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法律风险定稿

2020-03-02 00:20:5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创业期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几大风险

1、通融资

2、知识产权、

3、合同行为、

4、人力资源

5、企业刑事法律风险

一、选择合作者和选择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风险

1、投资办公司一般要和别人共同投资,股东之间是一种合作关系。股东之间的合作基于资产关系和信任关系即资合与人合。

合作者的状况对于投资有重大风险关系。

范这种风险的主要对策是在办公司前对合作者的资信状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切实查明其所掌握的资源和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查清楚这些人掌握的专利技术有没有专利证书,专利权人是否是其本人,如果是非专利技术,是否为其独立掌握,合作对象办公司的真实意图是守法经营还是谋取不当利益

2、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承担的责任不同。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该组织形式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 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选择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应尽量控制该组织的资产负债率。

如果选择的是个人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创业者应当通过合伙协议、规章 制度、参加保险等法律措施对组织的债务规模进行约束,对相关的风险进行控制和规避;

如果选择的是有限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则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 人、公司股东由于对组织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这些创业者则不必考虑这方面 1

的风险了。

创业组织形式的选择应考虑到组织运行后的管理成本风险。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样的顺序上讲,组织运行的管理成本是不断增加的。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运行过程中将公司与股东、家庭没有严格区分,则有可能被揭开公司 的面纱,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则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意义就失去了。因此,选择创业组织形式应考虑到创业者在组织运行后对管理成本的承受能力。

在一些创业组织形式中存在着人合的风险。个人合伙、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这些组织形式,明显存在着人合的性质。在选择这些创业组织形式的同时,选择志同道合、善于沟通、以创业组织的利益 为重的合作者是非常重要的。

二、合伙人之间的管理方面

■ 损害企业利益,比如侵占企业财产、隐匿企业证照印章等,造成企业无法正常经营

■ 企业治理机制瘫痪,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等无法正常运作,企业组织机构不能正常运行,企业秩序崩坏,企业决策混乱

■ 损害其他股东利益

■ 损害员工利益,不能正常支付劳动报酬

■ 产品质量下降、延迟履行义务、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损害客户或债权人利益

■ 企业遭受行政处罚

■ 企业被申请司法解散、清算或破产

为了有效防止创始人斗争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不仅需要创始人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还需要创始人具有契约精神,更需要企业在设立之初就做好充分的预防,即设立好协议、制度等“防火墙”:

■ 创始人之间签订书面协议,就创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风险承担、利润分配以及在企业中的分工、职责进行明确的约定,对企业的管理权力分配、治理结构进行合理的安排,并对特定情况下创始人之间股权或财产份额的强制转让或收购作出约定,即在特定情况下特定创始人可以将其股权或财产份额转让给其他创始人,或收购其他创始人的股权或财产份额,以解决矛盾无法调和时的部

分创始人退出问题

■ 建立以制衡为核心的企业治理机制,如董事会、监事、独立董事等制度,平衡好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利益,重视监事会、监事等监督机构的作用,并在企业章程性文件中作出相应规定,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

■ 在企业资金许可的情况下,引进并充分发挥外部董事、外部中介机构的监督、制衡、顾问的作用,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和风险控制,比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 制订可操作、可执行的企业规章制度,依据规章制度建立公司管理体系、流程,并逐渐形成企业制度文化

协议、制度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有了协议、制度,则可以为解决问题提供一个框架和基础。企业创始人应尊重契约、尊重法律、学会妥协,以降低因创始人斗争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减少对企业的伤害。

四、劳动法律风险

自2008年1月1日起,随着《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企业面临的劳动法律风险明显加大,劳动法律纠纷也急剧增多。《劳动合同法》的正式施行,是整个社会的一个巨大进步,从长远来看肯定是有利的,但企业切身体会到的是短期内用工成本的急剧上升,而且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的提高,企业发现劳动者也越来越难“搞”了。

劳动法律风险是每一个企业都需面对的法律风险,在本文中,笔者既不会谈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也不会谈及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法律风险,因为这些方面的法律风险虽然可能会导致初创期的企业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遭受一定的损失,但尚达不到伤筋动骨的程度。笔者想谈一谈的是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风险。

在企业初创期,为了节约成本,企业往往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为员工购买成本更低的商业保险。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自2013年10月1日起,上海市企业应为员工缴纳的这五险的缴费比例共计37.5%,最低缴费基数为2,815元,也就是说,即使按照最低缴费基数,企业每个月需要为每个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为1055.6元,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成本,初创期的

企业选择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购买商业保险似乎是一种“经济”的选择。但在这笔看起来很合算的经济账背后,则是巨大的法律风险。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或拒绝履行,即使企业为员工购买了商业保险,即使员工自己同意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企业已经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折现作为劳动报酬支付给了员工,也不能免除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能产生以下法律风险: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责令企业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企业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 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员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员工可以要求企业赔偿损失

■ 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严重法律风险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笔费用是巨大的,也以上海市为例,如果员工因工伤在2013年死亡的,企业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丧葬费28,1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如果死亡员工有需要供养的亲属的,企业还应承担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上还不包括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即使员工因工伤被鉴定为最低等级的伤残(十级),企业应承担的费用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数额为7个月的员工本人工资,按2013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为11,340元,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还需向员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为3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共六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2012年上海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692元计算,为28,152元,以上同样也不包括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此可见,如果初创期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发生工伤时,企业需要承担的是

巨额的费用,这可能是企业无法承受的。

综上,初创期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实际上是“花小钱、办大事”,企业千万不能为了节省成本,而遭受巨大损失。

四 对外签署合同

创业融资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创业风险

法律风险控制

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法律风险管理办法

年休假法律风险

创业计划书风险

职业病法律风险总结

车贷法律风险

《创业法律风险定稿.doc》
创业法律风险定稿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