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

2020-03-02 20:36: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做好爆炸物品的管理,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预防、从严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抓好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企业声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章 炸药库建设规定

第二条 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应该储存在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并批准的临建炸药仓库,火工品仓库和储存室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的规定,并由取得上岗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轮班保管、看护。

第三条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仓库的设置:库房要与居民区、工厂、公共建筑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防鼠、防盗等要求。具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设备。炸药和雷管应分库放置,距离不小于30m。仓库外应设置灭火器、砂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在仓库内设置自动报警装置。

第四条 爆破器材库存量不准超过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不准混放,爆炸物品堆放垫高200~300mm,放置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

第五条 工作人员住房和看守房必须设在户外,看守房位置和高度,以能瞭望全库和周围情况为准。

第六条 从事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火工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与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三章 保管员职责

第七条 爆破物品管理必须建立库存台帐,发放、退库台帐,回收废旧的火工品台帐。

第八条 爆破器材入库要严格检查验收,履行出入库手续和清点核对交接制度;对同品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发旧存新,即先进先出的原则;实行双人双锁制度;收存、发放按制度在爆破物品登记薄上进行签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每月20日盘点查库,把全月进库、出库,结存数量报给项目部物资设备部业务主管。

第九条 仓管人员每月定期检查炸药库情况,包括库存爆破器材的质量、数量和消防、避雷、门窗、报警等安全装置,炸药库(室)温、湿度要定期检查(温度15℃-30℃为宜,不超过35℃,相对湿度不超过70%),危险品是否受热,受湿和受阳光直射,发现过期或变质的炸药要及时清理销毁;发现安全设施失效和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整改报告物资设备部及分部领导进行处理;发现丢失的必须及时向项目部报告和追查。

第十条 领退料要登记清楚、有关人员签名、盖章、不准缺漏。

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登记、记账、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账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第十二条 发放火工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对违反这一规定的,保管员一律拒绝发放。

第十三条 必须熟悉火工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不准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混存,不准和其它物资混存。

第十四条 库内禁止使用、携带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四章 工程队职责

第十五条 根据施工任务按规定上报火工品的数量、规格等,并办理

相关领用、保管、退还手续等。

第十六条 加强本队爆破作业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严格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大家的行为,确保火工品管理安全。

第十七条 施工队要设立安全的临时存放点,火工品运送至现场后,进行妥善管理,确保火工品使用、保管、领退手续规范。

第十八条 工程队队长为本队火工品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队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十九条 爆破员和安全员为现场第二责任人,负责现场火工品的使用及爆破安全。

第五章 爆破员职责

第二十条 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熟悉地操作使用。

第二十一条 认真根据现场需要提出当日火工品计划,凭现场负责人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药完毕,凭现场负责人和安全员在退料单上签字将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保管员。

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火工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第二十三条 一切行动听从指挥,没有爆破现场负责人的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第二十四条 装炮员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的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作炮头和装药的过程中严禁吸烟,用火,碰击,摩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材带入装药地点。

第二十五条 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己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并做好记录,已便于安全排查。

第二十六条 及时处理哑炮,残炮。

第二十七条 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炸物品作业记录及时向现场负责人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火工品申请使用计划。

第六章 火工品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报批领用

在每次爆破前一天,爆破员经认真计算后填写《当日火工品申请计划表》(见附表一),由工程队技术主管及安全员审核后分别签字,交由工程队材料员上报项目分部安质部、物资设备部审核无误,报分部分管领导审批。申请计划表一式四份,审批后工程队一份,项目物资设备部、押运员、炸药库各存一份。物资设备部统计次日火工品用量及使用计划,将各队申请计划表发押运员,由押运员持使用计划及各队申请表到火工品库统一领取并配送各队交给各队。

第二十九条 严格发放

火工品库保管员在接到工程队火工品使用计划表后,要详细核对批准领用的火工品名称、规格、数量、签发人员签字,核实无误后,方可办理火工品领用手续。

第三十条 火工品运输

1、运输过程中必须携带《爆破物品运输许可证》。

2、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该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3、爆破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车厢内不准载人。

4、运输爆炸物品的车辆,必须在排气管口设置防火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炸药和雷管应分别在两辆车内运送,两车间距大于50m,并派专人护送;雷管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额定载重的三分之二,其他爆炸物品的装载量,不准超过车辆的额定重量。

5、运输车辆要保持车速,严禁超速驾驶。

6、按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密集处,不得在许可意外的地方经停。

7、在爆破器材的运输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对雷雨天气的防范。雷雨将临时,立即停止所有炸药运输和短程搬运,所有人员必须立即撤到安全地点,并迅速将雷电来临和已过的信息,通知施工现场爆破作业区人员。

8、按照操作规程装卸爆破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9、出现危险情况是要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报告项目部安质部、公安处和当地公安机关。

10、火工品运输到爆破工点后,由施工队爆破员和施工队火工品材料员,对运至现场的火工品进行清点、核对,无误后在《火工品爆破现场确认表》(见附表九)上签字确认。若送到工地火工品名称、规格、数量与发料单不符,应立即向项目部安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报告情况并及时核查原因,暂停本次爆破作业,待查清原因后在再进行爆破作业。如发生丢失现象,要及时上报分部,由分部上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1、火工品出库以后,领料方负责火工品全过程运输、使用、退库的责任,并保证火工品在运输途中的一切安全。

第三十一条 按程序安全爆破

1、工程队队长对火工品使用、管理、爆破安全负全责。其爆破员、安全员要对每次爆破现场的装量、起爆时间、瞎炮数量进行登记造册,签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表》(见附表十)并每月汇总并说明原因,于20 号上报项目项目部质环保部、物资设备部留档备查。

2、现场安全人员根据每次的打孔数量和装药数量进行核对,并监督现场火工品的使用数量。

3、现场安全员,按照爆破划定现场危险区,并采取防护措施和警戒范围。并对每次爆破作业完成结果进行安全评定。

4、现场爆破作业各施工队要按爆破施工作业程序进行操作,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二条 必须每天退库

1、火工品必须实行按计划领用,剩余的当天必须退回仓库的制度。现场爆破完毕后,各施工队未使用完的火工品由收发料爆破员或领料员与押运员共同押运到火工品库办理退库手续。将实际使用数量和退库数量填写到《火工品退库通知单》中(见附表七),并相互签字确认。

2、火工品严禁在除火工品库之外的任何地方过夜。

3、未使用的火工品必须退回火工品库进行保管,施工队伍无任何权利将火工品带回工棚、宿舍或工地中随意存放。严禁私藏、私用和赠送他人。否则,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在火工品退库过程中严格按业务程序要求操作,所发生的一切不

安全因素,施工队伍负责人负全责。 第三十二条 火工品的销毁

1、凡列入报废范围的爆破物品,必须经主管人员和保管人员按照报废登记表册进行登记造册,阐明理由和原因,经有关部门联合鉴定,同意后方可销毁。

2、报废的炸药在销毁前,要按照规定填报报废申请,将报废的原因、数量、品种、时间、地方、方法、操作人、责任人及采取的措施上报项目安 质部。

3、经有关部门审核后,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经当地公安机关同意后进行销毁(或移交火工品厂进行销毁)。每次销毁数量炸药不得超过50kg、雷管不得超过500 发。销毁爆炸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培训的持证人员进行,有关人员派警戒人员、监护人员、负责人在场,并对所有参加人员登记备查。

4、销毁场地不得设置待销毁的爆破材料储存库。销毁场应设置人身掩护体,掩护体应设置在销毁场地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口处,掩护体入口应设置在背向销毁场地处,掩护体距销毁场地边缘不得小于50 米,掩护体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 米。

5、销毁场地附近不得有石块或含块状物的土壤,处理前必须先清理场地内的杂草、易燃物。

6、采用炸毁量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kg,采用烧毁量时,一次最大量不得超过200kg。

7、采用炸毁和烧毁法时,销毁场地边缘距周围建筑物不得小于200

米,距离公路、铁路不得小于150 米。

8、销毁爆破物品时,必须会同公安部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区。销毁人员在和周围警戒人员取得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销毁工作。

9、销毁前要做好周围的警戒工作。

第三十三条 火工品库管员在火工品入库时要逐一检查,按标准堆码整齐,并做好炸药及雷管号码入库、出库登记手续。各使用单位的现场爆破安全,由工程队及施工方负责人主要责任、工程部负火工品使用数量监督责任,安全质量部负责现场安全责任.施工队负责人负使用火工品和未使用火工品的退库责任。

第七章 炸药库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入库区。

第三十五条 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第三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三十七条 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严格控制、杜绝鼠害。

第三十八条 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第三十九条 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经常检查库房情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等情况时,应及时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第四十一条 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记录制度,采用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

第四十二条 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十三条 性质相抵触的爆破物品必须要分库存放,同一库房内允许存放的爆破器材应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厂安全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爆破器材的存放要整齐、牢靠,便于搬运。导火索、导爆索、硝铵炸药均应装箱堆放在垫木上,严禁散包堆垛。

第四十五条 爆破器材的货架或堆垛与墙壁的距离要保持在0.2 米以上的距离,货架与堆垛之间应留有便于搬运、清点的通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不应堆放空箱。变质和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定期销毁。

第四十六条 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有碍安全的活动,严禁要其他容易引起爆炸、燃烧的物品带入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

第四十七条 火工品管理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帐、卡、物相符并交接清楚。库房人员不得脱岗、离岗,无关人员严禁入内。任何人不得携带火种、矿灯、手机进入炸药库,否则,发现一次罚保管员50 元。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要配备足够、齐全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满足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要及时收回、清理、登记造册,根据可存数据雷管不得超过500 发、炸药不得超过100kg,若达到必须告诉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爆物品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五十条 爆破器材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否则,每发现一次罚保管员100元。

第八章 火工品丢失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火工品丢失时必须上报项目部物资设备部、安质环保部和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存档。

第五十二条 档案中必须要火工品丢失的原因、数量、时间、地点等。

第五十三条 因火工品丢失未上报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任何人在任何地点捡到或发现无人看管的雷管和炸药时,要及时上报本单位负责人并上缴火工品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或公安机关,不得擅自保存、移交他人、私用或变卖。

第五十五条 爆破管理员接到爆破工交回的雷管后,要逐发登记型号、编号、数量及爆破工姓名。

第五十六条 如有未收集的废雷管,爆破工要向爆破管理员汇报遗失的雷管编号及数量,保管员对此要做详细的的登记。

第九章 奖罚

第五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1、认真执行本办法,火工品的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2、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3、预防和制止火工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4、检举揭发违反火工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

破火工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五十八条 当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下班或丢弃在施工现场的,每发现一发罚领料人或施工单位负责人5000元,情节严重的,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使用单位上级机关或公安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1百元以上3千元以下的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直接追究责任人法律责任:

1、未经批准,私自设库或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整改的。

2、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3、库区无警戒或在警戒区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4、不按要求设置看守或看守人员撤离岗位造成丢失被盗的。

5、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借、转卖危爆物品移为他用的。

6、因失职、渎职导致危爆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或其他事故的。

7、爆破物品丢失、被盗、爆炸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按照法律程序追究单位主管领导的刑事责任。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宝兰客专甘肃段项目经理部

二0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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