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工品管理办法

2020-03-02 02:23:4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火工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进一步规范XXX标段火工品的使用,保证隧道施工顺利进行,预防涉爆事故发生,经项目部研究决定,特制订本办法。

1.2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本办法所称火工品: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器和爆破剂。

1.3火工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火工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1.4从事火工品保管、使用、押运作业的职工,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火工品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新录用的人员,必须事先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1.5本办法适用于XXXXXX项目部。

第二章 火工品安全责任制

2.1项目部经理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保证火工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并组织实施。

3、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2.2项目部安全副经理管理职责

1、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每1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进行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生产因素和安全隐患,责令有关人员限期整改。

3、检查涉爆单位及涉爆管理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

4、督促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3工区经理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确保“四防”(人防、技防、物防、犬防)落实到位并有效。

3、每半个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按照项目部要求,组织仓库人员积极参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

6、公安机关检查,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应积极配合整改及时回复。

2.4物资设备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物资设备部是火工品的主管部门,物资部部长为民爆仓库管理责任人。

3、仓库负责人、保管员和警卫人员等人员由物资设备部进行管理与协调。

4、负责项目部火工品的采购、运输、存储和发放。

5、负责火工品的出入库、保管和发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6、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5安全质量部部长、副部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火工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3、每月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4、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保涉爆人员持证上岗。

5、制定火工品库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6工区安全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熟悉火工品名称、构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懂得不同类的火工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规定和处理方法。

3、督促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4、每周不少于1次对火工品库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2.7爆破作业安全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安全管理。

3、经常检查本工区火工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搬运制度的实施,火工品安全使用情况。

4、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5、必须与爆破员一量,不许虚报领用占起计算当天当班现场爆破实际需要火工品的数量,领取火工品不得超过当班用为已有,更不许与爆

破员等人一起合伙私拿私存和倒卖火工品,剩余部分当天清退并交仓库保管。

2.8爆破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凭爆破员IC卡领取火工品,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作业后剩余的火工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

3、熟记火工品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4、凭《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领取火工品,必须当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

5、保管好所领取的火工品,不得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

6、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火工品认真进行核对,填写好当日《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7、不得转让、出借、转借、赠送或私藏火工品。 2.9警卫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当班时间不准睡觉和擅离职守。

3、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和手机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4、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监控、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5、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

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上报工区及当地派出所并保护好现场。

6、时刻注意来往人员和可疑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工区及当地派出所。

7、发现危及仓库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防止事态扩大。

8、做好当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9、保存监控资料,不可轻易删除。

10、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2.10保管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质、保量、物帐相符,安全无误。

2、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必须坚守岗位,坚持每天二十四小时轮流值班制度。

4、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火工品,并保持完好的记录。

5、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火工品。

6、发放火工品时,应当如实记录发放火工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人员的姓名,不得将火工品发放给无爆破员IC卡的人员使用,不得用他人的IC卡发放、领用火工品。

7、严格做好出入库手续,有帐可查,出入库时,认真清点收发货单位品种,数量是否相符,填写好《炸药索类出入库登记台帐》、《雷管出入库登记台帐》所有的登记、签名不准许涂改。

8、暂存火工品要如实清楚登记《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有关人

员签名不准缺漏。

9、严格遵守登记、记帐、检查制度,做到每领退一次要登记,每天结帐一次,每日对仓库安全检查一次。

10、发放火工品时,严格执行专一领导批条,专人领取、违反规定的一律拒绝发放。

11、必须熟悉火工品的名称、性能、安全存放、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必须坚持专库专用,严禁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混存,严禁和其它物品混存。

12、负责清除仓库周围内的杂草等易燃物。

13、对进入火工品的人员,要求其认真填写《炸药库进出库人员登记表》。严禁在火工品库内住宿、会客、酗酒、吸烟和带入火种火苗、通讯工具及明火照明。

14、严禁转借、转卖、赠送、私存火工品。

15、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火工品。

16、火工品要经常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过期变质霉烂产品要造册登记,报告单位领导并按当地公安机关相关程序作销毁处理。

2.11押运员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掌握本职工作所须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负责从库房到隧道内押运火工品的工作,确保所押运火工品的品种、数量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6、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时间及行车速度行驶。

7、确认运输工具及其所装运火工品符合标准和环境要求,包括:几何尺寸、质量、温度、防震等。

8、监督装运的火工品不超限,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混装。

9、运输之前,检查车门完好,门锁上牢,运输途中,不得在居民点、行人稠密的地方或重要建筑设施等附近停留。

10、负责看管火工品,防止火工品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11、执勤时要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高度警惕,不得饮酒上岗。

12、在值勤途中发现特殊情况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及公安机关汇报。 2.12架子队队长管理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火工品的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队长是该队火工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3、严格履行火工品发放审批制度。

4、定期组织开展涉爆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和法规培训教育。

5、监督本队涉爆人员职责的落实情况。

第三章 管理制度

3.1爆破作业要做到“三统一”,统一时间、统一指挥、统一信号。 3.2爆破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开挖爆破技术人员负责制定。 3.3火工品的领用必须有详细的火工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负责人员签字后,方可领用。

3.4爆破班长负责现场作业管理,指挥爆破员按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3.5爆破警戒人员负责清理警戒区内的人员撤离至警戒线外。特殊情况下的爆破作业必须由安全质量部负责协调。

3.6爆破作业坚持“谁爆破、谁警戒、谁清场”的原则,对所有开放部位派专人警戒。

3.7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才能上岗(爆破员作业证)。

3.8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爆破通知单”,爆破通知单的送达方式如下:

1、工区内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所管辖的工区,由所管辖的工区统一协调。

2、工区外部爆破协调:爆破单位认真填写“爆破通知单”提前2小时送达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由安全质量部(驻相关工区安全员)审批,送达其他工区或单元。

第四章 火工品的申请领用

4.1火工品各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且只能指定一人负责火工品的申请领用工作,于发文第2工作日内持申请者有效身份证到安全质量部进行备案。

4.2申请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认真填写《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经架子队负责人审核后,报安全质量部(驻各工区安全员)进行审批。《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上联由架子队留存,下联由火工品库保

管员留存。

4.3使用单位负责人必须按照当班使用量,严格审核其申请量,避免数量过多或过少。

4.4安全质量部必须做好审批工作,凡非指定申请人一律不给予审批,若指定申请人需要变更时,使用单位必须在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申请人按照“本章第4.1条款”规定上报安全质量部。

4.5使用单位持《爆炸物品领用发放审批单》到项目部相应工区炸药库进行领用。

第五章 火工品的装卸

5.1火工品的运输人员,必须经过有火工品 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5.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火工品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5.3在装卸火工品时,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应小于2.5米。 5.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碰撞、拉拖、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材料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5.5人力装卸和搬运火工品,每人约25~30kg为限(一箱),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5.6装卸过程中司机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期间,禁止装卸。 5.7运输炸药和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cm,车箱底部应垫

软,雷管箱不许倒放或立放,层间也必须垫软垫,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第六章 火工品的运输

6.1使用单位到相应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后,指定专用车辆进行运输,押运员随车同行。

6.2运输火工品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用火物品。 6.3运输火工品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运载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运输规则的安全要求。

2、货物包装应牢固、严密。性质相抵触的火工品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内。装载火工品的车厢内,不准同时载运人员。

3、火工品应当在远离生活区和人烟稠密地区停歇。

4、运输火工品时,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避免引起爆炸的安全距离。

5、运输火工品在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烟稠密的地方,并有专人看管,严禁在火工品附近吸烟和用火。

6、按指定路线行驶。

7、非押运人员不准乘座。

8、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转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火工品。

6.4使用汽车运输火工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每次出车前务必检查车辆的工作状态,保持车况一切正常。

2、汽车应装设专门的缓冲器。

3、在汽车驾驶室外面两边靠近车厢的地方,应配挂两个泡沫灭火器和其他必要的灭火工具。

4、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必须注意防止急刹车或意外事故发生。

5、行驶车辆,时速不得超过20km/h(施工区内不得超过15km/h),在多坡、陡路、狭窄、泥泞的路段应保持时速5km/h以内。

第七章 爆破作业

7.1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国家、部颁的《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7.2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查验检验单,并获取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7.3露天爆破安全距离和爆破时间、爆破信号执行业主、监理的规定(警戒距离400m),爆破工作开始前,在指定地点应设岗哨,警戒人员戴红色袖章,信号旗和口笛。

7.4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撤离现场装药区域,撤离之

前不得将雷管运到工作面。

7.5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大,雷电和五级以上风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7.6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7.7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循下列规定:

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吊运绳索速度不得大于1m/s。

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禁止将火工品存放在进口处、井底或其他巷道内。

7.8装药时,严禁将火工品存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电源、火源附近,严禁吸烟。

7.9在下列情况下,禁止放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内岩粉未清除。

3、孔内温度异常。

4、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7.11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材料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7.12爆破后,爆破员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完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

7.13洞挖放炮,自火工品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离,

并在安全地点设警戒员,禁止非爆破工作人员进入。

7.14地下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m以内的,放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m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斜井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5m长地段自上端向下端打通。

7.15井筒掘进工作面爆破时,必须保持工作面与新鲜风流巷道之间畅通,爆破后人员进入工作面之前,必须用水喷洒爆堆,并进行充分通风。

7.16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火工品撤除现场运回药库,不得存放于工地。

7.17使用单位必须根据当班火工品的使用情况认真填写《爆破员现场爆破作业登记台帐》。

第八章 火工品的储存

8.1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项目部将建立独立炸药库房作为火工品存放点,任何使用单位必须将当班未使用完的火工品及时退还库房,库房指定专人进行看守,并认真做好《民用爆破器材暂存台帐》。 8.2任何单位严禁在现场和生活区以及个人私自存放火工品。 8.3火工品库的管理必须做到以下要求:

1、要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火工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火工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火工

品,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火工品仓库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火工品仓库列为重大危险源管理项目及项目部的主要治安管理项目。

5、发现火工品丢失、被盗,必须及时上报所在当地公安机关。 8.4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应及时清理、登记、按照规定,在销毁前要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由公安机关指定相关民爆器材公司进行销毁。

第九章 惩 处

9.1违反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1000元。 9.2违反本办法第五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500~2000元。 9.3违反本办法第六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0~5000元。 9.4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100~3000元。 9.5违反本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将扣除相应款项50~2000元。

第十章 附 则

10.1本办法自行文之日开始实施。 10.2本办法解释权归属XXX项目部。

10.3本办法,凡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一律以法律、法规为准。若有不适应之处,过程中将适时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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