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站服务协议书

2020-03-03 16:58:5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2010社区卫生站服务协议书

第一章

第一条 综合管理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配合监督检查工 作,并向甲方及时提供所需的检查资料,如:完整的病历、处方、检查治疗单据、费用清单、信息系统数据等。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异议时,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复查。

第二条乙方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相关证件识别,若就诊者与所持证件不符或未出示证件的应按自费病人结算;发现属于冒名顶替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三条乙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乙方如有下述情节,甲方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黄牌警示,并追回或拒付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解除协议,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1、乙方设有对外承包或合作科室;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违规使用上级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和收费章的;

3、将处方、收费章和信息系统提供给其他机构使用的;

4、分解收据、更改票据的:更改医疗保险处方或上传信息,如将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项目更换为报销范围内项目,或将个人应部分负担项目更换为无负担项目等;

5、检查、治疗、用药等与病情、诊断不符或提供过度服务的;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将医疗保险患者数据及时上传申报和保存,并确保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的准确性。如存在传送数据与实际发生数据不一致等情况,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所造成的费用纠纷由乙方解决;乙方应将医疗保险患者的相关数据保存两年以上;

7、其他不符合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第四条乙方应主动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计算机打印票据、药品处方、检查、治疗等费用明细单。

第五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有关规定,因违反医疗保险规定而发生的不合理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应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参保人向甲方投诉乙方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收取不合理费用的,经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二章药品管理

第七条乙方对于临床确需使用的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非适应症药品,乙方应单独开处方,并正确注明报销类别。

第八条乙方应认真执行卫生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确保基 1

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用药安全有效。

第九条甲方有责任对乙方药品、医用材料管理情况进行了解和检查,乙方有义务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出入库单、价格单等相关资料以配合检查。

第十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及医院制剂目录的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同类药品的使用,应选择疗效好、价格低、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中标或成交的品种。

第十二条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所售药品价格高于国家或市有关部门定价的甲方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因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假药、劣药、过期药而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由此产生的医疗纠纷乙方应负责解决,同时甲方可向卫生行政部门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第三章 信息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乙方应按照市、区两级医保部门相关要求配置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及时完成本单位系统升级等工作,同时承担本单位用户端范围内系统建设及维护。

第十五条乙方应按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暂行)》的规定,并随文件调整及时调整本院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运行维护实施细则》要求,确保北京市社会保障卡自助终端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为保障“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在本院内的顺畅运行,乙方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在北京市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保障参保人的正常就医及医疗费用数据记录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因乙方自身维护北京市医疗保险“三大”目录库维护不准确而导致患者利益或者医保基金受到损失,其后果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四章就医管理

第十九条乙方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单独保存医疗保险处方;无医生工作站的医疗机构应对“持卡就医、实时结算”的处方也要单独存放,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乙方应严格管理医疗保险处方,不应有分解处方、超级别、超说明书、超医生权限用药等情况存在;乙方不应使用医疗保险处方开具检查治疗项目等;对于参保人确需外购的处方,必须加盖本单位外购专用章,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参保人的要求;对于自费病人不应使用医疗保险处方等。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认真执行门诊开药量的有关规定。门诊开药应按照“急性病不超

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行动不便的不超过2周量;患高血压等十种慢性病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一个月量”执行。对超量部分的费用甲方予以拒付。

第二十二条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问题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如情况属实,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加强对口腔、中医治疗、理疗等治疗科室的管理,建立诊疗记录,留存收费明细,以备核查,例如:口腔科超常规治疗或单日费用总金额大于500元(含500元)应做详实记录。

第二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时,乙方医生要认真查看《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未按规定查看、书写,造成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甲方不予支付。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在门诊费用结算时,乙方应严格按照医保相关规定进行费用结算及数据上传工作,不得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垫付结算,不得自行编造理由让参保人全额结算后到经办机构申报。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义务向符合特殊病审批条件的参保人告知特殊病审批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乙方应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及时传达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并贯彻落实。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计算机及信息系统管理应能够满足医疗保险需求。

第二十九条乙方应建立完整的社区疾病谱,健康档案、家庭病床及门诊病历书写完整,社区慢病管理资料齐全。

第三十条乙方在接诊过程中,应根据患者的疾病种类、病情程度、治疗康复等内容,适时给予相应的健康指导。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主动连续地为参保人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对慢性疾病的早期患者,在为其制订治疗方案的同时,应制订生活干预方案,加大非药物治疗力度,最大限度减少药物使用,减少医药费的开支,并完成“知己健康”管理工作指标。

第三十二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详实记录首诊病案。“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全面启动后,持社保卡就诊的患者就诊时乙方应将就诊信息写入社保卡内。

对需要转诊的患者,乙方应在征得患者和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应将持社保卡就诊的患者转诊信息写入社保卡内,并负责联系转诊工作,及时转到上级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并对转出患者进行追访。对康复期由上级医院转回社区的患者,乙方应保持联系,了解其生活及康复等情况,提醒其定期复查。

第三十三条因乙方自身条件所限,不能满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需求,乙方应及时为参保人开具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及医疗保险A类医院就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乙方在年度内存在以下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之一的,采用“一票否决”制,取消年终考核评比奖励资格:

1、年度内存在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行为,并受到市、区管理部门通报批评、黄牌警告、终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

2、年度内存在违反医政等管理部门规定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经新闻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 “持卡就医、实时结算”工作要求的;

4、年度内未按时完成市、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下达的“知己健康”管理工作指标的。 第三十五条乙方如出现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地址、医疗保险负责人、联系电话、邮箱;或因搬迁、改造装修等特殊原因不能接诊医保患者等情况时,需及时通知甲方备案。

第三十六条乙方收治参加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离休干部、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失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设征地超转、退养人员时,应严格按照相关就医管理办法和本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七条乙方有责任治理在本院内有关票据造假广告到处张贴、泛滥的现象,以协助甲方共同防范“利用假收据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调整时,甲、乙双方可重新协商修改本协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议作为《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与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当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乙方延长或终止《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时,本协议同时延长或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3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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