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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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办法(试行)

2005-01-27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北京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140号)、《北京市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4年第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和市社保中心委托的代办机构(以下统称“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社保所”)、职介中心和区(县)人才交流中心及经批准的代理社会保险的其他中介机构(以下统称“社保代理处”)负责。

第三条本市社会保险费按照“统一征缴、一单托收”的原则,逐步实行、“资金一级流向、财务二级核算管理、业务三级经办”的模式。市社保中心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征缴及管理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社保经(代)办机构、街道社保所的业务工作;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经办与管理工作;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监督指导街道社保所及社保代理处的业务工作;街道社保所负责居民户口在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雇主和受雇人员及享受社会保险补助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社保代理处负责城镇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参加社会保险的代理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与生成

第五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采集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参保单位下发缴费基数采集通知及《北京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采集表》(表六)(以下简称“《采信表》”)或缴费基数采集软件。参保单位依据基数采集的要求如实将参保人员本人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填入《采集表》或录人采集软件并打印《采集表》,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将《采集表》和采集数据上报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第六条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生成

社保经(代)办机构于每年4月1日按有关规定生成当年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并于每年4月20日之前完成缴费基数的核对工作。

三、参保人员增减变动

第七条社保经(代)办机构每月5至25日办理参保人员增加或减少的变动手续。

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表十一),

并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表二)(新参保人员还须身份证复印件)或《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或《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进-1)、《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及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增加手续。

参保单位办理参保人员减少时,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表》(表十二)并附相关材料,社保经(代)办机构根据减少原因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证明》(表二十二)、《北京市社会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表二十二-1)、《北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退休清算单》(表二十三-1)、《北京市社会保险一次性领取清算单》(表二十三-2)、《北京市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算单》(表二十三-3),并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的减少手续。

四、月报征缴

第八条缴费月报的生成

缴费月报的生成原则上采取“自动生成”方式。社保经(代)办机构依据参保单位的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进行相应业务处理后,生成当月月报数据。对于连续全额欠缴社会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参保单位,可要求其采取每月按时进行缴费月报“主动申报”方式,到期仍未申报的不予生成当月月报。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于每月28日前根据参保单位完成人员增减变动后的情况生成当月《北京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月报表》(表七)并进行业务核对。

征缴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后进行月报汇总,于每月31日前将《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和单位缴费数据转同级财务,同时进行结账处理,并将《北京市社会保险月报收缴汇总表》(表九)报市社保中心业务部门。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的月报征收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于每月1日根据同级业务转财务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收缴月报核对表》(表八)对社会保障费应缴数据进行核对,并对参保单位的收款方式进行处理后:

(一)采取银行扣款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生成银行扣款的信息并填报《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同时传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采用现金、支票、托收等零星缴费方式的参保单位每月20日前将本月应缴款项足额上缴到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

二、每月1日前,参保单位必须将应缴社会保险费足额存入到缴费专户。2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对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上传的银行扣款数据与《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进行核对汇总后,打印出《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汇总核对表》(表二十六)及扣款信息传递给市中心财务岗,财务岗进行核对后,打印《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并将《市社保中心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七)和社会保险费扣款信息传递给银行进行扣款处理。

银行对社会保险费进行首次扣款后,将收到的社会保险基金于每月3日按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险种顺序进行分账处理,将扣款信息和《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表》(传市中心)返传至市社保中心财务岗。同时,为已扣款成功的参保单位提供银行收款单据。

三、社保中心财务每月4日将银行返回的首次扣款信息读入系统,对已足额扣款的参保单位进行回款处理,对未足额扣款的单位形成未到信息,并生成、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

八),并将其传递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信息系统根据回款情况自动对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进行记录。

市社保中心收缴岗将收到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核对单》(财表八)与系统数据进行核对后,生成并打印《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加盖市社保中心收缴业务章后传递至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岗。

四、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根据市社保中心提供的《市社保中心社会保险费银行扣款到位通知单》(表二十七)(一式三份)核对系统返回的数据,各险种财务人员对已扣款单位分别进行财务处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社会保险费未足额扣款到位的参保单位进行基金催缴,并根据催缴情况重新确定参保单位当月的还款日期和收款方式并转同级财务:

(一)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处理再次扣款信息的操作流程同月报首次扣款流程。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的截止日期为每月20日。

(二)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每月20日之前将参保单位实际缴费确认到位后,进行财务回款处理。

六、每月末社保经(代)机构财务人员在财务结账之后,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月报收缴到位及欠缴汇总表》(财表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收缴岗。系统自动将当月未到位数据转为欠缴信息。

五、基金补缴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补缴

参保单位及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时,可选择银行扣款或零星缴费的收缴方式进行补缴,应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式三份,并附补缴情况说明,其中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养老保险补缴还需携带相关审批材料。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复核后,录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生成补缴汇总信息,与参保单位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核对一致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收款处理。

对采取银行扣款方式补缴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定期将《社保经(代)办机构银行扣款信息核对表》(财表六)及扣款信息上传市社保中心收缴岗进行扣款(补缴扣款工作流程与月报扣款工作流程相同)。对扣款不成功的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对于零星缴费的参保单位,经(代)办机构财务部门每月20日前确认当月补缴金额到位后,及时进行回款处理。对未收缴到位的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自动将该单位此笔补缴记录予以注销,该单位需重新办理补缴手续。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每月1日依据医疗保险业务转来的本月应收月报人员情况,确定自谋职业、大龄下岗、弹性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应缴金额,并足额收取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费。每月12日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根据本月实收金额,确认其个人缴费到位后,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1)一式两份及《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一式六份交

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

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医疗保险业务人员对《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一1)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审核无误后签章,将一份明细及汇总表自留,一份汇总表交医疗保险财务,其余的一份明细及四份汇总表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征缴业务人员录入明细(不含医疗保险数据)并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一1)(不含医疗保险数据)之后,由业务人员依据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含医疗保险数据)对生成的汇总进行修正(将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中的医疗保险数据录入汇总表)。业务人员将明细表和汇总表各自留一份,并将签章后的三份汇总表及修正后的汇总数据(含养老、失业、医疗)转同级财务。

财务人员按上述补缴操作办法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向街道社保所和各区(县)职介中心收缴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个人缴费部分,财务人员确认基金收缴到位后,将三份汇总表分别签章确认,其中两份作为失业财务记账依据,另一份作为养老记账依据,并同时将已确认的收款数据一并转失业财务,由其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1)将此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划入基金收入户,并且再将此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金(医疗保险部分)由失业基金支出户拨入医疗保险收入户。

依据《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4年第148号)的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的补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依据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补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自谋职业人员补缴:

一、对于新参统人员,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

二、对于京劳社养发[2004]78号文实施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从现参统单位转移至需补缴的社保代理处,社保代理处通过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农转自(非)补缴明细表》(表四一3)、《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进行补缴,补缴后再转回现参统单位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到位汇总表》(财表三)并报送给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六、欠费处理

第十一条归还欠款

一、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基金还款手续时可选择银行扣款、现金或支票方式。应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表》(表十)一式两份,经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核对、录入后自留一份,并将另一份签字后转同级财务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款到位后,财务人员进行回款处理,系统自动对个人缴费情况进行记录;对采用零星缴费方式收款未到位的参保单位,财务人员要及时做退票处理。系统将自动对该单位银行扣款未成功的和已做退票处理的还欠记录进行注销。参保单位还欠费必须按照填报的《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费单位还款表》(表十)的金额进行足额还款。银行扣款与零星缴费的具体操作模式同月报操作模式。

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社保经(代)办机构财务人员汇总生成《北京市社会保险费欠缴单位还款到位汇总

表》(财表二),并报送至市社保中心收缴岗。

二、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进行催缴;对无法落实还欠的参保单位,将其信息传送给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催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社会保险稽核部门将其信息转送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缴费记录

第十二条缴费记录

社保经(代)办机构负责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按规定记录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缴费核对

社保经(代)办机构每年向参保人员提供一次上年《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缴

费信息对账单》(表二十四)。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可查询缴费记录。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应当每年初向本单位参保人员公布单位上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八、其他项目收入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基金的其他项目收入

社保经(代)办机构发生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滞纳金收入、三资留存、沉淀基金、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他收入等项目收入时,财务人员每月22日财务结账后填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其他项目收人(支出)汇总表》(财表四)并报送市社保中心财务岗。

九、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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