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论论文煤矿安全论文安全生产监管论文

2020-03-03 19:33:3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博弈论论文煤矿安全论文安全生产监管论文

博弈论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应用探讨

摘要: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现状进行了简要叙述,接着应用博弈论模型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进行了分析,通过模型分析,找出我国煤矿事故不断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政府检查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生产者处罚力度不够等。针对上述原因,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几点建议,以进一步提高我国煤矿的安全生产。

关键词:博弈论;煤矿;安全生产;监管

据安全监管总局网站2011/01/8发布的消息,十年间,全国煤炭总产量由1999年的10.4亿吨增加到2009年的29.5亿吨、增长近2倍,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由“十五”高峰期2002年的6995人减少到2009年的2631人、下降62.4%,全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由“九五”期末最高时2000年的5.71下降到2009年的0.89

2、下降了84.4%,历史性地降到了1以下。,据不完全统计,10年来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查处事故隐患240万余条,隐患整改率逐年提高、平均达到95%;实施行政处罚6万多次,经济处罚罚款由体制创建之初的每年2千万元至3千万元,提高到近两年的5亿元以上,监察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在全国煤炭产量连年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并不断趋向好转。有力地促进了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保障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但是,我们也不能盲目乐观,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正是在这

种背景,本文尝试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分析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以找出进一步降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思路和做法。

1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的现状

1.1 目前,我国煤炭行业的管理机构与部门可以分为三类

直接管理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相关管理机构—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相关机构部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全国总工会等。

1.2 我国目前的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体制

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体制,我国在中央垂直监察层面,设有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接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又设有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垂直管理的省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各主要矿区又设有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这样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同时,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行政监管的机构还有各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中央层面,我国设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同时在各个省也设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以下的市也基本都设立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以下的县、乡级政府也正在筹划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分级属地管理,由各地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我国煤矿安全监察实行独立的自上而下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国家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局,作为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能;在重点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煤矿安全监察局,作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直属机构,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煤矿安全监察职能;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履行该矿区的安全监察职能。

2 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博弈模型

博弈论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应用范围不仅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还涉及军事、外交等等领域。博弈论对人的基本假定是: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的人是指他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博弈论研究的是理性的人之间如何进行策略选择。博弈论在我国经济、管理领域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本文将博弈论应用到煤矿安全生产监管中作一试探性的探讨。

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博弈中,设定参与人是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和煤矿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者)。

监管局的纯战略选择是检查或不检查,生产者的纯战略选择是造假或不造假。这里,我们设定食品生产者的违规(违法)收益为a,因违规被罚款的金额为f,监管局的监管成本为c,并假定只要监管局进行检查,违规行为就会被发现。发现后必须要进行整改并给予罚款。那么,当生产者不违规、监管局不检查时,生产者可得0,监管

局可得0;当生产者不违规,监管局检查时,生产者得0,监管局得-c;当生产者商违规,监管局不检查时,生产者可得a,监管局可得0;而当生产者违规,监管局门检查时,生产者可得-a-f,监管局可得f-c。如下表所示我们来讨论混合战略的纳什均衡问题。假定p为监管局进行检查的概率,q为生产者违规的概率,g为期望的收益。

2.1 对q的分析

给定q,监管局选择检查(p=1)和不检查(p=0)时的期望收益g分别为:

g(1,q)=q(f-c)+(-c)(1-q)=qf-c

g(0,q)=0*q+0*(1-q)=0

解g(1,q)=g(0,q),得q=c/f。当生产者违规的概率小于c/f,监管局的最优选择是不检查;如果生产者违规的概率大于c/f,监管局的最优选择是检查。当生产者的违规的概率是c/f时,监管局可根据经验和生产环境来决定如何进行检查。

从以上结果可知,q与f成反比,q与c成正比。即当c一定时,罚款的金额f越小,违规的概率q越大。因为通常违规的收益是较大的,即使被查到一次,通常也是罚这一次的款。当f一定,检查成本c越大,生产者违规的概率越大。这大概可解释为:c越大,监管局检查的次数就会越小,那么违规的概率就会提高。

目前,我国对煤矿生产违规的处罚力度虽有提高,但还是不够重。一方面处罚的机制偏软,罚款的上限还不够高;另一方面在罚款时,监管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较大,在各种因素影响下,很可能导致罚款额

不多。根据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2010/01/08)的消息,从1999年到2009年的十年间,实施行政处罚6万多次,经济处罚罚款近两年提高到5亿元以上。从以上计算可知,平均每次罚款额为1.2万元,与其收益相比,其罚款明显偏低,这也是形成煤矿事故不断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

2.2 对p的分析

给定p,生产者选择违规(q=1)和不违规(q=0)时的期望收益g分别为:

g(p,1)=p(-a-f)+a(1-p)=p(-2a-f)+a

g(p,0)=0*p+0*(1-p)=0

解g(p,1)=g(p,0),得p=a/(2a+f)。当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小于a/(2a+f)时,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违规;当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大于a/(2a+f)时,生产者的最优选择是不违规。

从以上结果可知,监管局检查的概率p与f的关,当a一定,罚款f提高,p就降低,即检查的概率就降低。这可解释为:罚款越高,对潜在违规生产者的威慑力越大,其违规的可能性就较小,则监管局检查的频率就可降低。

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罚款额最高的一条,即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其它条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额最高是3万元,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生产者违规所得是a,当罚款是一倍时,p=a/(2a+a)=0.33;当罚款是最高的3倍时,p=a/(2a+3a)=0.2。也就是说,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局检查的概率应不少于违规次数的20%。而目前,基本没有严格的日常性检查,每年只是在一些大的节日或国内相关行业有重大事故发生时才进行较集中的检查。而生产者的违规行为大多在一年内都存在,所以检查的概率是低于20%的。煤矿行业虽然已经实现了市场化,但是完全的市场调节具有很大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弱点和缺陷,这就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和监管,而煤矿安全事故频发很大程度上都归咎于地方政府职能的严重缺位,也即是说,政府对煤矿行业的监管力度不够大,方法不够科学,绩效不够明显。这也是煤矿事故不断出现的一个主要原因。

从以上分析可知,检查概率p与违规概率q都与罚款f成负相关,即罚款f越小,检查概率p与违规概率q都越大。而我国目前对煤矿生产违规的处罚额f不够高,同时检查的概率p也不够大,违规生产事件不断出现也就难免。

3 建议

3.1 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在安全生产监管上,一是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

门监管部门的职责,逐步推行监督与管理职能分开,避免交叉重叠或遗漏缺失;二是加强协作联动,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要突出齐抓共管、突出综合监管、突出源头治理、突出联动协作;三是完善政府对煤矿的检查管理模式,目前,适合我国煤矿行业的监管模式是实施“监管—协调—服务”三位一体的行政执法系统工程。这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相互支撑、缺一不可。四是建立对安全监管人员的激励机制,需要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给予煤矿安全监管人员更大的激励,让他们进一步提高工作的积极性。五是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队伍,能够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参差不齐,“执法不严、工作不实”等问题,这是实现安全发展的必备条件。

3.2 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大处罚力度

要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建立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安全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业领导和职工的安全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形成安全生产法制秩序。目前,全国人大、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颁布实施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约有150部,国家标准约有1500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初步形成。但是,目前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与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仍有很大差距,要建立、修订、完善行业安全管理相关的规定、办法、细则等,为强化安全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3.3 加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参与监管的意识

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在美国,美国法律

规定,所有矿工在上岗之前要接受培训,上岗后每年还要接受再培训。如果发现矿工未按要求受到安全培训,劳工部部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命令,要求该矿工立即撤出煤矿,直到受到法律规定的培训为止。在我国,煤矿员工大多是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其本身的知识、技能水平不高,安全意识不强,如不进行必要培训,更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可借鉴国外的经验,政府和企业要加强对煤矿职工的培训和教育,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并设立专款,组织专项培训人员对各基层煤矿企业进行免费安全培训,要有针对性的、经常性的、有效性的、强制性的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引导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从而达到提高其参与监管的意识;要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以典型案例引导和提高员工参与监管的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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