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2020-03-03 13:33: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药物制度在全镇有效、规范实施,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管理,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是指由贵州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和贵州省增补药物品种。现阶段国家基本药物307种,省增补药物68种。

第三条 基层医疗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统

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负担。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卫生室按照要求必须全部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卫生室享受新农合报销和有关补助政策。

第五条 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对全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零差率销售、药款结算的网络运行体系,不断强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卫生室合理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确保满足临床需要。每月按时在药管平台点击上

报本期采购计划量,采购计划量包括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室的药品用量。

第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入库验收程序,制定落实药品验收制度,认真核查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相关票据,与采购计划进行核对,完善入库验收登记和签字等手续。

第八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省集中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省增补药物。

第九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所有药物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免费为村卫生室代购分发,卫生室要合理确定每期的药品采购品种和数量,确保满足临床需要,药品库存额一般控制在不超过卫生室2个月的药品使用量,坚决杜绝村卫生室私自采购药品行为。

第十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控制村卫生室的药品入库权限和药品调价工作,卫生室所有药品调拨入库时由卫生院药品管理员操作,药品价格按照卫生院现行零差率销售价执行。

第三章 药品使用和报销

第十一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医疗单位要通过培训学习等方式,改变医务人员用药观念和习惯,向使用基本药物品种上转变。同时通过积极宣传零差率等形式,注重做好对患者用药观念的正面引导。

第十二条 为配合基本药物制度的有效落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因不得再使用非基本药物,药品报销范围严格限定为基本药物品种。

第十三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所有基本药物的使用必

须通过网络平台,患者药费不得积压,及时打印销售发票。加强药品的进销管理,建立药品的验收、销售记录,做到帐药相符。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过网络平台,至少每月1次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室药品的购进量、销售量和库存量进行监督和统计。至少每3个月监督卫生室进行1次药品盘点。统计和盘点资料及时留存归档,区卫生局适时抽查卫生室药品库存情况。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成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领导组织和工作组织,明确专人和科室负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流程和职责,全面做好药品采购计划的制定和上传、药品验收入库、药品款项结付、卫生室代购分发和入库管理、零差价销售、统计信息上报等各项具体工作,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明确到位、落实到位、监督到位。

第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负责做好基本药物的免费代购分发、药品使用和库存盘查监管、卫生室考核、乡医待遇发放等工作。不得耽误迁延卫生室基本药物的代购分发,影响卫生室药物使用;不得挪用截留卫生室的应得补助款项,确保及时发放到位;不得违规放开卫生室的入库权限管理,严格控制卫生室药品来源,确保卫生室进药的单一渠道;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对本辖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村卫生室的统一管理办法,加强对卫生室的监管。对由于工作和监管不到位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和必要的补助资金扣发。

第十七条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卫生室必须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统一管理,按照要求使用系统,药品在卫生院调拨并与卫生院药品同质同价,新农合患者费用当场报销,按时进行药品盘点。对发票不及时打印(平台监督连续2日未有销售的核查原因)、药品没有完全在卫生院调拨使用、农合费用不即时报销的卫生室,一旦发现,取消卫生室当月的补助,并全区通报批评。对盘点不力导致登记录入药品库存额明显偏大的卫生室,除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外,必要时对卫生室采取农合报销量按照药品平台调拨量进行控制的办法。对管理不力导致药品调拨量大,实际库存量明显偏小的,要采取限拨等措施,加强监管和控制力度。对不能及时整改,劝告不听的,由区卫生局取消农合定点报销资格,取消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定点和补助待遇。

第十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库管理人员及时统计制定本单位和卫生室的用药计划,做好药品入库验收和出库管理。对工作失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由单位做出追究责任的相应处罚措施,对行为恶劣、损失严重、影响较大的由区卫生局给予进一步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药品信息管理员具体负责药品入库权限管理和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价格调整工作,专人管理药品入库管理信息密码,网络平台一旦发现卫生室药品入库混乱现象,严格追究信息管理员责任。

第五章

补 偿

第二十条 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核定

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臵、人员经费和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予以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进行核定。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补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给予资金拨付,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的村卫生室具体补偿来源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基本医疗服务收入和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绩效补助。具体补偿办法和绩效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补偿资金建立专帐、专款专用。卫生室补助资金运行公开透明,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乡医手中。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区卫生局负责做好对全区各医疗单位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做好辖区内实施基本药物卫生室的直接监管。

第二十四条 全区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机制、考评办法和评价指标,考评体系分为乡镇和村两级,乡镇按照《贵州省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试行)》文件要求执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合县、市、省考评标准具体制定。强化对考评结果的利用,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补助资金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各村卫生室每半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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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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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总结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汇报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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