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调研分析

2020-03-02 22:07: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派出所是行政执法部门,也是公安机关联系群众的窗口单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的使命。“有难必帮,有求必应”既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也是每个人民警察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然而派出所民警面对要求派出所出具各类证明的群众,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或是没有明确依据,或是范围无从掌握。这引发了我对此类问题的思考。

、群众到派出所要求出具证明的种类繁多

(一)、房产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1.房产部门在办理登记时不按身份证姓名登记,按群众说出的姓名写一个,结果与身份证的姓名不符。待换房产证时,房产部门就会让群众到派出所开一证明,证明房产证上的姓名与身份证的姓名为同一人,而房产证上的姓名是根本不存在的。2.房屋的所有权在因房主死亡、赠予、买卖或其它事项而产生变更时,,房产部门为防止意外,无论房主其配偶及子女户口是否在同一户上,都要求派出所出具是否原配夫妻和子女情况证明。

(二)、银行要求出具的证明。1.存款人的存折或者其它存单上由于存款人或银行的原因写错名字(同音不同字等)及其它项目,导致与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2.贷款人死亡的,为将贷款划为死帐、呆帐,要求派出所出具贷款人死亡的证明。

(三)、保险公司要求出具的证明。1.参保时不核实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等需要索赔时却以保险单与户口本或身份证信息不一致,要求派出所出具是同一人证明。2.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后,要求受益人开具注销证明。

(四)、民政和劳动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1.出具未婚或已婚或离异的证明,并要求在户口本上明确标注。2.办理低保要求办理低保人员先将户口单立户,还要派出所打印户籍底卡。我到现在也不明白,单立户与是否符合低保条件有必然联系吗?如没有,那户口就是法定的依据了,为什么还要户籍底卡呢?3.对于正常死亡(老死、病死),且家属没有异议的,要求派出所在制式的文书上加章。

(五)、邮政通信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1.邮局汇款单上收款人的地址相符而姓名不符(同音不同字),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开具证明。2.电信局在开户人死亡后,用户名变更时要求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3.移动、联通、网通等通信公司对于冒用他人丢失的身份证办理开户业务时,不认真核对开户人的身份证件而予办理,等到该人欠费时,找到丢失身份证的人,要求其到派出所出具丢失身份证证明。

(六)、交管部门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机动车非盗抢、走私、拼装车辆的证明。说实话,我不清楚这个工作是否应当派出所管辖,如果是的话,如实调查则要到海关、刑警、机动车销售行业等部门去查询,并且有的机动车在哪也无法确定。

(七)、公证部门在做出公证前,要求当事人到派出所开具相关的证明。

(八)、法院在判决缓刑前要派出所开具是否同意监管被判缓刑人员的证明。此事与法院探讨时,法院拿出吉林省高院的一个文件来证明他们的理由,即依据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适不适合缓刑来做为判刑时的参考依据。个人认为,《刑法》、《刑事诉讼法》及《五种监管对象管理规定》无任何规定要求判决前派出所出什么证明,只要法院判决了缓刑,公安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就行了。

(九)、各类证件职能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证明。由于各类证件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误,在办理相关证件时,将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项目输错,在年检和到期换证时,要求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

二、有关部门要求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原因

(一)、个别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工作疏忽、业务素质低、片面追求业绩、对群众不负责任,等出现问题了又怕麻烦,就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出具证明。如:群众存款时不核对身份,取款时却要身份证等证明;保险公司片面追求参保数以完成任务,而忽略身份核对;婚姻登记机构不加强自身档案建设,登记本应属自身职责范围之内事项,却由派出所出具未婚、离婚证明;相关证件职能管理部门登记时工作失误,不及时予以纠正,却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相关证明。

(二)、个别单位依靠派出所为其开展调查工作。如房产部门的工作完全应该由本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却靠派出所。

(三)、为推卸责任将派出所证明当成“护身符” 。本来是因自身工作失误出现了问题而不及时予以纠正,却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证明,将矛盾转嫁到派出所。如:少数群众到银行或邮政部门领取存款或汇款时,确实是同一人,地址相符但姓名不符(同音不同字),但却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系同一人的证明,以便在发生偏差时将派出所证明拿出作为“护身符”;公证部门为了省事和推卸责任,让派出所开具拟公证事项内容的真实性的证明等。

(四)、群众自身的原因以及派出所自身的原因。大多数群众认为政府部门说的都

对,也相信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更有效力,加上公安机关承诺要“便民、利民”以及“有困难,找警察”的宣传,群众为了为了省事、省时间,常常跑到派出所要求开证明。派出所要不开,就与公安机关的承诺相违背,有些群众就会已各种理由借此上访,引发公安涉法信访问题。同时,由于没有依据,同一情况有的派出所给开证明了,有的派出所不给开,派出所往往感到无所适

从。

三、派出所面临出具各类证明的压力

面对上述繁杂的证明种类,派出所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派出所不是万能的,它对职责范围的事情可以掌握的清楚和具体,但职责以外的很多事情是无法查清和界定的。另一方面,派出所作为与群众接触密切的部门,如果完全按照规定不给出具相关证明,各部门相互配合的链条就断了,群众的事情就办不了,这也不利于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更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还有一种情况是个别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在其它部门已出具相关的假材料以蒙骗派出所出具关键环节的证明,一旦有问题,就把责任全推到派出所。要说到危害,则显而易见,派出所扔了主业,搞起了副业,把不属于自己干的工作全都干了,把不应该自己承担的责任也承担起来,在浪费了大量的警力资源的同时,也惹来了无尽的麻烦。

四、如何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一)、派出所的民警应当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关户口管理规定办事。同时要热情接待群众,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的给予解答,对属于公安派出所应该出具相关证明的及时给予办理;对不属于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应由有关职能机关出具证明的,应耐心向群众解释清楚,建议居民群众去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或者去相关部门咨询;同时经常性了解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程序,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更好地服务群众,消除群众的误解,不断增强警民关系。

(二)、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宣传力度,使群众真正认识到户口本、身份证就是自己公民身份的合法有效证明,除非丢失或有差错,不需要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建议上级公安机关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要求,对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范围、格式、内容和审批程序予以统一规定,使派出所有据可依,切实解决基层派出所在出具证明方面面临的困境。同时,加强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从源头上制止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不合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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