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020-11-07 来源:申请书收藏下载本文

推荐第1篇: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X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叫XXX,男,XXXX年XX月出生,现年XX岁,家住XXX镇XX口村X组,系XXXXX学校教师,我于2013年12月退休。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本人已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特向XXX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望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二〇一四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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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中智员工适用)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 现就职于(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公积金联名卡为银行的卡,账号为:。(必填)

2、房屋地址:,总房价(或租房发票金额):元。(购房和租房人员必填)

3、联系方式:手机:,电子邮箱:。(必填)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月日

推荐第3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临泉县管理部:

本人(姓名)是(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现因(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单位审核意见:申请人: (盖章)(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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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中智员工适用)

中国国际技术智力合作公司:

本人向 伟,身份证号码:430781198509021510, 现就职于上海企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存折)为招商银行的卡(存折),账号为:6225 8801 5932 1232。(可使用的银行帐户范围请见下页,建议您提供原单位支取所用的银行账号,以避免由于公积金中心变更银行账号造成的支取失败,必填)

2、房屋地址: 长沙县星沙镇东四路268号恒大翡翠华庭10栋1905房,总房价(或租房发票金额):749304元。(购房和租房人员必填)

3、联系方式:手机: 15801355338,电子邮箱:xiangwei07@163.com。(必填)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存折)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并填写《个人信息变更申请书》(中智网站可下载)提交贵司。

特此申请。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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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姓名)是(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现因(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单位审核意见:申请人: (盖章)(本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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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范文一

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申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我于 年 月份到 参加工作。本人于 年 月份购买了 小区住房一套。现在正在偿还商业贷款期间,因参加工作时间短,收入低,经济压力大,缺乏资金,特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请给予批准办理,谢谢!

申请人: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范文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XX于X年X月购买住房一套,位于XXXXXXX。为购买该房,本人向XX银行借款XX元,现申请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XX元。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范文三

公司:

本人,身份证号码:

现就职于

,现申请贵司协助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本人相关提取信息如下:

1、用于公积金提取的本人户名的银行卡为银行的卡,账号为:

2、房屋地址:

,总房价:

元。

3、联系方式:手机:

,电子邮箱:

.为保证提取工作顺利进行,本人承诺:

1、上述信息准确无误;

2、如提交本申请后,上述银行卡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将及时通知贵司,并填写《卡片遗失帐号变更申请书》提交贵司。

特此申请。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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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 (姓名)是 (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现因 (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 (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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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界首管理部:

(姓名)是 (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号 。现因 (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 (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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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注:这是新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将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正式单独上线运行后使用,目前仍使用原来的提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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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书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潼管理部:

我叫(姓名),(性别),现年岁,(民族),家住 ,工作于,现因(购房、还贷……),特向你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特此申请,望批准!

申请人签名:

年月日

第11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定稿]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河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们夫妇俩都是市娴兰中学的教师,我们于2006年12月向本校的同事黄中泽购买了位于新风路万隆花园E栋503的商品房一套,套内面积123.8M2,总价206000元,因万隆花园于2006年底才向业主交房,房产商至今还未办出房产证,所以我们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我们想提取个人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以支付部分购房款,请管理中心核实批准。

申请人:康照健 何秀妹2007-5-14

第12篇:阜南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阜南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

本人(姓名)是(所在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现因(提取原因)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提取金额: 手机号码:

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

(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3篇: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xxxx 是 xxxxxxxxxxxxxx 职工,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现因 xxxxxxxx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 (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14篇:教师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xxx县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

xx,身份证号:11111111111111,是xx县xx校教师。于xx年在xx银行贷款购买xx商品房一套,贷款金额xx万元,月还款xx元,为缓解资金压力,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人:xx (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xx年x月x日

第15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说明

1.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说明,我校参加公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购房人员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如果需要申请公积金贷款,需等到贷款办理完毕后才能办理。

2.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金额:职工个人账户扣除最近六个月缴存数后的余额或购房支出金额两者中较低者。示例:某职工夫妻双方共有住房公积金余额12万元,双方最近六个月缴存数为2万元,则可提取最高10万元;但如果只交了购房款6万元,则只能提取6万元。以购房名义取住房公积金,只能享受一次。如果教职工公积金账户中可提取数数超过已交购房款,计划尽可能提取更多金额,可先到财务处缴交购房款再行提取。

3.单位提交单位材料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档。

4.提取准备材料:个人准购证(基建处负责)、与单位签订的《缴交购房款的协议》(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有效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共有权人身份证及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本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原件验证后退回)或共有权人属未婚的、离婚后尚未再婚或丧偶的应出具婚姻状况声明及其本人的户口本、《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

5.办理流程:个人自行在住房公积金网上打印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清单,到财务处梁春典处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审批表》(或自行下载打印填好交梁春典审核盖章),带齐个人需准备材料,到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资金正式到学校账户后,财务处通知办理签领手续,可退回个人账户或直接转做购房款。

第16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提取服务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2、办理场所:各分中心、管理部

3、办理要件:职工符合规定提取条件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专用卡等相应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4、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的相应证明资料包括:

(1)全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房屋产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及复印件;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时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借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原件;以后以同一套住房手续提取时,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偿还贷款本息的明细表原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原件。

5、办理流程:职工提供要件资料—中心审核—开具付款支票—银行支付住房公积金

6、办理时限: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理(需实地核查的除外)。

第17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哪些材料?提取公积金流程是什么?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了提取公积金需要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们。

一、一手房提取:

(1)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

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三、职工因购买公有住宅楼房首次公积金提取:

(1)单位房管部分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积金提取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职工配偶公积金提取,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公积金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

第18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知识问答

一、职工有哪些情形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退休的;

(三)户口迁出本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

(九)其他可以提取情形:

1、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

2、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4、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5、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

二、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要带哪些材料?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的,应当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或购房发票。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或发票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2、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屋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提取时限契税完税凭证开出之日起6个月内。

3、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全额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从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

4、拆迁安置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以《房屋所有权证》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

5、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由单位统一办理,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集资建房购房契约(合同、协议)、购房发票(收据),提取时限从契约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家庭成员提取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由单位一并办理。

6、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

7、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县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

(二)住房贷款结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借款合同、最后一次还款付息现金缴款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本息证明,提取时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6个月内。

(三)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有两种还贷方式:一是提取的公积金直接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二是在保留一定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基础上(贷款余额的1/15),用账户内的公积金逐月还贷。

1、借款人申请签约提取还贷或直接提取还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在本市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能够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

(2)签约贷款账户必须与受托银行建立委托代扣关系;

(3)签约公积金账户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且该账户没有被冻结,所在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4)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有多笔贷款的,只能有一笔贷款被签约;

(5)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的30日后即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但在签约住房公积金还贷的过程中不能申请直接提取还贷;

(6)签约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在保留贷款余额的1/15以外根据住房公积金余额除以当期月还款额计算出签约期数;选择直接提取还贷的每人每次不低于1000元,其他家庭成员可以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

2、办理直接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凭户口本或公安机关户籍证明、加盖印鉴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身份证申请;办理签约提取还贷的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凭身份证申请。

3、签约提取还贷的办理,当日签约次日生效;签约期间“中心”

将于每月代扣日从住房公积金账户中自动扣划,用于分期归还贷款本息;如签约人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将从转移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签约期满的可在期满前一个月申请续约手续,如需提前终止合约,签约当事人凭身份证申请办理,合约终止后应按合同约定计划的还款额按月还款。

4、直接提取还贷后,视同提前还款,应继续按合同约定计划还款额按月还款,也可重新约定月还款额。

(四)新就业人员支付房租的,应提供本人的学校毕业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备案的租房协议、当年税务部门开具的纳税发票,结婚证或户口簿,非同户籍的应提供公安部门户籍证明。

涉及多人合租的,应在租房协议中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

(五)职工退休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退休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退休审批表。不能提供退休证或审批表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以凭身份证直接办理。

(六)户口迁出本市的应提供户籍迁移证明。

(七)职工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与死亡职工的身份关系证明或受赠证明。

(九)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凭有关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办理

单位销户手续。

(十)其他情形提取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应提供户口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

2、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或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家庭成员应提供身份关系证明;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应提供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4、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生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

5、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是否应亲自到场办理,其他人可否代办?

答: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应亲自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相关证明材料。提取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证明,非同户籍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提取申请人因故确实不能亲自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将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

代办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户籍证明;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作为代办人的,应提供本

人身份证,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单位账户后支付给职工,不得直接提取现金;若代办人为其他关系人的,须有申请人的身份证和书面委托。

四、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办哪些具体程序?

答: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印章。

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及单位加盖印章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向“中心”经办部门提出申请。“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能当场办理,即收即办。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已审批提取的,申请人应持“中心”的提取凭证、身份证等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到受托银行办理,逾期应重新申请。

第19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携带公积金卡和身份证,未领卡职工需到原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他人代办时需同时提供提取人和代取人身份证。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提取对象为职工本人和配偶(配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有权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夫妇双方(共有权人)提取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价格。所需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经工作人员审核后,原件退还职工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查。

(一)购买住房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不含商住楼和用于营业目的住房)且不需要办理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①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可以提取购房合同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②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可以提取《房屋所有权证》签发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2、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和缴款凭证或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书;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凭证。可以提取有效批准文件当月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职工也可在办好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

3、对异地购房、集资建房、拆迁安置住房等情况提取住房公积金,凭新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

4、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如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公积金数额较多,可以同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部分资金用于支付购房款。但提取后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均须保留6个月以上的缴存数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1、自建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的大修鉴定证明或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离休、退休

提供离(退)休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批准的离、退休手续。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县以上劳动鉴定职能部门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五)出境定居

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出境定居手续、护照签证等证明。

(六)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有继承权、受遗赠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职工死亡证明、提取人身份证。

(七)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1、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0周岁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

2、职工持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证明),并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提

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职能部门出具的低保(特困)证明文件。

3、夫妻双方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提取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夫妻双方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业登记证明)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4、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其家庭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医保规定范围的重大疾病或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提供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就业登记证明)、户口簿、医疗机构或其它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八)职工户口迁出本市

提供户口迁出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

(九)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书和职工本人委托书。

(十)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十一)委托提取还贷

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公积金住房贷款,需先与中心委托的贷款银行签订委托还贷协议。委托还贷采取集中批扣的形式。

(十二)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大致相等时一次性办理,采取转帐方式,提供《借款合同》和即时还款余额清单。

1、购买自住住房需提供如下材料:

(1)契税完税票、房屋所有权证或经认定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收据;

(2)居民身份证;

2、建造自住住房需提供如下材料:

(1)土地使用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施工承包合同;

(5)经审价部门审定的建房预决算书;

(6)居民身份证;

3、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

(2)经审价部门审定的预决算书;

(3)施工承包合同;

(4)居民身份证;

4、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最后一次还款清单;

(2)居民身份证;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需提供如下材料:

(1)相关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居民身份证;

6、与单位终止劳务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与单位解除劳务合同的证明;

(2)相关部门出具的伤残签定证明或突发事件发生情况说明及相关部门证明、经济损失证明;

(3)居民身份证;

7、非本市户口职工或农民与单位终止劳务关系后申请提取公积金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与单位终止劳务关系证明;

(2)本人户籍证明;

(3)居民身份证;

提取条件: 职工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至申请提取日止)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属正常缴存状况,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不超一年期限内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住房公积金余额。

提取范围

1、购买自住住房(包括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房改房)购房时间不超过一年(以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工程开工后一年内允许提取一次;

3、申请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在购房一年内允许提取一次;

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清全部贷款后半年内,可办理一次提取;

5、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或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地区工作或考研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

9、出境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0、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你找个租房公司,让他们帮你做个租房合同,并且开房租发票,当然你要缴纳发票的金额税的,一般在合同金额的3-5%之间。 具体你和房租中介公司谈。 然后拿这个给公司人事部门他们会帮你去公积金办理提取手续

第20篇:住房公积金提取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8-07 查看次数:39153 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以按照本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二章 住房消费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五条职工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

(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

(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五)其他住房消费。

第六条在同一时间段内,职工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并不得重复申请;在同一项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的,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套住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

发生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住房消费情形发生时间以相关收据、发票和税票等凭证(以下简称凭证)开具时间计算。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本规定第五条第

(二)、

(三)、

(五)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的,该住房消费情形应当发生在职工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之后。

第七条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时账户内存储余额的6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可提取额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总价款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份额计算;未明确份额的,按照该套住房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列明的权利人数量平均计算。

第八条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无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两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九条 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仅有一套住房时,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职工上月实际还贷额;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合计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60%;2010年9月30日起,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包括异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提取。

前款规定中职工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月提取一次;未选择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提取申请应当自每次还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本条规定的每月可提取额需根据职工住房贷款银行或者征信系统提供的还贷数据,经公积金中心审查后确定。

第十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12个月,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提取前12个月内职工住房公积金应缴存总额的30%;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第十一条职工按照本章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提取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应低于职工申请当月的月应缴存额。

第三章 其他情形和提取额度

第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五)户籍迁出本市;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第十三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七)项规定任一情形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六)项规定提取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当已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

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八)项情形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

第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当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程序和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并预约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业务。

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签订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协议后,可以通过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

第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予提取的决定,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准予提取的,由受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办理支付手续,银行直接将资金转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储蓄账户中;不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提取的原因。

第十七条职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二)身份证;

(三)《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家庭成员的住房消费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

(三)、

(四)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购买商品住房的,一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本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二手房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契税税票;

(二)购买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本市政策性(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和专用收据;

(三)异地购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和购房发票或者契税税票;

(四)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的,提交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证明;按月还贷委托提取的,需另行提交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的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

(五)建造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六)翻建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翻建批复或者其他批准证明文件、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七)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住房的,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市建设部门或者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

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和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仅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在公积金中心网上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用于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不需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和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职工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八)项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除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基本材料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另行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退休的,提交退休证;不能提交退休证的,男性年龄应满6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应满55周岁;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或者一级至四级残疾人证;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三)男性年龄满50周岁或者女性年龄满45周岁,失业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均满2年的,提交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交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

(五)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口迁移证明;

(六)户籍不在本市并已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职工本人应当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转出和申请接续手续;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又不能提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已办理封存手续;

(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交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明;

(八)因职工本人或者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本市社保票据),凭证开具时间与申请提取时间应当相隔在两年以内;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应当另行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前款第

(六)项规定中职工不能办理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停止缴费时间应当已达三个月。

第二十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应当提交《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有效法律文书。

第二十一条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职工按照本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表格、协议文本,可以在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领取或者在公积金中心网站下载。职工按照本规定提交的身份证明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材料,应当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复印件核验原件。

第二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证明材料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将其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监管档案(系统),并将记录提交人民银行纳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二十四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需要,对本规定中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材料拟订补充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住房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或者额度标准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非本市户籍且属于农业户口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户籍所在地的宅基地建造住房的,由公积金中心另行拟订具体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职工按照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28号)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提取可以适用本规定施行之前本市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中所称家庭成员包括职工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本规定中所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住房套数按照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数量统计。

本规定中所称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

(一)项至第

(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是指职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还贷委托提取协议书,委托公积金中心根据职工还贷数据逐月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一种还贷方式。

本规定中所称重大疾病包括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doc》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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