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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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解读报告

2010年06月23日17:46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方盈芝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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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发布: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作者:电子商务分析师 方盈芝

一、出台背景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络应用的不断成熟,电子商务产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第三方支付业务更是快速发展。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网上支付市场交易额规模达到4500亿元,同比增长71.1%,保持高速发展态势。

目前第三方支付业务已经涵盖除专为网络交易平台及网络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支付服务之外,还包括了如水电费、宽带、移动手机代缴服务等众多公共事业缴费领域、房产交易领域等。而随着合作领域的不断拓宽,通过第三方支付来进行信用卡套现、洗钱,参与境外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开始频频出现。

无数行业发展史表明,初期国家为了支持某行业的发展,总是给其提供宽松的环境,甚至对一些打擦边球、钻政策空子的行为也是睁只眼闭只眼,但发展到一定程度特别是高速发展的时期,国家有关部门就会插手进行管理,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规范、监督与管理,以保证行业继续健康发展。 为此,业内探讨已久的第三方支付“牌照”问题最终于昨日下午明朗化。为规范非金融机构的支付服务、防范市场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于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当前我国国内的第三方网络支付产品主要有PayPal(易趣公司产品)、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公司,腾讯拍拍)、易宝支付(Yeepay)、快钱(99bill)、百付宝(百度C2C)、网易宝(网易旗下),环迅支付,汇付天下等,其中用户数量最大的是PayPal和支付宝,前者主要在欧美国家流行,后者是阿里巴巴旗下产品。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即将发布的《2010年上半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监测报告》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市场份额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为支付宝、财付通、中国银联电子支付。

但随着《办法》的出台,整个第三方民营支付企业数量将骤降,行业竞争将进一步明朗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调查显示,截止到2010年6月底,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企业数量达到320家。

二、政策摘要

1、申请时间

央行表示,该规定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实施前对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该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将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即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2、申请门槛

根据办法,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亿元;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00万元。

办法对支付机构的准入门槛规定并不高: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3、服务范围

根据《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其中网络支付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办法》明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4、“许可证”时效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5年。

5、货币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

《办法》还规定,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

对于备付金,《办法》指出,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6、终止经营条例

《办法》指出,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二)有重大经营风险;(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政策解读

(一)“许可证”申请门槛将使一半企业离开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门槛的规定,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而全国300多家支付公司有一半的注册资本达不到3000万或1亿的门槛,这就要求想要在此领域立足的企业必须通过增资来获得“准生证”。

但由于支付企业的经营特殊性,市场所存在的企业数量越多,门槛越低,会导致涉及行业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出现紊乱无序现象。因此,此《办法》门槛设置并不高,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不会太大,虽有一半企业将离开,但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小企业。

而值得指出的是,关于“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条例。日前,在国内支付领域排行第四的快钱网上支付因为赌球案件被公安部通报批评。公安部通报称,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梅某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这一事件将为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敲响里警钟,也或将使快钱几年在行业积累付诸东流。

(二)非金融机构的三大类支付企业均将被监管

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数量众多,导致市场鱼龙混杂。《办法》的推出,将令第三方市场在未来一年内均处于一个重新洗牌的过程。《办法》中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主要包括网络支付、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银行卡收单以及央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的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代付等各类业态。其次是提供预付卡业务的公司。如目前销量比较大的资和信、家乐福等企业,均从事礼品卡等业务。这类企业的特点是以营利为目的,采用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还有一种是从事银行卡收单的企业。目前多家银行外包的收单业务将被纳入监管范围,他们主要是通过销售点终端(POS)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

(三)货币资金监管将得到有效控制

关于货币资金监管,作为央行核心职能之一,保持金融稳定意味着央行始终扣紧防范金融风险的弦,即使游走在金融业边缘的第三方支付业务,也不能脱离央行的视野。《办法》出台后将能有效防范两种潜在的支付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种是第三方平台公司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资金链断裂,这个钱会给法院冻结或者给人家查封等,导致支付风险。还有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去挪用到公司自己的投资或者是经营资金,那么就会导致因为这家公司经营投资失误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新兴支付手段的大量沉淀资金带来的风险,也增大了洗钱、套现、赌博、欺诈等非法活动的风险,信用卡网上套现一度成为热门话题。且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一定冲击。此次《办法》中“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明确了对支付机构的沉淀资金的可控限度。

也指出了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从而规避用户、银行、企业等各方风险。

(四)“国家队”介入将加快支付业竞争激烈化

针对第三方支付出台的专门管理办法,也与“国家队”被称为央行网银互联应用系统的“超级网银”在8月份上线紧密相关。该网银系统将接入国内多家银行自建的网银,以加快银行端的效率。而该《办法》则是央行为构建从银行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完整监管体系做足准备。

此前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便有分析道,“超级网银”推出将对对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民营企业带来非常大的冲击,对民营支付企业原本已经树立起的市场地位是一种威胁。可虽然国家队的介入,对行业有垄断的威胁,但目前民营队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实力,只要尽快采取行动,以从不同角度去抓住自己的那根救命稻草便可立足市场。

四、政策建议

《办法》的出台为行业发展创造了必要法律环境,也为个人用户的资金安全提供一些制度保障,也将处于“半阳光”状态的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完全阳光化”状态。但之后的支付企业的生存将更为激烈,其将受到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有力夹击,“完全阳光化”也即迎来了竞争的白热化。

建议一:第三方支付应加强防风险体系 避免被淘汰

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建议:第三方支付应及时“消化”《办法》所示条例,加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并非所涵盖的领域越广便能扎根越深,需要确立自身的行业竞争优势,借力打力。

在面对银行业的网上支付、国家队“超级网银”、电子商务平台自身的电子支付等多重压力的情况下,需不断提升技术、加强防风险体系、及时更新反洗钱套现体制等,推陈出新,避免被行业淘汰与监管部门重罚出局。

建议二:第三方支付企业须加强自身管理 严格按《办法》运行

对于《办法》,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认为:《办法》的有效执行仍需后续出台相关细节的监管法规,例如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办法》规定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而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账户,这时就要求支付企业要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不断进行划算和结账,会增加成本和费用,影响效率;此外还有对外资企业的从业资格、及支付公司的在具体行业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都需要考量。

建议三:企业严格《办法》规定 将在反洗钱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建议:央行将来还应参照商业银行监管模式,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本金规模限制其充值卡发卡量。比如,央行不光要规范资本金,而且资本金跟它的发卡之间应该有一个比例关系,那么我们所有的银行有负债管理,那么发卡公司,它其实是一个准货币公司,更应该对它有一个发卡的总量的控制,如果离开这一条的话,我们认为还是不够。此外,《办法》有关实名制和发票开具的规定将在虚假交易套现、反洗钱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政策盘点及名词解释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重要政策点评:

2004年年底,在国务院办公厅信息化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主持通过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阐明了发展电子商务对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提出了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还提出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具体措施。

2005年6月,央行发布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意在规范电子支付业务,规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

2006年6月,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效的避免了网上交易面临的交易的安全性问题。

2007年3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推动网上交易健康发展,逐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帮助和鼓励网上交易各参与方开展网上交易,警惕和防范交易风险。

2007年12月17日,国家商务信息化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公布了《商务部关于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出台的目的在于,希望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规范发展,引导交易参与方规范各类市场行为,是防范市场风险、化解交易矛盾、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

2008年04月24,为规范网上交易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商务部起草了《电子商务模式范》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

2008年,北京工商局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意见》,并有望被工商部门今后逐步在全国推行。

2009年4月,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出台。《通知》被视为是在为牌照发放预热。这似乎预示着国家监管部门开始真正着手加强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的监管力度。

2009年11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加快流通领域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明确了政府部门对电子商务的引导和扶持政策。提出要扶持传统流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网上市场,培育一批管理运营规范、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网络购物企业,扶持一批影响力和凝聚力较强的网上批发交易企业。

2010年6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 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自然人,应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该《办法》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旨在提高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的整体素质和市场竞争力,重点强调了网络交易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原则。

● 名词解释:

1、第三方支付:是指与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2、网上支付:是电子支付的一种形式。广义地讲,网上支付指的是客户、商家、网络银行(或第三方支付)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利用电子现金、银行卡、电子支票等支付工具通过互联网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从而完成支付的整个过程。

3、电子支付:是指从事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通过信息网络,使用安全的信息传输手段,采用数字化方式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

4、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网络化的新型经济活动,即基于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络等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活动,以实现整个商务过程的电子化、数字化和网络化,而不仅仅是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交易或流通方式。

5、B2C:按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分类,即BtoC,全称是Busine to Customer,是指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一般以网络零售业为主,主要借助于Internet开展在线销售活动。

6、C2C:按电子商务的交易对象分类,即CtoC,全称是Customer to Customer,是指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C2C特点就是大众化交易。

——以上名词定义摘选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编著的《1997-2009:中国电子商务十二年调查报告》(报告全文:http://b2b.toocle.com/zt/1997/ )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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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及其解读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加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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