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2020-04-05 来源:承诺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

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证件号码 ,为(单位名称: )的职工。现以租房之事由申请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

本人保证提取住房公积金所依据的租赁合同、租房发票等相关资料和租赁行为都是真实的、合法的,且现正租住于租房合同所示的房屋中,并自愿随时接受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工作人员的上门核查。如有任何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退还所提取的全部款项。

职工本人签名:

二○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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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说明

1.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我校参加公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购房人员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如果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等到贷款办理完毕后才能办理。

2.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职工个人账户扣除最近六个月缴存数后的余额或购房支出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示例:某职工夫妻双方共有住房公积金余额12万元,双方最近六个月缴存数为2万元,则可提取最高10万元;但如果只交了购房款6万元,则只能提取6万元。以购房名义取住房公积金,只能享受一次。如果教职工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数数超过已交购房款,计划尽可能提取更多金额,可先到财务处缴交购房款再行提取。

3.单位提交单位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档。

4.提取准备材料:个人准购证(基建处负责)、与单位签订的《缴交购房款的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有效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或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5.办理流程:个人自行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打印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单,到财务处梁春典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或自行下载打印填好交梁春典审核盖章),带齐个人需准备材料,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资金正式到学校账户后,财务处通知办理签领手续,可退回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做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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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服务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3、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专用卡等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包括:

(1)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原件;以后以同一套住房手续提取时,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原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5、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开具付款支票—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6、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实地核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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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提取公积金流程是什么?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提取公积金需要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一、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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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问答

一、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九)其他可以提取情形:

1、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4、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5、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带哪些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或发票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提取时限契税完税凭证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3、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全额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从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

4、拆迁安置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

5、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单位统一办理,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从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家庭成员提取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由单位一并办理。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7、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县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

(二)住房贷款结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最后一次还款付息现金缴款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本息证明,提取时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有两种还贷方式:一是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二是在保留一定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基础上(贷款余额的1/15),用账户内的公积金逐月还贷。

1、借款人申请签约提取还贷或直接提取还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本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

(2)签约贷款账户必须与受托银行建立委托代扣关系;

(3)签约公积金账户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且该账户没有被冻结,所在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只能有一笔贷款被签约;

(5)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的30日后即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但在签约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过程中不能申请直接提取还贷;

(6)签约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在保留贷款余额的1/15以外根据住房公积金余额除以当期月还款额计算出签约期数;选择直接提取还贷的每人每次不低于1000元,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2、办理直接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凭户口本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身份证申请;办理签约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凭身份证申请。

3、签约提取还贷的办理,当日签约次日生效;签约期间“中心”

将于每月代扣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划,用于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如签约人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将从转移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签约期满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续约手续,如需提前终止合约,签约当事人凭身份证申请办理,合约终止后应按合同约定计划的还款额按月还款。

4、直接提取还贷后,视同提前还款,应继续按合同约定计划还款额按月还款,也可重新约定月还款额。

(四)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本人的学校毕业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备案的租房协议、当年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发票,结婚证或户口簿,非同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户籍证明。

涉及多人合租的,应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五)职工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不能提供退休证或审批表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六)户口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迁移证明。

(七)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赠证明。

(九)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凭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办理

单位销户手续。

(十)其他情形提取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户口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

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应提供身份关系证明;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生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5、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是否应亲自到场办理,其他人可否代办?

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非同户籍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提取申请人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将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

代办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作为代办人的,应提供本

人身份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账户后支付给职工,不得直接提取现金;若代办人为其他关系人的,须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办哪些具体程序?

答: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印章。

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向“中心”经办部门提出申请。“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能当场办理,即收即办。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已审批提取的,申请人应持“中心”的提取凭证、身份证等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逾期应重新申请。

推荐第6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购买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

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

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

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1、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如下材料:

(1)契税完税票、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2)居民身份证;

2、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承包合同;

(5)经审价部门审定的建房预决算书;

(6)居民身份证;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经审价部门审定的预决算书;

(3)施工承包合同;

(4)居民身份证;

4、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最后一次还款清单;

(2)居民身份证;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需提供如下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居民身份证;

6、与单位终止劳务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务合同的证明;

(2)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签定证明或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说明及相关部门证明、经济损失证明;

(3)居民身份证;

7、非本市户口职工或农民与单位终止劳务关系后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务关系证明;

(2)本人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

提取条件: 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至申请提取日止)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况,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一年期限内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提取范围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购房时间不超过一年(以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开工后一年内允许提取一次;

3、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一年内允许提取一次;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清全部贷款后半年内,可办理一次提取;

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或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地区工作或考研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9、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0、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你找个租房公司,让他们帮你做个租房合同,并且开房租发票,当然你要缴纳发票的金额税的,一般在合同金额的3-5%之间。 具体你和房租中介公司谈。 然后拿这个给公司人事部门他们会帮你去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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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07 查看次数:39153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

(二)、

(三)、

(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三)、

(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前款第

(六)项规定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推荐第8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1、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备注:装修房子作为享受性消费,是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2、提取手续

提供材料:

(1)一次性付款购房: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的全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储蓄帐号(联名卡复印件);

(2)贷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本人身份证(三种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储蓄帐号;

(3)二手房:除(1)、(2)外,还需要额外提供以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4)危改回迁房:除(1)、(2)外,还需要额外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填写表格:

填写提取记录单,然后由单位经办人到缴存管理部办理审核,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管理部会将提取金额打到个人提供的帐户上。

备注:

(1)购买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最多每年提取一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用房并且使用贷款的,可每季度提取一次。

(2)初次提取需要提供一系列对应的材料,再次提取时只需提取上一次提取的记录单,身份证即可。

3、帐户查询

员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系统查询余额; 或拨打96155语音查询系统完成公积金查询,修改密码(初始密码为个人登记号后六位数,遇“x”向左移一位,依次类推;各人登记号即联名卡面最下方20位数字)。

4、夫妻双方一人买房或共同买方,主购房人(房产证上名字写在最左方的人)需要先办理公积金支取,另一方除准备(1)、(2)的材料外,另需准备主购房人支取记录单,结婚证,并交由自己所在公司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支取。

5、公积金贷款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1)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2)本人所在单位经管理中心审批处于缓缴状态,但本人满足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12个

月(含)以上,且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3)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人员。

6、房屋性质要求:主体结构已经封顶的商品房期房、商品房现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二手房。

7、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

由房屋坐落位置决定,与所在单位缴纳公积金的管理部无关。

(1)房子在城八区:原则上到位于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三区18号楼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提出贷款申请。

(2)房子在各郊区县的,在房屋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贷款申请。

(3)如果所购房屋属于指定集中办理的项目,应在指定的受理部门提出申请。

8、利率(2007年9月15日利率)

贷款期限1-5年期6-30年期

类别公积金商业银行下限公积金商业银行下限 年利率%4.776.55.226.66

每一次利息调整,对于该日期之前发放的贷款,都会从下一年的一月一日起执行新的利率。

9、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首付款及贷款额度

(1)单笔最高额度为60万。另外根据《个人信用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贷款额度可以有小额的调整。

(2)买第二栋自住房子的,需要先把第一笔贷款还清,才能申请新的贷款。

(3)房子面积〉90㎡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屋评估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俄为准)的70%;

房子面积〈=90㎡的,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屋评估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俄为准)的90%;房屋性质为菲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房屋评估值或实际购房款(以两者中较低俄为准)的80%;

(4)首付款=总购房款—贷款金额

注:夫妻双方无论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购房,都应该夫妻双方共同提出贷款申请。

10、担保

三种担保形式: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即担保中心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 采用担保中心担保的方式,借款人将按照其申请贷款额度千分之五的标准支付担保服务费。 注:办完担保后,应仔细阅读〈借款合同〉和偿还贷款的有关材料,并且及时还款。

推荐第9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20、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3)租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

依照上述1-3项提取的,提取金额保留到十位整数;依照4-10项提取的,需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若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不足时,对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时,需提供产权证明(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及上述有关证明材料。

21、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经单位盖章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三份)、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及以下证明材料: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购买一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或预售契约)、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买二手楼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征地补偿购买增大住房面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购买增大住房面积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首次提取时,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用地证明(或房地产权证)、镇(乡)以上规划部门同意建房的批文、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城建部门同意翻建的批文、房地产权证、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镇(乡)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地产权证、修缮费用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租房自住的,首次提取时,提供租赁合同(指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或与单位签订的公房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后提取时,提供《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5)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市级以上医院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出境定居的,提供签证和护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8)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份。

(9)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0)失业(或下岗)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失业(或下岗)12个月以上的,提供失业证(或下岗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需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法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2、应在什么时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的,在支付房款后两年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额达到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贷款本息之和。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批文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且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4)租房自住的,在租赁合同期内提出申请,以后每半年提取一次,至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达到实际支付的房租。

23、职工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领取并填写提取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审核手续。

24、职工可否委托单位代为办理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有困难的,经职工自愿委托,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可由单位代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具体程序如下:

(1)单位申请集体办理提取手续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一式两份,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上加具意见并盖章,一份退单位留存,一份开户银行留存。 (2)单位代办提取手续时,持由开户银行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并提供单位加具意见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明细表》一式四联、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申请提取公积金职工的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及须提供的证明材料一览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开户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手续。

25、职工可否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但需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职工本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6、集中封存管理的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1)“集中封存户”中的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不需要单位盖章外,其他按现行提取规定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到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

(2)挂在原单位名下集中封存的职工(即转入集中封存时未能提供身份证的职工)办理提取手续时,还需提供曾是原单位职工的证明(以下任意一项: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证明、街道或者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职工持上述材料向集中封存的银行网点提出转移申请,经审核无误后,银行经办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27、职工大修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可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规定,大修自住住房才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即产权归职工所有。承租的住房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大修,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8、大修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根据《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都不可以提取。

29、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广州市以外的地区工作,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户口迁出广州市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广州市户口职工到外地工作,户口没有迁出广州市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30、非广州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否支取住房公积金?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公积金管委会[2003]1号)规定,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支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3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房屋的,其家庭成员可否提取各自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解释,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32、申请核发《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条件是什么?该证有什么作用?

申请条件: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者租房自住的,办理第一次审核后,由开户银行发给《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以后每半年提取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后,持《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提取手续即可。

《登记证》的作用主要有:第一,方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第二,严格控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度不超过该住房消费总额度。

33、登记证的发放原则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各自按规定核发本行(本行指承办银行,下同)范围使用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在本行内,每一本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若已凭购房合同申请了登记证,则以后换发的房地产证不能再申请登记证。若一个职工购买(租赁)多套住房,则每套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或租房合同)对应一本登记证,一个人可拥有多本登记证。

34、联名购房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原则上由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联名第一顺序人提出申请。房屋产权共有人及配偶为《登记证》的共同拥有人,在第一顺序人领取《登记证》后,可凭《登记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或实际支付的首期房款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35、第一顺序人未在广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包括在外地、番禺、增城、花都、从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铁路、部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没有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由谁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合同联名的第二顺序人提出申请,依次类推。申请人到开户行提出申请时,需提供另一家公积金承办银行出具的《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例如:申请人在建行开户缴存公积金的,需到工行开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36、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

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其他联名人为共同提取人。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需分别向两家承办银行申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若合同联名的第一顺序人不在本行开户,则需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后,取合同(或房地产证)中的第二顺序人,由其开户银行核定,依次类推。

37、如何核定《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可提取的总金额? ①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手楼,按照购房合同中房屋的成交价金额; 二手楼,按照完税契证上的评估价金额;

征地拆迁补偿面积,按照补偿协议中的付款金额。 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首期付款+每月供款额*供款月数;

等额本金还款:成交价+贷款金额*月利率*(供款月数+1)/2。 利率变动引起供款额的变化,不调整已核定的提取总额。 ③租房:月租*租赁月数。

38、共同提取人不在同一家承办银行的,如何核定可提取金额?

共同提取人都在一家承办银行开户时,可共同使用可提取总金额,无需划分额度。 对于共同提取人存在非同一承办银行开户的情况时,由“户名”的开户银行先审核可提取总金额,由提取人确定在该承办银行开户的共同提取人的可提取金额,剩余的额度则作为他行核发登记证的可提取金额。该银行核准后向他行出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情况证明》。

39、丢失提取登记证的,如何申请补发?

若丢失提取登记证,登记证的“户主”需要提供身份证,到登记证的核发银行申请补发新的登记证,在系统中注销原登记证。

推荐第10篇: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住房公积金说明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有正规合同(房管中心备案专用章)的,付款一年内,凭以下证件,可一次性提取付款当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1、购房合同(原件加复印件)

2、首付款收据(原件加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二、购买二手房,有房产证及完税发票的,付款一年内,凭以下证件,可一次性提取付款当月以前的住房公积金:

1、房产证(原件加复印件)

2、完税发票(原件加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三、购房后贷款者,还款一周年后,凭以下证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1、购房合同(原件)

2、贷款合同(原件加复印件)

3、当月还款对账清单(每月10日前到还款银行开具)

4、本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四、若购房合同、房产证、贷款合同为配偶姓名,除以上证件外,须加以下证件:

1、结婚证(原件加复印件)

2、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作调动,在本市者,可转移住房公积金;调出本市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凭以下证件:

1、调令(复印件)

2、调入单位证明,(公积金开户银行全称,20位的6字头的单位账号)

3、本人身份证(原件加复印件)

五、上交资料时间:每月20日前的周二上午(寒暑假除外),电话24466。

兰炼总校

2011.06.02

第11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1、住房公积金查询:本人带身份证到金融街东区E4开发区社保分中心或天津市小白楼泰达大厦16层办事处查询。

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报范围及所需材料:

(1)申报范围:

①.购房、建房、大修私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②.贷款购房的;

③.退休、户口迁出本市或到国外定居或死亡的;

④.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⑤.失业职工失业满两年或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开发区满两年的;

⑥.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⑦.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的;

⑧.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⑨.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死、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性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住院治疗的;

⑩.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所需材料

①.购房合同、房产证、购房发票、完税契税证、身份证;区县级规划、土地等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证或者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建房时所购材料的有效发票、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区县级房管部门批准的大修鉴定证明、修房所购材料的有效发票、本人身份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住房调剂协议书或者置换单、身份证、置换发票或者有效收据;

②.购房合同、房产证、借款合同、还款凭证、购房发票、完税契税证、贷款银行提供每月还款凭证、身份证(如果是等额本金还款,还需要提供还款计划书)、有提前偿还贷款的,需提供提前还款的凭证以及提前还贷后变更的每月还款凭证。如属于一次性还清贷款的还须提供一次性还贷凭证;

③.退休证或者户口迁移证、身份证;护照、移民证或者绿卡、户口注销证明;

④.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区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书、身份证;

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身份证、档案所在地开出的失业满两年未就业的证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或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

⑥.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养老关系转移单、身份证;

⑦.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证明、身份证、户口本。

⑧.就失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⑨.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资料:

市医保定点医院或医保机构认可的外省市医院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在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就医的,提供加盖就诊医院医疗保险证明专用章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申请支付审核单》或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用收据》(红联)

在未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就医的,还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并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的《诊断

证明书》;加盖就诊医院收费印章的《天津市医疗机构住院专供收据》(红联)或其他医疗单位住院票据。

⑩.到本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开户或缴存证明。

特别提示:申报范围1-10项与所需材料1-10项一一对应!

3、注意事项

(1)2002年4月1日前购房的,可以不提供完税契税证,但购二手房无有效发票的,仍然需要提供;

(2)若为配偶购房的,需要提供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

(3)还款凭证只能使用一次。

4、办事须知

(1)每月20日以前办理,公休日及每星期五下午不办公;

(2)由单位经办人员统一代职工办理;离职人员由本人办理或其配偶持证明文件可以代办。

5、办公地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南海路23号农业银行金融超市一楼

6、办公电话:6629941666299336

第12篇:提取公积金承诺书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我叫 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的职工,因______________ (1购建房屋;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3自住房屋房租超过家庭月收入15%以上部分的;4家庭成员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5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并承诺所提供资料完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申请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第13篇: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知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金帐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金帐户内部分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支付自 住房房租超出家庭收入的 15%以上的;

(四)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 公积金帐户封存 3 年以上的;

(五)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 1 2 个月内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下列情形,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装修、装饰、中修、小修自住住房的。

四、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提取时需提供的资料: 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 印件、住房公积金存折、银行存折、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离、退休: 离、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及复印件。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在产权处有备案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产权处出具的备案登记证、购房 的前期付款税务发票及复印件。职工购买现有商品房、经济 适用房的,还须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及复 印件。

2、职工合伙建房、集资建房的,须提供县级以上职能 部门的建房立项批复、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建房方案、集资花名册等证件及复印件。

3、职工购买私产房、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 合同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完 税证明等资料及复印件。

4、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土地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5、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危房鉴 定书、房屋权属证明和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6、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 系的,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证明和市 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 件。

7、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户口迁出证明和出国、出境护照及复印件。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离开本市的, 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

8、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 (户籍注销) 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9、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偿还购房贷款凭证及复印件。

购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职工因购买自住 住房在商业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贷款。

10、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 供《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凭证及复印件。

1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再就业,住房公积金账 户封存 3 年以上的,提供身份证、刑事判决书、买断工龄协 议书、原工作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所在居委会出 具的未重新就业书面证明等证件、资料。

12、职工调动工作的,提供调动工作相关证明和接收单 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账号。 职工调离本省的, 提供工作调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 迁移证明。

五、其它事项: 其它事项:

(一)职工在申请提取时,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 住住房超过 12 个月以上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职工每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次, 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因特殊情况需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受托人应提供经委托人签署并经委托人所在单位签章的授 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并 提供委托人的银行存款帐户,由市中心(或管理部)将资金 转入委托人个人帐户。

六、提取业务流程: 提取业务流程: 提取人持提取资料→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提取审批→ 提取审核→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应按照市中心批准的提取 金额将资金转帐至职工个人银行帐户、住房贷款还款帐户 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 内均可办理(周一上午和周五下午业务学习时间除外)

第14篇: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xx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书

本人(即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是单位职工,现需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本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特委托(身份证号码:)前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原因),并携带提取资料原件、复印件以及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在本委托书授权范围内,被委托人的行为视同本人行为,其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提取金额请转至委托人账户: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委托人(签名):被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单位审核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第15篇:灵璧县住房公积金提取

灵璧县住房公积金提取(销户)申请

灵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工作单位, 因原因,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并销户),请给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帐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日 期:

单位核实:(公章)

经办人:

日期:

第16篇: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

宁波:适婚青年购首套房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

东方热线·快讯 | 来源2011-8-11 8:36:31宁波日报

宁波日报讯 适婚年龄人员购买首套房,其父母住房公积金也可申请提取了。昨天,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同意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要求将已至法定婚龄购房人的父母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人范围的请示》。

目前,不少适婚年龄青年因为工作时间短,资金积累较少,面临购房资金紧缺的问题。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切实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的住房需求,解决购买自住住房资金困难,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希望将“已至法定结婚年龄的购房人父母纳入公积金提取人范围的要求。”即购房人已至法定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且购买的是首套自住住房时,允许提取其父母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经过研究,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其已至法定婚龄子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

据悉,提取所需资料及可提取金额均按《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7篇:江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江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购房提取

购买本地(包含无锡市区、江阴市、宜兴市,下同)商品房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首付款发票;购买本地二手房、非本地商品房或二手房提供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支取金额为合同签订日期或产权建立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二、建房提取

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规划许可证》。

支取金额为《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日期顺延一年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三、大修住房提取

1、经城建管理部门批准的大修证明(自建私房)或经江阴市物业管理中心认定的房改房、商品房《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

2、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支取金额为大修证明签发日期的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或《大修住房费用分摊表》明确的应由职工个人承担的大修理费用金额。如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低于职工个人大修理费用分摊额,按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

注:职工凭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次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房屋大修管理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外,还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根据房屋完损等级出具的建议房屋大修的证明。

四、还贷提取

1、购房贷款合同。

2、本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3、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的还款明细(加盖银行业务章)。

注意事项:

1、偿还购房贷款的公积金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2、每年办理一次,再次办理须在银行进行提前还贷一年后。

五、支付房租提取

(一)、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提取

1、本人的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指全日制初、高中,大、中专,本科及本科以上学校的毕业证书)。

2、本人名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与他人共同租赁居住的,应提供与合租人共同商定的各自负担房租金额的书面依据。

3、《江苏省江阴市租赁收入发票》。

4、单位出具的新就业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月工资收入证明。

5、本市常住户口的,需提供本人的户口簿及户籍所在地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情况证明指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支取额为本人月工资性收入减去江阴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或家庭成员月均工资性收入减去江阴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50%)后与月应支付房租金的负差额,但不得超过本人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量(或家庭人员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总量)。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按本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

1、曾购房贷款、偿还购房贷款,购房、大修住房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2、在住房公积金收缴部门所属的行政区域内有其他住房,且与工作所在地不超过15公里的。新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年不得超过四次。

(二)、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比例支取

1、本人名下的《房屋租赁合同》。

2、同户家庭成员由其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江阴市公有住房租金收据》或《江苏省江阴市租赁收入发票》

支取金额=(月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0%)×已交付房租月数(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六、离、退休提取

离、退休证。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调离本市提取

1、与本市公积金缴存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证明。

2、户口迁移证明或外地户籍证明(二代身份证上地址为无锡地区以外不需提供)。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出境定居提取

经公安部门批准的出境定居证明。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劳动部门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或民政部门签发的残疾证。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男职工年满45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提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职工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提取

职工本人的《江阴市特困职工优惠证》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每季度办理一次)。

十二、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诊断证明(重大疾病的确认参照医疗保险中的有关规定,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医疗缴费依据。

3、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支取金额为不超过个人医药费自理部分的公积金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十三、职工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提取(如车祸、火灾、意外人生伤害等)。

1、由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重大突发事件证明(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期为一年)。

2、单位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支取金额为遭遇重大突发事件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十四、职工连续失业满三年且未再就业提取

就业失业登记证。

支取金额为申请之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留存百元以下的所有余额)。

十五、职工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1、本人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已经凭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体工商户不再参照本规定执行)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六、职工被判处刑罚提取

法院判决书。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七、职工死亡提取

1、职工死亡证明。

2、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3、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必须同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支取手续。因特殊情况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能同时到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授权书)。

为方便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死亡职工所在单位可委派指定的经办人(携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职工死亡证明)向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划入单位银行存款账户的手续,然后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向单位办理支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手续。

支取金额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包括利息),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注:

1、申请人除按规定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无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支取申请单》(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如代领则需同时提供申请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

2、申请人配偶和同户(户口座落一致)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依据以上

一、

二、

三、

四、

五、十

一、十

二、十三提取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或户口簿。

3、以上提供资料,均需是原件。

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输入住房公积金对账卡密码,密码如有遗忘,只能由本人凭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对账卡查询,任何人不得代为查询。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提取参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执行。

委托还贷业务:

一、公积金贷款委托还贷

1、购房借款人本人身份证。

2、购房借款人配偶办理该项业务时,需提供身份证、婚姻证明。

二、商业性住房贷款委托还贷(工行、农行、建行、中行、交行、江苏银行、中信银行)

1、购房借款人本人身份证、住房贷款合同。

2、购房借款人配偶办理该项业务时,需提供身份证、住房贷款合同、婚姻证明。委托还贷注意事项:

1、逐年还贷:每年5月或11月自动划转偿还贷款本息,划款金额不得超过剩余贷款本息之和(2014年4月1日起可选择任意月份)。

2、逐月还贷: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不包括新职工住房补贴)中必须保留逐月还贷委托协议签订之日前,最近一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实缴额的12倍的余额。

3、委托还贷的申请和撤销都必须由本人办理。

第18篇: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X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XXX,男,XXXX年XX月出生,现年XX岁,家住XXX镇XX口村X组,系XXXXX学校教师,我于2013年12月退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人已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特向X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望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第19篇: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借款申请

借款人填写《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并将所需的材料交住房公积金贷款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向借款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料收件回执》。

二、银行审查

受托银行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根据借款人的购房套数、信用状况、还贷能力及公积金缴交情况等因素确定贷款金额及年限,并在《三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

三、中心审批

受托银行将审核后的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信息、证明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市)管理部(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按规定时限审核完毕,并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贷款的,中心应告知借款人不准予贷款的原因。

四、签订合同

经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受托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五、办理担保手续

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的房产需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将有价证券核押后由中心收押保管;以住房公积金提供担保的,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在借款人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前,不得支取、使用。

六、办理划款手续

贷款手续办理完毕,中心在借款合同约定贷款之日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账户内。受托银行于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方式发放贷款。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3、一次性还清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4、在本市工作地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

6、因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因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

8、离休或退休;

9、调离本省;

10、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11、企业经法院裁决破产后未再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12、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

13、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经单位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申请表及支取凭证;

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存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办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符合夫妻双方提取条件的,提供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商品房购销合同备案信息表(或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动产统一发票)及备案后的商品房合同;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购买契约、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交纳过户手续费、土地出让金等发票;

3、购买房改房、单位集资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房价计算表(或购房正式发票或收据)、有权单位出具的集资批文;

4、购买拆迁返还房的,提供城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原房屋所有权证);

5、购买拍卖房的,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交纳成交佣金(保证金)发票;

6、建造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私人建房许可证)、工程预结算书(或各项支出正式发票)

7、翻建住房的,提供翻建住房规划许可证、工程预决算书(或各项支出正式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8、大修自住房的,提供市、县危房鉴定委员会出具的B、C、D级危房鉴定证明书及复印件、工程预决算书(或各项支出正式发票)、房屋所有权证;

9、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申请书(或还款计划书)、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

10、职工一次性归还本市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商业性住房借款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一次性还款证明和最近六个月的还款明细表、房屋所有权证;

11、在本市租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20%的,提供工作所在地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有效的房屋发票及复印件、家庭工资收入证明、工作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证明租房年度无房的证明)、结婚证;

12、享受生活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13、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一至四级)伤、残鉴定表、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

14、职工因本人、配偶及其父母、子女发生特殊病症,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肝、肾、心脏)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和十二种重病、大病病病病历(或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并经当地医保中心确认的特殊病症审批表)和医疗费用发票、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材料、乡镇以

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证明;

15、因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乡镇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间、地点、损失情况证明原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

16、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17、调离本身的,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调离本省调令;

1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失业证(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19、经法院裁决破产企业职工,未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法院破产裁定书;

20、出国、出境定居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和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国、出境定居的证明;

21、死亡、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身份关系(或合法继承公证书);

22、省内调动的,提供有权单位出具气的调令和新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存折。

第20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1、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填写《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审批表》,还应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①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付款收据,集资建房的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书》、首期付款收据、楼盘表、建房四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②身份证明;③售房单位账户。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①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②身份证明;③修建房单位或个人账户。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①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危房证明(农村房屋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村委会证明);②身份证明;③修建房单位或个人账户。

(4)偿还贷款本息的需提供:①在西宁公积金中心贷款的需提供当期还款明细;②在其它中心贷款或商业贷款的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近期还款明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集资建房协议书》、《房屋买卖契约书》、二手房贷款的需提供购买二手房过户后的房屋权属证、契税发票等相关证明资料;③身份证明;④还款专户。

(5)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①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登记备案证明、完税证明;②家庭工资收入证明;③身份证明;④出租方账号。

(6)退休的需提供:①退休证明(退休证或退休批复、退休人员审批表);②身份证明;③个人账号。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①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②劳动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③身份证明;④个人账号。

(8)职工死亡后其公积金由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时需提供:①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销户证明、医院死亡证明等);②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③单位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

(9)出境定居的需提供:①出境证明;②身份证明;③个人账号。

(10)职工调离本单位的需提供:①调离文件;②调入单位名称、账号、开户行;③身份证明。

注:如需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复印在A4纸张上);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

2、职工持《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和所需证明材料到中心办理公积金提取审批手续,中心审核后,打印《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并签章。

3、受托银行凭审核后的《西宁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doc》
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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