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座稿件

2020-03-01 20:21:0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银行业常用法律知识

湖北利佳律师事务所 张浩

一、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所以在发展业务时必须全面考察对方是否诚实信用,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人往往信用度不高,有的人故意夸大财产、收入,隐瞒债务,也是不诚信的表现。

一个不诚实信用的人,有钱也不想还;一个诚实信用的人,尽管困难,想办法也要偿还债务。(石炳清案例)

所以在发展贷款业务时,首先选择诚实信用的人。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的相对性原则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都必须针对合同的相对方。

在我经手的案例中,有的债务人提出,虽然他们是名义上的债务人,但贷的款实际上是保证人所用,从法律上讲这也没有问题。作为贷款方一定要将贷款直接发放到借款人手中,然后借款人将款项交与他人使用,不影响借贷关系。但诉讼过程中,有债务人提出,他们没有去领款,款项直接由保证人领用了,如果情况属实,则不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作为贷方是有法律风险的。

三、保证人资格问题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相关法条:《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四、禁止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一)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比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五、关于贷款最高额度问题

在以前诉讼过程中多次出现过这个问题,出现在农户联保贷款业务中。联保协议法律上讲就是一个担保协议,但有的联保协议给每个联保小组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没有填写,是个空白。属于协议不完善,联保小组成员互相担保的金额不明确。

六、抵押合同相关问题

一)抵押合同的禁止性规定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在民间借贷中,往往有这样的约定:借方在向贷方借款时,将房屋等抵押给贷方,并约定借方不按合同规定还款,则房屋等自动归贷方所有。这种约定不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

二)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及登记机关 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合同须办理登记才生效。 登记机关分别为:颁证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林木主管部门、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在民间借贷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借方在向贷方借款时,将房屋等抵押给贷方,借方只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贷方,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从现行的法律角度上讲,该抵押是尚未生效的。

七、保证责任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对此有较大的争议,主流观点还是认为保证责任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可以理解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夫妻双方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以保证责任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出现在农户联保业务中,联保协议有联保人签字,联保人配偶签字。我建议将联保人的配偶明确地作为联保人,而不是以

3联保人的配偶名义。这样法律关系更为明确,没有任何争议。

八、强制执行房屋的相关问题

一)对没有设定抵押房屋的执行

对仅有一处住房的执行往往较困难,没有设定抵押的更困难。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虽然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于债权人没有实际意义。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可予以执行。但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往往难以分割,具体执行很困难。

二)对设定抵押房屋的执行 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面积参照《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特别注意: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设定了抵押的房屋,尽管执行也难,但相对于没有设定抵押的还是容易些。但无论那种情况,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的,执行其房屋基本不可行。

以上所讲,很多也是我自己从事法律工作的一些体会,希望对大家的日常工作有一定的帮助。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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