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程序

2020-03-03 07:10:4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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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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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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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7 15:01:00

一、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一款,《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第四条。

二、条

(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

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

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七)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八)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三、范

(一)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

(二)辖区内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三)辖区内建筑用途变更工程。

四、程

(一)申请人按照示范文本,视申请内容填写并向本机关报送《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

防火审核申报表》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本机关审查申报材料,依法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根据审核情况,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作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筑工

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四)依法送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审核不合格的,依法说明理

由并告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五)符合听证条件的,由本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五、期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30日。

六、提交材料目录

(一)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电气、防雷防静电、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位置平面图等设计图)。

3.重点项目和具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二)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

3.消防产品的生产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三)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

图。

3.装修防火材料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小区;(依据同上)

(三)基建投资1亿元以下的工业建筑(含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储罐、技改项目和化工装置);(依据同上)

(四)城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总体消防规划设计;(依据同上)

(五)其他有必要由防火监督处审核的工程。报审时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依据同上 )

1、图纸和资料由建设单位(甲方)报审,报审时需持建设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等表格,表中的联系人须填本单位能及时联系上的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总工)名单,建设单位应在申报表上盖章。

2、工程设计图纸按统一规格(20厘米×30厘米)装订成册,并装入城乡建设档案馆规定的标准图盒内。

3、报审的图纸应为全套正式蓝图,具体包括: (1)、总平面图(包括工程周围现状、工程位置、总平面布置及室外消防设施、储存方式等); (2)、建筑平、立、剖面图;

(3)、室内、室外有关消防的设计图,具体包括: A、防火分区设计、防烟分区设计等;

B、室内、室外消防供水设计、消火栓平面设计、消防水箱、水池、水泵房设计等; C、消防供电设计、火灾自动报警设计、火灾联动控制设计等; D、暖通空调设计、防排烟设计等; E、可燃气体系统及其保护措施设计; F、自动灭火系统设计;

G、移动式灭火器材配置设计;

H、其他须报送的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

4、必要的设计任务书、说明书、计算书、消防设计专篇、水、电、使用原料和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的理化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送审的图纸需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专用章。内装修设计图纸除满足以上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图纸必须是有设计资格单位设计的正式蓝图,并盖设计单位图纸报审专用章; (2)建设单位应提供有关装修材料、品种、数量、使用部位及防火装修材料的检测报告等材料;内装修设计图纸可由建设单位、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报 (3)工程竣工验收需提交下列材料: A、申请报告;

B、装修改造方案(包括工程概况、消防设计说明等) C、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D、电气设备、电气线路敷设及照明灯具安装图;

E、改变或新增设的消防部分设计图(包括消防用水、通风、空调、煤气供应、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设施及移动灭火器材配置图)。

F、提交装修所用材料的名称、品种、数量、使用部位(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及各部位使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检测证明;

G、工业、科研建筑内部装修改造还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生产、科研工艺、使用原料、研制生产产品的理化性质等。

(六) 工业项目、有易燃易爆危险性项目以及其他有消防选址要求的项目,应在项目选址前报审。民用建筑应在初步设计完成后,规划部门办理开工证前报审。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现场施工未开始前报审。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应在内装修设计完成后,内装修施工未开始前报审。(依据同上)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消防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及时受理,给与申办人受理回执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核

负责对符合要求的图纸、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图纸、资料,有权要求报审单位补充,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设计,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单位负责图纸、资料报审和办理各种手续,负责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落实审核意见。 设计单位负责按照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标准和消防安全设计原则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对公安消防机构在消防审核时提出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议,复议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复议。设计单位不得向公安消防机构咨询设计整改方案。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法规或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报的材料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消防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单,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后,退受理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单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消防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单。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消防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单上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单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消防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员办事结果;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并归档。

对通过审定的,通知申办人领取。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

六、审核监督措施 严格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从检查形式、内容、方法、程序等方面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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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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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7-21

办理机构:

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

受理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理程序:

一、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计委立项批文及工程设计预算造价;

4、规划红线图(航测图);

5、全套施工图纸;

6、消防设计专篇或消防设计说明书;

7、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8、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二、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受理

三、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检查

四、审核图纸

五、发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并由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受理后,5日内查看现场,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2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

办结时限:申报材料齐全并由新郑市公安消防大队窗口受理后,5日内查看现场,一般工程10个工作日内、重点工程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20个工作日内发放《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受理条件:

材料明细: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3、计委立项批文及工程设计预算造价;

4、规划红线图(航测图);

5、全套施工图纸;

6、消防设计专篇或消防设计说明书;

7、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8、土地使用许可证复印件。

行政审批事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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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消防支队 更新日期:2007.7.9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2.《黑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变更设计用途的建筑工程及新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铁路、航运、民航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审核、验收,由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负责。”

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图纸和资料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并填写相应的《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者《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兴建。” 许可程序:

报送资料→填写申报表→项目受理→现场勘察→图纸审核→领导审批→发送审核意见书。

许可条件: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2.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安全疏散、消防电梯、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5.建筑灭火器配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6.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设计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防爆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8.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要求。

申报需提供材料:

(一)申报建筑消防设计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包括总平面图、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暖通空调、电气、防雷防静电、工艺流程设计图和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自动报警系统、灭火器材、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位置平面图等设计图)。

3.重点项目和具有自动消防设施建筑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专篇》。

(二)申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审核:

1.《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等相关消防系统设计图纸。

3.消防产品的生产认可证、型式检验报告、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三)申报建筑内部装修工程设计审核:

1.《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室内装修设计图及动力、照明等电气线路布置图、空调风管走向平面图、系统图。 3.装修防火材料的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报告。

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应当在10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当在20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到30日。

费用:

1.根据《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批复》(黑财综〔2005〕2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17号)文件,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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