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3-02 18:19:51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须知(2012-3-12)
一、注意事项
(一)所有复印件均须验证原件。
(二)如申请人姓名与附件不符,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证明)。
(三)提取额度不超过己付房款或当期已偿还贷款本息及提取人账户余额。
(四)属异地购房或异地偿还购房贷款的,须提供本人或配偶当前在异地的工作或户籍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咨询电话:0771-5595312;中心网站业务咨询电话:0771-5755682;信息自动查询电话:16822333;
网址及表格下载 :http://。
(六)我中心业务办公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二楼。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单位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1份;
(二)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按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同用途,须另外提供如下材料:
1.属偿还购房贷款的(还清贷款1年内),提供:
(1)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l份;
(2)近期银行还款对账单原件1份(加盖银行业务章)。
在我中心贷款的,以上两项可免。
2.属购买单位住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协议)复印件1份;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 l 份(1年内);
(3)购房人为建房单位职工的证明;
(4)属购买房改房的,提供房改部门评估表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1年内);
(5)属集资建房的,批文超5年的提供《全额集资住房实际交款计算表》或房产证复印件1份(1年内),5年内的提供批文复印件1份;
(6)属市场运作建房的,提供区房改办同意提取人所在单位市场运作建房的批文复印件1份;
(7)属危旧房改造的,提供危旧房改造批文及购房职工的准购证复印件各1份。
3.属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政府开发的经济适用房的,提供:
(1)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契约)复印件1份;
(2)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复印件1份;
(3)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1年内);
(4)二手房提供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1年内)及契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各l份。
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指南(2011-3-28)
一、申请贷款对象
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广西区内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含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提前办理退休但按规定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贷款前6个月需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能提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相关材料,支付相应比例的首付款,同意用所购建的住房进行抵押。
(四)购买一手住房的,可在备案并付清首付款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可在过户完毕并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一年内提出贷款申请;自建住房的,需报建手续齐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自领证后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五)购买普通商品房、自建住房的,需楼房封顶方可发放贷款;购买单位房(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危旧房改房改造住房)的,8层以下的建筑需建出地面方可申请贷款,8层以上的建筑需建至地面以上3~4层方可申请贷款。
三、申请贷款程序
(一)借款人向中心服务窗口提交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应的证明文件材料。经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中心自受理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
(二)获准贷款的借款人自接到受委托银行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并由受委托银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同一房产不得重复抵押),同时自愿办理住房抵押综合保险。
(三)中心审核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由抵押登记机关开具的抵押登记证明,符合放款条件的由中心划转贷款至受委托银行。
(四)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四、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月还款额
(一)贷款额度。购买商品房、单位房(包括房改房、集资房、市场运作房、危旧房改房改造住房)的,套型建设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次贷款额度限于购房总价款的80%以内,套型建设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次贷款额度限于购房总价款的70%以内;二手房、自建房贷款首次贷款额度限于购房总价款的70%以内(二手房房价以交易价与评估价从低原则计算确认);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如资金缺口超过40万元的,超出部分可申请组合贷款。商品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必须等于购房总价;单位住房首付款加贷款金额可小于或等于购房总价。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减现有年龄,如借款人有需要贷款期限可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不超过30年。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为抵押房产的房龄加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三)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利率执行。
(四)月还款额。月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收入的50%。
五、办理贷款相关费用
中心不收取费用,受委托贷款银行收取《借款合同》工本费,抵押登记机关收取抵押登记费用。
六、办公地址、电话、网址
(一)中心地址:南宁市东葛路107号林海大厦十楼。
(二)驻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服务窗口地址:南宁市怡宾路6号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79至81号窗口。
(三)贷款业务咨询电话:0771-5595319。
(四)中心网址:.
七、相关业务联系单位、电话
(一)住房保险业务咨询电话。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0771-552028
3、5530521。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0771-53550
58、5324189。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支公司:0771-2097183转800
2、2097193。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0771-575578
9、5755765。
(二)受委托贷款银行电话。
建行南宁市园湖支行:0771-5885930。工行南宁市民族支行:0771-5867450。
农行南宁市古城支行:0771-5681667。交行南宁市东葛支行:0771-5892290。
中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0771—2879443。广西北部湾银行营业部:0771—6115248。
八、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个人申请资料。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申请审批表原件3份
借款人身份证件(双面复印) 复印件4份
配偶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双面复印) 复印件3份
借款人及配偶户口簿本人登记页 复印件各2份
借款人及其他共有人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判决书复印件2份 借款人及配偶经济收入证明原件各2份
(二)所购房屋及相关资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
购房首期交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3份
购房合同 共3份(原件2份,复印件1份)
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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