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经典案例

2020-03-03 19:13:4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四亩方田招来三个主人 人民调解消逝多年积怨

——奉先县司法局经典“调解案例”申报材料

奉 先 县 司 法 局奉 先 县 司 法 局 经 典 “调 解 案 例” 申 报 材 料

四亩方田招来三个主人 人民调解消逝多年积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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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上报: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 黑黑

调节机构: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

调 解 员:奉先县司法局南阳司法所所长 x-factor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南阳镇曾家村村民王某来到南阳司法所求助,说同村村民曾祥宇强种自家土地,初步掌握情况后,司法所受理此案,并随即展开调查。谁知随着调查的深入,办案人员惊愕的发现,这场看似简单的土地纠纷背后,居然还隐藏着一个又一个案中案......调解经过:

事情要从2009年说起,曾家村村民王某从同村村民王丹手中承包了4亩土地,准备2010年耕种。可哪知当来年开春王某扛着锄头下地干活时,却意外的发现同村的曾祥宇已经在这块地上开始了自己的“田间劳作”,王某开始以为是曾祥宇看错了边界,但当他仔仔细细查看了一遍自己的土地后,不禁心里开始打鼓,自己家的4亩地都被别人种了,那曾祥宇再怎么说也不至于“糊涂”到这个份上吧?王某开始意料到了情况不妙,便上前与曾祥宇进行沟通,问清缘由,试图要回土地。可哪知曾祥宇一开口便理直气壮的把王某给吓了回来:“地是我家的,我怎么种用你管!”王某也不能示弱啊,自己花钱承包的土地怎么就成了你曾翔宇家的呢?双方各执一词,就这4亩地,奉 先 县 司 法 局 经 典 “调 解 案 例” 申 报 材 料

双方展开了拉锯战,而且这一纠结就到了秋收的时候......眼看就要秋收了,王某有些沉不住气了,自己家的土地,眼巴巴的看着别人种,总不能再眼巴巴的看着别人收吧?在几次与曾祥宇交涉未果后,王某决定申请司法调解。于是,他来到南阳司法所,将事实情况说明后,司法所决定受理此案,并由南阳司法所所长x-factor亲自承办此案。

受理此案后,x所长按照惯例走访相关当事人,然而这一走访却发现,这并不是一件像起初他认为的“村霸豪夺土地”的土地纠纷,这案件里面还有隐情......土地是王某从同村村民手中转包过来的,而土地原来的主人王丹,与本案的另一位当事人曾祥宇,还有着一段并不愉快的婚史......2002年,豆蔻年华的王丹和曾祥宇坠入爱河,在同居期间生下一女,取名叫曾馨莹,正当王丹甜蜜的盘算着小两口未来美好生活的时候,他心中的白马王子曾祥宇却“马失前蹄”——因为盗窃罪,被判入狱6年。美梦破碎了,只剩下王丹一个人拉扯着曾馨莹勉强过活。眼看着孩子一天天长大,王丹瘦弱的肩膀已经很难扛起这个每况愈下的家,于是,在亲戚朋友的撮合下,2005年,王丹同同村的高某登记结婚,根据农村现行的土地政策,王丹原来在曾家的口粮地,也过继到了高家的名下。

2009年,由于高家人在外打工见到了实惠,家境也日益殷实,因此高家人决定将自家的土地对外承包一部分,于是,王丹的四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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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以后跟这孩子就一点关系没有了?”曾祥宇越想越不对劲,于是,他决定找到司法所,要向王丹索要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就抚养费的问题,王丹也有一肚子苦水。“你曾祥宇抚养馨莹的时候就知道管我要抚养费,那你入狱这6年,我王丹抚养馨莹就是‘尽义务’的事情吗?我就不需要你支付抚养费吗?”很显然,王丹对此事也有着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抚养费是应该给的,但至于给多少,不能听你曾祥宇的一面之词,应该大家坐下下来好好唠唠,再听听法律的意见...于是,x所长与双方当事人约定好时间,择日来到司法所,一起协商一下抚养费的问题。

2010年9月12日,双方当事人来到南阳司法所,在x所长的主持下,曾祥宇、王丹就女儿曾馨莹的抚养费问题展开了协商。王丹的态度是,抚养费可以给,但是,曾祥宇必须先偿清他先前欠给自己的抚养费。自曾祥宇入狱后,曾馨莹就一直由自己(王丹)抚养,因此曾祥宇应该付给她自03年起的孩子的抚养费;曾祥宇认为,他愿意先偿清欠给王丹的抚养费,但不是6年,是4年。他认为在自己入狱后,王丹仍在曾家生活过一段时间,因此自己承担抚养费应该从05年王丹改嫁算起。

一时间,双方各执一词,争执愈演愈烈,紧要关头,x所长一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一面冷静下来思索对策:此时此刻,小两口的夫妻旧情已经荡然无存,俩人眼里除了怒火根本看不到一丝包容,要想从用心理攻势实现双方的共识,几乎不可能了,那么既然情理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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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时,办案人员一定要在稳住当事人情绪、避免事态升级的前提下,敏锐捕捉当事人态度的微妙转变,相时而动,找准突破口,用最便捷、最准确、最权威的法律依据,控制局面,让法理挣脱羁绊,让理智战胜冲动;最后,拟定的协议要公平公正、便于执行。协议的提出一定是一个反复揣摩、权衡、斟酌的过程,这个协议一定是一个能够切实的维护好司法公正、切实维护好无过错公民的正当利益、切实的维护好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免遭不必要损失的动态平衡,同时,协议内容要言简意赅,切中要害,机动灵活,避免因为协议用词“模糊”,而使协议出现“执行难”的尴尬局面。

总之,在基层农村,这个人民法律知识相对贫瘠的“案件多发区”,每个案件的处理,都需要基层司法工作者付出更多的心力和汗水;同样,也是在基层农村,这个纠结在情理、民俗和法理之间的“板块活动带”,每一个案件的结案,都是司法调解在基层普法工作中树立的里程碑,这不仅化解了矛盾纠纷,更让基层群众接收到了一次法制的洗礼,对基层民主法治的建立健全,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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