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2020-03-02 07:54:3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西南政法大学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以及《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相关文件要求,以科学评价为核心,进一步规范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以下简称“职务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师德为先、教学为要、科研为基、发展为本为基本要求,实施分类管理,完善评价标准,健全人才选拔机制,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建设一支师德优良、结构优化、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现研究型高水平大学的建设目标。

第二条 学校职务申报评审工作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评价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合理划分评审权限,加强评审过程监督,建立品德、能力和业绩相结合的专业技术人才综合评价机制。

第二章 分类及设置

第三条 学校设置教师系列、研究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

1 职务系列等三个系列。教师系列中,分为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两个子系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分为工程技术、实验技术、编辑、翻译、图情与档案、医疗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等类型。

第四条 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三种类型。

第五条 学校在上级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根据师资队伍规划和各系列、各类型的岗位职数,分别确定各系列、各类型高级职务当年晋升指标。

以下三种情形不受指标限制:

1.符合破格申报教学科研子系列教授职务条件或研究系列研究员职务条件且申报当年未满35岁,或符合破格申报教学科研子系列副教授职务条件或研究系列副研究员职务条件且申报当年未满30岁;

2.符合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规定,通过市级人才引进渠道进入我校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

3.同级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转评。

第六条 各系列中级职务的晋升指标不受限制,按重庆市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的相关办法和程序予以确定和评聘。

第三章

各系列基本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申报条件分为资格条件和师风师德条件两类。

第一节

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学位条件

申报人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1975年1月

12 日以后出生的人员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同等条件下博士学位获得者优先。

(一)正常申报正高级职务须聘任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申报教学科研子系列,不足上述任职年限申报教授职务的,按破格条件进行申报。申报当年未满45岁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申报评审教授、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应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进修经历。申报当年已满45岁的专任教师和专职研究人员,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或进修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子系列、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申报评审,不受此条件限制,但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或进修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

国外及境外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申报教授职务,视同具有连续10个月以上国外或境外访学和进修经历。

(二)正常申报副高级职务须聘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的,聘任中级职务1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017年1月1日以前进校的博士,原则上应考核确定中级职务,但在校工作已满2年的,可直接参评副高级职务。

具有中级职务者参评副高级职务,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与评定。

(三)正常申报中级职务须聘任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 申报人具有博士学位的,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具有硕士学位的,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全日制本科毕业具有学士学位且聘任助理级职务4年,可申报中级专业

3 技术职务。

(四)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确定。

全日制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经考核合格;或全日制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经考核合格,可确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

申报人任现职期间,因私出国(境)、事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为专业技术任职时间。

第九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继续教育条件

继续教育条件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十一条 资历条件

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子系列和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均须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以及重庆市规定的其他任职资历条件,同时还须获得教务部门确认的校内主讲教师资格。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应具有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

第二节

师德师风条件

第十二条 思想品德

(一)爱国守法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信仰坚定、遵纪守法,不得有违背宪法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团结友善

团结协作,热爱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

4 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明礼诚信

自尊自律,诚实守信。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中做到诚实守信。有不良诚信记录的,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

第十三条

职业道德

(一)爱岗敬业 热爱本职,积极奉献。

(二)教书育人

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对积极承担班主任(导师)工作并获得学生好评的,或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创业、就业指导及心理辅导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履行职责

恪尽职守、勇挑重担。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岗位聘期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任现职以来,连续2年年度考核或岗位聘期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

严谨笃学,学风端正。在学术研究中,不得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不得有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等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其他

(一)在师德师风方面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以上表彰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二)在师德师风方面存在其他重大问题,经查实的,延迟3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情节轻重延迟3—5年申报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5

(三)凡因出现师德师风问题而延迟申报者,一律不得破格申报。

第四章

业绩条件

第一节

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子系列业绩条件 第十六条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1)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210学时,总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每学年应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教学任务。

(2)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系统承担2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指导过青年教师;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3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3届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年均2人以上和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届以上(经学校确认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除外)。

(3)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4)教学效果: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学生、同行专家评教达到优秀以上。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教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

26 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优秀”等级。

(2)主持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且开展了实质性建设工作;或参与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且开展了实质性建设工作。

(3)作为课程负责人主持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经评审为“优秀”等级;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或以第一完成人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 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4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省部级规划教材或参编1部全国规划教材。

(5)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竞赛一等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各类竞赛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文认定)。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其中,申报我校具有教授评审权学科的专业技术系列,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本学科校定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学科论文。

7 第十七条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1)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总教学工作量180学时以上。其中,每学年应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教学任务。

(2)授课门数及教学环节:系统承担1门以上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程教学。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2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3届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年均2人以上和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届以上(经学校确认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除外)。

(3)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4)教学效果: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学生、同行专家评教达到良好以上。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3名);或参与完成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排前7名);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合格”等级。

(2)参与1项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1项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均须开展了实质性的建设工

8 作。

(3)作为课程负责人主持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经验收为合格;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或以第一完成人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3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

(5)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

(6)获得省部级各类教学竞赛奖励;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获得国家级奖励(各类竞赛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文认定)。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1.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其中,申报我校具有教授评审权学科的专业技术系列,须有2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其他学科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学科论文。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科研基本条件外,

9 还应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且2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3项,其中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3)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

(4) 科研成果有4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第十八条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教学基本条件:

1.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完成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课堂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0学时,总教学工作量70学时以上。其中,每学年应完整承担一门本科课程教学任务。

2.授课门数与教学环节:系统承担1门(不低于2学分)全日制本科学生或研究生的课程教学。参加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指导2届以上;或指导全日制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

10 年均3人以上或担任全日制本科生导师工作3届以上;或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年均2人以上和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2届以上(经学校确认不具备实施教学环节条件的除外)。

3.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学科建设工作,并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教改等方面的工作。

4.教学效果:现任职资格以来教学效果达到学校相应要求,且连续3年学生、同行专家评教达到良好以上。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1.科研基本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须同时具备以下科研基本条件: (1)在核心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其中,申报我校具有教授评审权学科的专业技术系列职务,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B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有3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其他学科须有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B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有2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一项。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除应满足上述科研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6篇以上学术论文,且有1篇以上论文在校定本学科B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3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5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11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4项,其中主持完成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3)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二等奖以上(一等奖排前3名,二等奖第1名)。

(4)科研成果有5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1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第十九条 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应具备与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相同的教学基本条件。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教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1项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或参与完成2项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3名);或参与完成1项国家级教研教改项目(排前7名);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优秀”等级。

(2)参与1项省部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2项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

12 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均开展了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3)参与主讲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经评审为“优秀”等级;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或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且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

(5)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校级成果奖一等奖排前5名,二等奖排前3名,三等奖第1名)。

(6)获得校级各类教学竞赛一等奖;或省部级以上各类教学竞赛奖励(三等奖以上);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各类竞赛奖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发文认定)。

(7)在本校专职从事教学工作,自任讲师之日起满20年,教学效果好,深受学生欢迎,经学校教学委员会推荐参评。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申报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13 第二十条 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基本教学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应具备与申报教学科研型教授相同的教学基本条件。

2.教学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教学基本教学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教学业绩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排前5名);或主持完成校级教研教改项目;或主持完成校级课程改革项目、教学改革项目,且验收为“优秀”等级。

(2)主持校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或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质量工程项目。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均开展了实质性的建设工作。

(3)参与主讲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示范课程或中国法硕士项目课程,且验收合格;或参与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或提交的案例成功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教学案例库;或获得一次以上学校“精彩一课”表彰。

(4)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2篇教研教改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1篇教研教改论文;或主编(或副主编)1部本专业教材(排前3名的副主编)。

(5)获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6)获校级以上各类教学竞赛奖;或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含创新创业实践或训练项

14 目)且获得省部级奖。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1.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教学科研型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科研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2项,其中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1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5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3)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

(4)科研成果有2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5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明显。

第二十一条 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应具备与申报科研为主型教授相同的教育教学条件。

15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1.科研基本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须同时具备以下科研基本条件: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且有1篇以上论文为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论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学术论文,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科研业绩条件

申报科研为主型副教授,除应满足上述科研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科研业绩条件之一:

(1)在核心期刊发表4篇以上学术论文且有2篇以上论文在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有1篇以上论文在校定本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上发表,且独立正式出版10万字以上学术著作(专著、编著或译著)。

(2)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项目排前5名、省部级重点项目排前4名、省部级一般项目排前2名)3项,其中主持完成省部级一般项目2项;或本人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累计达到100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经费按照上述经费数的五分之一计算)。

(3)获国家级科技奖(教育部人文社科奖);或获省部级政府科技奖(社科奖)三等奖以上。

(4)科研成果有4项被正式推广应用;或科研成果转化运用后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800万元以上,社会效益显著。

第二十二条 破格申报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一) 取得本学科领域公认的高水平创造性成果,在教学科研工作中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或突出成绩,有较高的

16 学术影响力,聘任副教授职务满3年的,经科研成果同行专家鉴定、学科评议组现场答辩,相应程序审核批准,可破格申报教授。

(二)破格申报教授应具备与正常申报相应类型教授相同的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业绩条件。破格申报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教授,科研基本条件和科研业绩应达到正常申报相应类型教授要求的1倍以上;破格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应从任现职以来获得过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前3名)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排前5名),或主讲市级以上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网络资源共享课、教育部来华留学生课程、研究生优质课程,科研条件达到正常申报教学为主型教授的科研基本条件。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学科研条件

(一)有较大学术潜力,取得高水平创造性成果,无博士学位且聘任讲师职务满2年的,经科研成果同行专家鉴定、学科评议组现场答辩,相应程序审核批准,可破格申报副教授。

(二)破格申报副教授应具备与正常申报相应类型副教授相同的教学基本条件和教学业绩条件,科研基本条件和科研业绩应达到正常申报相应类型副教授要求的1倍以上。教学为主型副教授不破格。

第二十四条 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条件

(一)新进博士入校当年考核确定讲师任职资格。

(二)硕士及以下学历学位人员申报讲师专业技术职务,应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150学时,且至少系统承担1门全日制本科生课程的讲授任务。

17 第二节

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业绩条件 第二十五条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教授职务的业绩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从事学生工作累计10年以上,能认真履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2.完成1门完整的学科教育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3.任现职以来,获得重庆市及以上个人表彰或所带年级获得重庆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按重庆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中有关教授职务的科研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副教授职务的业绩条件

(一)教育教学条件

1.在专职辅导员岗位工作满5年,能认真履行思想政治教育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2.完成1门完整的学科教育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3.任现职以来,获得重庆市及以上个人表彰或所带年级获得重庆市级以上集体荣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二)科学研究与成果应用条件

按重庆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中有关副教授职务的科研条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申报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讲师职务的业绩

18 条件

(一)担任专职辅导员,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无重大责任事故。

(二)参与1门完整的学科教育教学任务且教学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三)任现职以来,获得校级以上个人表彰或所带年级获得校级以上集体荣誉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推荐。

第三节

研究系列业绩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报重庆市教育系统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按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重庆市教育系统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中规定的“普通本科教育类研究员、副研究员和助理研究员学术水平条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业绩条件

第二十九条 申报工程、实验、编辑、图书情报、卫生和经济会计等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按重庆市现行规定执行。

(一)会计、审计、卫生技术和计算机工程等学科专业的高级职务为考评结合,需考试合格并按学校申报条件评审或推荐评审;

(二)会计、审计、出版编辑、卫生技术等学科专业的中、助理级职务和计算机工程高、中、助理级职务为以考代评,需考试合格并按学校学历和任职年限条件聘任。

(三)实验技术系列按《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161号)执行。

第三十条 申报翻译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业绩条件比照

19 重庆市翻译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推荐评审工作 第一节

评审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务评审工作在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职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职改办”)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分学科评议组和学校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二级组织组建。

第三十二条 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由全体校领导和人事处、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改革方案和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章制度,研究确定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指标管理工作和各级评审组织设置方案,审定学科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名单,领导各级评审组织的评审工作,审议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诉有关议案,复议评审组织的评议结果;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非学术性特殊性问题,决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的其他非学术性重要事宜。

第三十三条 学校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学校有重庆市高等学校教师高级职务西南政法大学评审委员会和其他系列高级职务评议委员会两个高评委(以下简称教师高评委和其他系列高评委)。

教师高评委由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组建,负责学校法学和马克思主义两个学科教授的评审工作以及各学科副教授的评审工作。

20 其他系列高评委由学校职改领导小组批准组建,负责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分类组建。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人数较少的学科,可根据需要与相近学科合并组建学科组。学科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的业绩、专业技术水平与能力进行评议,并按照评审规则将评议结果向学校高评委会报告。

评议组成员原则上按照“超员配置、随机抽取”的原则进行配置,由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从学校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规定数量的执行评委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具有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不少于11人,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学科评议组不少于9人,有推荐权的其他学科评议组不少于5人。

学科评议组设执行组长一名。执行评委(含学科评议组组长)原则上不得连续连任2次,且每年须有三分之一以上轮换。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

学校职称改革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以下简称“校职改办”),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长兼任,负责对二级单位推荐人选的任职资格、申报材料的抽查和复核,组织和实施评审日常工作,依照规定程序向重庆市有关部门报送评审材料,起草评审工作相关文件,开展推荐和评审人员报批等工作。

第二节 评审程序

第三十六条 制定实施方案并公告

根据上级当年职务评审工作的要求以及学校编制和岗位情况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高级职务职数限额,经学校职称

21 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通知。

第三十七条 个人申报

(一)申报学科专业要求:申请人员拟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专业)一致。

(二)教学为主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由承担全校体育、外语、思想政治、计算机四类公共课和基础课的教师申报;教学科研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由承担学科专业教育的教师申报;科研为主型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由专职科研人员申报,但辅导员岗位的教师不能申报。

(四)新调入学校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专业技术职务累计任职年限已达到我校规定年限,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应在我校现职务履职一年以上并符合申报条件。

(五)专业技术人员(含新调入人员)因工作岗位发生变更,且变更前后的专业属不同的专业技术系列(可同一系列不同专业岗位)的,可重新申报转评与新岗位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或多评应满足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规定的评审条件,经申报评审通过后方能取得与原职务同级的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十八条 材料审查和公示 申报任职资格,须同时具备任职资格所要求的基本条件和业绩条件。学院或所在二级单位负责对申报人的材料进行初审。

教师系列和其他专业技术系列的申报材料均须进行业绩确认。其中,教学工作量及教学成果的认定,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科研成果的认定,由科研处负责;学历、年度考核结果、任职资格等认定,由人事处负责;辅导员工作

22 业绩的认定,由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其他业绩的认定若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经复审的材料,由二级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二级单位填写送审花名册及申报人的评审表、教学科研成果量化计分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公示)表、专业技术申报材料审查表一并报校职改办。

第三十九条 材料复审上报 校职改办对二级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抽查、复核、汇总后,报送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通过后进入学科组评议程序。

第四十条 同行专家评议 正常申报晋升高级(正高、副高)职务的人员,须进行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的同行专家评议。教学与科研水平同行专家评议的结果两年有效。

教学水平的同行专家评议,由教务处按相关制度规定统一组织实施。申请人须统一参加教学效果公开课评审。公开课评审未通过者,不能参加当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科研水平的同行专家评议,以科研成果鉴定为基本方式,按附件1规定的程序执行。申请人须提交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水平的2篇(部)代表作,由校职改办送校外3名同行专家鉴定;破格申报高级职务人员需提交3篇(部)代表作进行同行专家鉴定。专家提供明确的科研成果书面鉴定意见由校职改办提交学科评议组。

第四十一条 现场答辩

正常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和破格申报正、副高级职务人员,经资格审查通过的,须参加学科评议组的现场答辩。现 场答辩的内容包括个人述职、提问答辩和业绩展示等方面。

23 学科评议组成员经过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会议由执行组长主持。评议工作依照二级单位和鉴定专家的意见,对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量化评审标准,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实际工作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和贡献进行综合评议,结合业务考试、答辩情况,形成书面推荐意见。

推荐意见应概括对申报人的学术水平和主要业绩的评价,推荐建议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

第四十三条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或推荐

高评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在学科评议组介绍推荐意见的基础上,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作为衡量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主要标准,综合评审、投票表决。

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的方式,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票。评审须经应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为通过。评审结果须经会议主持人签名后当场宣布。

第四十四条 评审终止 出现以下情形,评审终止:

(一)在科研成果同行专家鉴定环节,3名同行专家中1 名专家意见为“未达到正(副)教授水平”;

(二)在学校高评委会议评审过程中,接到投诉举报且查证属实;

(三)评审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并被查证属实。 评审终止后,由校职改办按程序返还申报评审材料。

24 第四十五条 公示和审定上报

高评委评审通过或推荐的人员,由校职改办提请校职改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校职改办按相应程序上报。

第四十六条 聘任

学校有评审权的职务系列,学校高评委评审通过后,结合学校编制和岗位情况由学校予以聘任。学校只有推荐权的职务系列,学校高评委评审通过后,推荐送重庆市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当年度通过后结合学校编制和岗位情况予以聘任。

第四十七条 依照重庆市有关规定推荐参加留学回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特殊人才等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申报人员,原则上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业绩条件,由校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学科评议组评议后推荐上报。

第四十八条 调入人员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 按照专业技术资格“哪里评哪里有效”的原则,重庆市外调入我校的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来渝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任职资格确认。

第四十九条 转系列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转评

专业技术系列职务人员如需转系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转评与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后,方可再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级专业技术职称转评按相应级别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执行,同行专家成果鉴定不作要求。

第五十条 学科发展急需的特殊人才和引进人才特别评审机制

25 若申报人取得本学科领域公认的高水平创造性成果,为服务国家战略发展需求做出了突出的学术贡献,有较高的学术影响力,可由3名国内外同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特殊支持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千人计划”受聘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推荐,经职改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可适时召开评审会,直接进入评审程序。

若特殊人才或引进人才符合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确属学校发展亟需,经学校职改领导小组审定,校内特聘为教授或副教授(研究员或副研究员),在校内岗位聘任待遇中予以体现。

第三节

评审纪律

第五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各级评审组织成员为申报人或者其直系、旁系亲属为申报人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必须回避。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相关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核实申请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各级评审组织应在规定的评审时间、评审范围和评审权限内,坚持标准条件,严格评审程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评委会须严格控制通过比例,通过竞争择优,有效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十四条 各级材料审核人员和各级评审组织成员必须遵守评审标准、程序、纪律和保密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不坚持评审标准,不按规定程序评审,以及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校职改领导小组责令其停止评审工作,宣布其评审结果无效,解散评委会或取消相关评审成员的评审资

26 格。

第五十五条 严肃责任追究。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坚持“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界定责任。各级评审组织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和纪律,严格审核把关,逐级审核提交,确保材料真实可信。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一经查实,学校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十六条 申报人违反负面清单列举的相关条款,按附件3负面清单规定的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业绩认定

第五十七条 为了确保专职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工作,专职科研岗位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在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科研条件前提下,可适当放宽教学条件,但需根据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不同,适当增加科研工作量。增加的工作量为: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增加发表1篇所申报学科C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增加发表1篇所申报学科D1类及以上核心期刊论文;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需发表1篇D2类论文。

第五十八条 教学兼管理的“双肩挑”人员申报相应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应为本规定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管理兼教学的“双肩挑”人员,完成的教学工作量应为本规定中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以上。

任职10年以上的“双肩挑”优秀管理干部 ,在学校制度建设及其他管理工作中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除侧重考察其管理工作实绩外,对教学条件的要求可适当放宽,科研业绩要求不低于所申报职务科研条件的

27 二分之一。

第五十九条 非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非工勤岗位),在学校制度建设或其他管理工作中业绩突出者,可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其资格经评审认定后,学校按照实际聘任的岗位职务发放工资、福利等待遇,即实行评聘分离。

第六十条 受学校委派到孔子学院工作的教师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时,在外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视为完成,表现优秀的,评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六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公派到国外或境外从事博士后研究、攻读博士学位或在国外或境外院校进修10个月以上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在外工作、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予以免除。

第六十二条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批准离岗创业的人员,三年内可按规定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创业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三条 辅导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以来所讲授的形势政策课、党课和团课、带学生实习等,经学校教务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认定的,可计算为教学工作量。

第六十四条 各专业技术系列转评和多评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本人自转评和多评前相同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以来的与所申报的专业相一致的工作业绩、学术与技术成果均可计为有效业绩。

第七章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各类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28 思想政治教育子系列是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申报的系列。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下思想政治教育二级学科教师申报评审工作按专任教师教学科研子系列的条件执行。

从事外语学科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按重庆市相关文件执行。

2017年1月1日以后新入职的博士于入职当年考核确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未经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的,不得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是我校各相关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申报要求,申报人是否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由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人提供的材料作出综合评价。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提“以上”、“以下”、“以后”均包括本级。

第六十八条 申报人所提供的论文、论著、教材、项目、奖励等成果均是指聘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相近、相关)的成果,且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发展方向。除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作者(通讯作者)或主持人,但内刊、增刊、论文清样不能作为正式材料报送(智库成果除外)。每1项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可按1篇SCI/EI收录论文计算。本办法中所提项目(课题)是指取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以来完成的项目(课题)。

2017年1月1日以前进校且未认定中级职务者,参评副高级职务的成果从入校工作以后起算。

第六十九条 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公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本规定所要求的C 类论文,应发表在非本校主办的核心期刊上,但在本校主办的核心期刊上发

29 表3篇以上论文的,视为1篇本规定要求的C类论文。

第七十条 国家级奖是指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教学成果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视作国家级奖。省部级奖是指以国务院各部委或省级政府名义颁发的优秀科研、教学成果奖。

第七十一条 省部级重点项目是指项目下达部门明确标明为“重点”项目。

第七十二条 推广应用成果数以该成果已被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为计算依据,并有相关的支撑材料;成果推广应用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以成果转让合同、成果转化后相关产品的销售收入凭证等为计算依据;社会效益主要根据提供的佐证材料,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予以测评,其中人文社科成果可考虑被党政部门正式采纳、得到党和政府领导人的肯定、在不同范围内产生重要影响等因素。

第七十三条 在品德条件中,延迟申报起算年限为:出现延迟申报情况时,任现职务年限未满基本申报年限要求的,从其任现职务满基本申报年限当年起算;已满基本申报年限的,从出现延迟申报情况的当年起算。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经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审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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