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2020-03-02 07:17: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

近代西方国家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干预: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

三个领域:(1)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责任

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责任(2)民事法律责任(3)刑事法律责任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下列两种情况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高等学校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

(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高等学校的权利

高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1)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责任均由高校法人独立承担

(2)高等学校作为事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一般高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需要由法人自己承担。

高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责任:(1)高校法人与教师是雇佣关系,教师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负连带责任

(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育合同

(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学业证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者颁发的书面凭证。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

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学士、硕士、博士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国家教育考试:指由国家批准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根据一定的考试目的,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原则、考试程序,对受教育者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是检验受教育者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教育标准的重要手段。 《违规处理办法》特点:(1)对国家教育考试各项违规处理办法的统一(2)对当前形式所需违规处理条款的增加(3)对有关违规处理条款的可操作性的加强(4)对违规处理力度加大(5)对违规处理程序的规范

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得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是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具有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终身性和多证制的特征。

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两大类;初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三个层次。 办学体制:(1)各级人民政府举办职业教育(2)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举办职业教育(3)企业举办职业教育(4)各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举办职业教育

成人教育:根据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需要,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对社会承认的成人进行的,目的在于提高社会劳动者和工作人员的素质的教育活动。

任务:提高从业人员的思想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提高全体社会公民的整体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教育督导的性质:政府的行政监督行为。

任务: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范围:主要是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及其他有关工作。

内容:(1)所辖区域内教育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2)对地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3)对中小学和幼儿园工作进行督导(4)对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国祚进行督导和评估验收。

本科教学评估体系主要内容:7个一级指标: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主业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

我国高校的法律地位:(1)事业单位法人—高校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高校的行政主体法律地位 高校设立原则:(1)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2)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5)其他特殊条件

程序:需经过举办者的申请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高校的权利:高等学校从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财产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等民事权利,以及高等学校的办学权。

《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其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义务:(1)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2)面向社会、依法办学(3)实施继续教育

(4)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5)接受监督和评估(6)进行人员考核(7)提供就业指导与服务(8)按照规定管理使用学费(9)依法管理财务

公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监督;

民办学校内部管理:董事会决策,校长执行

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向:(1)明确政治权利与行政权力之间的关系(2)解决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严重失衡的问题(3)明确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职权及其活动规则。

法律意义的教师含义:(1)直接承担教学工作职责(2)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3)必须具备专门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4)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高校教师与政府关系:纵向隶属特性的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与学校关系:以平等自愿原则为基础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教师的权利(1)教育自由权(2)学术研究权(3)督导权(4)获取报酬待遇权(5)民主管理权(6)接受继续教育权 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及为人师表的义务(2)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3)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义务

(4)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义务(5)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6)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

高校教师的权利救济特征:(1)以其权利受到损害为其存在前提(2)具有弥补性

(3)宗旨是保障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和保证法律义务的履行

教师申述制度:高县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述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申述主体:受侵害的教师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客体指教师所在的消消火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 申述范围:(1)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2)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3)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战俘的有关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

申述程序:申述提出、受理、处理三个环节

教师资格条件:

(1)国籍要求,必须是中国公民(2)思想素质要求(3)业务能力要求(4)学历要求,大学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学历。 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包括了解信息、准备材料、个人申请、材料初审、教育教学能力考查、认定机构组织六个主要流程

教师资格禁止和丧失:收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收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职务制度:设置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级

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以教师岗位设置为前提,划分不同层次,按照一定的结构比例分配限额。受聘于某层面的教师职务,要求教师不仅具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专门的业务知识、必备的学历资历等,还要求教师必须有完成任务、承担责任的实际能力。教师只有在任期内履行了相应职责,承担了相应教学任务,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聘任制度要求:(1)科学设岗,按岗聘任(2)公开招聘,严格聘任(3)加大聘后管理力度

教师继续教育制度:(1)明确了高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性质

(2)对培训的组织与职责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以及有关培训中心的职责

(3)从权利与义务的角度明确了不同职务教师的培训形式和规范要求

(4)对培训的考核与管理作了具体规定(5)明确了培训的保障与有关待遇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属于平等主题,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理应是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属于充分尊重意志自由的契约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说: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特定教育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社会关系,他以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存在或出台为前提,是一种独立存在的、全新的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具体表现

(1)学籍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2)办法学业证书产生的法律关系(3)档案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4)奖惩产生的法律关系

(5)教育教学安排管理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

(1)校园设施提供与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2)后勤服务产生的法律关系(3)侵权赔偿产生的法律关系

高校学生的权利:

(一)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学生权利(1)获得行政物资帮助权(2)获得行政奖励权(3)开展社会活动权(4)获得学业证书权

(二)作为自然人享有的权利:(1)高等学校学生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2)财产权(3)救济权

(三)学生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1)高校入学权(2)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3)参加有益活动权(4)获得行政物质帮助权(5)获得公正评价权(6)获得学业证书的权利(7)获得救济的权利

高校学生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的相关义务(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高校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必要性:(1)依法治校是自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2)依法治校是适应全球化和WTO规则的需要

(3)依法治校是适应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目标的要求

(4)依法治校是构建和谐学校的必由之路。

高等学校校规内涵:高等学校通过一定程式确立高等学校及其学生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制定依据:(1)属于法的范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2)属于高校以外主题制定的不属于法的范畴的行政规则,俗称红头文件

(3)高等学校自行制定的行政规则

制定所遵循的规则:(1)高校校规内容不得与法律规范想抵触(2)高校校规制定程序满足一定程序要求

高校违纪学生处分认定:

(1)一种认为处分权是大学的自主权,属于学校依据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做出的影响学生权益的权利

(2)另一种认为高校学生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罚或行政制裁

基本规则:(1)处分依据合法(2)处分主体合法(3)处分内容合法(4)处分程序合法

学籍管理制度内容:取得制度、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以及毕业、结业与肄业

学生申述制度内容:

一类是校内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高校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以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另一类是校外学生申述制度,即学生因对学校申述处理的决定不服,以法定程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

原理篇案例:假设没有诉讼时效问题分析:朱某在校期间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被学校退学,朱某不服,向辽宁教育厅反映情况,教育厅支持学校行为,向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教育部也维持了教育厅的决定。从案情看,沈阳某大学的退学行为依据正确、适用规则也适当。教育厅作出的答复是针对大学的行政处分行为,而此答复维持了大学的行政处分,答复本身是行政机关针对公民的权利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此案件因学校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的处理,程序正确,法院不应该支持学生的请求。

当考虑诉讼时效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受侵害时,应该在2内提起诉讼。朱某2001年4月收到教育部行政复议,2004年3月才提起诉讼,超过了我国最长诉讼时效规定,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对此案应该驳回诉讼请求。另注意(学校篇案例也有提问):

行政复议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相对人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向有权机构提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的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构的内部审查。针对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对行政复议不服还可以起诉。

行政处分是单位的内部行政行为,是单位对自己的员工等的处理。只能申请申诉,不得复议湖诉讼。

行政诉讼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虽也是针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但却是司法机关作为审查主体,是司法行为。 制度篇:本案件王同学没有获得学位是因曾受记过处分,而国家相关规定对授予学位的条件是“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而“准予毕业”和“成绩优良”是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另制定细则来明确的,这是学校的权利。因而王同学因受过行政处分没有达到授予学位条件,未获得授予学位并无不当。

学位授予和学历颁发行为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来救济。另:如对学

校认为不符合授予学位条件,可以通过申诉来救济。但仅限于学校审查学位资格或条件的行为,决定授予或不授予后就可以复议或诉讼了。

学校篇:案例1:北京某大学在因学生田某考试作弊而作出退学处理,但没有按照规定办理退学手续和通知学生,田某在以后继续学习考试并获得论文答辩成绩。学校的行为承认了田某在学校的学习有效,因而学校对田某的退学处理程序不合法无效。学校应该为田某毕业有关手续。

案例2:重庆某学院大学生因怀孕被学校以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规定为由处以退学行政处分,学生不服提起诉讼,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公民合法权利一切的争议,对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属于不的受理的案件范围。因而,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是合法的。

案例3:本案撇开时效制度规定来讨论,如果适用时效制度,参考原理篇案例。

刘燕文在北京某大学就读予博士,按照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学习和完成学位论文,并参加了论文答辩获得通过,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报请学校授予学位,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却没有正当理由而不与授予学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该将不授予学位的理由进行说明。因而法院有权要求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教师篇:学校的做法是错误的。西北某大学林某2000年11月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申报了教授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了学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委员会(简称职务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学校在公布的聘任教授职务名单中没有林某。同年11月学校职务评审委员会以“弄虚作假”为由通过表决形式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但学校取消其教授资格时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即由职务评定委员会对林某的教授职称进行复审,以不记名投票形式作出决定。学校仅是以不记名投票取消了林某的教授资格,没有按程序进行相关材料审核等,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取消决定是无效的。

学校的职务聘任前提是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但取得职称并不一定可以聘任为相应的职务,聘任还需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根据自愿原则,按岗择优聘任。

学生篇:学校的做法是对的(注:按照当时的法规)。学生李、林因相恋发生怀孕,违法了《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试行)》,学校依据规定对李、林进行退学的行政处分,虽然做法有欠妥,但程序正当,处分也基本合适,因而是对的。

权利:对决定处分有陈述、申辩权利,对处分不服有提起申诉权利,如果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

启发:学校对李、林违纪行为进行处分是对的,但要求将发生性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写出来是不对的,涉及个人隐私权利。同时要求学生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更是不符合管理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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