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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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来源:上海佛教网

时间:2015-02-09 上海市佛教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市佛教协会。

英文译名:The Buddhist Aociation of Shanghai。

英文缩写:B.A.S。

第二条 本会性质:上海市佛教协会是上海佛教徒联合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循佛陀的遗教,庄严国土,利乐有情。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团结全市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佛法正信,维护宗教和睦,促进社会和谐;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进上海佛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上海的城市发展、社会进步,以及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同时接受登记机关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上海市江宁路1017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任务

(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团结本市佛教徒,发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加强爱国主义、时事形势和法制教育,在建设上海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加强团体和寺院的信仰建设、道风建设、教制建设、人才建设、组织建设;以戒为师,树立优良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法务活动,增强四众弟子的整体素质,提高寺院依法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佛教有关规章制度;

(三)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行使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佛教界合法权益;

(四)配合市、区(县)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服务和指导全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寺院的各项工作。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佛教财务、安全等事项的管理;合理规划本市佛教活动场所的布局,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程序;

(五)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四众弟子,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就落实宗教政策等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主办上海佛学院以及兴办其他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四众弟子队伍整体素质;

(七)指导和推动居士团体健全组织,完善制度,精进学修,护持三宝,遵纪守法,服务社会;

(八)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出版佛教经书刊物,编写佛教史料,保护佛教文物古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九)依法管理上海佛教教产,加强对自养经济实体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其合法经营、健康运作,提高佛教自养能力;指导各场所经营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条例,依法开展经济活动;

(十)发扬佛教扶贫济世优良传统,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十一)以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原则,积极开展与其他兄弟省市及海外佛教徒的友好交往及法务交流等活动,促进上海的对外开放及佛教事业的发展,推动祖国统一和世界和平事业;

(十二)本会有遵守和履行中国佛教协会决议的义务;本市各区(县)佛教协会、团体、寺院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组织原则:本会实行四众协商,民主议事,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八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上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

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区(县)佛教协会或寺院按分配名额协商提名,报本会审核确定。 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当选时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连选得连任,年满75周岁者原则上不再留任理事。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系本会会务领导机构。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会议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理事或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选得连任。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政策;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

(二)具有良好道德品质、佛学造诣、大局观念,在教内外有较高的声誉;

(三)身体健康,会长、副会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当选时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各项会议和活动,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五)未受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必要时,本会可设名誉会长。

第十五条 本会设置处理日常事务的机构:

(一)教务工作委员会:积极推进全市各寺院的丛林化管理,指导各寺院的重大法务活动;

(二)教育文化工作委员会:负责上海佛学院及人才培训工作;负责本会会刊出版和佛教网站运营管理;负责联系佛教书局,拟定佛教经书、学术著作出版流通计划;

(三)联谊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与海内外佛教界的联系、交流、接待等事宜;

(四)经济工作委员会:依法管理本会房地产及经济实体的经营,审核全市各寺院基本建设项目;

(五)公益慈善工作委员会:负责本会公益慈善事业,在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帮助下,创办慈善机构,指导和推动区县佛协和场所积极开展公益慈善事业。

(六)办公室:负责本会日常行政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设咨议委员会,为本会顾问机构,职责是对本会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接受咨询。

咨议委员会委员由会长提名,经代表会议通过产生;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协商产生; 由会长提名,经咨议委员会会议协商,可设咨议委员会名誉主席。 咨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参加本会会长办公会议;咨议委员会委员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

第四章

会议职责

第十七条 代表会议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届理事会的工作方针;

(五)推举咨议委员会委员;

(六)形成本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代表会议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贯彻实施本会章程和本会代表会议决定的方针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增补常务理事,任期到下届佛教协会代表会议召开时为止;

(五)礼请名誉会长。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一)决定召开代表会议;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起草理事会工作报告,经理事会会议通过,向代表会议报告;

(四)贯彻执行代表会议确定的工作方针;

(五)通过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六)制定和修改本会工作制度;

(七)定期听取本会财务审计情况;

(八)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以及会长、秘书长的工作;必要时,可以撤销由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作出的不恰当决定;

(九)接受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辞职,并报下次理事会会议追认;

(十)讨论其他重大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常务理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

第五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的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对内领导会务;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其他有关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会务;

(三)督促和检查本会代表会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副会长的职责: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根据常务理事会会议的安排,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向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工作会议,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工作委员会及区(县)佛教协会的工作;

(四)拟订和修改财会、人事、外事、消防安全等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各项会务制度草案,半年内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向常务理事会提名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六)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根据办公会议的安排,负责相关专项工作。

第六章

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务;秘书长工作会议研究实施会长办公会议的决定,讨论并实施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的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本会会长办公会议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秘书长工作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会秘书长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工作会议及会长、秘书长的工作,接受常务理事会的监督。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执行情况,应列入常务理事会议题。

第七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收入;

(二)房产收入;

(三)经济实体的经营性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市各寺院、居士林作为本会团体会员,应当按照本会常务理事会制定的会费缴纳制度,向本会承担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用途:

(一)章程规定的任务;

(二)社会公益,慈善捐赠。

第三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的日常财会监督,向主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大额资金的使用及捐赠项目,经相关程序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章程换届、会长按程序离任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须上报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和生效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上海市佛教协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上海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笫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笫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本会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笫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笫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笫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已于2015年2月9日经上海市佛教协会第十一次代表会议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责任编辑:张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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