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镇育龄群众的一封信

2020-03-03 21:36:0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致全镇育龄群众的一封信

广大育龄群众们:

你们好,首先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随着计划生育各项优惠政策的出台和落实,社会上少数群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产生了一些误解,认为“计划生育政策放松了,放开二胎生育了”,其实不然。人口和计划生育仍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只会加强,不会放松。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现将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告知你们:

一、生育政策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一)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二)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其居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三年内可以继续适用本条例中有关农民的规定;但国家工作人员除外。

二、节育政策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生育一孩顺产的应在3个月内,剖宫产的应在6-8个月内落实上环手术;生育二孩顺产的应在3个月内、剖宫产的应在生产时(特殊情况应在6个月内)落实结扎手术。不能上环、结扎的,须持有区计生服务站禁忌症证明,但必须采取其它节育措施。

三、处罚政策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3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不予征收;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计征基数)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1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九条 借收养、代养、送养、寄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四、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奖励扶助标准

1、独男户和双女户每人每年960元;

2、独女户每人每年1080元;

3、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独男户和双女户每人每年1560元,独女户每人每年1680元(符合特扶条件的纳入特扶)。

五、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的具体政策由省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特别扶助标准

1、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年1320元;

2、独男或双女户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每人每年1620元;

3、独女户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每人每年1740元。

六、放弃二孩指标、双女结扎户奖励政策

一、独生子女父母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自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二、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除子女16周岁前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外,分两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农村两女户,2012年落实结扎手术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四、农村独女和两女结扎户,独女户本人及父母和两女结扎户两女本人及父母因病住院的,在各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时,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个百分点和5个百分点。

七、人口基金救助政策

(一)、开展帮扶救助的主要对象

计划生育独(双)女户困难家庭,户籍在本区。救助对象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符合生育政策,生育二个女孩并落实结扎措施的。

3、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300元以下的。

4、致困原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年家庭成员中有:①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的; ②死亡; ③生大病的;④意外事故致伤致残影响正常生活的。

下列人员不享受救助政策:

1、二孩超生户,死亡一个孩子,现家庭只有一个女孩的;

2、二女户应扎未扎的(含禁忌症未结扎的);

3、多孩超生后死亡一个孩子,现家庭有两个女孩的。

(二)、帮扶救助方式及标准

1、独双女困难家庭慰问。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或母亲节、“5〃29会员活动日”等重要纪念日,组织集中慰问独双女困难家庭活动,原则上每户发放救助金500元。

2、独双女困难家庭上大学特殊资助。2012年独(双)女户困难家庭女孩考上三本以上的,原则上每户资助2000元。

3、独双女困难家庭特殊紧急救助。当年计划生育困难家庭成员中生大病的,除去医保报销部分后,自付医药费在2万元以上的;当年对遇到意外情况或难以克服困难(包括意外死亡、伤残等级三级以上、天灾人祸等情况)的计划生育家庭和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家庭,视情况给予一次性1000元-5000元不等的紧急救助。

4、意外伤害保险。为当年落实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二女户家庭,办理一份连续2年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每份60元保费;为全区村级

计生专干办理一份1年的意外伤害保险,每份30元保费;为全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办理一份1年的意外伤害、疾病住院补贴及疾病身故等的综合保险,每份100元保费。

5、母亲健康检查和保健。充分利用省人口基金会免费提供的蓝氧妇科治疗仪,深入开展“生育关怀〃幸福家庭—母亲健康项目”,依托区计生服务站,免费为全区计生贫困母亲(重点是领取“幸福卡”的家庭)和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安全、有效的生殖健康检查,并对患病群众进行回访,将治疗情况录入健康档案。

以上政策是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政策,希望全镇广大育龄群众能自觉遵守,一如既往地支持我们的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更加良好的人口环境。

水阳镇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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