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0-03-03 14:58:54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根据《经济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局属单位使用劳务队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队伍是公司经济发展的重要依靠力量,必须培育、稳定、规范。支持劳务队伍成为独立法人组织(公司),禁止与无管理能力的个体经营者进行项目或工程联合、协作。

第三条

劳务队伍,在安全生产方面必须纳入各单位管理范畴,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不允许“以包代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核工业四川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各类工程、项目劳务的承包、分包或合作。

第二章 劳务队伍的安全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在使用劳务队伍时,应与对方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专项“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界定双方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安全责任、质量责任、技术责任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

劳务队伍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信息档案。

第七条

劳务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购买工程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八条

劳务队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第九条

劳务队伍的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条

劳务队伍应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用于项目发生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未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束时如数退还风险抵押金(不计利息)。

第十一条

劳务队伍使用事故机具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或行业标准,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运转。禁止使用淘汰、报废的设备。

第十二条

劳务队伍必须明确项目或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规章制度。要承担管理、监督义务;要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四条

劳务队伍技术负责人要认真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技术工作的安全;经常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技术与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深入现场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劳务队伍安全员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组织参加各类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排除;监督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加和协助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章 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成立独立法人组织的劳务队伍,提供以下支持:

(一)对长期为公司各单位服务的法人劳务队伍,进行管理培训、安全培训、技术培训。

(二)在同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优先择用。

(三)在与公司各单位长期合作中,安全、质量、经济考核优秀的,可适当降低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纳数额。

第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按市场规则选用劳务队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经培训合格的劳务队伍中选择时,必须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报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备案,安全管理部门指派人员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

第四章 处罚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不在开工前将劳务队伍基本情况上报质安办备案的,对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同时限期要求劳务队伍上报基本情况,监督劳务队伍进行安全培训。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

第十九条

各项目未与劳务队伍签订“劳动(承包)分包合同”或“工程(承包)分包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项目经理5000元,同时限期完善。各单位分管领导发现问题不对项目经理作出处罚的,对分管领导处罚5000元。 第二十条

劳务队伍与从业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处罚劳务队伍5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劳务队伍未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劳务队伍未设专、兼职安全员或安全员无资格证的,处罚劳务队伍5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将处罚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无证上岗,按1000元/人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淘汰、报废设备的,处罚劳务队伍1万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具进入施工现场的,按50元/人·次的标准分别罚款当事人和劳务队伍。

第二十六条

劳务队伍负责人,无故不参加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会议或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提出的各项要求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处罚劳务队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的处罚权,归口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和质安办,处罚时应出具手续,罚金上缴单位财务部门,作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质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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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队伍的选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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