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党组织工作实施意见

2020-03-02 17:17: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校(幼儿园)党组织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领导管理体制,推进学校党组织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中小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学校党组织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学校党的建设。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是团结带领教职工完成党在学校各项任务的政治核心。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干部,对行政业务工作起保证监督作用,支持校长对行政业务工作的领导,保证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的设置和基本任务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学校,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学校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学校,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学校,根据需要,经市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学校党委受局党委领导。 第五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组织党员和教职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基础知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议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学校的党总支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学校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二年,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重点抓好领导班子和党员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本单位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和监督。重视并做好后备干部工作。根据竞争上岗成绩和考察情况,研究决定党群政工中层干部候选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民主选举程序,履行审批(或备案)和聘任手续。根据竞争上岗成绩、考察情况和校长的任用建议,研究决定中层行政干部的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后,由校长聘任中层行政干部。

(四)做好党员发展和学校基层党校工作。要严格按党章规定发展党员,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注重在青年教职工和年满十八周岁、品学兼优的学生中发展党员。领导学校基层党校积极开展对党员干部和建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校的作用,抓好学校基层党校的规范化建设。

(五)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督促检查各部门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的落实,切实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指导教育行政领导做好学生德育工作。

(六)对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内部机构设置、重大改革方案、重大分配方案和经济活动、教职工奖惩方案、重要工作安排和人事安排等涉及本单位的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研究,参与决策。支持校长充分履行职责,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和各项行政业务工作的全面完成。

(七)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支持和引导教代会代表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充分发挥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八)对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实行政治、思想、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加强工作指导,支持他们围绕党和学校的中心任务,根据各自的章程和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九)做好知识分子工作、老干部工作和统战工作,密切联系群众,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三章 学校党委(总支、支部)书记的基本职责

第六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党委会(总支委会、支委会,下同)和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决议,研究安排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二)研究制定、组织实施并检查学校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决议、制度执行的情况,按要求向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抓好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主持召开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干部监督,增进干部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领导的作用,努力建设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

(四)认真抓好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了解、分析和掌握党员、教职工的政治思想和工作学习情况,精心组织“三会一课”和党员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党员教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紧密配合和支持校长的工作,切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协调党政工团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应设专(兼)职书记(或副书记),学校规模较大,党员人数较多的学校党委也可设专(兼)职党务干部,协助书记处理日常具体工作,保证书记有足够的精力处理学校重大问题。确因工作需要兼任行政职务的书记,要合理处理好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的关系,保证相当的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做到党务工作和行政工作两不误。 第四章 学校党组织班子、队伍建设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应当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群众拥护,能够带领群众完成各项任务的党员组成。书记还应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和教学工作,善于做思想工作和群众工作。要重视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改善领导班子的结构。

第九条 领导班子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凡属重要问题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不允许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书记要敢于负责,有民主作风,善于发挥每个委员的作用。委员要积极参与和维护集体领导,主动做好分工负责的工作。决定重大事情要同群众商量,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不断改进工作,关心群众生活,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学校党组织每月要坚持“三会一课”(支部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党课)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经常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知识。要充分发挥学校基层党校、党员活动室和党员电化教育等在党员学习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理论联系实际,适合学校特点,贴近党员教师思想实际,每年组织党员参加一次以上的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尊重和保障党员的各项权利,鼓励党员积极参与党内事务和工作。同时,要教育和监督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每年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及时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要加强党纪和廉政教育,严肃查处违法乱纪党员。 第十三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吸收优秀青年教师、年满18周岁的学生和妇女入党。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第五章 学校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

第十四条

对行政业务工作进行保证监督是学校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和重要职责,是党的政治领导在学校的重要体现,它同校长按校长工作条例行使职权的目的是一致的。学校党组织应以积极的态度,把保证监督贯穿于学校行政工作的全过程。

第十五条 保证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学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督学校和校长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正确执行党的各项政策、法规及上级指示。

(二)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抓好学校党风建设,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素质,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教职工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学校的任务。

(三)维护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保证、监督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四)支持校长按校长工作条例行使职权,保证校长的正确决策顺利实施和学校规划、工作计划的实现,保证上级指示得以贯彻执行。

(五)保证党、政、工、团关系协调,团结一致,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保证监督的主要方法:

(一)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开展党的工作,改进党组织的活动形式,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充分调动党员的积极性,教育党员在行政业务工作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工作。

(二)坚持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制度。学校党组织听取并审议校长对学校行政工作重大问题初步意见的通报,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校长决策时参考。

(三)坚持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制度。书记出席校长办公会,并就会议讨论研究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坚持党政领导互相通报工作制度。书记、校长要经常互通工作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五)坚持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高领导班子解决自身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六)坚持定期召开教代会制度。学校每学年召开1--2次教代会,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重大问题,严格校长的决策程序。

(七)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干部管理和监督,通过各种形式监督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八)密切联系教职工,经常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一线,调查研究,分析教职工的思想动态。经常了解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保证监督的程序: 党组织的保证监督要贯穿于校长决策和实施决策的全过程。 决策前,抓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帮助校长权衡利弊,为校长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同时,要配合校长解决教职工的思想问题,保证校长决策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和实施环境。决策中,抓决策审议。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校长的决策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校长补充、完善决策方案。 决策后,抓决策实施。要向教职工宣传校长的决策,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党员在具体实施决策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校长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在保证监督中的责任:

(一)党组织由于保证监督不力,使学校发生严重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政令问题,党组织要负重要责任。

(二)校长决策前向党组织作了通报,并征得党组织同意而决定的重大问题,如果发生严重失误,党组织也要承担责任。

(三)校长决策有明显失误,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学校党组织应及时建议校长暂缓或终止执行,如果校长不采纳学校党组织的意见,学校党组织要及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上级党组织。否则,要追究学校党组织的责任。

(四)校长与群众组织之间发生矛盾,党组织要积极进行协调,否则,由此造成不良后果,党组织要负一定责任。

(五)本校的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发生以权谋私、行贿受贿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党组织要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学校党组织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议事范围: 凡涉及学校管理和发展的带有方向性、全局性、长远性、关键性的问题,必须经学校党组织集体研究决策或审议。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学校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上级党委的指示决议,保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研究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决策。

(三)研究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任免、监督等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推荐校级干部;决定党群政工中层干部的任用;根据校长的任用建议,认真研究学校行政中层干部和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的任用。

(四)研究、决定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视对教代会的支持和引导,确保其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的发挥。

(五)研究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总结、内部行政机构设置和改革方案。

(六)讨论、制定、修改和废除学校的规章制度,监督制度的落实。

(七)审议教职工调配、聘任、奖惩等重要人事安排。

(八)研究重要财务收支,审议基建项目。包括学校学期、学年财务收支计划、大额的经费开支(具体数额由学校党组织根据学校实际集体研究确定),校办企业的经营情况,基建项目的申请及投资事宜。

(九)研究其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议事原则:

(一)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范围所列出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党组织集体研究、决策或审议,议事前充分准备,不搞临时动议;议事中,充分发扬民主,少数服从多数;议事后,严格纪律,认真贯彻。

(二)坚持走群众路线。议事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外教职工意见;议事中,充分尊重、认真对待教职工的意见和呼声,防止决策偏差;决策后,认真做好组织发动,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增强其参与意识,继续倾听教职工的意见,不断补充、完善已有的决定。

(三)严肃党的纪律。严格执行《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对已形成的决议要坚决执行,决议的修改、补充必须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不能随意表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增强党性观念,维护班子团结。

第二十一条

议事要求:

(一)坚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原则性。党组织要本着对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以充分尊重和热情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为前提,积极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增强议事的主动性。议事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为决策提供可靠依据;议事中,充分讨论,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注重议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党组织议事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善于调查研究,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重视议事前的准备工作,特别是与校长的沟通、磋商,充分交换意见,统一认识;议事中,做好组织和引导,允许不同观点的争论,充分听取大家意见,集思广益,如果分歧明显,除紧急情况外,可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认识后再召开会议决定。

(四)提高议事的权威性。党组织成员要在加强自身政治理论修养的同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增强驾驭全局工作的能力,做到说话有份量、决策有权威、办事有号召力。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议事每月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但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方能议事。 第二十三条 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

第七章 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学校党组织的工作情况,上级党委结合年度工作考核,每年一次全面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上级党委将党建工作考核结果作为主要依据,每年表彰一次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对工作被动或出现问题的,依据《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等及中等以下基础教育学校、各类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教育学校。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校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意见由中共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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