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巷锚杆支护管理

2020-03-02 02:47:1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煤巷锚杆支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地质保障

第一条

对于锚杆支护初始设计所需的地质钻孔、顶底板岩性、构造、水文地质条件、临近层开采情况、周边巷道实测岩性柱状图等地质资料由地质测量科负责提供,工程设计科、生产技术

一、二科、安监处共同确定需要提供的地质资料范围,并在地质测量科提供的相关资料清单上会签,掘进副总、地测副总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条

进行锚杆支护初始设计支护参数选择前,应重点分析煤层顶板以上20m范围内煤层及煤线赋存情况,以确保锚杆(索)生根在稳定岩层中。

第三条

根据已有地质资料对于局部区域地质资料掌握不清且无法进行补勘的,经总工程师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后,锚杆支护初始设计在初始验证施工中,由地质测量科安排取芯进行岩性鉴定,以获得真实的顶板20m范围内的岩性资料用于验证或修改初始设计。

第四条

施工单位打锚索孔观察收集迎头顶板岩性状况时,对于实际岩性较地质预测资料变化较大的,必须现场立即电话汇报地质测量科和生产技术二科,生产技术二科根据岩性的变化立即安排掘进施工单位对锚杆支护参数进行调整;对于岩性与地质预测资料基本一致的,掘进施工单位兼职地质技术员于探测当日将岩性资料报单位技术主管审核,经单位技术主管审核签字后存档备查。地质测量科、生产技术二科、安监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以及在该掘进头跟班或到该掘进头跑头的安监员、测气员、放炮员、防突员等四大员中必须有一人作为兼职监督员,监督掘进施工单位当班的顶板岩性状况探测工作。

第五条

地质测量科地质专业人员必须及时对施工巷道进行准确、全面的地质调查和分析,及时处理施工单位兼职地质技术员反馈来的地质信息。对于施工单位反馈的地质信息有疑问的,必须亲临现场进行地质调查,并安排进行顶板岩性的再探测,现场校核顶板岩性。

第六条 井下地质情况复杂、地质人员有疑问的由地测副总工程师带队进行现场调查会诊,保证顶板岩性等地质资料收集准确。

第二章 支护设计

第七条

支护设计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科研院所负责设计或矿安全生产技术部门联合自行设计。初始支护设计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巷道方可施工。

第八条

锚杆支护设计必须采用以实测为基础的动态反馈设计法,并严格遵循“地质力学评估→初始设计→井下监测→信息反馈→验证和修改→正式设计”的设计步骤。

第九条

初始设计经过验证和修改后作为正式设计在本巷道实施,也可供类似条件下的其他巷道进行初始设计时参考。

第十条

锚杆支护设计中,有关力学参数和支护材料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顶部锚杆预紧力矩不得小于180N.m,帮部锚杆预紧力矩不得小于100N.m(帮部采用玻璃钢锚杆的预紧力矩不得小于60N.m);锚索安装预紧力不得小于90KN。

(二)锚杆设计锚固力顶部不得小于120KN、帮部不得小于60 KN,但不应大于杆体屈服强度,或不大于杆体破断载荷的80%;锚索设计锚固力不得小于250KN。

(三)锚杆应优先选用碟型预应力托盘(厚度≥10mm)及其配套附件。

(四)锚杆螺母优先选用可实现快速安装的扭矩螺母。

(五)钢带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选用M型钢带、梯型钢带、W型钢带,钢带与托盘的组合抗穿透强度应与锚杆设计锚固力相匹配。

(六)网片应优先选用菱形金属网,也可选用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经纬金属网及其它材料和形式的网。

第十一条

在复合顶板厚度超过3m的煤巷或遇岩层变化锚杆不能打到坚硬岩层的煤巷,设计时必须采用补打锚索配合槽钢梁的支护方式,且锚索锚固段必须深入到稳定岩层里不少于1200mm。

第十二条

锚杆支护初始设计、正式设计的重要内容必须编入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规定锚杆(锚索)

- 34以减小对巷道围岩的破坏,保证巷道成形质量。

第二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巷道断面(宽度、高度)超过设计断面300mm以上时,根据现场情况可采用补打锚杆(锚索)或支撑式支护(点柱、挑棚、U型钢棚、工字钢棚等)或者以上两种组合方式综合等补强支护措施,补强支护设计由生产技术二科下达业务联系书并安排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锚杆(索)安装前,应检查树脂锚固剂性状。严禁使用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锚杆(索)角度和施工质量,锚杆索施工打眼必须使用液压、风动锚杆锚索钻机;条件受限时可使用风锤打眼,但必须编制补充措施会审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施工严格按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质量标准操作,锚杆(索)的预紧力矩(或预紧力)、锚固力必须达到设计值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安装树脂锚杆前,一定要用净水将锚杆孔的锚固段冲洗干净,以去掉孔底锚固段的糊状岩粉;同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的顺序和数量在锚杆孔中放臵树脂锚固剂。

第三十条

搅拌树脂锚固剂时,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的时间掌握搅拌时间和胶凝等待时间,安装时造成杆体再次转动的,必须重新补打锚杆(索)。

第三十一条

顶部、帮锚锚杆使用扭矩螺帽快速安装工艺,安装时先将树脂药卷轻轻地推入孔口,然后用锚杆尾部顶住药卷轻轻送入孔底,最后开动锚杆机进行正向旋转搅拌,以使锚杆锚固段的反向麻花将药卷固化剂与加速剂均匀拌合在一起,严禁自孔口就边搅拌边将锚杆推进至孔底,保证锚杆安装质量。

第三十二条

锚杆在使用锚杆机安装完毕后1~2小时必须使用力矩扳手进行二次复拧紧固;锚索张拉必须采用风动或液压涨拉机具,锚索涨拉机具采用综掘机液压系统时必须对液压系统进行必要的改造,确保其达到规程措施规定的张拉预紧额定压力。锚索预紧力的最低值不小于设计预紧力,发现工作载荷低于预紧力应及时二次涨拉。

第三十三条

顶板锚杆应紧跟迎头施工,严禁空顶作业。顶板锚索需要滞后迎头施工的,必须根据顶板岩性情况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实施;顶板锚杆、锚索施工时打一个眼后,必须立即安装一根锚杆、锚索,防止顶板离层破坏,以保持顶板的完整性。帮部锚杆支护可根据煤(岩)层条件适当滞后,但煤巷滞后迎头不得超过2排,半煤岩巷滞后迎头不得超过4排。

第三十四条

在锚杆支护作业时,如遇放煤炮、顶底板及两帮移近量显著增加、底板出现较大底鼓、顶板出现淋水或淋水加大、围岩层(节)理发育、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钻眼速度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三十五条

在特殊困难条件下采用锚杆支护时,要进行可

- 78据需记录备案,并标记挂牌管理(标明试验日期、试验技术参数、试验单位及试验人员等)。

(五)特殊条件下须加强现场检测,当巷道顶板出现淋水、遇见地质构造或巷道围岩发现明显变化、锚固剂有异常时,必须进行锚杆、锚索拉拔力测试。

第四十二条

锚杆施工质量检查标准如下:

(一)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100m;

(二)锚杆孔深度偏差0~+30mm,螺母外锚杆外露长度15~50mm;

(三)锚杆预紧力矩(用力矩板手抽查)要不低于设计预紧力矩;

(四)锚杆锚固力(用锚杆拉力计抽查)要不低于设计锚固力;

(五)托板必须紧贴顶帮;顶帮凹凸不平时难以与顶帮密切接触的,必须加木垫板使之紧贴顶帮;

(六)锚杆角度(用半圆仪检查),允许偏差±5度。 第四十三条 锚索施工质量检查标准如下:

(一)锚索间距偏差控制在±100mm;

(二)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300mm;

(三)锚索安装角度(用半圆仪检查)允许偏差±10度;

(四)锚索张拉预紧力(采用风动或液压锚索张拉机具张拉)要不低于设计预紧力;

(五)锚索托盘或槽钢梁必须紧贴顶(帮);顶帮凹凸不平时难以与顶帮密切接触的,必须加木垫板或将槽钢梁事先采用风动或液压装臵将其压弯后再行定位打眼安装,并确保使之紧贴顶帮。

第四十四条 进行锚杆、锚索拉拔力、破坏试验,必须制定详细的试验办法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矿压监测及监管

第四十五条

矿成立锚杆支护矿压观测小组,组长为采掘副总工程师和地质副总工程师,副组长为生产技术一二科、地质测量科负责人,成员为生产技术一二科、地质测量科全体人员、安监处、调度一二所等单位的相关人员、采掘区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矿压观测、数据收集及分析;通过综合监测验证初始设计,为评估支护效果提供数据;进行日常监测以便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确保支护安全。矿压观测小组在生产技术

一、二科设臵矿压观测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观测方案的实施、数据收集、汇总、上报、备案,以及矿压观测工作的考核、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对当月煤巷锚杆支护的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四十六条

日常监测方案由生产技术

一、二科负责制定,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监测仪器的现场安装由掘进施工单位负责按技术要求实施。生产技术

一、二科负责监测仪器的现场安装、技术要求、测读方法等的培训及指导。

- 1112训三个月,生产技术

一、二科科长行政记过处分。

(六)私自发放、使用不符合集团公司企业标准或现场使用未按规程措施规定的支护材料,给予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三个月,物资管理科科长、掘进区队长行政记过处分。

(七)因管理责任造成安全质量事故或冒顶堵人三人及以上事故,按照矿一号文严肃处理。

第五十二条

对于发生无设计施工、不按设计施工、不按设计供给支护材料、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监测、不按规定进行顶板岩性探测等情况,由总工程师按事故组织追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煤巷锚杆支护地质管理工作每查出一处不合格,罚施工单位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各300元,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矿压观测数据及锚杆支护检测报告填写不规范,罚责任人2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矿压观测数据及锚杆支护检测报告每迟报或漏报一次罚责任人200元、责任单位1000元;矿压观测数据及锚杆支护检测报告不属实或数据造假、未进行观测或检查而虚报数据或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追查,给予直接责任人送“三违”学习班、离岗培训一个月或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罚款1000元,罚责任单位负责人1500元,罚责任单位10000元;对于未按规定安设测站和超距离安设测站的,每处罚责任单位10000元,并限期两天内补设测站;对损坏、丢失矿压监测仪器和牌板的,每处罚责任人300元、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技术主管)500元,责任单位2000元。

第五十五条

锚杆(索)施工质量检查验收中,对于锚杆每一小项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对于锚索每一小项不合格罚责任人500元;同时对于掘进施工单位当班质量验收员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出现锚杆支护任何方面安全质量事故的,由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并按照职责划分分级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处以每条500~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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