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20-03-02 11:34: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利剑\"向何方 \"板子\"怎么打?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专家指出,条例的印发施行,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再次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条例对谁来问责、对谁问责、什么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细化具体化,问责的“利剑”指向何方?“板子”怎么打?“新华视点”记者梳理条例为你一一解读。

覆盖各级党组织 瞄准“关键少数”

条例: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认为,问责条例对问责工作的概念作了明确界定,首先明确了问责工作的主体和对象,即谁来问责、对谁问责的问题。“问责的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包括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组织。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问责工作必须落实分级负责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层层压实责任。”

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表示,除了自上而下分级负责的原则,条例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对于“对谁问责”的问题,条例规定包括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

专家表示,将各级党组织纳入问责对象之中,意味着问责不能只对下级,包括中央部委党组、省区市党委也要把自己摆进去。同时,条例还突出强调问责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成为了问责的重中之重。

6种问责情形 体现纪法分开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问责作为管党治党利器,先后对山西塌方式腐败、湖南衡阳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等严肃问责。据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全国共对4.5万余名党员干部作出了责任追究,起到了很强的震慑警示作用。

在现有500余部党内法规制度中,与问责相关的共有119部,这些法规制度对事件、事故等行政问责规定多,没有突出坚持党的领导、紧扣全面从严治党,问责主体不明确、事项过于原则、方式不统一。条例明确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有6个方面失职失责的情形,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就要进行严肃问责。

根据条例原文,这6种情形概括起来包括:

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辛鸣表示,条例从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需要问责的情形,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紧扣全面从严治党的方方面面,同时也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开来,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规定,体现了坚持依规治党,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原则。

7种问责方式 可以合并使用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不同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条例区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种不同对象,根据情节轻重规定了共7种问责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谢春涛分析指出,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也经常使用,问责条例对既有各类问责规定中的问责方式进行了规范。

条例还规定,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谢春涛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双管齐下”。

规定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

条例: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辛鸣认为,条例明确规定了问责决定作出后如何执行等细则,特别是要求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书面检讨的同时,还要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可以保证问责达到最终效果。

“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辛鸣说。

此外,条例特别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对此,谢春涛表示:“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决不能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才能不让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相关专家最后指出,作为一部党内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对问责情形、问责程序等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来源:新华视点 记者:朱基钗 罗宇凡 华春雨)

新华社评论员: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制定出台,向全党释放强烈政治信号:党中央对问责是动真格的,要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真抓严管、狠抓落实,把问责条例这把利剑用起来,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担当精神的试金石。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现象,规章制度之所以成了“稻草人”,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问责或者问责不力,这是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的重要表现。比如,有的领导干部对问题视而不见,做“老好人”、当“甩手掌柜”;有的处理措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罚酒三杯”、不痛不痒;还有的所谓问责只闻雷声、不见下雨,最后不了了之。

现实告诉我们,有责不担,正气难彰;失责不问,百弊丛生。问责如果不立起来,严字当头就难以保障。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利器,颁布了就必须不折不扣执行、真刀真枪问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从而发挥制度的力量,不断推动问责工作制度化、常态化。

执行制度关键在人。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党的领导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责条例能否起作用,关键在于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能不能担当、敢不敢较真、有没有战斗性。“己不正,焉能正人。”领导干部不能只对着下级说事,要把自己摆进去,手电筒对着自己照。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发声亮剑,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儿对失职失责现象说不,以敢问责、严问责、常问责的行动徙木立信,才能树立“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的正确导向,把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落到实处。

“令在必信,法在必行。”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必须强化执行力、彰显震慑力。问责是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重要手段,不能感情用事。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能形成“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震慑效应,增强广大党员对制度的敬畏之心。始终保持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紧盯问责条例规定的六种问责情形严肃问责,层层传导压力,对不敢问责的也要问责,才能利剑高悬、震慑常在,以问责常态化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纪委、纪检组也要从自身做起,肩负起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使命,做到动真格、敢问责,使问责利器在实践中释放威力、更加锐利。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指出的:“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在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新征程上,贯彻落实好问责条例,使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不断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我们党必定能带领人民实现历史使命,在新的赶考中交出更加优异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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