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2020-03-03 17:08:1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集团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程项目等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其他内部审计制度和程序的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采取系统、规范和科学的审计方法,对公司本部及其全资、控股(相对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二级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增加价值为目标,以规范经济行为为核心,以资金流向和业务流程为路径,以监督和评价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为重点,推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完善,促进公司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和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逐级审计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计划或委托要求独立开展监督和评价工作,不负责制定内部审计工作以外的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不对经营管理活动行使决策和管理权。

(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应当以第三方的身份去检查、监督、分析、评价各项经济业务,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三)审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取足够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并将审计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

(四)事前、事中、事后审计相结合原则。内部审计要发挥事前咨询评估、事中过程控制和事后监督评价功能,实施全程监控和评价。

第七条 公司设置审计监督委员会,由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具体负责审计监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并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向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诚实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三)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一定的从业资格,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等能力。

(五)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文明审计。

(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资格,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作用、调整等须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任前备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研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公司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审议重大审计项目的处理意见。

(四)指导公司内部审计业务,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内部审计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公司规章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司内部审计中长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等,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对内部审计工作质量进行控制和自我评价,对审计决定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实施本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审计、财务基础审计、合同审计、项目审计和监督检查等,对本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计调查;

(四)组织实施公司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对本公司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决算等实施同步审计;

(六)负责公司内部审计队伍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七)协调外部审计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在公司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审计项目信息,对审计项目进行分析和评估;

(二)制定审计实施方案,明确审计组成员分工和责任,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要求实施审计,及时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与被审计单位之间的重大意见分歧;

(四)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及时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在审计工作开展中,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行使如下权限:

(一)要求提供资料权。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实物、信息等资料;

(二)要求承诺权。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检查权。在审计过程中可调阅、审查被审计单位与审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信息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知晓权。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决策和管理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受理单位内部的舞弊投诉;

(五)独立报告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按照内部审计报告程序,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沟通、报告审计工作情况;

(六)调查取证权。在审计过程中可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索取证明材料;

(七)封存资料、财产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人员可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经批准,可对资料、资产等予以暂时封存;

(八)制止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舞弊和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同时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报告;

(九)建议权。根据审计情况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或对审计过程中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基础审计:是指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及会计核算准的确性、会计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的审计;

(二)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在公司及所属单位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资产质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计的基础上,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出具恰当的审计结论及意见,核实、确认所属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完成情况,针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管理建议的审计;

(三)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重大经营决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和本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认其应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

(四)内部控制审计:是指对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的审计;

(五)合同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的签订、执行及其结果的合法性、公正性、合规性及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六)项目审计:是指对建设项目和科研项目全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七)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对投资融资、大额资金使用、全面预算、资产经营、资本运营、重大购销活动、信息系统、重大资产处理、清算、破产、安全环保管理和人力资源成本管理等事项开展的专项审计或调查;

(八)其他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于每年初依据工作职责和管理需要,制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审计前准备: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进行初步了解后制订项目审计工作方案,委派审计工作组长,成立审计工作组,并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用就地审计、报送审计、网上即时审计等方式,也可以几种方式结合进行;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恢复、谈话等方法,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形成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结论。在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就审计有关情况和问题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四)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当及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委托人报送,并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通报审计情况。

(五)审计成果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报告或审计结论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下达审计决定;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制度,将审计成果通过审计报告、报告摘要、审计专报或分析报告等形式及时报送主管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及时沟通审计情况,研究分析审计发现问题,促进审计整改和审计决定的落实;建立健全审计通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审计通报;建立健全审计问题责任追究和移送处理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追究或组织处理。

(六)审计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要求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反馈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七)后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成果的利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落实,并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

(八)审计资料归档: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工作组应将审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纳入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集团公司和本公司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审计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组织对本公司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的总体有效性进行检测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若存在影响其客观性的情况,该审计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财务收支规定或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事实提交被审计单位的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或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情节严重、涉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机构可责令被告审计单位限期改正,给予被告审计单位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可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停职、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账薄、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的或者提供的文件、资料不真实、不完善的;

(二)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文件资料、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工作,抗拒或妨碍审计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或未按规定要求执行审计决定、反馈执行情况的;

(七)其他应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其工作承担责任。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可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调离审计工作岗位,或建议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

(二)发表虚假审计意见或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违反审计纪律和有关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中了解的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取得突出成绩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予以精神和物资奖励。主要包括:

(一)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经济损失的;奖励按审计出违规违纪金额或审计审减金额的8%提取,奖励分配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

(二)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国家、省部级机关、集团公司和公司表彰的。

第二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任职单位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确认其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的审计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济责任审计适用于具有经济行为的公司所属职能部室、(分)厂和子公司。

第二十九条 根据被审计对象任职情况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分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一)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人员因各种(提拔、调动、单位整合重组、退休、免(辞)职等)原因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有特殊情况需要先离任后审计的,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要求执行。

(二)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连任满3年,且预计近期不会进行工作岗位调整的,原则上应组织开展任期(中)经济责任审计,具体按照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要求执行。

(三)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单位发生债务危机、重大投资失败、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等重大异常情况,可以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以审计委托书为准。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有重大事项,需要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的,不受以上时间范围限制。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组织实施,实施范围包括:

1、公司聘任、考核和管理具有经济责任的分厂厂长、职能部室主要负责人和子公司经理等单位行政正职;

2、根据公司中层管理人员管理部门的审计委托书要求,可对其他指定的责任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人员进行审计。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管理的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对所在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评价:

(一)重大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三)财务收支的合规性;

(四)资产变动和质量状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

(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被审计人员遵纪守法和廉洁从业情况;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等。

第三十三条 重大经营决策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决策依据是否充分,决策是否科学,有无决策错误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浪费;

(二)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状况和投资收益情况;

(三)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宗物资采购、大额资金运作与租赁等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影响情况;

(四)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金融衍生品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

(五)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土地运作等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及其影响情况;

(六)重大营销决策是否科学、规范和有效等。 第三十四条 经营成果的真实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经营成果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重点审计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滥用会计估计人为调节利润,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等;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合并不完整或虚增合并等问题;

(三)有无潜亏(或潜盈)和不良资产,是否按照集团公司下发的《会计核算办法》计提减值准备和核算公允价值变动,依据是否充分等。

第三十五条 财务收支合规性审计主要包括:

(一)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无截留收入、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有无公款私存、账外资金问题,以及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无多列、少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中层管理人员收入是否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等情况,是否存在职工薪酬核算不实等问题;

(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关的交易和事项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国家、集团公司及公司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重点审计有无虚列、多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套取或挪用单位资金的问题;

(四)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相关资料是否相符,重点审计是否存在账外资产、资产流失和债务重组资产不做账务处理等问题。

第三十六条 资产变动和质量状况审计主要包括:

(一)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闲置浪费、非持续经营等问题,出资人资本是否安全、完整;

(二)资产负债和资本结构是否合理,任期内的变化情况及其影响;

(三)资产运营效率、变动情况及其影响;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及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五)资产处置是否履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一)内部环境审计。主要包括是否建立健全了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和经营类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议事规则、经营理念、组织文化、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及人员配置、人力资源政策等,有无重大缺陷,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运行机制和评价标准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控制活动审计。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授权审批和业务流程是否明确,会计控制、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运营分析控制、绩效考评等管理控制是否有效;

(三)风险管理审计。主要包括是否识别、分析影响公司和本单位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的相关风险,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是否建立了风险预案和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高风险业务是否造成损失等;

(四)信息与沟通审计。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信息与沟通制度,信息与沟通的收集、处理和传递是否及时、准确并有完整的记录,是否建立反舞弊机制等;

(五)内部监督审计。主要包括董事会及管理负责人是否对内部控制制度实施监督检查或自我评估等。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人员及任职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一)核实有无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权谋私、贪污、盗窃、私分公款公物、挪用专用资金、公款私存、用“白条”抵库、虚构隐瞒转移国有资产或挥霍浪费等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

(二)核实有无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蓄意编制虚假会计信息等问题;

(三)核实对审计、税务、财政、物价等检查部门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是否按审计和检查决定的要求进行了纠正;

(四)被审计人员是否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是否遵守公司有关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相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取得薪酬或奖励,职务消费是否接受监督,有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绩效情况审计主要包括:

(一)经营绩效。主要是根据审计核实后的财务数据,利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对比、比率分析、对标等方法,对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绩效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包括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经营质量改善情况、价值创造及积累情况,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和任期经营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管理绩效。主要包括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及贯彻执行情况,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及经济增长方式调整情况,重大资本运作、资产重组情况,科技进步及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情况,重大科研、生产或基础建设等任务完成情况,资金集中管理和全面预算管理情况,社会责任履行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管理状况、人才队伍建设情况,企业文化及综合管理提升情况等。

第四十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同财务基础审计、绩效管理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项目监督检查等相结合,在确保审计工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审计资料和检查结果,避免重复审计,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利用相关审计成果的,应当采用一定的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审计评估,以合理确认其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要在财务基础审计和绩效评价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发展基础、经营环境等方面因素,对被审计人员任职期间的主要经营业绩和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较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并界定前后任中层管理人员经济责任界限。

中层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指中层管理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因直接违反或通过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失职、渎职等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二)主管责任:指中层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分管的工作以及经营、投资等重大事项,因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应负有的经济责任。

(三)领导责任:指中层管理人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以外的管理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程序一般包括以下环节: 成立审计工作组; 下达审计工作通知; 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组织实施审计; 交换审计意见; 出具审计报告;

出具审计意见书、下达审计决定; 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工作计划委任审计工作组组长,并组成审计工作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一般应在实施审计前7天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告知被审计人员。特殊情况的,《审计通知书》也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四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需准备的资料主要包括:

(一)出具审计承诺书,对所提供任期内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填写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报表;

(三)中层管理人员任职期内的述职报告;

(四)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中层管理人员岗位分工及职责、经营决策程序及主要内部控制制度等;

(五)被审计期间各年度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决议、监事会决议、经营班子会议记录和决议等;

(六)被审计期间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全面预算管理资料等;

(七)被审计期间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其分析报告,以及有关重要的统计资料等;

(八)任期内大宗采购供销合同或协议、对外担保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重要涉讼事项及重要经营决策、财务收支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等;

(九)任期内审计、财政、税收检查的审计报告和财税检查报告及审计结论、决定及整改情况,内部审计(含审计调查)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财务稽核等各业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结果报告等;

(十)任期内资产变动相关的评估报告和批准文件,任期内资产盘点表及账务处理情况,债权债务清理明细表,处理各项资产的相关资料等;

(十一)任期内执行地方政策、法规的有关文件;

(十二)审计工作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六条 实施审计前,审计监察部应开展审前调查,必要时可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各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在审前调查的基础上,由审计工作组组长根据审计内容和本办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四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组织召开由被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中层管理人员等参加的进点见面会,听取被审计人员的述职报告,说明审计内容和审计方法、步骤、工作安排、工作要求等。

第四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方式,按照审计方案明确的审计目标和要求实施审计。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审计实施方案,扩大审计范围或重新确定审计重点。

审计工作组应注意收集、整理审计证据,编制完备的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九条 审计工作组在审计过程中,就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问题,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遇有涉及职权范围以外和发现的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监察部和公司主管领导汇报。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应当及时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人员和接任人的意见。

第五十一条 现场审计终结后,审计监察部应提交中层管理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原则上应经被审计人员及接任人签署书面意见,如被审计人或接任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或接任人拒接签署意见的,不影响审计报告的效力和报送,但审计工作组应在审计报告中阐明原因。

第五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在审定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向审计委托部门和有关领导报送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确认意见。报送时间距收到审计委托书一般应不超过二个月。

第五十三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由审计监察部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决定20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报告审计监察部。

第五十四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审计监察部根据需要开展后续审计。

第五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被审计中层管理人员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审计

第五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拨资金及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且列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和大修预算的投资建设项目及追加投资建设项目,修缮工程指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且未列入公司年度资本性支出预算和大修预算的零星维修工程项目。

第五十八条 预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前,由内部审计机构对施工图预算及定额等相关项目进行的审计。

结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完工以后,建设方与施工方进行工程价款决算以前,由审计机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报价等进行的审计。

决算审计,是指在工程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构对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形成的审计结论是核定工程项目总投资以及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五十九条 工程预算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签约的原则,结算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决算审计实行先审计后验收的原则。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方式组织实施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审计。

第六十一条 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审计方式一般分为集团公司委派审计、委托审计和自行审计三种方式。集团公司委派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审计部组成的内部审计工作组开展的工程项目审计;委托审计是公司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工程项目审计;自行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工程项目开展的审计。

第六十二条 预算审计。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项目预算审计。原则上开展预算审计范围为拟采用招投标或比质比价的并能够编制标底或预算的工程项目;项目主管部门与乙方拟签订 “总价包干”或“单价包干合同”的可编制预算的工程项目。

第六十三条 结算审计。公司本部所有建设项目、修缮工程原则上均由企划部初审后报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使用国拨资金的建设项目或使用企业自有资金且单项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完成后原则上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兵器集团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结算审计。

第六十四条 决算审计。根据项目监督管理需要和公司安排,开展工程项目决算审计。

第六十五条 根据工程项目审计任务情况,审计部门可独立审计或经公司领导批准,在确保安全、保密工作的前提下,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在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六十六条 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有无错套语、高套、重复套用的情况;

3.工程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信息价或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第六十七条 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施工合同的审计。审查招标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与结算书的口径是否一致,施工合同(包括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等)关于结算、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变化(包括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材料和设备价格的改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变化等)、工程款的支付、质量验收等约定的经济性,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已经恰当履行。

(二) 工程造价的审计。在预算审计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1.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对竣工图纸的变更工程量进行复核,对现场实际工程进行抽查和盘点,确定是否有多计工程量或计划外工程项目等,审查概算补充工程项目结算是否符合设计和造价有关的规定。

对设计变更应关注其经济性、对项目的影响和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变更是否按有关程序决定,有无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的情况;对现场签证要重点审查关注:(1)签证手续是否完备;(2)签证的原因是否合理,是否应计入工程造价;(3)签证的内容是否属实;(4)签证的数量是否准确;(5)是否有重复现象;(6)是否建立签证的内部控制程序,签证是否控制在工程造价的10%以内,超出部分是否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原则上审减该部分投资。

2.隐蔽工程是否真实发生。

3.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主要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建筑经济政策变化情况,审计价差的确定是否按合同约定和当地有关文件要求执行,调价是否正确。 4.索赔费用,包括乙方向甲方的索赔和甲方向乙方的索赔,重点审计:(1)索赔的手续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2)索赔的原因是否成立;(3)索赔的证据是否充分;(4)索赔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三) 工期审计。主要审计单项工程的开工期和竣工期是否符合约定和可研批复,增加工期和提前工期是否有依据。

(四)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审查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约定,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多付款的问题。审查甲方供应材料核算是否准确,预付备料款的抵扣是否准确。

第六十八条 决算审计在预算、结算审计的基础上进行。主要内容: (一) 竣工决算整体合理性审计。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1.项目建设投资额是否已完成95%以上,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基本完成,设备是否基本到位。

2.对需要施工结算审计的项目,是否已完成施工结算审计,并按审计结果与施工方进行结算。

3.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已编制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4.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档案等项验收工作是否已完成。 5.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已完成接受审计的相关准备工作等。 (二) 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项目法人责任制执行情况。项目法人是否明确,是否落实法人职责;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项目业务授权及相关岗位和人员的设置运行情况,有无越权审批和不相容职务由同一人兼任现象;概预算控制制度、各类款支付制度及结算、决算制度的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遵循了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

2.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建筑安装工程是否执行了工程监理制度;确认监理单位的名称,审核监理资质,是否达到建筑安装工程相应的资质要求;对照监理记录,审查监理单位履行监理职责的情况。

3.招标投标执行情况。是否建立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是否按项目批复文件核准的招标方案及国家招标投标有关法规的要求实施招标投标。招标程序是否合规;工程标段的划分是否适当,是否符合专业要求和施工界面衔接需要,是否存在借标段划分肢解工程项目情况;实行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的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签订合同人、合同价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违约责任是否明确。

4.合同管理情况。审查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是否建立健全防范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政策变动等的风险管理体系;合同履行中的差异和违约情况是否已经得到及时处理,有无损害建设方利益的行为;审查项目建设实际状况是否符合相关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采购、重要材料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约定的标准,是否进行了严格的试运行和验收程序;合同费用及支付情况是否真实、合规。

5.项目建设周期执行情况。项目是否按期实施,是否存在项目延期问题,审查分析项目延期原因,项目延期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 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审计。主要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是否按照概算口径及有关制度对建设成本正确归集;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记账凭证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生产费用与建设成本及不同建设项目之间是否成本混淆,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账外账’等违纪情况;与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的其他事项。

(四) 资金到位和资金使用情况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建设历年投资计划下达是否及时,各种来源建设资金是否按概算批复和投资计划及时足额到位,相关账户是否完整、准确;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审批管理制度,是否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基建收入是否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 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以下事项: 1.建设成本的真实完整

在对结算审计进行适当复核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的审计:设备及工器具的审查;待摊投资的审查;工程贷款利息的审查;其他建设成本审计。

2.概算执行情况。审查是否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容及调整实施建设,有无概算外项目和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情况,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等。

(六) 交付使用资产情况审计。主要核定交付使用资产明细;审查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并进行账实核对,进行必要的抽查盘点;审查交付使用的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是否真实、正确;审查备品备件、工器具等是否按规定移交;交付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是否真实、正确。 (七) 尾工工程及节余资金审计。主要审查尾工工程是否真实,是否属于已批准的工程内容;审查未完工程量和所需投资的合理性,是否留足投资;审查尾工工程项目数、投资额、占项目概算总投资的比例,尾工工程投资额超过项目概算总投资5%的,原则上应形成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审计结论;重点审查节余资金是否真实、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隐匿、少报、漏报工程节余资金情况,有无擅自使用节余资金增加概算外项目情况;存有节余资金的,应建议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节余资金使用方案报批手续。

第六十九条 公司本部工程项目的预(结)算审计按公司例行审计流程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施工方提交预(结)算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后,将相关资料交企划部进行工程预(结)算审核。

项目部初审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审计部门进行预(结)算审计,审计人员进入审计实施程序。

审计人员对提供的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及异常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会同项目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对现场进行查勘核实,形成初步审计结论,交审计部门领导复核,根据需要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对涉及造价的结算审计,由施工方、审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结果及相关资料返还项目主管部门,审计人员及时做好审计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

结算审计需报送资料参考第十六条第

(一)款第2节内容,上报资料报齐后,不得随意改动或补签证。

第七十条 公司安排的子公司专项结算审计项目、决算审计项目适用准备、实施、终结三阶段的审计程序:

(一) 审计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组成审计工作组、下达审计通知。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的安排和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自行组成审计工作组或委托中介机构组成审计工作组,并提前7天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2.准备资料。项目建设单位收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不同的审计内容准备相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和编制完成工程项目情况表等。主要资料包括以下的内容:

(1)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含调整批复)文件、历年投资计划;

(2)国家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3)国家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相关的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制度、规定;

(4)国家及地方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5)招标投标文件及补充资料、中标通知书; (6)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 (7)施工合同、采购合同、设计勘察合同、监理合同等; (8)全套招标用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图纸技术交底记录;

(9)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有效、完整的洽商变更记录、设计变更记录和现场签证;

(10)工程项目预(结)算书;

(11)建设方与施工方共同认可的暂估价结算材料清单及有关订货合同; (12)工程监理日志或工程监理报告;

(13)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消防验收报告、环评报告及电梯、防雷、压力窗口等特殊设备设施安装鉴定报告;

(14)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15)财务、会计资料; (16)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3.制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组应当了解被审计工程项目以下基本情况,编制实施方案。

(1)工程项目概况:包括工程项目立项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建设周期等;

(2)工程发包、承包情况:包括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承包及建筑工程分包情况等;

(3)建筑材料供应情况;

(4)工程造价管理及预、结、决算变更情况等; (5)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二) 审计实施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召开进驻见面会,听取情况汇报。审计工作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召开由项目负责人、项目单位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参加的进驻见面会议,听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并根据现场情况察看项目建设现场,整体了解项目基本情况。

2.审查资料。审计人员应按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规范填写工作底稿,如实记录经济行为的事实过程,并交由项目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应做出初步判断,并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汇报。

3.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可靠证据。审计人员应对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和内容及异常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运用观察、盘点、分析性复核、计算、谈话等审计程序收集证据,保证证据的可靠、充分,必要时可利用专家工作成果。

4.形成审计初步结论,并与项目建设单位沟通。对涉及造价的审计,根据需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工作组三方签字确认。

5.形成审计结论。审计工作组长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核、汇总、分析,形成审计意见或结论,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三) 审计终结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审计结果签证。审计工作组在对各项审计工作底稿、调查记录以及各种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类及复核的基础上,向建设单位通报审计结果。

2.撰写审计报告。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审计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审计主要事项,若有尾工工程应明确尾工工程的建设内容、概算和预留资金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评价和结论;改进工程项目管理的建议和处理意见。

3.审计档案归档。在审计报告完成后,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七十一条 审计要求 (一) 审计时限的要求

1.工程项目启动后,审计部门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参与重大项目的评估、调研、施工合同审签等前期工作。所有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签订3天内应报审计部门一份存档,同时上报施工方案及施工图纸,零星且分散的修缮工程确实无法提供准确图纸的,应附书面说明并有项目主管领导签字;

2.各单位对竣工的工程项目应及时报审。审计部门收到完整的报审工程结算材料后实施审计,修缮工程、一般基建工程,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结算审计;较大型基建工程及专项工程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审计时间。专项工程根据公司安排需集中优先结算时,在此期间其他工程结算审计工作可根据情况相应顺延。

3.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审。复审期间,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二)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中补报、漏报资料要求

1.在审计过程中,凡补签的各种记录,原则上不予确认,如有特殊情况,须有项目主管领导的批示。

2.工程项目报审后,任何人不得改动签证、记录等资料,如有特殊情况,须另附文字资料加以说明,与原记录有出入的事项,须有项目主管领导的批示。

3.因特殊情况漏报的工程子项,经工程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另报另审。 (三)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其它有关要求

1.清单计价施工合同应明确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及调整方式;定额计价合同应对材料市场价的确定做出明确约定(采用襄阳工程造价信息第*期**市(县)价格或甲方市场调研价调整价差)。市场调研应在项目开工前或材料使用当期进行。合同中对材料价格约定不明确,以及合同虽然明确约定了价格调整方式但仍无法确定其价格的材料(如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但信息未发布该种材料价格或约定采用市场调研价但该种材料未进行市场调研),将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结算调整。

2.定额以外的用工,零星工程,甲方负责人和部门领导要签字认可,做到真实、完整、合规。

3.凡单位所需报审的材料,必须由甲方直接送交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审结后,直接向项目主管部门返回所有审计资料。

4.凡未经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及财务部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和支付工程尾款。由于弄虚作假、隐匿不报或未经审计而造成的资金流失或损失浪费,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七十二条 审计费用。公司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所必须的审计工作经费,并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计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收费标准执行,由工程项目承担,列入建设成本。

第七十三条 审计奖励。公司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奖励按照审减金额的8%提取。

第七十四条 审计部门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我公司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向公司领导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执行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范。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总结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doc》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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