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心得(四十)

2020-03-02 01:07:13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学习心得(四十)——行政诉讼的审受理、审理、判决的时间

一、行政诉讼的受理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3、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4、人民法院应当收到答辩状日起5日内,将其副本发送原告。 注意: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告说了不算)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三、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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