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

2020-03-02 16:11:2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税收筹划亦称纳税筹划或税务筹划。它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法人或自然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少缴税和递延缴纳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

税收筹划的特点包括(1)合法性。税收筹划的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2)预期性。税收筹划的预期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对未来事项所须知预测的基础上进行的事先规划。(3)风险性。由于税收筹划有预期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是有风险的,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少激税或降低部分税负,获得税收利益,但往往不能达到预期效果,这与税收筹划成本和税收筹划风险有关。(4)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性表示纳税人要通过税收筹划活动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5)收益性。收益性其实是税收筹划目标的最终表现。(6)专业性。主要不是指纳税人的税收筹划需要其财务、会计专业人员进行,而指面临社会大生产,全球经济日趋一体化,国际经贸业务的日益频繁,规模也越来越大,而各国税制也越来越复杂,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税收筹划已经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代理、税务咨询便应运而生。

税负弹性是指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一般而言,某一种税税负弹性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税源的大小,即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弹性也大。另一方面取决于该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计税基数、扣除、税率。即税率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和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

税负弹性是指某一具体税种的税负伸缩性大小。一般而言,某一种税税负弹性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税源的大小,即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弹性也大。另一方面取决于该税种的要素构成,这主要包括计税基数、扣除、税率。即税率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和扣除越大则税负就越轻。

税收筹划作为纳税人所制定的法律允许的能使其税收负担最小化的计划,它确实能给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收利益。纳税人出于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也有进行税收筹划的强烈愿望。然而,纳税人具有税收筹划愿望,并不意味着成功地实施了税收筹划。纳税人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需要具备以下特定的条件:(1)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纳税人进行的税收筹划是以合法为前提的,选择少激或免激税款的行为,因而必须了解并熟练掌握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规定而企图运用税收筹划策略,无异于缘木求鱼。(2)具备相当的收入规模。纳税人掌握了相当的法律知识,具有从事税收筹划的能力,还要看纳税人的纳税复杂状况。而纳税复杂与否又 取决于纳税人的经营规模与收入规模。若一个摆摊设点的小摊贩,他只需要缴纳一种或两种很简单的税,就根本用不着摘什么税收筹划。而一个集团公司,下辖若干个分公司,经营着多种多样的商品,从事几个行业的生产,每年上缴税种数量多,税款数额大,在这种

情况下,就可考虑实施税收筹划。总之,纳税人实施税收筹划,需要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规模,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税收筹划需要有专门人员操作并支付必要费用。如果生产经营规模小,组织结构简单,税收筹划可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就小,实施税收筹划的费用大于税收筹划的收益,这种税收筹划就应该放弃。(3)具备税收筹划意识。税收筹划的直接动力就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意识的强烈与否。只有纳税人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常识,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作用,才能产生直接的税收筹划行为。如果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意识淡薄,即使有再好的外部条件,也不可能付诸于行动。 绝对节税原理是指使节纳税绝对总额减少的原理,它又分为直接节税原理和间接节税原理。直接节税指减少了某一个纳税人税收绝对节税;间接节税指某一个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没有减少,但减少了同一税收客体税收绝对节税。

相对节税原理是指一定时期的纳税总额并没有减少,但因为各个纳税期纳税额的变化而增加了收益,抵消了部分或全部的税收负担,从而相对节减税收的节税原理。

答、绝对节税原理是使纳税人的纳税总额减少的节税原理,它又有直接节税原理与相对节税原理之分。

直接节税原理指减少某一个纳税人税收绝对额的节税。 间接节税原理指某一个纳税人的税收绝对额没有减少但这个纳税人的税收客体所负担的税收绝对额减少,间接减少了另一个或另一些纳税人税收绝对额

的节税。

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合法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与按高税率缴纳税收相比,按低税率少缴纳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 纳税期的递延也称为延期纳税或税收递延,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纳税期的递延,给纳税人带来的好是不言而喻的。 利用税收优惠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采用不同的技术。这些技术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同时采用。但是,如果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技术,必须要注意各种技术之间的相互影响。(1)免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使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使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免税人包括自然人免税、免税公司、免税机构等。(2)减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与缴纳全额税收相比,减征的税收越多,节减的税收也越多。(3)税率差异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税收筹划技术。与按高税率缴纳税收相比,按抵税率少缴纳的税收就是节减的税收。(4)扣除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扣除增加布直接节税,或调整各个计税期的保险额而相对节税的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同样多收的情况下,各项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越大,计税基数就会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小,所节减的税额也就越大。(5)抵免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收抵免额增加而绝对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税收抵免额越大,冲抵应纳税额的数额就越大,应纳税额就越小,从而节减的税款就越大。(6)退税技术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况下,使税务机关退还纳税人已纳税款而直接节税的税收筹划技术。在已缴纳税款的情况下,退税无疑是偿还了缴纳的税款,节减了税收,所退税额越大,节减的税收也越多。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和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该项行为的销售额占各项应征增殖税行为的销售额合计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为增殖税一般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此外,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劳务的小规模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帐簿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可将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从而影响到企业的应税所得额。加速折旧(或加速摊销)可以使企业前期的折旧(摊销)费用加大,应税所得额减少,以充分享受资金的时间价值所到来的税收利益。这也就是纳税期递延法。折旧方法选择的筹划应立足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充分或最快的发挥。在不同企业内,应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才能使企业的所得税税负降低。(1)在盈利企业,由于折旧费用都能从当年的所得税这税前扣除,即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能够完全发挥。因此,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着眼于使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尽可能早地发挥作用(2)在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于减税期间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会全部或部分地被减税优惠所抵消,应选择减税期间折旧少、非减税期折旧多的折旧方法。企业在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越快,企业所得税税负越重。因为企业在可以享受减免税期间,将可以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费用扣除了,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优惠待遇。而到以后正常纳税年度时,折旧费用减少,所得税增加,从而加重企业的总体税负。因此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内,应尽可能缩小费用,加大利润,把费用尽可能安排在正常纳税年度摊销,以减少正常纳税年度的应税所得,降低所得税负担。如果外资企业在开业初期发生应税亏损,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利润抵扣,抵扣之后盈利时,确认为获利年度,从当年起,执行免税、减税待遇,这就意味着企业按法定税率正常纳税的年度将进一步推迟。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直线法缩短折旧年限更不可取。通过以上分

析我们可以得出,在企业减免税优惠期内,加速折旧会使企业总体税负提高,增加了所得税的支出,使经营者可以自主支配的资金减少,一部分资金以税款的形式流出企业;但加速折旧同时也向经营者提供了一项秘密资金,即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然在为企业服务,却“没有”占用企业的资金。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为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因此,即使在免税、减税期间,许多企业的经营者也乐于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的是有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如果说加速折旧对经营者有利有弊的话,而对所有者来说则无利可言。首先,所得税支出的增加,减少了所有者应得的利益,使所有者权益减少。其次,加速折旧使企业税后利润递延。作为企业所有者,一般都希望企业在近期内获得较高的利润,以尽快收回投资。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的补偿,但企业却不能将所提却的折旧额分配给所有者,而是要留在企业,直至投资期满。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将有者权益递延,势必延长所有者投资回收期,使所有者的投资处于通货膨胀和企业经营风险之中。因此,从所有者的利益出发,是不希望企业、尤其是新建企业在税收免税、减税期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在亏损企业,选择折旧方法应同企业的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选择的折旧方法,必须使不能得到或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折旧额降低,保证折旧费用的抵税效应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削山头”法是指对于适用于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

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支付次数筹划法即纳税人和劳务报酬的支付人商议,把本应该三个月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

答: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最低税率为5%、最高税率为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就要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额。但是,工薪税是根据当月实际收入水平来渐进课税,这就是税务筹划创造了条件。

工资、薪金福利化筹划取得高薪是提高一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累进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带给纳税人的可支配现金将会减少,所以,把纳税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福利,照样可以增加其消费满足。却可少缴个人所得税。 纳税项目转换与选择的筹划。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

利用“削上头”法进行筹划。对于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1)分项计算筹划法。劳务报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减除一定得费用后得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总共列举了28种形的劳务报酬所得,对于这些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这里的同一项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列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当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缴纳所得税时应明白并充分利用这一点。(2)支付次数筹划法。〈〈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每一月的收入为一次。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某些行业收入的获得具有一定的阶段性,即在某个时期收入可能较多,而在另一些时期收入可能很少甚至没有收入。这样就有可能在收入较多时适用较高的税率,而在收入较少时适用较低税率,甚至可能低于免征额,造成总体税收较高。这时,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些很简单的筹划活动,就可能会获取较高的回报。即纳税人和劳务报酬的支付人商议,把本月应该三个月支付的劳务费在一年内支付,使该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比较平均,从而使得该项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同时,这种支付方式也使得支付人不必一次性支付较高费用,减轻了其经济负担,支付人也会比较乐意去做。(3)费用转移筹划法为他人提供劳务以取得报酬的个人,可以考虑由对方提供一定的福利,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费用改由对方提供,以达到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目的。下列方式可以考虑,即由对方提供餐饮服务,报销交通开销,提供住宿,提供办公用具,安排实验设备等。这样就等于扩大了费用开支,相应的降低了自己的劳务报酬总额,从而使得该项劳务报酬所得适用较低得税率,或扣除超过20%的费用(一次劳务报酬少于4000元时)。这些日常开支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由个人负担就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由对方提供则能够扣除,虽减少了名义报酬额,但实际收益确有所增加。

国际上许多国家通过设立保税区来创造完善的投资、运营环境。所谓保税区就是在海关监控管理下进行存放和加工保税货物的特定区域。要利用保税制度进行税收筹划,首先,纳税人要积极在保税区内投资设厂,开展为出口贸易服务的加工、运输和转口贸易等活动,因为在保税区内复运出口的进口货物通常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样就可以获取豁免进出口关税的好处。其次,纳税人若能将进口货物向海关申请为保税货物,待该批货物向保税区外销售之时再补纳进口关税,这时纳税人可在批准日到补缴税款之间的时段内占有该笔税款的时间价值,同样达到筹划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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