的外伤很明显,容易引起人们的注意,而精神创伤难以愈合,且易被忽视,受害者长期生活在恐惧、紧张的气氛中,身心疲惫、心情抑郁。在受害者当中,越是文化层次高的人群,越会企图对外界隐瞒事实,越会顾及自己和家庭的名誉。

(二)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按其形式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身体暴力。包括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使用凶器等。二是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的痛苦。三是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四是冷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不过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三)后果的严重性。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者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我们从媒体上看到过很多受害者因不堪家庭暴力将施暴者致死的案例,一旦这样的悲剧上演,整个家庭都会受到严重影响。2002年,浙江临安的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还有一个案件是暂住福建漳州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长期的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个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身心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未成年人判断能力还不成熟,很容易受到犯罪团伙的控制,成为他们赚钱或害人的工具.现在在许多这样的例子,这些孩子被犯罪团伙控制,要么充当乞丐讨要钱财,要么小偷小摸甚至会因无知而危害生命.很难想像,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通常的观点认为家庭暴力就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其实家庭暴力包括很多种。

(1)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子女对父母的暴力多表现为不赡养及遗弃上。子女在父母年老后嫌弃他们不能再劳动或因为有病常年在经济上要付出,所以产生了厌恶情绪,进而表现为对老人的生活和生死不闻不问,构成了家庭暴力。有的子女因为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性情变得自私、怪异,父母稍有不能满足自己就会大闹。久而久之,就会因欲望的不能满足而打骂父母。有好多例子中,父母因不堪忍受子女的打骂而杀掉了子女。还有的情况是兄弟姐妹之间互相攀比,谁也不愿赡养父母,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遗弃。在2005年的一则真实案例中,儿子从小受到父母的溺爱,成年后游手好闲,不务正业。成家后依然靠父母养活,并且染上了毒瘾,每次如果父母凑不到他买毒品的钱就会父母大打出手,对妻子孩子也是非打即骂。父母为了孙子、儿媳和自己能解脱选择了杀人,两位年过七十的父母把40多岁的亲生儿子杀死后到公安机关自首。

(2)父母对子女的暴力。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棍棒之下出孝子,中国的父母也向来以严著称,有的父母很少和孩子做心灵上的沟通,而且很多父母认

为自己的教育方式是最有益于孩子的。在如此种种的观念之下,父母一味地强求孩子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学习、工作。如果没有按照父母的要求做到,父母会认为是自己的威严受到了损害,是自己为孩子的一片苦心不能被理解,拳脚相向是免不了的,甚至会被罚不给饭吃,罚跪等等。我们在很多案例当中看到,孩子仅仅因为没有练好一次琴,没有去上一次辅导班,就被失去理智

的父母活活打死。有的孩子在这样的家庭中,心理严重变态,多年压抑的情感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一个名牌大学的学生,把都是大学教授的父母杀掉了。原因就是从小到大,父母从不考虑他的喜好,而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让儿子读自己并不喜欢的医学专业。在大学期间,儿子因对专业不喜欢越来越感到难以承受学习的痛苦,在对父母倾诉时,父母不但没有安慰和理解而是一味训斥,多年的心理压抑和父母的强行管制让儿子失去了理智,对父母下了杀手。在陈述案件时,儿子非常轻松,并感到做了一件一生中最解气的事。我们在痛恨他无情的同时也应该想到,正是家庭中长年的冷暴力,把他逼上了这条不归路。

(3)夫妻间的暴力。夫妻间暴力既指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当然也包括妻子对丈夫的暴力。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多表现为打骂,而妻子对丈夫的暴力多表现在语言和性暴力上。有的妻子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总是对丈夫呼来喝去,骂声不断。总是埋怨丈夫无能,总是和别人的丈夫做比较。甚至在夫妻生活上也象是对丈夫的施舍。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能得到满足和关爱的丈夫可能会选择寻找外遇来弥补心灵上的伤害。夫妻关系长年严重失和必然会引起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有的夫妻选择了离婚,更多的是顾及到家庭及孩子的成长而选择了继续这样的生活。选择继续的家庭又可能会产生新的家庭暴力,那就是父母中的弱势一方会对孩子转移自己的痛苦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的、社会的、生理的等等。就实际情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封建传统观念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虽然新中国早已经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中根深蒂固。许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可告状,有人认为夫妻间打骂是家庭内部事,别人管不着,也有人认为丈夫打妻子不会触犯法律。还有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是私事,不能管也不好管。社会的宽容态度和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重要原因,很多人对边的家庭暴力熟视无睹,甚至有的受害方找到有关单位请求帮助时,也不能引起必要的重视。家庭暴力进入了一个无人管的真空地带。多数受害者会因顾及家庭及自己的面子选择保持沉默,社会的默许和受害者的沉默让施暴方似乎有了施暴的理由。即使有的受害者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到法律制裁。这反而倒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2)我国对惩治家庭暴力上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民法与刑法中都存在对家庭暴力无法界定,无法证明、取证困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中指出:“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换言之,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法,非持续性、非经常性的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因为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持续性、经常性呢?新婚姻法实施后,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案件逐渐增多,然而,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家庭暴力能真正被认定的并不多,原因之一就是当事人以家庭暴力起诉,不是很清楚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含义。很多人认为一方动了手就家庭暴力,这并不是人们分不清家庭暴力在法律上的含义,而是法律的规定过于笼统,让人无法分清其含义。且在证据方面很难认定,究竟达到什么程度才能构成家庭暴力,而且有伤害是隐性的,使取证更加困难。如果受害者由于惧怕或其它压力不敢举证、施暴者又矢口否认的话,那么就不能主张以家庭暴力犯罪事实。还有一种现象就是,受害者因和施暴者的特殊关系,考虑到自身安全、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在这种矛盾心理支配下,往往是宁愿息事宁人,也不愿将受害者告上法庭。因此,在家庭暴力事件中,施暴者都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存在相关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不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原因。

(3)性格不合。有的夫妻因为性格上的差异很大,在对待人和事的态度上也有很大的分歧。在家庭中占主导地位的一方就会试图用暴力来消除这种差异,让另一方赞同自己的观点。

(4)夫妻一方有外遇。就一般的家庭而言,无论是哪一方有外遇,都是女方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丈夫发现妻子有外遇的话,可能直接就会拳脚相向。如果是丈夫有外遇的话,他会因妻子的盘问、哭闹而大打出手。有的施暴方因经济原因的考虑,会对受害实施冷暴力,企图逼迫受害方先提出离婚,以便自己在经济上减少损失。

(5)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或者说男子在家庭经济中占主导地位。而现在有一种新的情况,就是如果女的比男的收入高之后。男方心理失衡,不能正确认识,认为自己的主动地位受到威胁,所以拿打骂妻子做为发泄。

(6)压力的一种宣泄。现在的社会,工作和生活的压力都很大。在家庭这个很私人的空间里,就会把在外人面前不能展现的暴力施加给了家人。

(7)本身有暴力倾向。我们熟悉的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在的男主会公就具有典型的暴力倾向。

(8)个人素质低。一般而言,在农村家庭暴力多于城市。因为个人素质低,不能做到双方良好的沟通,或者还停留在男权思想时代,施暴者相信,拳头可以解决一切问题,可以确保自己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

总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分析家庭暴力时,我们应当充分了解上面这些因素的基础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遏制这种丑恶行为。

四、如何应对家庭暴力

提到应对家庭暴力,很多人首先会想到以暴制暴,就是也以暴力的形式奋起反抗。但这种形式的最终结果会是更加激怒施暴者,他的行为会更加变本加厉。那么在此情况下,犯罪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应对家庭暴力有以下几种方法供参考。

(1)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儿童、老人权益的法律如《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有专门关于消除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2)加强德育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受害方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媒体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

(3)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新西兰、英国、新加坡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散见于各类法律中,并存在着许多的漏洞所缺失,并未提供分配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4)提高妇女自身维权意识。教育广大妇女树立“四自精神”(自立、自信、自尊、自强),特别是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屈求全,要及时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要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一味地逆来顺受只会让施暴者更加变本加厉。

(5)如果施暴方属于有暴力倾向的话,要考虑寻找心理医生,通过心理治疗来解决。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社会问题,必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各种手段,齐抓共,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定团结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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