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岸区征收意见

2020-03-03 07:01:26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关于印发南岸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

现将《南岸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南岸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实施意见(试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房屋管理局为本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中心受区房屋管理局委托,承担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确定征收项目

(一)征收项目来源

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征收计划及指令性项目、同级人大审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协办单位:区发改委、区房屋管理局

(二)项目申请程序

由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业主单位或其他申请单位(以下统称征收项目申请单位)向区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 责任单位:征收项目申请单位 协办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三)项目预审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征收项目申请单位向区房屋管理局提交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规划批文及附图、用地批准文件等要件。区房屋管理局进行预审。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区法制办、征收项目申请单位

(四)项目会审

区房屋管理局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等部门对征收计划进行会审,提出可行性意见书报政府批复确定项目。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区法制办

(五)确定项目

区人民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协办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三、拟定补偿安置方案

(一)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区房屋管理局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征收区域所属街镇、区公证处、区住改办、区权属登记中心、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

(二)调查登记

区房屋管理局委托区房屋征收中心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征收区域所属街镇、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调查、认定和处理

区人民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协办单位: 区监察局、区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分局、区城乡建委、区法制办、区权属登记中心、区房屋征收中心

(四)评估机构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区房屋管理局会同征收区域所属街镇、居委会组织召集被征收人通过投票、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区公证处、区房屋征收中心、区公安分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办、特警三支队、征收区域所属街镇

(五)预评估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区房屋管理局书面告知被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与其签订书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该评估机构依据相关规定开展预评估工作,并为拟订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区法制办、区国土分局、区权属登记中心、区房屋征收中心

(六)拟定补偿方案

区房屋管理局根据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的预评估单价拟订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签约时间及期限、征收实施单位和评估机构、征收补偿方式、评估机构提供的预评估单价和产权调换房源情况、征收个人住房保障、补助及奖励办法等内容。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 区房屋征收中心

(七)资金、房源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项目申请单位应将征收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区房屋管理局专用帐户,并提供足够安置房源。 责任单位:征收项目申请单位 协办单位: 区房屋管理局

四、征收决定

(一)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进行方案论证

区房屋管理局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法制、信访、财政、街镇、监察、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作出书面意见。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协办单位:区监察局、区房屋管理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区财政局、区房管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审计局、区经信委、征收区域所属街镇、区权属登记中心、区房屋征收中心

(二)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公布

区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后,在征收区域公布并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因旧城区改建需征收房屋的,过半数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方案有异议的,区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

协办单位:区房屋管理局、区法制办、区信访办、征收区域所属街镇、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风险评估

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重庆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征收项目申请单位

协办单位:区房屋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区维稳办、征收区域所属街镇

(四)征收决定及公告

区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情况,作出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区房屋管理局将征收补偿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被征收人户数在100户以上或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区法制办、区房屋征收中心

五、征收补偿

(一)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

征收决定公告后,区房屋管理局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并向被征收人送达分户评估报告。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区域所属街镇

(二)签订补偿协议并建立档案

在房屋征收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由区房屋管理局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区房屋征收中心按规定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征收项目完成后报区房屋管理局存档备案。 责任单位: 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征收区域所属街镇、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分户补偿公示

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区房屋管理局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责任单位: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区房屋征收中心、征收区域所属街镇

(四)注销权证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一并交回,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责任单位:区权属登记中心

协办单位:区房屋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

(五)审计

审计机关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责任单位:区审计局

协办单位:区房屋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

六、特别程序

(一)补偿决定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管理局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取证留存。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征收区域所属街镇、区房屋征收中心

(二)复议、诉讼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区法制办全程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进程,适时提出法律建议,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出庭应诉和复议答复。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

协办单位:区房屋管理局、区房屋征收中心

(三)申请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房屋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进一步协调仍未达成协议的,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区房屋管理局

协办单位:征收区域所属街镇、区房屋征收中心

七、其它相关部门职责

(一)区信访办应确保被征收人申诉渠道的畅通,及时办理房屋被征收人的信访请求事项。

(二)区教委负责妥善解决被征收人子女对口入学问题。

(三)区公安分局负责做好被征收人户籍转入转出工作。

(四)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居民保险中心负责优先办理被征收人低保、医保转入手续,并做好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

八、本实施意见在实施中与国家及市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出台的规定或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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