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纪律条例

2020-03-03 05:53:4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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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劳动纪律管理条例

第一条 总则

为完善和补充本企业《人事管理规定》,清晰了解一般劳动纪律与严重劳动纪律的区别,加强员工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指引,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员工。 第三条 条例内容及违纪处理

1、员工不服从上级管理对其职责内工作安排的(包括同级岗位工作调配、安保执行、消防、安全生产等管理安排),第一次作警告处理,第二次警告时减发50%当月总绩效工资、不服从安排并当场顶撞上司者减发当月总绩效工资,情节严重影响公司有效管理者,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

2、员工有不履行其职责内工作的事件或不按上级(包括管理部门的上级)的指令完成其在合理期限内应完成的工作任务,或没有合理的解释不完成在指定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第一次作警告处理;第二次警告时减发50%当月总绩效工资、若仍不立即改正错误按指令去完成原指定的工作任务或当场顶撞上司者减发当月总绩效工资,情节严重影响公司有效管理者,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

3、无故不出勤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出勤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旷工时间的2倍减发工资以赔偿该岗位造成的产能损失,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达7天者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并视其本人为自行离职(即:视该员工已放弃所有个人未领取的工资及相关权利主张)。

4、员工代他人打卡,第一次被发现,代他人打卡者和托人打卡者作警告处理并减发50%当月总绩效工资,被警告第二次时减发当月总绩效工资且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

5、未到下班打卡时间就离开工作岗位(即在打卡机处等到下班时间的),视为早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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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早退的,最少按0.5小时的工时工资减发工资,同时作第一次警告处理;第二次发现提前离岗早退的,除按0.5小时的工时工资减发工资外,减发其50%当月绩效工资;第三次发现提前离岗早退的,除按0.5小时的工时工资减发工资外,减发其当月绩效工资且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

6、有发现消极怠工者(即工作进度或产量明显不如以往平均产能或者明显不如行业平均产能者)或有发现鼓动他人消极怠工者,第一次作警告处理,第二次被警告者减发当月绩效工资;仍不改正继续消极怠工被警告第三次者,立即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外,且企业有权按怠工者岗位对后工序的影响程度或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减发该人员未发放的工资作为赔偿企业因该岗位怠工所造成的损失。

7、在本厂规定的上班时间,员工应在岗位工作,员工打卡后不到岗位或上班时间范围内不在岗位超过15分钟的、且无确切到合作部门工作或无合理解释的,第一次发现作警告处理、扣减其缺岗时间的工资并减发其50%当月绩效工资,被警告二次者扣减其缺岗时间的工资并减发其当月绩效工资,发现第三次时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且本厂有权不计发该人员未发放的工资作为赔偿对本厂造成的管理影响和产能损失。

8、员工在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串岗、聊天、玩手机等)第一次发现的,做警告处理;被发现第二次的,公开警告且减发100元绩效工资;被发现第三次的或累教不改者,减发当月总绩效工资外,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

9、在“生产车间、仓库等易燃易爆区域”吸烟,或带明火进入“生产车间、仓库等易燃易爆区域”的,一经发现作警告处理并减发当月总绩效工资;有造成火灾的,追讨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外,且企业有权不计发该人员未发放的工资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并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10、在厂区或宿舍区吵架者(即:争论时态度恶劣或使用污辱性语言)第一次作警告处理;第二次双方各减发50元总绩效工资;打架者双方各减发100元绩效工资、先动手者加罚100元,且承担所有过失费用(医药费、损坏物品等),情节严重者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立即开除出厂并送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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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造谣生事、散播不利公司发展和离间同事关系者给予通报全厂批评,影响严重者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

12、员工破坏公司财物,需照价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最少应承担经济损失的50%;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严重违反工作职责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追讨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企业有权按损失扣减该人员未发放的工资,且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13、员工偷窃、转移或用其它方式占有公司或其他员工财物的,负责全额赔偿损失外,扣除其未发放的工资作为对企业的经济赔偿,并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立即开除出厂,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4、有营私舞弊、收红包、吃回扣、私自窃取公司机密资料、泄露公司技术信息者,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企业有权不计发该人员未发放的工资以赔偿企业损失外,且追讨其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企业将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15、企业资产管理人员(包括财务、采购、仓管、部门主管、机器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按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且企业有权不计发该人员未发放的工资,追讨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企业将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附则

1、其它劳动纪律,可参考企业《人事管理规定》的规定,如本条例与《人事管理规定》内容相抵的,以本管理条例为准。

2、“严重违反工厂管理制度”处理方式的解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执行(即:企业可即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无须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

3、“管理部门”是指本企业的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

4、“管理部门的指令”的解释:常规的指令包括有劳动安全、人事规定、劳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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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卫生、机器安全规范等厂纪厂规或企业财产安全,此类指令,管理部门不须要通过员工的上级主管即可直接下达指令,员工必须服从;其它指令则按层级管理权限下达。

5、本管理条例所述的“重大经济损失”为人民币壹万元(含)以上;

6、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7、本管理条例的解释权归本企业行政部,行政部将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2016年3月

编制: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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