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警务公开内容

2020-03-03 07:45: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二)申办范围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①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

- 1 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⑥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①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③上述第①、第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④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

- 3 ①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②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③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四)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领,也可以自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http://www.daodoc.com网址下载,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5)消防设计文件(原件,应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章); (6)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为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由受委托人盖章或签字)。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建设单位

- 5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七)办理程序 1.受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2.交办

消防设计审核申请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对于需要进行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

- 7 主责承办人应自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告,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在法定时限内按法定要求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当及时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 910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2.交办

消防验收申请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3.组织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GA836—2009)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

根据工程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组织由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灭火战训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进行验收。

4.综合评定

现场检查测试后,一般工程由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一起作出评定结论;验收小组进行的验收,应由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组织参加验收人员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对重大、疑难建设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组织集体会审或专家论证,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

5.拟定验收意见

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并由协办人、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6.内部审批

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将拟定的验收意见,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员按照权限进行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关负责人员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7.制作验收意见书

主责承办人应根据内部审批的决定意见,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印章。

8.公告和送达

主责承办人应自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将办理结果进行公开,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在法定时限内按法定要求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九)局部验收

1.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消防验收。

- 1314包括: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其他公众聚集场所(抽查比例:85%):

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3.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抽查比例:80%):

包括: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4.办公(抽查比例:75%)

包括: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5.住宅(抽查比例:70%)

包括:高层住宅、商住楼、多层住宅以及带有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等。

6.厂房(抽查比例:60%)

包括: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厂房、车间 7.仓库(抽查比例:50%) 包括:易燃易爆场所以外的仓库 8.其他(抽查比例:40%)

(四)支队、大队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管辖分工 1.支队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

(1)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①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②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③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④建筑总面积不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⑤建筑总面积不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2)设有上述第(1)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3)高层住宅、商住楼;

(4)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丙类厂房、仓库,建筑面积大于20000 m2的丁、戊类厂房、仓库,洁净厂房;

- 1718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1.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工程被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或依法被纳入抽查范围,并属于申请消防设计备案的范围和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备案检查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七)判定检查合格条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达到下列条件的,判定为检查合格: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八)办理程序 1.备案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http://www.daodoc.com)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2.备案抽查材料受理

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人员负责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①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②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3.交办

备案抽查材料受理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及时确定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并由业务受理人员将有关申请材料转交主责承办人。

4.图纸检查、公告

主责承办人按照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工作程序完成图纸检查,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记录表》,拟定检查意见,经逐级

- 21 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备案抽查)

(一)备案及备案抽查办理依据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备案范围、时间和方式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方式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1.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2.建设单位也可以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自动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备案抽查。

(三)备案抽查比例

备案抽查比例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比例。

(四)支队、大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管辖分工

- 2324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

(一)办理依据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二)申办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管辖分工

申报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申报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各支队对管辖权限有分工的,按照支队分工明确支队、大队管辖权限)

(四)所需申请材料目录及有关要求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可以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窗口申领,也可以自山东省消防业务办事大厅http://www.daodoc.com网址下载,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公章的,必须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签名);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盖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出示原件,提交盖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5.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6.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提供原件,其他证明文件有原件的提供原件,没有原件的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与其他单位共同使用同一建筑物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与其他单位之间签订的消防安全管理协议(出示原件,提交加盖签订协议者单位公章或主要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7.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五)受理条件

申请事项符合下列条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同意受理的书面凭证:

1.符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并属于本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范围;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六)许可条件

- 2728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由业务受理人员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八)时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火灾事故调查

(一)办理依据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

复核申请以一次为限。(《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

(二)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范围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1.没有人员伤亡的;

2.直接财产损失小于5万元的; 3.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4.没有放火嫌疑的。

(三)火灾事故复核申请人范围

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当事人均可以提起火灾事故复核。下列人员是火灾事故当事人:

- 3132原火灾事故认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认定正确的,复核机构应当维持原火灾事故认定。

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1)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 (3)起火原因、灾害成因认定错误的。

(九)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的其他时限要求

1.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火灾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情况复杂、疑难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检验、鉴定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3.原认定机构接到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应当重新调查,在十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火灾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委托检验、鉴定的,原认定机构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

4.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或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依申请公开的事项

(一)可以申请公开的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申请公开。

(二)提起申请公开的申请人范围

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申请公开,必须是消防产品质量检查、火灾事故认定、消防行政处罚的当事人。

(三)所需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书(包括申请人有关情况及联系方式,所需要的信息内容及用途,所需信息的形式要求和获取信息的方式等内容,并有申请人盖章或签名,有申请时间)。

(四)决定受理期限

对申请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开办事依据等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等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场予以受理,并进行提供;

对申请人申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开其他事项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可以公开的内容

1.对消防产品质量检查可以公开判定依据、判定记录、判定结果以及检验结果。

2.对火灾事故认定可以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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