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04:19:2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和河北省律协关于印发《河北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律协[2012]26号)(以下简称《管理细则》)的要求和事务所有关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为申请成为执业律师而到事务所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实习人员应当向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属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方可参加实习。
二、入所实习前的审批、撤销程序和相关手续
(一)实习人员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本人原到我所实习的《书面申请》;
2、身份证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5、个人简历(主要包括:学历、年龄、取得最终学历时间,是否全日制、奖惩情况,在校任职或社会任职情况,血型、特长、性格类型,文章发表情况,法律资格考试分数,家庭情况等);
6、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具备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8、人事代理协议、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包括是否辞去公职)以及本人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保证书。
9、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情况、能力水平的材料。
10、拟兼职律师职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还应提交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其出具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证明(教师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和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材料备齐后,先由人事部门面试,拟同意实习的,报主任办公会研究。对同意实习的,我所与实习人员签订《实习协议》(全国律协统一印制),《实习协议》待律协审核后生效。
(二)向律师协会申报。对同意实习的人员,由律师所根据《管理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统一向律师协会申报。
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后,向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全国律协统一制作)
(三)在实习人员实习过程中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所向律协申请撤销实习登记,收缴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1、申请实习人员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实习登记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实习人员准予实习登记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准予实习登记的。
三、关于集中培训
(一)实习人员必须参加律师协会和事务所的集中培训。
(二)事务所应当在实习人员实习期间组织统一的理论培训。 (三)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组织培训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律师制度和律师定位及其职业使命;
3、律师执业管理规定和事务所规定;
4、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5、律师实务知识和职业技能。
(四)事务所组织实习人员培训费用自事务所培训基金内支付。
(五)事务所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五、关于实务训练
(一)实习人员必须参加事务所组织的实务训练。
(二)事务所指派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业务基础技能训练,并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实习指导律师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
2、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5、通过上年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且考核结果为“称职”;
6、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
(四)实习指导律师的任务和职责:
1、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2、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3、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4、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5、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平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违纪行为,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请律师事务所研究,可以解除实习关系,并向事务所报告。
(五)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对实习人员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1、每月或每季度召开会议,由指导律师通报实习人员的学习情况,研究改进学习工作的措施;
2、实习指导律师通报指导的情况,如果发现指导律师违背职责的,应当停止或更换指导律师;
3、实际结束后听取指导律师的指导意见,并以事务所名义出具《实习鉴定书》。
六、对实习人员的有关要求
(一)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本所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本所组织的集体活动,服从本所管理、安排。不得有下列行为:
1、独自承担律师业务;
2、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3、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4、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5、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6、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7、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8、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9、其他有损于本所生育和律师形象的行为。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的,本所应及时向省律协报告。
(二)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报告律师协会:
1、私自以律师名义从事违规行为的;
2、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3、不能按照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实务训练项目的;
4、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5、其他有损于事务所声誉和律师形象的行为。
(三)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实习证损毁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准予其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申请换领新证,原证交回。实习证遗失的,应在市级以上报刊或者省律协网站予以公示,公示后向律师协会申请补发新证。
(四)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得转所。因其个人原因暂停实习的,应当通过律师事务所报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并备案登记,暂停实习期间,实习证期间,实习证应交由律师事务所保管;暂停事务结束后,经律师协会审核同意,实习期限连续计算,已进行的实习有效。未按规定办理实习终止手续的,已进行的实习无效的。
七、实习期满后的考核
(一)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由实习指导律师申请事务所对实习人员进行初步考核。
(二)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对实习人员的培训和实务训练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向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报告。
(三)事务所业务指导委员会依据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协及事务所统一培训情况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总结,出具《实习鉴定书》律协提出实习考核申请,并提交些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
2、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推荐信和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术》(全国律协统一印制);
4、省律协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7、省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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