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

2022-05-19 来源:其他范文收藏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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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6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7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

学生权利:(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活动;(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教师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

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制止人格,促进学生品德 智力体质的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资格基本条件: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2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

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教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教书育人:关爱生命是现代教育的核心价值,师爱影响学生的人格塑造和健康成长,关爱学生是教育工作取得成效的必要基础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的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书育人是教育方针和培养目标对教师行为的根本要求。2教书育人是建设精神文明的需要。3教书育人是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4教书育人概括了教师最根本的社会职责,标志着教师这一职业与其他职业在道德要求方面的根本区别。

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行为,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保护。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2,家庭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优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4社会保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四,三十七,三十九,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制作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赌博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以及网络信息等。5司法保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制定监护人。

如何保护受教育权,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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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

东南小学 陈选奎 2014年6月16日

一、《教师法》的制定过程、立法宗旨和意义

制定过程:《教师法》是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规范教师工作的专门法律。

二、《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重要意义:第

一、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对提高教师队伍素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

四、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五、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法律意识。

六、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第七条第一项)这是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第七条第二项) 这是学术活动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第七条第三项) 这是指导评定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第七条第四项)这是报酬待遇权。

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的著名需要层次理论,已为当今社会各界所接受。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求有五大层次,即:生理的需要、安全感的需要、归属感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马斯洛认为,生理需求在未被满足前,没有任何其他的需要会被当作是激励的基础,因为个人的生存是最基本及最重要的考虑。

目前,有些学校拖欠教师工资相为严重,且拖欠面大,拖欠时间长。据河南省的一份调查,全省拖欠教师工资超过2亿元,个别地方拖欠均超过十个月以上。这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教师最基本的生存权利,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情感,更重要的是严重地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教师待遇是大家最敏感、最关心的问题,提高教师待遇是《教师法》的重要内容。为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真正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使之成为社会所尊重的职业,除了精神上鼓励之外,还必须从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做起,这是推动全社会真正形成尊师重教的需要,也是使广大教师安心于教书育人的需要。目前教师队伍继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是经济待遇偏低,在全国12个行业中,教师待遇是倒数第三位,甚至在全国普遍出现拖欠教师工资达3.09亿元,严重影响了教师的生计,极大地挫伤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从而造成教师队伍严重不稳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第七条第五项)这是参与教育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七条第六项)这是进修培训权。

(二)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八条第一项)守法义务。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第八条第二项)教书义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第八条第三项)育人义务。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八条第四项)爱生义务。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作为教师的一项基本义务,十分必要。

教师精神疾病,学生遭受损失

黎某是北京市某中学教师,她喜怒无常,时而对学生热得似一团火,让每名学生心里热乎乎的,时而又横眉冷对,不分场合地点能把学生训得抬不起头。但因黎某工作尚负责,人员紧张,黎某又一再要求,于是新学期黎某当上了初一年级班主任。上任没多久,黎某就恶性发作,对不顺眼惹她生气的学生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还连家长一起训斥,甚至在全班点名开某学生的批判会,这严重地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以至于许多学生厌学,装病逃学。接到学生与家长反映后,直到初二,学校才将黎某换下,但由于初一时受的影响,这个班到初三时也没有恢复元气。后经医院鉴定,黎某患有神经官能症。

这是一起由于教师患有精神病而导致未成年中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不仅是教师的职业美德,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该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中学教师黎某在本案中对于其班上学生实施的有关行为,属于侵权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们的人身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该法第13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学校及其教职员工实施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的,属于违法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于患有精神病的教师黎某实施的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权益受到侵害,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和责任教师黎某应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行政规章的规定,所谓学校责任事故,是指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与保护的职责与义务,而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其中学校存在疏忽、过失的情形之一就是: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等身心疾病,学校知道,但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的情形。本案中,中学教师黎某患有神经管能症,在对学生喜怒无常的症状已经凸显的情况下,该中学还任命其为班主任,致使黎某上任后对学生经常采取挖苦、罚站、停课、留校、告状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措施,甚至全班点名开某学生的批判会,这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中学生的名誉权、人格尊严权等人身权利,造成了学生普遍逃学、厌学的思想,严重影响了未成年学生们的身心健康,对于这种状况,学校领导却视而不见,直到一年后,学生上初二年级时才将黎某撤换,因此,学校违反了其维护受教育者合法人身权利和受教育权利的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7条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47条:“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48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第八条第五项) 护生义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八条第六项)提高义务。

三、法律责任

(一)教师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轰动一时的北京海淀区艺术职业学校“视频辱师事件”刚刚平息,前日,重庆市涪陵区职业教育中心发生类似辱师事件:39岁的女语文教师何小容在课堂上制止几名男生打牌时,遭一名男生恶毒辱骂。何气愤难当,在结束两节任课后,疑突发心肌梗塞猝死在学校。该老师讲述了大致事发经过:6月9日上午8:15,何老师给该校高二年级上语文课。上课中途,何发现后面几排有两名男生在打牌,何当即予以制止,结果其中一名18岁男生不听劝,反而当场大声辱骂何老师,语言不堪入耳。

下课后,何将辱骂自己的男生带到学校德育处,要求学校处理。德育处老师表示无法处罚学生,但学生愿意道歉,何深感失望并拒绝接受道歉。正说着,何老师突然就脸色发紫,身体向地上软去。老师们立即喊来校医,并让校门旁顺江社区医生也参与急救,同时拨打120,但人依旧没有抢救过来。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教师违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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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 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新义务教育法》颁布后,我校教师在学校领导的组织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和交流,对如何才能强化师德,树立教育新风,每一位教师都有了自己更深刻的体会。《新义务教育法》对教师提出了以下要求:教师应当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文化、业务水平,爱护学生,忠于职守。 《教师法》告诉我们: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和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明白了自己的职责所在,也深感肩上担子的沉重。虽然我是一名普通的教师,却肩负着为祖国的未来夯实基础的重任。于是在学习之余,仅靠着自己从教以来点点滴滴找出了工作中的不足和以往教学中留下的遗憾,终于明确:身为教师必须要做到全身心去爱自己的学生。因为当你走进学校大门时,你的一切就已经不属于你自己了,而是属于孩子们。喜欢学生、爱护学生,应当是教师的天职,正所谓:师爱即师魂。可是在实际中真正做到这一点,尤其是做到喜欢每一个孩子,却是非常不易的。教师不应因为学生的家庭背景、人情的亲疏、智力水平的高低等因素而对学生另眼相看,应尊重学生的人格,公正合理地对待每一个学生。

教师只应在乎学生是否学会做人,是否学会求知,在教学中应本着求真、求善、求美,最后才是求知这样一个原则来教书育人,必须把德育放在首位,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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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1]

按照这部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法律还规定,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按照法律,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还规定,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 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3年10月31日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 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 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四)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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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指出受教育者应该享受那些权利? 答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提出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教师在《教师法》中应该履行那些法律义务?结合你的教学实践、在学校中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具体的你应该履行那些义务?

答:义务有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

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监测学生健康状;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4.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重要内容有那些? 答: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及更新与扩展;现代教育理论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和现代科技与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等

5.学校的体育工作

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增进学生身心健康、增强学生体质;使学生掌握体育基本知识,培养学生体育运动能力和习惯;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对学生进行品德教育,增强组织纪律性,培养学生的勇敢、顽强、进取精神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称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具体内容是什么?根据你的工作实践,如何帮助学生校正这些不良行为。

答: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下列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执安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物4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6多次偷窃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8饮食、注射毒品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了教育行政处罚

的种类有哪些? 答: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4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 资格6撤消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教育行政处罚。教育行政部门实施上述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8.实施义务教育,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2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3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产生、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

9.“十五条禁令”和“八项承诺”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

10.校内事故的高发区(时间、空间)有哪些?(教师具体地、细致地预防校内伤害事故发生的义务有哪些?通过工作实践谈) 答:

1.请你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教育教学的实际,谈学校应当怎样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答:

2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谈教师应当怎样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答:

3.在你的工作实践中如何对待学习有困难的同学?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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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考试热点

一、填空题考察热点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6、所谓教师德性,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修养而形成的一种获得性的内在精神品 质。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 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 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热门单选题

1、

“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 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A、三年

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B)--起开始施行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B )之日起开始实施。A、1990年9月1日B、1995年

9月1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B )第三十八号 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

B、主席令

8、国家实行(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 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9、(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10、(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 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 格。

A、中国公民

B、世界公民

三、热门双选题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 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制定本法,(AB)

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AB )。

A.学费

B.杂费

C.书费

D.住宿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 ,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CD

A、耐心

B、个性

C、平等

D、个体差异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来保障”。CD

A靠教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靠制度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放在突出地位。BC

A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信息技术教育

四、热门多选题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ABCD

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BCD)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个代表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BCD)

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

C、集体主义

D、社会主义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

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ABC )

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教材教法合格证

5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制 ACD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A、宪法

B、教育法

C、劳动法

D、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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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的落实情况

1.2003年落实《教师法》情况。一是制定学校教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加强对教职工的病事假管理。查找了很多法律法规文件,编制了“昌黎县教育局关于学校教职工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印发全县中小学。规定共十四条,其中,第九条、十条规定了事假及旷工情况处理,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起到了规范作用。二是清退了在编不在岗人员6人。有些教师因两地分居、探亲或因病请假等超期没有返回教育岗位,经原单位书面通知本人或家属,在规定时间仍没有返岗,我们按规定,对其进行了清退,财政停发了工资。三是组织城关中小学教师听取市优秀教师事迹报告团的专题报告,教师们再一次受到爱岗敬业真人真事的感染和教育,激发了大家献身教育事业的热情决心,立足于干好本职工作。四是组织全县教师进行“新课程理论”和40周岁以下教师“校园英语”培训及考试,促进广大教师专业素质及英语水平的提高。五是鼓励教师进行学历提高培训。2003年进修大专的有209人,进修本科的有1857人,进修研究生课程的有63人。已形成自我加压、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进修学习的良好氛围。六是重新评审了县级骨干教师。为了搞好骨干教师的培训及其辐射带动作用,我们又重新起草了昌黎县教育局关于重新评选县级骨干教师的文件,又重新组织申报和评审,并严格遵守评审条件,既要照顾各乡镇面,又不能迁就而放松标准,对有的乡镇进行了

二、三次发动和重报,确保骨干教师层面的辐射作用。七是职称评聘工作。大胆推进职称聘任制度改革,实行评聘分开。2003年,我们在全县教育系统首次实施了职称评聘分开制度的改革。为了确保这次改革能够顺利进行,保证教师队伍的稳定,我们多次深入学校调查了解情况,与学校领导和教师座谈,积极宣传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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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学习笔记

《教师法》共十章八十四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任用

(一)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任用教师。

(二)国家对在学期间免收学费、享受专业奖学金的师范毕业生,实行任教服务期制度,服务期为5年。各级师范学校中的定向生、委培生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培养与培训

(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实施教师的培养规划,保证本地区教师队伍有可靠的补充来源。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或者边远贫困地区教师的培养实行定向招生分配制度。

(二)各级师范学校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保证完成教师培养任务。国家对师范生免收学费,并实行专业奖学金制度。

(三)各地应当设立教师培训的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和计划,保障教师进修培训的权利。

教师的进修培训应当根据学校的安排,因地制宜,学用结合,以自学为主,不脱产为主。

三、考核

(一)中小学教师考核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教师考核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学校应根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校的教师考核办法。

(二)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等若干等级,作为受聘任教、工资确定、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教师考核结果要记入业务档案。考核优秀者,可优先晋升工资、晋升教师职务;考核称职者,可定期晋升工资、续聘、晋升教师职务;考核不称职的可根据情况不晋升工资或者低聘、解聘教师职务。

四、奖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教师奖励,依照《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教师进行奖励的,应当征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

《教师法》学习体会

有人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有人说教师是园丁,有人说教师是红烛,燃烧了自我照亮了别人„„教师是一个不一样于其他职业,她神圣、伟大、高尚,世界一切赞美的词语都能够用在她身上。当我是学生的时候,我学习的是《守则》《规范》;当我成为教师的时候,学习的是《教师法》。我国于1998年修订了新的教师法。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更新了自我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我的法律地位,因为,每个人都享有必须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好处,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教师法》不仅仅帮忙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我的权利。

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必须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我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我,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应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务必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我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

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就应有创新精神。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用心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一样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一样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我,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学习和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只有在思想上不断地严格要求自我,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我,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时刻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为让每一位学生适应时代的发展作出自我应有贡献!

《教师法》学习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教师法》为指导,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标准,立足于“学高 为师、品正为范”的总体要求,以学校工作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坚持德育教育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相结合,本着“以德修己,以德育人”的原则,以达到铸师魂、修师德、树师表、练师能的目的,塑造自己为拥有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的教师。

二、学习内容 《教师法》

三、学习目标加强师德师风学习,坚持把师德教育摆在学习和工作的突出位置。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师德规范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质量观、人才观,增强为人师表、以身立教的使命感。培养师德典型,树立“人类灵魂的工程师”的光辉形象。坚决遏制以教谋私、有偿家教现象。

四、学习措施

1、充分认识师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是我个人工作计划中的重要工作。

2、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下发的关于师德师风建设方面的文件。在坚持集中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平时个人学习,学习有关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知识,结合自己的实际端正态度,积极投入,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切实提高自身师德修养。

3、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学生的表率。学识只能满足学生一时的求知愿望,真正打劢学生内心的,是人格和道德的力 量。这力量才是长久的,它将影响学生的一生,是学生未来的立身之本。因此,就对学生一生的影响来讲,学识、权力、外表等加在一起,也远不如道德重要。一个教师当已失去对学生构成影响的所有因素,其在学生心目中的真实情感才会真实地显露出来,对其师德师风的评价才最可信。就这一点而言,在三百六十行中,只有教师职业才可以用“蜡烛”来加以形容,道理就在于此。这也正是这个职业的崇高之处。

4、坚定信念,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教师更应该具有这样的道德风尚,为献身教育事业而感到自豪,从内心深处迸发出热爱自己职业的感情,只有这样,才能集中精力、兢兢业业搞好教学,努力承担和认真完成工作仸务,积极投入教学改革和科研攻关,及时更新教学观念,改革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5、不懈追求,做一名新时代的优秀教师。这也是我个人工作计划中的主要目的,在这不断的反思中,促进自己的成长和提高,真正使自己在思想、政治、业务等各个方面都要很大的提高,成为一名新时期的优秀教师。

《教师法》学习总结

通过对《教师法》的的学习,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师规,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这就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古人对教师的职责概括为:传道、授业、解惑。这其实只指出了老师“教书育人”的职责中教书的一面,而“为人师表”则对老师提出了高的人格上的要求。为了实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第一 ,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作为一名教师,就要一身正气,就是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立身”。

第二,我要坚持学习与实践。我们教师的基本职能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我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救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处在跨世纪的今天,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刻苦学习教育科学的理论,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第三,要爱教育事业。只有“热爱教育事业”,才能体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的真谛;只有热忱的爱每个学生,让他们的全部素质都得到提高,才能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我要坚贞不移的热爱教育事业。

第四,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学生也往往是最相信老师的,我就像关心自己孩子一样关心我们的学生。我要热爱我的每一个学生,我觉得教师不只是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我的目标,也是我的责任。

有人说,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所以,教师的职业道德已不是个人意义上的品德问题,而赋有深刻的社会意义,即关系到千百万青少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因此,用实际行动诠释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是每一位合格教师必须做到的!现代社会,对教师的要求越来越高。做教师的不仅要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有系统的理论知识,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有高尚的道德情操,有博大宽阔的胸怀,还要有甘于清贫的孺子牛精神和有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境界。但教师这个群体,在现实社会中充当着多重角色。他既是教师,也是社会成员,还是家庭成员,他面临着来自社会、家庭、家长、学生、学校的各方面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虽然教师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文化素质,但教师(每一位从事教育的工作者)毕竟是人而不是神,老师的言行也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教师难免也会不当、不足之处。

《教师法》从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提出了对教师的要求,规定了教师的义务,保障了教师的权利,使教师的行为有法可依,使教师摈除了后顾之忧,能够把培养社会主义优秀接班人的责任勇敢地承担起来。面对成千上百性格迥异、智力水平参差不齐的学生能够用多样化的、积极的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避免与学生发生冲突,多鼓励,少批评,多表扬,不讽刺、挖苦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感受到家庭的关爱,从而迸发出学习的热情。

推荐第9篇:教师法学习体会

《教师法》学习感悟

重温《教师法》,明确了教师亨有六项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六条义务,进一步增强了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明确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宗旨,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在各方面做学生的表率,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发展。

最近学校开展了学法知法活动。我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也明确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宗旨,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在各方面做学生的表率,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发展。因为这次学习活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利用业余时间和休息时间学习了《教师法》等重要理论,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一是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现在我们要面对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认真学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等教育理论。学理论,就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加强自己的依法执教意识。

二是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

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三是工作作风上需严谨,在工作标准上要够严格,才能尽善尽美。比如加强横向联系,尤其是近两年来,我发现自己创新工作上做得很平凡,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把握不够,以后应多向有工作成绩的老同志学习。抓住学习活动的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对教育多一份执着,多一些奉献,少一些怨言。时刻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模范性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己。献身教育事业,争做优秀教育工作者。

“四看四比五争当”学习体会

师德是中华优秀文化的精粹,教书育人,教书者必须先为人师,育人者必先行为示范,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具备更高的素质,而师德是教师最重要的素质,是教师的灵魂。借助学校开展的“学模范、找差距、促进步”的师德教育活动,我不断反思,努力向模范教师学习,查找自己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以求取得更大的进步。

一、我认为爱岗敬业,是职业道德的体现。具体到教师,要做到爱岗敬业,首先就要做到: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教育对象。

教师对事业的态度,集中地反映在我们所服务的对象-------学生身上。热爱学生,既是教师高尚师德的集中表现,也是教师做好教育工作的前提。因此,教师应该像爱自己的眼睛一样爱自己的学生。只有热爱学生,才能从内心深处爆发出一种强大的力量,踏实肯干,拼命工作,置个人的得失于不顾;只有热爱学生,才能勇于对学生负责,热忱地鼓励和保护他们的每一点进步,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克服存在的缺点与不足;只有热爱学生,才能放下“架子”,与学生建立民-主、平等的亲密关系,尊重学生的人格,使学生自尊、自强、自立,真正获得进步;只有热爱学生,才能以炽烈的情感去打开学生心灵的闸门,启迪他们的聪明才智,激励他们的进取心,使他们茁壮成长。因此,教师必须努力培养自身热爱学生的优秀品质。

通过学习,我认为我自身有很强的责任感,能与其他教师协作,只不过工作成效不是很好,还有待提高。教育理论专业知识不够透彻;工作经验不足,缺乏探索知识、勇于创新的精神。由于是年轻教师,教学经验还不够丰富,在专业知识上也缺乏实践,对于学习的理论知识还理解的不够彻底

二、比关爱学生,我真情实意地对待学生,从未有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

象。我也有自己的问题:对学生的关心爱护不够,教学中有时对学情把握不是很准。在教学中要树立良好且正确的师生关系,真正做到热爱学生,教学相长。教师要树立时刻为学生服务的思想,面对每一个学生,并用同一个标准去对待,尊重他们的人格,使他们的身心都能健康的发展。课后,主动走进学生的世界,和他们说说话,做做游戏……,通过各种途径来关心、爱护、走进学生。

三、比师能看教育教学的水平与艺术。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今后我会认真对待任何事情,不报应付的态度,脚踏实地,多花心思的去做事情。做事的时候,从多个角度考虑问题,有创意,对待问题从深层次分析,思考深刻,不把工作当作一种负担,时刻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工作中时刻剖析自己,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定期写好反思。做事情都遵守精细化原则,要做就要尽最大努力做到最好。

推荐第10篇:教师法学习心得

教师法学习心得

《教师法》学习心得

刘珍珍

处在新世纪的当代中国教育,究竟需要具备怎样素质的教师队伍?我认为首先必须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其次,必须转变传统的教学观念;第三,必须改革旧有的教学模式;第四,必须改变封闭的教学方法;第五,必须建立新型的师生关系。

对照教师法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结合自己教育生涯,感悟如下:

一、热爱教师的职业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对教师的职业要热爱,忠于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通过长期教育工作,逐步地对教育工作产生了感情,通

过自己的劳动使一批又一批的青少年学生有了较多的知识,看着自己劳动产生了巨大的价值,内心也是非常的愉快,感到工作是很有意义的。天天与青少年接触我深深地感到同学们的纯真,即使是最顽皮的学生,他们的可塑性仍是非常大的,只要多关心,从爱护他们的角度去教育他们,他们都会变成很有出息的人材。问题是我们作为教师对他们关心帮助太少了。高素质的教师还不是很多。中国需要一大批高素质的教师来承担我国的教育事业,所以人们说教师的职业是阳光下最伟大的事业是十分有道理的。有人说如果有来生我再选择教师的职业,以表示对教师工作的热爱,但人并没有来生,所以我不想作假设,我只想说从事一辈子的教育工作,不能虚度此生。

二、在教学的过程中能坚持正确的方向,结合教学,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教学过

程中,我比较注意培养同学们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宣传知识来源于实践的观点。

三、关心学生,热爱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新社会教育与旧社会教育的重要区别。解放前学生不听话,可以训斥、可以打板子,现在不行了。教育工作者与学生是平等的,这一点大家都认同。但不打板子与热爱学生仍是不同的,倘若只是不打学生对学生漠不关心,仍是一个不合格的教师。所以只有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才会关心学生,了解学生,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现在有少数教师总是忘了这一点,家长作风盛行,以学生为敌人,幺喝、训斥学生的事情时有发生。我也常会”训”学生几句话,但我都是从关心的角度,善意的表情,来”训”他们,其实学生完全可以看出你是善意还是恶意,我的感觉是:只要你是善意的,学生完全会带着笑容很快的接受你的意见。我想要做到这一点要有真的爱,真正的热爱学生。

四、刻苦研究业务,精通教学业务这是非常重要的。只有精通业务,才能将正确的知识传授给学生,而不至于误人子弟。教师必须给学生传道、授业、解惑。倘若学生给你提出的问题你总是不能很快准确地回答,在学生心中的威信也就完全丧失了。学生对你没有信心,极有可能对这门课也没有了信心,你这门课还怎么教。检查我自己应该说主要的课程内容反复教一二十遍了,教学内容基本熟了,但随着课程内容的改革,有许多知识点,钻研得还不深透,在现代社会,每个社会个体都有不同于他人的长处和优点,学生在某方面超越教师的可能性甚大,所以,教师完全没有资格在学生面前高居支配地位,而

应该对学生的人格、思想、情感、意志给予充分的尊重。我认为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仍是自己要努力的方向。

五、通过学习结合自己教学经历的体会,针对当前教学的现状我认为师德师风教育是极有必要的。

《教师法》学习心得体会

通过学习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五五普法》不仅帮助我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我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另外,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五五普法》后,让我更明确,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幼儿服务,让孩子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

儿,不讽刺,挖苦,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幼儿的特点,因材施教。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和教育主体交互作用的过程。孩子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孩子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

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幼儿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五五普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

篇1:教师法学习心得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自觉地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以学问教人,

又要以道德范人。学高为师,学是师之骨。我认为,21世纪的教师应该是高师能的人。

1、我们要做终身学习的楷模。知识社会的显着特征就是知识像滚雪球一样急剧膨胀并快速陈旧。面对“生有涯,而知无涯”的现实,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方能胜任教师工作。一个好的学习者首先要具有批判性和选择力,学习对自己有用的知识。21世纪的教师应该是终身学习的示范者,是学生终身学习的楷模。

2、我们要做学生的心理辅导者。由于家庭问题、社会问题的共同作用产生了许多问题儿童,表现为行为异常,心理上有障碍。教师需要了解孩子们异常行为背后的原因,运用巧妙的方法予以疏导解决。

3、我们教师应该加强团队合作。教师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集体性,要求教师彼此协调,相互宽容,发挥集体的教育力量。教师还要面对学生团体,因为这种团体的活动指导可以提高教师的

工作效率。但是众多个性鲜明的孩子组成的团体必然产生摩擦,所以教师必须是团队工作的专家,必须具备处理团体工作的能力和方法。另外,未来社会的劳动分工将更加细致,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更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途径日趋多样。教师必须教学生学会宽容,发现别人的长处,学会与别人一起工作。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学习和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只有在思想上不断地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己,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时刻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为让每一位学生适应时代的发展作出自己应有贡献!

篇2:教师法学习心得

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扞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让我对

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1.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学生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

2.将做人的教育隅于教学中

唐代文学家韩愈在《师说》中给教师这职业下的定义是:“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就是说“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3.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4.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那么如

何爱心去打开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教育是人类学,是对人类灵魂的引导和塑造。苏霍姆休斯基说得好,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育。学生也往往是最相信老师的,我就像关心自己孩子一样关心我们的学生。

我平时对我自己要求很严格,但是听了他们的报告以后,感觉我自己对我自己要求太低了。我决心从现在起我要高标准要求自己,不断学习,不断反思。为了实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第一,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我作为一名教师,就要一身正气,就是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

追求“以德立身”。

第二,我要坚持学习与实践。我们教师的基本职能就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我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要求,救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处在跨世纪的今天,我们教师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要刻苦学习教育科学的理论,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第三,要爱教育事业。只有“热爱教育事业”,才能体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的真谛;只有热忱的爱每个学生,让他们的全部素质都得到提高,才能为教育事业做出贡献,我要坚贞不移的热爱教育事业。

第四,热爱每一个学生,我要热爱我的每一个学生,我觉得教师不只是教给学生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长,这就是我的目标,也是我的

责任。

篇3:教师法学习心得

目前,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又一次让我倍受鼓舞,再次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

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扞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为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

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用《教师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

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教师法学习心得

严务中学从学礼

通过学习《教师法》,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

一.为人师表,言传身教

教师的人格力量来自于学术水平与道德情操的完善统一,不仅要在自己讲授的课

程中学识渊博,循循善诱,更要通过言传身教,通过榜样,无言的力量教给孩子

做人的道理,使学生树立坚定的信念和远大理想。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

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都通过

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

面产生影响。

二.将做人的教育寓于教学中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传道”是三大任务中的首要。告诉学生科学道路

和人生道路的曲折,要培养百折不挠的克服困难的坚强意志。老师应该努力学习

做这种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的教育。

三.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是学生对老师的尊敬之言。对于老师则不可以“家长”

自居,应该与学生平等相待,虚心向学生学习,做到教学相长。爱学生就要尊重

他们的人格和创造精神,与他们平等相处,用自己的信任与关切激发他们的求知

欲和创造欲。在教学过程中,教师

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

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

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

四.视学生为己出,处处关爱学生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

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那么如何用爱心去打开

学生心灵的窗户?首先就要了解他们。了解学生的爱好和才能,了解他们的个性

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只有了解了每个学生的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

才能引导他们成为有个性、有志向、有智慧的完整的人。苏霍姆休斯基

说得好,

不了解学生,不了解他的智力发展,他的思维、兴趣、爱好、才能,就谈不上教

育。

为了实现“为人师表,以德立身”。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做好:

第一 ,要从开始严格要求自己。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

虽令不从。”作为一名教师,要一身正气,要突出“为人师表”,就是要追求“以德

立身”。

第二,坚持学习与实践。教师的基本职能是“传道、授业、解惑”。因此,

作为一名教师,首先要学识渊博,品德高尚,还要富有教学经验。而要做到这些

要求,就应该做到坚持学习与实践。要进一步学习新知识,不断增强业务水平。

第三,要爱教育事业。只有“热爱

教育事业”,才能体现“为人师表,以德立

身”的真谛;只有热忱的爱每个孩子,让他们的全部素质都得到提高,才能为教

育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热爱每一个孩子,不只教给孩子知识,还要教会他做人,还要关爱他,

时时刻刻让他感觉到集体的温暖。让每个孩子都能在这个集体中茁壮、健康的成

长。

2014.6

学习心得

抬起头,仰望着天,天很蓝,云很白,像飘渺的纱点缀着瓦蓝的海。这是一幅赏心悦目、极为养眼的图画。这一片天空的静谧,来自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成功。

近段时间,学校开展了学法知法活动。我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高等教育

法》、《教师法》等重要理论,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在学习了《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

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学法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

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能。在《高等教育法》中,这两点是教师的为师之本。平日里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

的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

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首先,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

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

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

~ 26 ~

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

~ 27 ~

侵犯。

第五,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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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

~ 29 ~

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

~ 30 ~

第11篇:教师法简报

简报

(第 期)

克西中心校少先队、德育室 2013年3月5号

克西中心校组织教师学习《教师法》

10月18日下午,我校全体教师在学校会议室认真学习了《教师法》,并要求老师做好学习笔记,整个学习过程由教务处拉宗老师主持,通过近两个小时的学习,全体教师进一步明确了教师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深了对“为人师表”的理解,可谓受益匪浅。

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从根本上讲,科技的发展,经济的振兴,乃至于整个社会的进步都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大量合格人才的培养,百年大计,教育为本。”,由此可见,教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通过此次学习讨论,大家认识到国家在充分考虑教师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教师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水平, 不断地学习、创造和提高,切实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 改革教学方法,不断努力和探索,才能适应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需要。

本次学习活动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为出发点,以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为已任,目的在于进一步引导

广大教师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价值观和人才观,增强教师教书育人、以身立教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塑造教师队伍的良好形象。

报送单位;贡嘎县团委、县教体局、各班级

拟稿人:廖海燕 审稿人:旦增久米

第12篇:教师法学习心得

2015教师法学习心得

第1篇:教师法学习心得

目前,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又一次让我倍受鼓舞,再次感受到教师职业的神圣和教师职业的荣耀。

《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知识的认识,而且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自己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好

为提高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教师学习了《教师法》。通过学习《教师法》我认为要很好地履行教师的义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自身能力、业务水平,(华考范文网)严格执行师德规范,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为人师表,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追求人格完美,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和个性魅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明确了自己作为教育工作者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我们增进守法护法的意识,树立依法维权的观念,自觉落实依法治教的行为。

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一定要以《教师法》为依据,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依法享有\"教育教学、学术活动、管理学生、获得劳动报酬、民主管理、进修培训\"等权利,并自觉履行\"遵纪守法、履行聘约、教育学生、关爱学生、制止侵害、自我提高\"等义务。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学习

首先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应该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比如每天准时上班,不早退,上班的时候坚守自己的岗位,不随意串班闲聊,如果请假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随便接受家长的送礼,教师自身仪表要端庄自然,服饰大方整洁,符合职业要求。带班时不穿高跟鞋,长发扎起,不佩带耳环等装饰物,不穿袒胸露脐或吊带装,端庄自然的形象不仅会给他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对自己的工作也带来了许多方便。

其次幼儿园教师应该热爱自己的职业,做事需细心、有责任心。幼儿园的工作包含了许多琐碎的事情,可能不小心忽略了个小细节,就会引来家长的不满。所以我们在工作的时候要时刻提高警惕,认真做好每件事情。如每天热情接待家长,做到笑脸相迎。主动与家长联系,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配合。对孩子无意出现的过失,教师要耐心安慰,及时妥善处理,不指责、埋怨。对一天不入园的幼儿给予电话询问,对长期不入园的幼儿应家访。幼儿生病需服药和照顾时,教师要主动、热情、认真、负责。接待时,请家长向卫生老师说清服药方法,离园时向家长反映幼儿病情及服药情况。家长反映问题时(提出要求或建议),要态度冷静,认真负责,先让家长把话说完,然后耐心地把问题解释清楚,绝对不能强词夺理或不理不睬,家长认可老师后,他们会很放心的把孩子交给她,并积极协助老师的工作,这对今后家长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帮助,尤其对于新教师来说,能得到家长的认可会让我们信心十足的处理各种工作问题。

再次幼儿园教师需要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幼儿园教师的内心需要充满着爱,把所有的孩子都当成自己的孩子来看待,这一点说起来简单,其实真的要做到并不容易。往往长得漂亮,性格活泼开朗的幼儿容易得到老师的关注和喜爱,而性格内向,默默无闻的幼儿容易被教师忽视。有时候教师面对班级里的\"皮大王\"更是火冒三丈,不给他们好脸色看,久而久之在他们心里便会觉得自己是一个不受欢迎的孩子,这对他们的成长是不利的。每个幼儿都有自身的特点,可能有些幼儿闪光点多些,有些幼儿闪光点少些,但他们都是天真

烂漫的孩子,老师要用宽阔的胸襟去包容身上的各种问题,耐心地去帮他们改正,我想只要老师用心,问题再大的孩子也会取得进步的。当你把所有的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去爱、去呵护的时候,你不再会觉得带孩子是一件头疼的事情,相反你会发现他们身上个个都有可爱之处,是整天带给你快乐的开心果。

最后我认为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所以教师不但要知法、学法,而且还要会用法。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如果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我们应该能够主动利用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事业是一曲爱心赞歌,是需要付出心血的。老师作为学生思想上重要的启蒙人,如果用爱心去关心他们,用爱心去帮助他们,他们一定会逐渐脱落思想的\"尘垢\",成为一块名副其实的美玉。教育工作是一门艺术,它需要我们用爱心来浇灌,培养,愿我们的工作能在我们的共同努力下更加出色! 第3篇:教师法学习心得

20XX年暑假为了提高教师对《教师法》的认识,树立法的观念,真正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知道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并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校组织了全体老师自学《教师法》,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到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为了能顾更好的完成教师这一神圣而重大的使命,学习教师法是一条必要而且有效的途径,因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通过本次学习,我为以后的工作总结了一下几点努力方向:

一、关爱学生,言传身教。

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热爱一个学生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则无异于毁坏一个学生。学生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的重要时刻,在成长的道路上,难免会遇到各种困扰和问题,需要我们去帮忙引导。如果说教师的人格力量是一种无穷的榜样力量,那么教师的爱心是成功教师的原动力。我在工作红要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把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教学过程中,坚持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教与学,互为关联,互为依存。\"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一个好老师会将学生放在平等地位,信任他们,尊重他们,视他们为自己的朋友和共同探求真理的伙伴。在学生的眼中,教师具有无可怀疑的威信,教师是一切美好的替身和可效仿的榜样,教师的一言一行,对每一个现象的态度,都通过这样那样的方式,对学生的各个方面产生影响,因此在教育教学中我要用自己的一言一行来教导学生,影响学生,真正做到言传身教。

二、刻苦钻研,提高自身素养。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自古就是\"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但\"育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有新的内容,现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是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这就要求老师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业务素质。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特别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该时刻记住,只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三、享受权利,严履义务。

通过学习,我清楚地了解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法律意识。《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等等。教师作为一支高素质的文化队伍,如果不懂得一定的法律,或者知法却不懂用法,不懂得用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是与这个\"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很不相称的。合理使用权利,懂得用法律这个武器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是维护法律的一种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当教师的应当具备的一种重要素质。在学习中我也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应当努力遵守的行为准则。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的一定的义务和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我们要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要求自己,处处\"身为正范\"。尤其是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要严格遵守教育教学规程,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原则,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真正做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要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保护好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严于律己,模范带头。

通过本次学习,很好的增强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在以后的工作中,生活中,我要以法律为准绳,模范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在自身和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与之抗争到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我们的学生,保护我们自己。在平时的生活中坚决抵制毒赌黄等违法犯罪活动,做到自身不参与,身边的人参与要勇于制止,模范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各项公德,努力塑造和维护好自身的道德形象,重视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

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我还要继续努力,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教师师德师风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第4篇:教师法学习心得

在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今后的实践!我认为我们这些年轻教师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很有实际的必要。尤其是当今法律健全的社会,只有跟多的去了解,才能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学生。这次学习让我认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的意义,我会努力的去做好自己,教育好学生。

第13篇:教师法学习心得

学习心得

抬起头,仰望着天,天很蓝,云很白,像飘渺的纱点缀着瓦蓝的海。这是一幅赏心悦目、极为养眼的图画。这一片天空的静谧,来自于我们国家依法治国的成功。

近段时间,学校开展了学法知法活动。我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重要理论,通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面,我就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在学习了《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学法过程中,我更进一步认识到,在教学生活中,教师要平等对待学生,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作为一个班主任更应该对班级里的每一个学生多接触,多了解,和学生们主动沟通,谈谈学生在生活中的困难或疑惑不解的问题。对学生能够善于引导,让学生自己去发现和知道是非对错。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主动参与了过程,能比较好的完成学生德育工作的教育。

对于教师本身,一要注重自己的师德学习,二要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技能。在《高等教育法》中,这两点是教师的为师之本。平日里要主动多参加培训和业务学习,多向优秀教师和老教师请教他们

的经验和优秀的教学方法,多听一下优秀教师的课,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让我们与法同行,做一名让人民满意的合格的人民教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心得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本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了新的认识。首先,理念是行动的指南。建设法治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法治社会建设,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五个方面的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其次,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

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要确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于人民的理念,把实现、维护和发展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上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做到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四,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建设法治社会的实践中,要把公平正义作为制定法律和进行制度安排的重要依据,从源头上防止社会不公正现象的出现与扩大,并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坚持合理合法、及时高效、程序公正的原则,建立保障公平正义的防线;把公平正义作为协调社会各个阶层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把公平正义贯穿于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之中,坚持权利与义务的对称,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所有权利的享有都建立在履行义务的基础之上,使遵纪守法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使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我国是一个法制统一的国家,建设法治社会要在国家统一的法制框架下加以推进,保证国家宪法和法律的严格实施,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确保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绝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从理念上更好地强化党的意识、执政意识、政权意识,通过改善党的领导来更有效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领导,通过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来更有效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建设法治社会,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依法执政的过程作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作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过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过程,把加强党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贯穿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继承、发展和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必须坚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作为学习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使各方面都能够坚持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正确方向。

今后,本人将进一步学习和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自己的工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

第14篇:教师法习题

教师法习题 1. 我国历史上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是( )

A《教育法》 B《高等教育法》C《教师法》 D《义务教育法》

答案C 注释:《教师法》是我国历史上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

2.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其他教育工作者的是( )

A 教学辅助人员 B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C 在民办学校从教的教师 D 教育职员

答案C 注释:C属于教师。

3. 法律意义上的教师必须( )

A 具备教师资格 B 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了聘任关系C 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 D 以上都是

答案D 注释:具备教师资格并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建立了聘任关系,并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教师。 4.( )是确定教师概念内涵的本质特征。

A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B 具备教师资格C 具备相应学科知识 D 在教育机构任职

答案A 注释: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是确定教师概念内涵的本质特征。

5. 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为( )

A 教育教学权 B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C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D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答案A 注释: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基本权利。

6.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是( )

A 参与民主管理权 B 教育教学权C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D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答案C 注释: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 7.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是() A 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B 参与民主管理权C 教育教学权 D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答案D 注释: 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

8.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是( )

A 参与民主管理权 B 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C 教育教学权 D 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答案D 注释: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9.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原则规定为( ) A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 B “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C “尽职尽责,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D “遵守宪法,关心爱护学生” 答案A 注释: 我国《教师法》对教师义务原则规定为“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

10.下列选项中既属于教师的权利又属于义务的是( ) A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 B 关心爱护学生,

尊重学生人格

C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D 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答案D 注释: ABC只属于义务 11.稳定教师队伍的前提是( )

A 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B 提高教师待遇C 保证教师权利 D 加快教育设施建设

答案B 注释:提高教师待遇是稳定教师队伍的前提。 12.教师工资待遇应以( )为参照。

A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B 公务员工资C 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 D 特殊行业工资

答案B 注释: 教师工资待遇应以公务员工资为参照。 13.下列不属于发放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的是( ) A 职业中学教师 B 技工学校教师C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 D 大学教师

答案D 注释:发放教师教龄津贴的执行范围的是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的教师。

14.关于教师的医疗待遇,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教师的医疗应当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待遇 B 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修养C 医疗机构应当对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D 以上都对

答案D 注释:《教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15.关于教师的养老保险待遇,正确的是( )

A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B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

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C、A 和 B

D 对教龄满30年的教师退休金按80%比例发放

答案C 注释: 《教师法》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辞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16.中国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

A 合格的中国公民并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要求 B 学历条件C 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D 以上都对 答案D 注释: 中国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合格的中国公民;思想道德要求;学历条件;教育教学能力要求。

17.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 )

A 国务院 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

C 上一级委托的学校 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答案 D 注释: 中小学教师资格的认定机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18.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为( )

A 申请 B 初审和专家审查C 认定并颁发证书以及教师资格法定凭证 D 以上都对

答案D 注释: 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申请;初审;专家审查;认定并颁发证书;教师资格法定凭证。 19.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是指( ) A 教师资格证书 B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C 教师资格认定书和教师资格认定表 D 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从业证书 答案 C 注释: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之四教师资格法定凭证是指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20.转变教师任用机制的关键是( )

A 教师资格制度 B 教师聘任制度C 教师职务制度 D 教师义务的履行

答案B 注释:转变教师任用机制的关键是教师聘任制度 21.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最长为( )

A 三十年 B 三十五年C 不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 D 四十年 答案C 注释: 教师聘任合同的期限最长为不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年限。 22.教师法律关系是指( )

A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B 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C 以教师为主体构成的法律关系 D 教育法律关系 答案D 注释:ABC均为教师法律关系的表现。 23.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 )

A 学生与教师 B 学校与教师C 教育机构与教师 D 全社会与教师

答案A 注释: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法律主体是学生与教师。

24.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 )的关系。 A 管理与被管理 B 教育与被教育C 保护与被保护 D 相互尊重

答案B 注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与学生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25.目前我国教师任用的两种形式是( )

A 教育行政部门分配教师和学校自主聘任教师 B 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和教育行政部门分配教师

C 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和社会公开招聘教师 D 教师聘任和双向选择

答案A 注释:目前我国教师任用的两种形式是教育行政部门分配教师和学校自主聘任教师。 教师法教育法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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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杨某的父母平时白天经商,晚上打牌,对杨某缺少管教,致使杨某染有不良行为,初二期终考试成绩列年级最后一名,其父母认为杨某没出息,更加不管,不让杨某回家,杨某父母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

不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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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对学校或

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及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如何主张权利?

(1)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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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1)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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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初二学生陈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还可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吗?

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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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初中学生李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限徒刑1年缓刑3年,李某可以回校继续读书吗?

可以 10

9、刚上初一年级的小明就被父母留在家庭工厂里做帮手,不让他继续上学,其父母有权这样做吗?

无权。根据《未保法》规定父母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110、某乡初中学生王某在他初二时,父母就给他订了亲,其父母这种行为可以吗?

不可以,是非法行为,《未保法》规定,父母不得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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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某初级中学为追求升学率,将年级成绩最差的三名学生除名,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的学生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1

13、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1

14、一名13岁的小学生未经父母同意,将一只价值500元的手表送给同学做生日礼物,其家长可以要求受赠的学生返还手表吗?

可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未征得监护人同意而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1

16、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不治死亡,问金某应当负刑事责任吗?

应负刑事责任。

1

17、某中学因为学生李某未能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将他开除,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

1

1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对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1)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

(2)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1

2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对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采用什么方法处罚?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28、“春蕾计划”是哪年开始实施的?其主要目的是什以?

为维护女童的受教育权益,提高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1994年,全国妇联、中国儿童少年积金会联合发起并组织实施的。它意在救助贫困地区失、辍学女童重返校园完成学业。

二、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强制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学校董事会 )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当地县教育局 )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目的解释 ) 6."学校应当于每年的教师节组织教师宣誓活动。"这是(《青岛市实施〈教师法〉若干规定》)的规定。 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某市公安局 )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

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教育行政法规 )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某寄宿学校负责)

(二)多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2分,计20分)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BCD )

A、民事法律责任 ;B、行政法律责任; C、刑事法律责任 ;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 ;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

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D )

A、行政复议 ;B、民事诉讼 ;C、仲裁 ;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BC )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 ;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6.下列属于体罚学生的情形是( BC )

A、让1-2年级的小学生一个生字抄写10遍 ;B、王某上课讲话,老师令其抄课文5遍

C、李某等八人上自习课讲话,老师令李某等八人到学校运动场跑10圈

D、体育课教师在课堂上为纠正某学生的不规范动作,令其反复练习4次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ABCD )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 ;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 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9.我国现行的学校教育制度是( ABCD ) A、学前教育; B、初等教育;C、中等教育;D、高等教育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ABD ) A、警告; B、记过 ;C、送劳动教养; D、开除学籍 4.教师与学生之间有哪些法律关系?

答:⑴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⑵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⑶保护和被保护的关系;⑷互相尊重的平等关系。

一、填空题

1、节假日补课是国家教育部明令禁止的,是一种非法行为。

2、社会主义主义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要在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4、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5、教师的考核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7、施行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其它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8、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目的是增强未成年人法制观念。

9、《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0、《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1、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12、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每月检查一次。

13、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4、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5、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单选题

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 B、《教师法》

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这是师德教育的——。(A)- A、“双赢”协作原则 B、和平共处原则

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A、三年 B、三至五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B) A、1995年9月10日 B、1994年1月1日

二、单选(5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自( 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 B、1995年9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B )第三十八号令公布的。 A、国务院令 B、主席令

3、国家实行( 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4、( 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 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

5、( 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 B、世界公民

三、双选题 (5分)

1、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 ,制定本法,( AB )

A.宪法 B.教育法 C.未成年人保护法 D.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 AB ) 。-

A.学费 B.杂费 C.书费 D.住宿费

3、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____ __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__ ____,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实际发展。( CD )A、耐心 B、个性 C、平等 D、个体差异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强调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上要——————来保障”。( CD )A、靠教师 B、靠社会 C、靠法制 D、靠制度

5、在实施“中小学继续教育工程”中,要把——————放在突出地位。( BC ) A、学历教育 B、思想政治教育 C、职业道德教育 D、信息技术教育

四、多选题 (5分)

1、中小学教师职业教育道德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等。( ABCD )

A、教育方针 B、政策 C、法律法规 D、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 BCD ) A、“八荣八耻” B、毛泽东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三

个代表

3、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BCD )A、共产主义 B、爱国主义 C、集体主义 D、社会主义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和材料:————和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材料证明。( ABC ) A、身份证 B、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C、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D、教材教法合格证

2、试分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的原因。

答:《义务教育法》规定不得开除学生,是由义务教育的性质决定的,目的是为保障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是强制性教育,是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不能因为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就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在这一点上,义务教育同非义务教育有所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如果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学校可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教育法规试题(含答案)

1.依法治校是指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 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 ,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教育法》规定,国家建立以 财政拨款 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3.《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 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8.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9.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 3 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0.学校对校舍、体育设施、消防设施、各种仪器设备安全状况,应当 每月 检查一次。

11.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 权利和义务

1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 预防和矫治 13.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 受教育权 ,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二、选择题(分单项选择和多向选择,共30分

(一)单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1分,计10分) 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什么特征?( C )A、优益性B、单方性C、强制性D、执行性

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

( B )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

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

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 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 A )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

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此规定从法学的角度看,也可以解释为:"男女生不得无故进入异性宿舍。"这一解释属于( A )A、目的解释B、文法解释C、历史解释

7.依据我国相关法律,下列有可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是( C )

A、某教育局局长B、某市市长考试大论坛C、某市公安局D、某乡镇党委书记 8.《教育法》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B )

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一般责任D、行政责任 9.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 B )

A、教育法律B、教育行政法规C、教育政府规章D、教育单行条例

10.某寄宿小学派车接送学生,途中有学生提出要上厕所,司机在路边停车5分钟,5分钟过后,司机没有清点人数就将车开走。小学生王某从厕所出来发现车已经开走,急忙追赶。在追赶过程中摔倒在地,将门牙跌落三颗。王某的伤害由谁承担责任?( B )

A、司机负责B、某寄宿学校负责C、司机和某寄宿学校共同负责D、司机和王某共同负责

(二)多项选择(共10小题,每小题2分,计20分) 1.法律责任的类型有( ABCD )A、民事法律责任B、行政法律责任C、刑事法律责任D、违宪责任

2.张某作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权利有( ABCD )

A、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B、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C、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D、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3.教师可以采用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AD ) A、行政复议B、民事诉讼C、仲裁D、教师申诉

4.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其职责是( ABC )

A、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B、听取和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团结教职工支

持校长正确行使职权

C、决定有关教职工福利的重要事项,监督校长和学校其他负责人的工作 D、罢免校长

5.学校可以解聘教师的情形有( BCD )

A、不能团结同事,其他教师不愿与之共事的B、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C、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D、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7.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有( ABCD ) A、权力和自由的广泛性B、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C、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来源D、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8.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设定包括( AB )

A、法定监护B、指定监护C、委托监护D、代理监护 10.学校对高中生可以进行以下何种处分?( ABD )A、警告B、记过C、送劳动教养D、开除学籍

四、案例分析(共2小题,每小题10分,计20分) 1.李某有一女李霞14岁, 系农村某镇初中二年级学生。李某认为女孩上学无用,还不如早下来赚钱,遂于2003年暑假将李霞送到邻镇一个体户处打工。开学一周后,学校老师、领导、村干部多次上门家访,李某拒不说明其去向,有时还恶语相报:"孩子读不读书是咱们自家的事,你们不要狗咬耗子--多管闲事。" 请问:⑴该案例中有没有违法行为?⑵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⑶违法主体是谁?⑷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案要点:(1)有违法行为。(2)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11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9条、第28条等规定。(3)李某及个体户。(4)《义务教育法》第15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招用;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9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2.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吴老师解释说:"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他是从家中出走的,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 请问:⑴吴老师的哪些做法不正确?试述你的判断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⑵吴老师的解释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案要点:⑴吴老师私自拆阅学生高某信件的行为和在

班会上宣读高某信件的行为是不正确。因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 ⑵吴老师的解释不正确,因为吴老师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本案例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15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2、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3、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4、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胁

1 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2、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3、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第16篇:读书笔记教师法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教师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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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读书笔记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1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daodoc.com/a feiz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daodoc.com/afeiz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

2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daodoc.com/a feiz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daodoc.com/afeiz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度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3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daodoc.com/a feiz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daodoc.com/afeiz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 双击此处修改或者 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daodoc.com/a feiz精品资源,临风文档h。ttp://www.daodoc.com/afeiz []删除页眉页脚信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法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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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篇:教师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年 月 日第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

年 月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令第 号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 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 和 ,改善教师的 ,保障 ,提高 。 全社会都应当 教师。

第五条 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 。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

(二) ;

(三)

(四) ;

(五) ;

(六) 。

第九条 为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

(二) ;

(三) ;

(四) 。

第三章 资格和任用

第十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及其以上学历;

(二) 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及其以上学历;;

(三) 取得初级中学教师、、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或者其他 及其以上学历;

(四) 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文化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或者 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 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 或者 学历;

(六) 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分别具备、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 。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 规定。

第十二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 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 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 组织有关 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 期。

第十四条 受到 或者 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各级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 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 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 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 的原则,由 和 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和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 规定。

第四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 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 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 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 。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 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教师。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

第二十三条 考核应当、、,充分听取、以及

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教师考核结果是、、的依据。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 或者 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 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 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 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 。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 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 ;定期对教师进行 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 。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 或者 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 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

比例。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 上与 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 自行 并予以 。

第七章 奖 励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 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 ;造成损害的,责令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 。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

(二) ;

(三) 。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 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 育的经费,严重妨碍 工作,拖欠 ,损害 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 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 或者 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以及、的学校。

(二) 其他教育机构,是指 以及、等。

(三) 中小学教师,是指、、、、以及 的教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其他类型的学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 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军队所属院 校的教师和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由 依照本法制定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外籍教师的聘任办法由 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 起施行。

第18篇:台湾“教师法”

教 师 法

中华民国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定教师权利义务,保障教师工作与生活,以提升教师专业地位,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检定与审定、聘任、权利义务、待遇、进修与研究、退休、抚恤、离职、资遣、保险、教师组织、申诉及诉讼等悉依本法之规定。 第三条 本法于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学校专任教师适用之。 第二章 资格检定与审定

第四条 教师资格之取得分检定及审定二种:高级中等以下学校之教师采检定制;专科以上学校之教师采审定制。

第五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之检定分初检及复检二阶段行之。初检合格者发给实习教师证书;复检合格者发给教师证书。

第六条 初检采检核方式。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应向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缴交学历证件申请办理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实习教师之资格:

一、师范校院大学部毕业者。

二、大学校院教育院、系、所毕业且修毕规定教育学分者。

三、大学校院毕业修满教育学程者。

四、大学校院或经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校院毕业,修满教育部规定之教育学分者。第七条 复检工作之实施,得授权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成立县市教师复检委员会办理。 具有下列各款资格者,得申请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之复检:

一、取得实习教师证书者。

二、教育实习一年成绩及格者。教师合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颁发。

第八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资格检定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九条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之审定分初审及复审二阶段,分别由学校及教育部行之。教师经初审合格,由学校报请教育部复审,复审合格者发给教师证书。 教育部于必要时,得授权学校办理复审,复审合格后发给教师证书。 第十条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资格审定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章 聘 任

第十一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之聘任,分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由校长聘任之。

前项教师评审委员会之组成,应包含教师代表、学校行政人员代表及家长会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师代表不得少于总额二分之一;其设置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之聘任分别依大学法及专科学校法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之初聘以具有实习教师证书或教师证书者为限;续聘以具有教师证书者为限。实习教师初聘期满,未取得教师证书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得延长初聘,但以一次为限。

第十三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聘任期限,初聘为一年,续聘第一次为一年,以后续聘每次为二年,续聘三次以上服务成绩优良者,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审查通过后,得以长期聘任,其聘期由各校教师评审委员会统一订定之。

第十四条 教师聘任后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决确定,未获宣告缓刑者。

二、曾服公务,因贪污渎职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职处分尚未期满,或因案停止职务,其原因尚未消灭者。

四、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五、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六、行为不检有损师道,经有关机关查证属实者。

七、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学不力或不能胜任工作,有具体事实或违反聘约情节重大者。

有前项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应经教师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员半数以上之决议。

有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为教师。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外,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续聘。 第十五条 因系、所、科、组、课程调整或学校减班、停办、解散时,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对仍愿继续任教且有其它适当工作可以调任之合格教师,应优先辅导迁调或介聘;现职工作不适任或现职已无工作又无其它适当工作可以调任者或经公立医院证明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者,报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后予以资遗。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教师接受聘任后,依有关法令及学校章则之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学校教学及行政事项提供兴革意见。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抚恤、资遣、保险等权益及保障。

三、参加在职进修、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

四、参加教师组织,并参与其它依法令规定所举办之活动。

五、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之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诉。

六、教师之教学及对学生之辅导依法令及学校章则享有专业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教师得拒绝参与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所指派与教学无关之工作或活动。

八、其它依本法或其它法律应享之权利。

第十七条 教师除应遵守法令履行聘约外,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聘约规定,维护校誉。

二、积极维护学生受教之权益。

三、依有关法令及学校安排之课程,实施教学活动。

四、辅导或管教学生,导引其适性发展,并培养其健全人格。

五、从事与教学有关之研究、进修。

六、严守职分,本于良知,发扬师道及专业精神。

七、依有关法令参与学校学术、行政工作及社会教育活动。

八、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泄漏学生个人或其家庭资料。

九、其它依本法或其它法律规定应尽之义务。

前项第四款之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十八条 教师违反第十七条之规定者,各聘任学校应交教师评审委员会评议后,由学校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五章 待遇

第十九条 教师之待遇本薪(年功薪)、加给及奖金三种。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之本薪以学经历及年资叙定薪级;专科以上学校教师之本薪以级别、学经历及年资叙定薪级。 加给分为职务加给、学术研究加给及地域加给三种。 第二十条

教师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进修与研究

第二十一条 为提升教育质量,鼓励各级学校教师进修、研究,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及学校得视实际需要,设立进修研究机构或单位;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二十二条 各级学校教师在职期间应主动积极进修、研究与其教学有关之知能;教师进修研究奖励办法,由教育部订之。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职进修得享有带职带薪或留职停薪之保障;其进修、研究之经费得由学校或所属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编列预算支应,其办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七章 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及保险

第二十四条 教师之退休、抚恤、离职及资遣给付采储金方式,由学校与教师共同拨缴费用建立之退休抚恤基金支付之,并由政府负担最后支付保证责任。储金制建立前之年资,其退休金、抚恤金、资遣金之核发依原有规定办理。教师于服务一定年数离职时,应准予发给退休抚恤基金所提拨之储金。

前项储金由教师及学校依月俸比例按月储备之。

公私立学校教师互转时,其退休、离职及资遣年资应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教师退休抚恤基金之拨缴、管理及运用应设置专门管理及营运机构办理。 教师之退休、抚恤、离职、资遣及保险,另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教师组织

第二十六条 教师组织分为三级:在学校为学校教师会;在直辖市及县(市)为地方教师会;在中央为全国教师会。学校班级数少于二十班时,得跨区(乡、镇)合并成立学校教师会。各级教师组织之设立,应依人民团体法规定向该管主管机关申请报备、立案。

地方教师会须有行政区内半数以上学校教师会加入,始得设立。全国教师会须有半数以上之地方教师会加入,始得成立。

第二十七条

各级教师组织之基本任务如下:

一、维护教师专业尊严与专业自主权。

二、与各级机关协议教师聘约及聘约准则。

三、研究并协助解决各项教育问题。

四、监督离职给付储金机构之管理、营运、给付等事宜。

五、派出代表参与教师聘任、申诉及其它与教师有关之法定组织。

六、制定教师自律公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以不参加教师组织或不担任教师组织职务为教师聘任条件。 学校不得因教师担任教师组织职务或参与活动,拒绝聘用或解聘及为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九章 申诉及诉讼

第二十九条 教师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或学校有关其个人之措施,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其权益者,得向各级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提出申诉。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组成应包含该地区教师组织或分会代表及教育学者,且未兼行政教师不得少于总额的三分之二,但有关委员本校之申诉案件,于调查及诉讼期间,该委员应予回避;其组织及评议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条

教师申诉评议委员会之分级如下:

一、专科以上学校分学校及中央两级。

二、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分县(市)、省(市)及中央三级。第三十一条 教师申诉之程序分申诉及再申诉二级。

教师不服申诉决定者,得提起再申诉。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服申诉决定者亦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诉案件经评议确定者,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应确实执行,而评议书应同时寄达当事人、主管机关及该地区教师组织。

第三十三条 教师不愿申诉或不服申诉、再申诉决定者,得按其性质依法提起诉讼或依诉愿法或行政诉讼法或其它保障法律等有关规定,请求救济。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法实施前已取得教师资格之教师,其资格应予保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学校兼任教师之资格检定与审定,依本法之规定办理。兼任、代课及代理教师之权利、义务,由教育部订定办法规定之。各级学校之专业及技术科目教师之资格,依教育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法各相关条文之规定,于公立幼儿园及已完成财团法人登记之私立幼儿园专任教师准用之。

未办理财团法人登记之私立幼儿园专任教师,除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外,得准用本法各相关条文之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法授权教育部订定之各项办法,教育部应邀请全国教师会代表参与订定。 第三十八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教育部定之。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待遇、退休、抚恤、离职、资遣、保险部分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第19篇:教师法执法检查

广丰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县人大执法检查组于9月17日至24日对我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现场察看、专项调查、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听取了县教体局、广丰中学、永丰中学、永丰小学、洋口镇中、铜钹山、嵩峰小学等单位实施教师法情况的汇报,实地察看了广丰中学、永丰中学等学校,召开了三场由乡镇分管教育的副镇长、学校班子及教师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深入了解我县贯彻实施《教师法》的情况。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教师法》实施情况的基本评价

自《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广泛深入地开展《教师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积极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教师法》的各项规定,在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以及完善教学设备设施、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广泛开展《教师法》的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推动了我县尊师重教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教师工作,把宣传贯彻教师法列入了县普法规划,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和印制发放小册子、举办法制辅导讲座、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开展面向社会和广大教师的法律学习、宣传和普及活动,使《教师法》不断深入人心。县乡两级政府和部分村居,每年都以教师节为载体,举行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大力表彰作出贡献的优秀教师,走访慰问教师。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教育、关心教育、支持教育的良好风尚。另一方面,各学校将《教师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的学习列入教师培训学习内容,不断提高全体教职员工依法管理、依法从教的能力。在全县上下营造了尊师重教和依法治教的良好氛围。

(二)注重改善教师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一是注重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在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都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使教师在管理国家事务和参政议政中能积极发挥作用。党组织注重培养发展优秀教师入党,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切实遵照中小学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津补贴、住房、医疗、保险和退休费。县政府还下发了《广丰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充分保证了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足额发放到位。三是按照《教师法》的规定,严格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学校制度建设、教师业绩评价和评优评模等方面,能充分发挥广大教师主人公意识,让教师参与民主管理、民主治校。教体局出台相关规定,教师职称聘任方案、教师业绩评价方案、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直接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制度和方案,必须经教师民主投票,80%以上教职工同意方可通过实施,有力地维护了教师的合法权益。四是出台措施解决了教师职称评聘矛盾。2012年,县政府出台《关于实施振兴教育四大工程建设教育强县的意见》,一次性奖励教育系统高、中级职称聘任岗位职数536个,用于解决取得职称资格而未聘任人员的聘任;出台了中小学教师退体前一个月可聘任到与其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并享受相应退休标准的制度;目前,我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6731个教师中,有1030人聘任了高级职称,有1114人聘任了一级职称,分别占具备高级和一级职称资格总人数的78.6%和91%,提高了教师待遇整体水平。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教师总量和质量满足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求。目前,我县教职工总数达到6731人,其中普通中小学教师6638人,公办幼儿园教师85人,特殊教育教师8人;2010-2012年,根据师生比和教师空编数量,我县面向社会共招聘了439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今年已列入省统一招聘教师180名,定向培养师范院校毕业生48名;基本实现了退休教师退一补一;为了缓解我县中小学教师的不足,切实解决边远山区中小教师的短缺问题,2010年以来,我县共接收了242名“三支一扶”人员到教育系统任教,任教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按时给予转正并定岗定编。通过几年的努力,教师队伍的年龄结构逐步合理。中小学教师中35岁以下2886人,35至40岁1295人,中青年教师已成为教师队伍的主要力量;学历结构得到改善,学历重心普遍高移,小学教师大专以上学历3017人,占小学教师总数的83.1%;初中教师本科学历1708人,占中学教师总数的67.5%;高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581人,占高中教师总数的89.5%。

同时,积极开展“树高尚师德、做合格教师”为主题的师德建设活动、“廉洁从教、遵章守法”为主题的教育活动,有效提高了广大教师履行义务和法律责任能力和水平。通过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禁学校违规办班补课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等文件,全面加强了我县教师队伍的师德师风建设,较好地树立了教师“依法执教、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

二、《教师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县在贯彻实施教师法过程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宣传《教师法》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教师法》实施近二十年,教师的社会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还存在个别家长对教师工作不理解,态度粗暴;部分单位和部门对学校及教师的问题不能及时解决;个别地方尊师重教氛围不浓等现象。还有一些民办学校的教师有社会地位低,存在后顾之忧、自觉低人一等的思想,缺乏光荣感。

(二)教育经费不足并仍有部分欠账。

1、2009-2010年,正常晋升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214万元未予拨付;

2、教师培训经费未能全部落实。如2012年,培训经费应付370万元(按教师工资总额1.5%),实际核定应付120万元,实付20万元,另100万元作教育支出账务处理。

3、高温补贴和烤火费等经费按上级要求应列入财政支出,实际由教师人平公用经费中支出,挤占的公用经费比例达到公用经费的11.05-12.7%。

4、一些部门基金收费负担较重,残保基金、医保、防洪保安基金、民兵训练经费等各项支出占到了人平公用经费的10%左右。由于教育经费不足和欠账,影响了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教师的业务素质跟不上教育发展的需要。还有部分学校必需的教育教学设备设施投入不足,不能满足教学需要。

(三)教师缺编问题仍然存在,教师队伍学科结构性矛盾突出。近两年来,虽然县政府加大了投入力度,解决了660多个教师编制,但按实际学生数( 学年)和省的核编标准配备,我县教师仍然缺编 人,教师缺编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乡镇及其农村学校。另处在结构方面,教师中具有高学历、高职称的偏少。中小学英语、音乐、美术、体育等专科教师结构性紧缺,存在教师跨年级跨学科担课现象,教师工作压力增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和素质教育的开展。

(四)边远学校教师的福利待遇低,课负重,造成边远山区教师队伍流动性大,影响教师队伍稳定和教学质量的提高,造成年龄结构一老一少,中间空的实际。一是由于学校分布散、规模小、生源少、成班率低,较多存在一师一校、一师多班的现象,一些小学教师每周课务达20节以上,工作量较大。二是山区教师补贴2012年是180元/月,标准过低。对于有些边远山区的教师来说,这块补贴用于支付车费还略有不足,没有起到补贴作用。三是由于山区学校教师的生活配套设施建设不足,造成教师住宿、吃饭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四是边远学校大多没有班车,而且有些班车运营时间在学校放课前,使得交通问题成为有些教师上班的瓶颈。五是虽然职称指标对乡村学校有所倾斜,但由于评聘条件全县统一,而乡村学校教师相比在论文发表等方面缺乏好的学术环境,造成偏远山区教师在称职方面的鼓励政策效果大打折扣。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教师法》的意见和建议

教师乃教育之本。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以促进我县教育事业的发展,实现我县振兴教育建设教育强县的目标,是《教师法》的宗旨,也是我县贯彻《教师法》的基本要求。为此,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对《教师法》的宣传贯彻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宣传贯彻教师法工作的领导,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教师法》,提高认识,依法行政。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教师法》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及时传递教育信息。要利用教师节等节日,开学日等时机进行宣传,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和尊重教师的良好氛围。

(二)要弥补投入欠账,尽力加大教育投入,进一步改善教师生活和工作条件。一是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在经济不断增长的前提下,对照不低于当地公务员水平的标准,继续逐步提高教师的收入水平;妥善解决寄宿教师住房问题,尤其要尽力改善边远农村教师的办公住房条件,提高农村教师待遇,以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二是要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有关福利待遇,确保教师享受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障待遇。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督促民办学校、幼儿园做好和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工作,使之劳动关系得到法律保障。三是加强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还学校一个清静的教学环境、还教师一个干净的工作环境。要将学校周边的治安、食品卫生、文明秩序的管理列为工作重点,加强综合治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个学校和幼儿园要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提高防范能力,对那些侵犯教师人身安全、干扰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现,定要依法严肃处理。四是加大县城范围新建和扩建学校步伐,使班额控制在50班额之内,切实减轻教师课负。同时,加快教育现代化装备投入步伐,减轻教师负担,提高教育质量。五是要高度重视教师缺编问题,逐年增加教师编制。同时,要通过加大支教力度,严格控制教师调动、提高农村小学高级教师比例、适当调整农村教师评职标准等措施,逐步解决农村教师缺编问题和农村学校教师流失问题。六是要积极探索乡镇直至村(居)加大当地教育投入的新模式。如嵩峰乡已出台对本乡年度获评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本乡偏远山区工作教师建房给予部分收费减免的政策;正在调研拟建立山区教师生活补贴制度,对山区教师乘车、餐费进行补贴。

(三)努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教师的整体素质。一要加强教师的师德师风建设。要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道德规范》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方式,教育引导广大教师忠于教育事业,严守职业道德,履行教师职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严肃处理。二要加大教师执业培训,规范和提升培训方式和水平,在近年“国培”计划基础上不断探索教师培训新方式。如铜钹山小学和结对的永丰小学定期开展示范课交流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教师业务水平的综合素质。县财政应按相关规定,按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预算教师培训经费,并足额拨付到位;教体局要加强对学校使用培训经费的监督,确保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培训。三要认真做好教师队伍的年度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考核有关规定,认真抓好我县教师的年度考核工作,正确评价教师德、能、勤、绩、廉。通过抓好年度考核工作,引导我县教师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激励教师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切实履行教学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要共同努力,使管理考核制度更趋科学合理、精简有效。要全方位地关注青年教师的成长,引进和留住更多的优秀人才;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学校校长和优秀教师的奖励力度,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四)强化编制管理,做好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一是要按照我县《关于实施振兴教育四大工程建设教育强县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县教育发展的需要,积极解决教职工编制不足的问题,有计划地逐步补充紧缺学科、紧缺时段教师。二是要加强教师编制管理。以今年全县清理在岗在编人员为契机,对在编不在岗人员要采取措施,使其迅速归队归岗或调离辞职;三是要严格执行好《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若干规定》、《广丰县中小学教师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等文件,规范教师请假、调配、到本县民办学校任教、评价、奖励等各个方面行为。四是政府要针对我县农村教师队伍不稳定的实际,研究出台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教师队伍建设的优惠政策,采取有力措施吸引和留住优秀年青教师和骨干教师,使他们安心本职工作,让山区的教育不再输在起跑线上。

(五)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们要摒弃民办教育是体制外教育的思想,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民办学校及教师的成长纳入整个教育规划,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保护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的形成。要制定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鼓励、支持政策,对办学质量高、信誉好、有发展潜力的民办学校,政府要给予政策扶持,促进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同时,对民办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管理和引导,对民办学校教师权益的保护,教师培训体制的建立等方面问题,要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第20篇:教师法简答题

教师法简答题

1.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答: (1)教育教学权;

(2)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

(3)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

(4)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

(5)参与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和培训权。

2.教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意义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3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

答: (1)教师与学生之间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2)教师与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教师与学生之间是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4)教师与学生之间是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4 .教师在预防未成人犯罪中的职责 ?

答: (1)结合学校教育教学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2)对中小学学生开展课堂教育以外的其他形式的预防犯罪教育;

(3)对中小学学生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4)对中小学学生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5)不得歧视犯罪的未成年人。

5、各级各类学校是指:

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6、教师有什么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有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28《义务教育法》关于教师尊重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规定?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法》.doc》
《教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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