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入户口的条件及手续办理

2020-03-01 23:05:1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惠州市购房入户口的条件及手续办理

一:审批条件

在城镇内合法购买商品房或合法自建住宅的购(建)房者及其直系亲属。港、澳、台人员及华侨用侨汇在我市购买商品房住宅,可准许境内非直系亲属申请。

二:入户指标

1、所购商品房每套面积在50至80平方米的给予2个入户指标。

2、所购买商品房第套面积超过80至100平方米的给予3个入户指标。

3、所购商品房每套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给予4个入户指标。

4、户的是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符合计划生育的子女,可不受上述指标的限制,按实际人数给予办理入户手续。

三:需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房地产证或银行购房按揭凭证、税务购房发票、购房合同等复印件(验原件);

3、惠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咨询登记表(凭房产证或购房按揭、购房合同书办理);

4、自建住宅业主的土地使用证或国土所有关证明(验原件);

5、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未满16周岁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6、申请人当地派出所证明(如户口性质带亲属入户须证明关系)、村委会(居委会)证明。

四:申请人申请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户政部门。

2、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审核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对审核权限内的申请 ,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3、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

5、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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