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

2020-03-01 17:22:3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校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学生权利:(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制止人格,促进学生品德 智力体质的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基本条件: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

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关爱生命是现代教育的核心价值,师爱影响学生的人格塑造和健康成长,关爱学生是教育工作取得成效的必要基础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是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对教师行为的根本要求。2教书育人是建设精神文明的需要。3教书育人是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4教书育人概括了教师最根本的社会职责,标志着教师这一职业与其他职业在道德要求方面的根本区别。

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行为,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2,家庭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优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4社会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以及网络信息等。5司法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制定监护人。

如何保护受教育权,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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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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