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教育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2020-03-03 18:16: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广东省小学高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高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一定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循环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具有以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为重点的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能够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是学校的骨干教师。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严重延迟3年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学历(学位)(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历条件为: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小学教学工作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小学教学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小学教学工作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小学教学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小学教学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从事小学教学工作15年以上,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小学教学工作6年以上。 6.申报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以上,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小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各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项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

(三)每年承担一次校级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每年承担一次公开课,并举办一次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附有关证明材料)。

(四)转化后进生1人以上;教研员推广具有实效的教研成果一项以上。

(五)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六)独立开展课外活动,正确指导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教研活动,培养年青教师。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效果显著,教研成果突出,每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一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良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效果显著: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的、主动的、生动活泼的发展,尤其具备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教学效果显著:在相当条件下,所教班级学生成绩与上学年相比或与其他班级相比有明显进步,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良好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积极主动参与各项活动,有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健康活泼的个性,较强的求知欲望,身体素质明显增强。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附复印件);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附学校证明);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5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较好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成绩显著,进行县级以上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试验取得一定成果,指导当地学科教学取得成效,成为当地学科带头人或教学科研骨干。

(五)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著作1部(主笔或第一作者),或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教研会议宣读(提供主办单位证明材料)论文1篇以上。 (二)论文2篇(独立完成)。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市级以上:指地级市以上,含地级市。县级以上:含县、县级市、县级区。

3.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4)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4.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5.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必须参加过一次以上继续教育。从2010年起,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初级培训(或参加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为必修内容。

6.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5年以上”:其中电教、计算机

二、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7.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8.第五条中“小循环教学”:指小、学1—3年级、4-6年级教学,或小学1—2年级、3—4年级、5-6年级教学。

9.第五条中“校级公开课”:指由本学科全体教师及中层干部、校领导参加的公开课。

10.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正、副书记。

11.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包括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教坛新秀、优秀校长、优秀班主任、德育先进工作者、优秀史地图音体教师、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优秀幼儿教师、杰出教师、特级教师。

12.论文、教育科研成果奖:指市级以上社会科学奖和自然科学奖、教育创新成果奖,以及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各学科教研会奖。

13.省、市、县级以上刊物:指各种公开发行的刊物(“ISSN”或“CN”刊物)以及由省级、市级、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或省级、市级、县级教育科研机构主办的刊物。

14.县级以上教研会议:指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各学科教研会举办的学术会议。

广东省小学一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一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掌握本学科教育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教育教学基本功,胜任小学中、低年级的教学工作,因材施教,面向全体学生,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培养学生具有全面发展的基本素质以及培优转差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认真上好科组公开课,积极参加教研活动,是学校的积极分子。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大学专科毕业,实际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资格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

(四)申报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基本了解所教学科的教育、教学发展动态及教育科研信息,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教研员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每年不少于:县级100天、市级70天、省级40天,每年听课、评课40节以上,须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进行过中、低年级循环教学;幼儿园教师担任过两个年龄班的教育工作;教研员承担一定的教研任务。

(三)每年承担一次科组或级组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每年承担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教研员协助举办一次专题培训班或经验交流会。

(四)培优转差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五)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六)有计划地开展课外活动。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承担的公开课(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生对其所教学科学习有兴趣,学生成绩有进步,优秀率、合格率有所提高。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较好的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身心发展较好。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掌握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并有数据说明(附学校证明);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附复印件);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中,矫治率在30%以上,发病率有所下降(附复印件),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在述职报告中体现)。

(四)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取得一定成绩。

(五)校级领导在具备本条(一)至(三)款之一外,并在管理能力水平、工作业绩(政绩)方面,经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评估成绩良好(附乡镇以上教育人事部门评估意见)。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独立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2篇或专业论文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市、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4)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三)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参加过一次以上的职务业务继续教育。

5.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3年以上”:其中电教、电脑、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3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教研员不作班主任年限要求。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7.第六条中“校级领导”:指小学(幼儿园)的正、副校(园)长,正、副书记。

广东省小学二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二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掌握本学科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工作,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勇于承担教学公开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任现职期间,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

(二)中专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3年以上,或中专毕业,取得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资格后,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2年以上。

(三)申报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学校中层干部6节以上,校级领导3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教师承担过一年龄班的教育工作。

(三)承担过科组或级组公开课;幼儿园教师承担过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

(四)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教育教学取得一定成绩,承担的公开课(幼儿半日生活观摩活动)效果较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育教学效果较好,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促进班级形成较好的风气,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教育教学效果较好,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效果较好;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有效果,发病率有所下降,基本完成《广东省中小学校卫生室工作手册》中规定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教研室:含省、巿、县级教研室;(3)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4)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本条第(一)、(二)款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参加过一次以上的职务业务继续教育。

5.第五条中“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一般1年以上”:其中电教、计算机、健康教育课教师,因学校工作安排的原因,凭学校证明,可减免班主任年限,幼儿园教师担任主班工作1年以上。担任班主任年限按从教以来累加计算,担任少先队辅导员、年级组长、政教(德育)主任、分管德育的校领导可按班主任计算。副班主任年限3年可折算为班主任年限2年。

6.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广东省小学三级教师资格条件

评定标准:小学三级教师须遵守法律和法规,忠实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基本掌握本学科教学所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基本胜任某一年级的教学工作,基本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能。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小学、幼儿园、盲聋哑学校小学部和弱智儿童学校(班)、成人初等教育机构以及省、市、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并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研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思想端正,师德良好。敬业爱岗,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为学生表率,关心、爱护学生,教书育人,团结协作,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力做好本职工作。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

出现如下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者,或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者,延迟1年申报。

(二)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

(三)受党纪、政纪处分者,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延迟3年以上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中专毕业,从事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1年以上,申报人员工作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第四条 继续教育条件

坚持有目的、有计划地自学和进修提高,参加继续教育,达到《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五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具备下列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每周课时:专任教师14节以上(健康教育课教师课时减半),班主任10节以上。

(二)能运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承担过一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幼儿园教师担任过一年龄班的教育工作。

(三)定期与家长保持联系。

第六条 业绩成果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教班级形成较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养成较好的行为习惯。

(二)所教班级保教人员团结协作,所教幼儿情绪稳定、心情愉快。

(三)健康教育课教师了解学生的体质健康情况,对培养学生良好卫生习惯和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有效果。

第七条 论文、著作条件

撰写教育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八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规定,提交第

一、

二、

三、

四、

五、

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词(语)特定解释:

1.凡贯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2.第一条“适用范围”:(1)成人初等教育机构:包括农民业余小学、职工业余小学和经批准定为中心小学建制的成人教育中心或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2)校外教育机构:含少(青)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3)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3.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后续学历人员,比照执行;(2)原国家教委主考的《小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比照中师学历执行。

4.第四条“继续教育条件”: 参加过一次以上的职务业务继续教育。

5.第五条中“课时工作量”:(1)课时数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课程计划为准;(2)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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