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20-03-03 16:21: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西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88)学位012号《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桂学位(2000)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条凡经学校审核准予本科毕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且达到以下条件的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以及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或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到我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外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本科学习阶段,未受过学校或工作单位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考试课程平均成绩和毕业设计(论文)符合下列要求:

毕业生类别 考试课程成绩

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毕业生

合格

合格及以上

(四)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须获得自治区学位办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书;英语专业本科生须获得自治区学位办组织的第二外语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条仅因第二条第

(三)、

(四)款之一未达到要求,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获得市级(或以上)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获奖证书、发明专利前三名。

(二)获得地(厅)级及以上奖项,而且取得突出成绩者。

(三)非英语专业本科生,虽未参加“广西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课程全区统考”,但曾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获得了参加六级考试资格者。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我校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对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及

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进行全面审查,提出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外校学生由申请学校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对毕业生的思想品德表现及其历年的学习成绩等进行全面审查,将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学习成绩、毕业证书获得情况等相关资料提交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本条例要求对这

些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对继续教育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审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其他相关规定

(一)符合第三条第1款者,学生本人要在我院自考办开始审核学位前向我院自考办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广西工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授予学位的,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三)学士学位申请者或有关人员在申请和审核学士学位过程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撤消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发。

(五)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本条例从2012年1月毕业生开始执行。以前所发文件如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广西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 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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