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业履责报告制度

2020-03-03 15:41:4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食品企业履责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消费安全,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认真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履责报告制度的基本形式,就是由各级质监部门定期组织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2010]第1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第三条 履责报告的基本要求

1.履责报告的范围和频次:辖区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应向质监部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履责报告。

2.履责报告的内容:

1)企业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质检总局[2010]第119号公告等法律法规情况。

2)企业原料进厂把关、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等各项食品质量安全保证制度、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3)监管部门发现和查处的涉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 4)企业在履行主体责任,落实各项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和提高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和打算。

第四条 履责报告会的组织

1.地、县(市)两级质监局要按照分工分别组织召开履责报告会,地区局组织乳制品、含乳食品、肉制品等风险较高食品及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的履责报告会,其他食品企业由各县(市)局组织实施。

2.由质监部门确定每次参加履责报告会议的企业名单、会议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并在十日前书面通知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应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准备书面报告材料并在履责报告会召开前报当地质监部门。

3.履责报告的内容要客观、真实,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措施和做法;查找和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防止内容空洞、经验介绍式的报告。有条件的企业可采用PPT电子文本形式。

4.质监部门应按照事先确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履责报告会,履责报告会原则上由质监部门分管领导主持。食品监管人员、稽查队、检验机构负责人参加。履责报告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确有原因不能参加的,可书面委托他人进行。

5.每个企业履责报告结束后,主持人要指定一名了解情况的监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书面点评。点评内容应明确具体、直指问题,杜绝空话、套话。点评材料经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连同企业履责报告一起存档备查。 6.企业在进行履责报告时,应一并就前次履责报告会点评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报告。若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报告人应讲明原因。

7.为扩大履责报告制度的社会影响,在组织履责报告会时邀请当地食安办、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参加。

第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核查企业履责报告材料,认为需要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告知企业。

第六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

第七条 本制度由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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