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难调研报告

2020-03-03 01:51:0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土地执法难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供应和需求的矛盾越来越尖锐,由此带来的违法用地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如何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确保违法案件查处到位,增强土地执法的威慑力,是目前国土资源部门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土地执法难点

(一)停止违法行为难度大。许多违法用地在萌芽状态时,被国土部门巡查发现责令停止建设。若违法当事人配合的话,违法行为将不再继续。但许多时候,违法当事人是表面一套背后一套,与执法人员打游击。执法人员从现场走后,继续建设。有的甚至公然对抗,威胁殴打执法人员。有的尽管土地违法处罚决定书下达了,违法当事人依然我行我素,直至建设完毕。对此,国土部门执法人员感到很无奈也很悲哀。一方面,在制止违法行为时,无法做到24小时监控,即使不间断监控,有时候还会受到违法当事人的人身威胁;另一方面,因职能所限,尽管完全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查处,但处罚后的结果是违法建筑物建成,事实上达不到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的效果。

(二)处罚落实到位难度大。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违法用地实施处罚,主罚是“拆除”和“没收”,副罚是罚款。但具体实施上,副罚中罚款基本可以到位,主罚中“拆

除”或“没收”基本上难以处罚到位。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国土部门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只有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经常以种种理由不予受理。目前违法用地建筑物能被拆除或没收,大多都是由政府统一组织各部门联合执行实现的。

(三)处理责任人阻力大。尽管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了土地违法问责规定,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但事实上,对人的处理上,国土部门仅有建议权,具体处理实施时会受诸多因素影响,有些单位往往采取“丢卒保车”的方式,结果被处理的人往往限于级别较低的,有时甚至还不能处理到位。

二、土地执法对策

为彻底解决目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执行难的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四点具体措施。

(一)建立联合查处机制。目前土地执法,基本上是以土地管理部门为主,带来的问题是国土部门一家单兵作战,不仅势单力薄,而且几乎不能执法到位。改变这一状况的主要措施就是建立政府牵头、各部门分工参与的联合查处机制,变单一作战为联合行动,变部门行动为政府多部门联合行为。具体机制可为:违法用地行为一经发现,凡不停工整改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国土部门函告相关部门,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办理违法违规用地单位或个人的相关审批、行政

许可等事项。对未获用地批准的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予受理项目审批、核准;规划部门不予受理规划设计方案论证;环保部门不受理环评论证;建设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商,税务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纳税登记。对已开工项目,建设部门停止质量监督并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其分割登记;供水、供电、电信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调查处理;司法机关负责对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立案查处。在此期间,及时在社会上给予曝光,并函告金融部门,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应不予提供贷款。

(二)量化行政责任追究标准。结合基层实际,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超过10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2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和乡(镇)分管负责人就地免职,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降职。凡单宗项目违法用地面积超5亩且建成建筑面积超10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所在地村委会负责人就地免职,乡(镇)分管负责人予以降职。

(三)明确没收和拆除的具体操作办法。土地管理法仅仅对违法案件违法建筑物等做出了没收和拆除的规定,但在如何拆除、如何没收的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具体执法时,拆除和没收一般都执行不到位,无法从根本上遏制

违法用地行为。因此,必须明确所有土地违法案件其地面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没收或拆除到位的具体操作办法,实现违法用地者不但经济上受到处罚,且违法所得的建筑物一律消失的目的。具体操作时,可以是否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分界线采取不同的具体实施办法。如当事人拒不履行国土部门拆除其地上建筑及附属设施决定的,可由国土部门先提请政府协调法院后,再按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由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律没收的违法用地,可由国土部门清点后,将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移交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一并移交给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代管没收标地物。

(四)建立防范违法违规用地的长效机制。前面已经提到,政府主导是违法用地的主要原因,而领导干部又是关键因素。因此,把土地管理的成效与干部的政绩考核特别是 干部提拔结合起来,将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土地管理的状况。可将土地管理工作纳入乡(镇)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实行干部提拔国土工作“一票否决”制。对因重大违法案件被省、部直接查处的,或因用地问题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提拔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先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凡被国土部门提出否决意见的,一律不予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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