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责任制

2020-03-02 03:31:3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从制度上规范机关党建工作,完成市委、市直机关党工委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市委党校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二条按照市委提出的“建立健全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机关党委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党校机关党的建设,为争创一流党校,充分发挥“三个阵地、一个熔炉”的作用,提供强有力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第三条党建工作由局支部统一领导,一把手负责,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党建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后勤等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二章责任内容

第四条切实把党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工作汇报,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充分发挥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帮助解决党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保障党建活动经费的落实;支持履行职责,督促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执行局 1

支部的决议。

第五条局支部书记对工作负总责,切实担负起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党建,带队伍,促工作。每年至少2次听取的工作汇报,并根据工作的特点和市委有关部门的部署,适时提出工作要求,对提交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及时帮助解决;支持干部的考核、任免和民主评议,听取负责同志的意见。校委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每月集中学习一次;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机关党委在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和组织重大活动之前,要及时向校委报告,取得校委的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要坚持《机关党委委员联系支部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完成好自己分管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八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坚持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半年、年终进行检查总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委会,报告、部署工作;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书记会,分析一次党员队伍、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状况;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第九条要加强对群团组织的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作用。

第十条党支部在机关党委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党支部必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每季度思想动态分析制度、向机关党委报告工作制度、党员向组织汇报工作制度、入党

积极分子及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报告制度等。

第十一条党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对本支部的工作负责。支部书记要与各处室负责人密切配合,推动“一岗双责”责任制的落实。支部委员要根据各自分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坚决执行支部大会和支委会的决议。

第三章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负责对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年终进行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要与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终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处分、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违反第二章《责任内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党员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履行责任制不积极,致使本部门队伍建设中发生重大问题的,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二)党员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知情不报或隐瞒、敷衍,视情况给予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党纪处分;

(三)职能部门人员在监督、检查责任制落实情况中,有重

大失误和错误导向的,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

(四)党支部有党员发生违法违纪事件受到党纪处分的,年终不得参加先进党组织的评比,责任人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十五条实施党建工作责任制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工作积极性,确保责任制的圆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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