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2020-03-02 19:42: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公司薪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临时工除外)。 二:工资结构

第三条:员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组成。 第四条: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及各项补贴详见附表二。

第五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的职务、资历、学历、技能等因素确定的、相对固定的工作报酬。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考勤表现、工作绩效、业务提成及公司经营业绩确定的、不固定的工资报酬,每月调整一次。(业务提成见附表三)。

第七条:员工工资总额由人事部拟定后报总经理审批。部门经理每月对员工进行考核,确定绩效工资发放比例并报人事部审核、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

第八条:员工工资扣除项目包括:个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贷款、借款、罚款等)、代扣社会保险费、代扣通讯费等。 三:工资系列

第九条:公司根据不同职务性质,分别高级管理层、中级管理层、部门职员、技术人员四类工资系列。

第十条:高级管理层系列适用于公司总经理、经理。

第十一条:中级管理层工资系列适用于行政经理、财务经理、业务经理、总经理秘书。 第十二条:部门职员工资系列适用于各部门成员。

第十三条:技术人员工资系列适用于进行生产及指导工作的员工。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系列适用范围详见附表二。 第十五条:绩效考核办法见《员工绩效考核方案》。 四:工资计算方法 第十六条:工资计算公式: 应发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扣除项目 基本工资=工资总额×80%

绩效工资=工资总额×20%×绩效工资计发系数(0-1)

第十七条:工资标准的确定:根据员工所属的岗位、职务,依据《薪资等级结构表》确定其工资标准。待岗人员工资按照本地区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试用期员工工资参照附表一。

第十八条:绩效工资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试用期与待岗员工不享受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职能部门普通员工考核由其部门经理负责;部门经理考核由其主管副总负责。 五:薪级调整

第二十一条:原则上公司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当年的经营业绩,并根据年终综合考核成绩对全体员工发放二次绩效工资(年终奖),并酌情对工资标准予以调整,重新确定所有员工的工资。年工资总额增减幅度与上年度公司经济效益成正比。

第二十二条:年终绩效考核采用档级评分制,评分方法与考核方法见《员工绩效考核方案》。 六:关于员工工资

第二十三条:员工工资标准的确立、变更。(1)公司员工工资标准经总经理批准;(2)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可以变更员工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员工工资核定。员工根据本人业绩表现、工作能力、工作态度、聘用的岗位和职务,核定其工资标准。具体的人员工资确定应根据薪酬区间,由用人部门提议,经人事部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确定。部门经理的工资直接由总经理确定。对于特殊人才的工资标准,

由副经理提议,报总经理特批。初次从事该岗位的员工,原则上自该岗位薪酬区间下限起薪,经年终考核后,再调整薪级。

第二十五条:业务员的薪酬参照(附表二)执行。 第二十六条:业务员提成参照(业务提成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员工工资变更。根据岗动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员工职务、岗位变动,从生效之日起下一个支薪日,按新岗位标准调整。

第二十八条:员工工资变更办理。由薪资申报人员填写《工资调整申请表》,由直接主管建议调整薪级,并报人事部按有关审批流程办理。 七.工资发放

第二十九条:工资计算以月为计算期。月平均工作日为24天,若需计算日工资,应按以下公式计算:日工资额=当月工资/24。

第三十条:公司考勤实行人脸识别管理,由人事部每月对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在考勤扣款中体现。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0日。如果工资发放日恰逢节假日,工资在节假日前一天提前发放。

第三十二条:加班工资:在法定节日加班的员工,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其加班费。员工加班工资的折算以每月24天,每天7.5小时计算。

第三十三条:带薪休假工资:员工在休假期间按照实际休假天数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即当月绩效工资扣发额=当月绩效工资÷24×休假天数,其它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四条:员工请假、休假时工资标准,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员工试用期满后的转正工资,均于正式转正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辞职(辞退、停职、免职)人员,于办理完交接手续正式离开公司(或命令到达)之日起停发工资。

第三十七条:工资误算、误发时,当事人(部门)必须在发现后立即纠正,公司还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同等额度的处罚。因误算而超付的工资,人事部、财务部可向员工或部门行使追索权。

第三十八条:公司集会或经公司同意的培训、教育或外事活动,公司按规定付给员工工资。 八: 薪资保密管理

第三十九条: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中心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贡献、工作能力论酬的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争取高薪的风气,以及避免优秀人员遭嫉妒,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各级领导应要求所属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

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员的薪资除人事行政科主办核薪人员、发薪人员和各级直属领导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批准,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 2:探询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1/3绩效工资;

3:吐露本身薪资或评论他人薪资者,扣发当月2/3绩效工资,如因而招惹是非者视情节严重性扣发当月奖金或予以停职处分。

第四十二条: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人事行政科查明处理,不得自行理论。 九: 附则

第一条: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实施,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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