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监审培训材料(一)

2020-03-02 09:16:25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第一章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行政活动。成本监审制度与价格听证、专家评价、集体审价等制度一起构成了政府决策体系,这一系列价格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标志着政府价格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目前成本监审已基本形成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工作规则。

一.成本监审制度的设定

《价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成本调查。今年修定发布的《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强化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第十条规定,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成本监审权限和工作程序,组织价格成本监审工作。

根据《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国家计委第25号令)2003年6月1日起执行;根据《价格法》,国家又对原国家计委第25号令进行了修订,特制定了《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为规范成本监审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印发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原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也发布了《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试行)》,对政府制定价格中的成本监审行为作了全面、具体的明确和规范。

按照《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规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关于公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制定公布了《云南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二.成本监审的涵义和意义

(一)政府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全国或一定范围内经营者生产经营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政府定价成本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界定:(1)政府定价成本是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2)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在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成本;(3)政府定价成本是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4)政府定价成本是指合理的成本;(5)政府定价成本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核算办法核算得到的成本。原则上,只有同时满足上述 1 五个方面要求的成本才是政府定价成本。

(二)成本监审的意义

成本监审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重要措施,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也是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对于做好价格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成本监审是提高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制度。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大、管少、管好、”的要求,一方面不断放开适于竞争的产品价格,努力减少具体的价格审批事项,减少对市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对仍需由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则致力于完善价格管理方法,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但由于观念的束缚和体制的制约,定调价的工作方式一直没有大的改变,基本延续着企业报成本、政府批价格的方式。由于没有建立定价成本审核制度,价格主管部门长期以企业会计成本作为定价依据。从供给方面看,会计成本虽然客观地反映了企业的经营水平和财务状况,但不能兼顾消费者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从需求方面看,企业生产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最终需要通过市场的检验,政府制定的价格既要体现对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补偿,更要统筹兼顾群众和社会的承受能力。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监审的作用就是要剔除那些不合法、不合理、不被消费者接受的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使政府依据成本所制定的价格更加贴近市场、更加科学合理、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实施成本监审,可以通过对企业会计成本的调查、审核和核算,确定定价成本,为政府定价提供科学、合理的成本依据;同时,将定价过程中的成本调查审核具体事务由专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承担,可以使成本审核的力度更大、程度更深入,审核得到的成本数据更为真实、准确;可以使制定的价格政策和确定的具体价格更加科学合理,进一步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水平。

2、成本监审是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的重要手段。加快推进和完善垄断行业改革,对自然垄断业务进行有效监管,是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内容。价格监管则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重要措施,是对垄断行业实施有效监管的主要手段。对于竞争性行业,价格一般由市场调节。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经营者只有通过降低成本才能确保生存和发展,因而具有自我约束成本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而对于由政府制定价格的垄断行业或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行业,由于经营者生产经营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成本可以通过政府制定价格来补偿,经营者自我约束成本的动力不足,成本呈现刚性上升现象。因此,政府必须通过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成本进行约束,以保护消费者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发达国家对垄断行业监管的经验表明,成本监审是实现有效价格监管最有力的措施。成本监审对垄断行业的成本有三种约束手段:一是通过定价成本核算方法,明确哪些成本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哪些不

2 合理的成本费用不能计入定价成本,来促进垄断行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二是通过成本监审机构在定调价前的成本审核工作,防止企业虚报成本;三是通过定期监审,掌握垄断产品在不同年度的合理成本水平,约束企业成本无节制上升。对于具有一定竞争性的产品,比如药品、教育等,可以通过成本监审,核算得到社会平均成本,并按照社会平均成本确定价格,从而促进有限资源在统一市场中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成本监审是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重要措施。近几年来,价格法规和制度建设取得了长足进展,以《价格法》为中心,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制度、集体审议制度、专家评审咨询制度、价格收费公示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政府价格行为的规章先后出台,价格法制建设初步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正式的颁布,标志着价格部门在依法行政、规范价格决策程序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成本监审制度的建立,形成了成本监审、价格制定和价格监督检查各负其责而又统一协调的价格管理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价格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三、成本监审工作制度

成本监审工作制度包括成本监审形式、成本监审范围、成本监审机构和权限、成本监审方式、成本核算办法以及成本监审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

(一)成本监审的形式

成本监审包括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两种形式。

定调价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商品、服务价格前期实施的成本监审。 定期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和服务成本按照固定的间隔时限实施的成本监审。如每一个或两个年度实施一次成本监审。同一品种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即在一个年度内最多实施一次定期监审,不能实施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定期监审。

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本质上是一致的,其成本审核结论具有同等的效力。但两者又有所区别:从时间上看,定期监审是连续的、固定时间的成本监审;定调价监审则是非连续的、无固定时间的成本监审。从空间上看,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实施定调价监审;但并非所有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都必须实施定期监审,对于少数商品或服务(如单独定价的药品)来说,由于监审对象即经营者是不确定的,只需实施定调价监审。

定调价监审与定期监审两者应当结合进行。对于同一经营者的同一产品,在一年中,原则上要么实施定调价监审,要么实施定期监审,二者只能取其一。在规定的定期监审期限之前,已对经营者的成本实行定调价监审的,当年不再实行定期监审,定调价监审的定价成本

3 数据纳入定期监审数据库之中。在定期监审期限之后(即已实施定期监审),经营者提出定调价申请的,如果成本费用水平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将当年已实施的定期监审视作定调价监审,并直接将定期监审后得到的成本数据作为制定和调整价格的依据。但如果市场情况出现异常,定期监审之后经营者成本又发生较大变化的,仍应实施定调价监审。

(二)成本监审范围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实施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范围包括二类:(1)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2)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实施成本监审的具体品种和项目由成本监审目录确定。成本监审目录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成本监审的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成本监审目录(简称“中央成本监审目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州市(地)、县(市)各级地方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范围,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成本监审目录(简称“地方成本监审目录”)确定。凡已列入中央或地方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在制定或调整价格之前,必须实施成本监审。2003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第一批中央成本监审目录,包括输配电成本、民航运输成本、铁路运输成本、单独定价的药品成本、高等学校教育生均培养成本、管道运输成本以及中央直属和跨流域水利工程供水成本等七个成本项目。2003年12月,原云南省计委公布了云南省第一批成本监审目录,包括自来水、污水水处理、垃圾清运处理、电力、教育、物业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和城市出租汽车等九个项目。对于中央政府定价目录和我省定价目录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国家和我省将根据情况分批列入中央成本监审目录和云南省成本监审目录。

成本监审目录应当包括监审项目、监审形式(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限等内容,地方成本监审目录还应包括成本监审权限分工(即哪些项目由省级监审,哪些项目授权或委托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监审)。

另外,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的规定,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所有商品和服务以及未列入价格听证目录但需要实行听证的,自动列入成本监审目录;制定暂未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成本监审。

(三)成本监审机构和权限

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价格。在未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成本监审机构。

4 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管理。依据成本监审目录的分工,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1.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中央管理的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实施成本监审;制定全国成本监审工作制度、监审格式文本及监审专用章样式,组织全国成本监审业务培训、考核及考试,监督指导地方成本监审工作,协调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成本监审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2.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地方成本监审目录及相应的成本核算办法;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对目录属省管商品和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成本监审,也可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组织全省成本监审培训;督促指导各地成本监审工作。

3.州、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我省成本监审目录的规定,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商品及服务项目的成本监审,并可接受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成本监审工作;组织本地区的成本监审培训工作。

(四)成本监审方式

成本监审方式包括实地成本监审和报表审核两种方式,其中实地成本监审是成本监审的主要方式。

实地成本监审是指由成本监审机构派驻成本监审工作组(由至少2人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格的人员组成)到经营者所在地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调查审核的方法。报表审核是指由成本监审机构直接根据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的方法。

成本监审工作制度规定,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定期监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机构开展实地成本监审,可以通过查对经营者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帐薄、发票与凭证、生产记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以保证成本数据的真实性。定期监审是否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可以根据经营者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来确定。对于市场占有率较高、具有较强垄断性的产品,原则上都要进行实地成本监审;而对于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产品,成本监审机构可以采取报表审核方式,即根据有关成本核算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业总体情况和其他经营者的情况以及监审经验等,对经营者上报的成本资料进行审核和核算,并根据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就相关问题予以解释说明。

(五)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

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是价格主管部门调查核算政府定价成本的主要依据,也是审核经营者成本的重要标准。成本核算办法的实质是通过确定成本内容、构成和计算方法,将企业会计成本转变为适于政府制定或调整需要的政府定价成本。

政府定价的各种商品和服务成本核算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成本监审权限制定。政府定价成本核算办法是保证政府定价科学性的重要措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成本核算办法。

云南省根据成本监审的要求和规定,制定了《云南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和《云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逐步建立了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的审核标准、核算原则和指标体系,为成本监审工作的规范和健康发展,逐步建立垄断行业的成本约束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六)成本监审人员上岗资格证制度

为规范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提高成本监审人员素质,保证成本监审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发改价格[2003]2308号)和《价格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发改办价格[2004]139号),规定成本监审应当实行内部持证上岗制度。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是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可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内部资格证明。各级成本监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命题的成本监审人员资格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发放成本监审资格证书。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时,应当由参加监审的成本监审人员签名并注明其成本监审资格证书编号。

四、成本监审工作程序

成本监审工作程序,指具体实施成本监审的工作步骤和每一步骤的工作内容。由于成本监审包括定期监审和定调价监审两种形式,相应地,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也包括定调价监审工作程序和定期监审工作程序。两种程序基本一致,仅在开始阶段略有区别。成本监审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经营者报送成本资料。实施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的要求提交相关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资料。经营者数量众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2.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6 3.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二)价格主管部门初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通知书,应注明成本监审对象、成本监审商品或服务名称、实施日期及要求等,通过书面方式送达经营者。

(三)成本监审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初审合格后,成本监审机构应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和审核。实施成本监审应制定完整可行的成本监审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日程安排、工作组人员名单及分工、工作内容、工作步骤、所需材料及费用支出预算等等。成本监审工作组由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专家参与监审工作组。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定调价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成本监审,对经营者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根据成本监审工作需要,要求经营者提供必需的审计报告、会计报表、账簿、发票与凭证、生产纪录、质量管理与检验记录、相关合同与协议等原件或正本。定期监审,一般情况下对经营者提供的成本及有关资料进行集中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要求经营者补充提供有关资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成本监审。

成本调查机构对经营者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经营者。如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四)核算政府定价成本。成本监审机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并按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成本核算办法,以经审核的单个经营者合理成本数据为基础,汇总所有经营者的社会平均成本数据,核算得到商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成本。

(五)成本监审机构出具成本审核报告。成本监审机构完成对经营者成本的调查、审核后,应当核算定价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审核报告应包括(1)成本监的项目(2)成本审核的依据;(3)成本审核的程序;(4)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5)成本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6)经营者成本核定表;(7)定价成本;(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成本监审报告必须经参与由两名以上成本监审工作组成员签名,并加盖成本调查机构公章或成本监审专用章。

五、成本监审格式文本

7 为规范成本监审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成本监审工作规定》,对成本监审工作中成本监审报送材料、成本监审通知书、成本监审报告等有关文书的格式作了统一规定,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监审机构在进行成本监审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详见附件)。

六、成本监审的原则

政府定价成本不同于企业会计成本,成本监审不同于一般的审计,成本监审机构在对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成本相关性原则。成本相关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时应当保证经营者上报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项目与被监审的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或间接相关。由于多数企业主营业务包括多种产品或多种服务,而政府定价的只是其中一种或几种产品,因此在成本监审中,应当遵循成本相关性原则,将与监审品种不相关的成本费用剔除。

2、成本合理性原则。成本监审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调查、审核和核算,得到社会平均或行业平均的合理成本水平,为制定和调整价格提供科学依据。成本合理性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技术标准(如物耗指标、直接人工和管理人员指标、损耗率、废品率等)符合行业规范;二是各项成本费用指标(如人工费用、管理费用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社会公允的水平等;三是共同费用的计提和分摊方法要合理;四是非正常的或非经常的支出不应计入成本。

3、成本平稳性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的只有极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由于这些商品和服务价格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政府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一般都要尽量保持价格的相对平稳,避免价格水平大起大落。同时,政府定价有一套规范的定价程序,价格的制定总会有一个过程,价格调整频率不宜太快,不可能根据企业成本变化随时调整价格。因此,在成本监审过程中,应当尽量保持年度之间的平稳性,减少或消除一些非经常的或非连续的成本费用支出对成本水平产生的影响。这在固定资产的计提和大额费用的分摊上体现得尤为明显。

4、成本完整性原则。成本完整性原则是指成本监审应当调查核算经营者在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发生的全部支出。如根据国家规定,企事业单位应当支付而并未支付的各项医疗、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支出,在成本监审时,该计提的就应当计提,避免少计成本。如核算一些服务性产品时,如果经营者实行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房屋等固定资产折旧,在成本监审时同样应当按照企业会计核算的原则,计提折旧后纳入总成本之中,而

8 不能简单地根据每年的支出水平核算其成本。

七、政府定价成本与企业会计成本的联系与区别

企业会计成本与政府定价成本之间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其一,企业会计成本是政府定价成本的基础,政府定价成本包含的内容一般不能超出企业会计制度和财务准则所允许的范围。其二,政府定价成本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基础是一致的,都是以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为基础,按照不同的核算要求而得到不同的结果。

但政府定价成本又与企业会计成本存在较大差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成本核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虽然也关注每一种产品的成本情况,但更关注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包括产品、服务及投融资活动)的总体效益。企业根据会计成本核算的结果进行定价,关注的是企业效益最大化,能够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比如,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有时为了使某种产品能够尽快占领市场,在核算该种产品成本时,可能不分摊或少分摊期间费用,以便使这种产品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取得竞争优势。政府定价成本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成本核算来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水平,使在保证企业有一定经济效益(利润)的前提下,使社会福利最大化。而且,政府定价成本核算时关注的重点是生产政府定价商品或服务本身所耗费的全部资源,通常并不关注企业其他经济活动的情况。也是不同的。

2、成本核算基础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是企业实际的生产费用、材料消耗水平和分配标准等,核算时必须要以有关会计凭证为依据,核算后必须要进行账务处理,并要定期地编制成本报表。最终核算出来的成本,无论是成本总额还是单位成本,都必须是实际成本,而不能定额成本、计划成本或标准成本等来代替。因此,企业会计成本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客观真实。政府定价成本却并不一定是实际发生的成本,通常可能是计划成本(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成本预算)、定额成本或标准成本(标准成本是指对产品生产和经营过程进行仔细调查分析和技术测定后而制订的一种预计成本)。对于某些成本费用项目,如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等,政府可以规定一个核算的额度或分摊的标准,因而与实际成本存在差异。按照计划成本或标准成本定价,有利于防止盲目决策,加强企业成本约束机制,避免成本不合理上升。因此,政府定价成本不完全是实际成本。

3、成本归集方法不同。我国企业会计成本已按照国际通行的制造成本法进行核算,生产费用按照产品进行归集,计入制造成本,而期间费用则按期间进行归集,计入当期损益。由于企业可能生产多种产品或提供多项服务,一般还从事投资等活动,因而企业会计报表无法直接反映出每一种产品的期间费用到底是多少。政府定价成本要求将所有耗费全部按照产

9 品归属原则进行归集,生产和销售政府定价的商品(服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都要按照一定原则分摊计入产品的定价成本。

4、成本核算方法不同。由于核算目的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和政府定价成本在某些成本费用项目的核算方法上也存在差异。企业会计成本核算注重的是尽快收回成本、减少风险和获得利润,“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成本核算的一项重要原则。比如为加速固定资产更新换代,减少技术进步对固定资产减值的影响,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即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而政府定价由于有一套规范的定价程序,价格的制定总需要有一个过程,价格调整频率不宜太快,政府定价一般不会根据企业成本变化随时调整,因此政府定价成本核算时一般要注意“平稳性”原则。比如在核算政府定价成本时一般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否则将会造成年度之间成本水平相差较大,从而影响政府定价的合理性,也不利于保持价格水平的平稳。

5、成本性质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反映的是企业个别成本;政府定价成本原则上要按照社会平均成本进行定价。企业会计成本主要从单个企业角度反映为取得一定的收益而必须消耗的资源,以求企业收益最大化;而政府定价成本则更多地从全社会角度分析各种资源的利用水平,以求资源消耗最低、社会效益最高。

6、成本水平不同。企业会计成本反映的是实际成本支出水平,只要是属于合法支出,企业就可以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核算计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而定价成本反映的则是产品的合理成本,即使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要求来看是合法的支出,但如果支出水平不合理,政府定价时也不能完全承认。比如材料消耗、人员工资、管理费用等,政府定价时依据的是一个社会平均的或者相对合理的支出水平,而不能对企业的实际支出无条件地予以承认。因此,通常来说,会计成本水平与政府定价成本水平是不相等的。

7、成本补偿方式不同。企业会计成本最终是通过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价格来补偿的(这里忽略企业投资活动收益对成本的补偿)。而目前我国实行政府定价的一些商品或服务,如医疗、教育、城市公用事业等,其成本并非都要通过价格来补偿。比如我国高等教育、中小学教育成本,很大一部分是由政府财政来补偿的。

正是由于政府定价成本在很多方面都与企业会计成本有较大区别,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调整价格时,不但要调查成本,还要审核成本,并在此基础上核算出合理的适应定价需要的成本。这是成本监审的理论依据。

八、成本监审的法律责任

1.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与经营者有利害关系的,在审核该经者成本时应当回避。成本监审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得的经营者成本(费用)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2.从事成本监审工作的人员在工作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3.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九、成本监审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各地的成本调查机构(成本监审机构)不建全。职能没有很好地落实。从全省看,州市一级成立成本核算队的很少,县一级的就更少了。按照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的规定,成本监审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没有机构,你怎么做?有的地方基本还没有开展这项工作,职能还没有落实。

2、成本监审人员的业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过去几年成本调查工作主要是以农产品成本调查为主,核算指标和核算方法与企业财务有很大的差异,即使工业品成本调查对下面的同志也主要是收集报表上报。因此,成本监审工作对我们大多数成本调查人员来说,这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对没有搞成本调查的人员也同样如此。(1)缺乏财务知识,对财务制度、财务报表、会计帐薄和有关经济指标不懂或者不熟悉;(2)对企业上报的资料无从下手,无法进行审核,企业上报什么就认什么;(3)成本监审程序不规范;

3、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成本监审办法。因此,各地在有些行业成本监审的过程中,方法不一,标准不一。

十、成本审核中应注意的问题

1、超前投资与合理成本。从经济角度看,公用事业直接为社会生产提供基本要素,对生产领域的供给具有覆盖性和适度超前性;从社会角度看,它是城市运行和人民生活不可或缺的载体。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规模的扩大,对其服务和超前需求增加。然而对于其是否是适度超前投资、抑或决策失误造成的过度投资或重复投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却无法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定。如何将企业成本控制在一个“合理”幅度,也就成了成本监审中最难把握的问题。

2、合法成本与合理成本。由于目前我国实行的依然是“成本作价”和严格控制公用事业企业利润率的价格模式,企业不可能期望通过提高利润率的方式来增大利润总额,因此,扩大成本规模成了一个既合法又有效的途径。比如,我们经常出差的人都知道“卖发票”的事情,某企业某人到上海出差3天,却拿回来3万块钱的报销凭证,尽管票据表面合法,但合理性何在?对于企业发生的差旅费、广告费等成本费用项目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一个审核标准。再比如,对于企业蓄意扩大投资成本和使用诸如高息的股东贷款之类作为流动资金导致建设和经营成本上升,以及建造豪华的办公大楼、购置超标小轿车、在国产设备可以满足生产经营需求的情况仍然采购进口设备人为因素造成成本规模扩大等问题,也成了成本监审的盲点。

3、职工工资、福利与成本。从目前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大多数都是垄断行业和公用事业,一般情况下,调价理由都是成本高,企业亏损。但职员工工资、福利等却年年看涨,甚至远远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多倍,如果没有严格的控制,这部分无限制地进入成本,实际上就是老百姓为其高工资、高福利买单。

4、其它支出与成本。造成成本上升的另一方面是企业将其它支出随意进入成本。比如说,社会公众应当为自己得到的公共产品或服务而支付费用,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是反过来说,社会公众也不应当而且要拒绝为非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额外成本来承担付费义务。如,目前有些企业经常慷慨地参与某些社会性的捐赠和赞助活动。如果说,捐赠和赞助的钱来自企业的利润留成,也无可非议。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企业一方面慷慨地参与社会性的捐赠和赞助,但之后却将捐赠和赞助费用列入企业成本。如果将其列入定价成本,势必成为一种强制性价格而转嫁于消费者。

5、直接成本与关联交易。在许多企业(总公司),下设了许多相对独立的法人子公司,例如建筑、安装、设备等公司,这些子公司经营的业务相当部分都是本公司的,总公司将许多工程、设备安装都安排给这些公司做,价格和成本费用都是自己说了算,最后形成了建筑安装成本都有进到了企业成本中,而利润流到了下属企业中。因此,在公用事业成本监审过程中,一定要关注“关联交易”,防止收益的缺失导致成本“虚增”。

6、其它经营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许多企业,在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还有其它经营项目,但在成本费用的归集上不是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如:往往把其它经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或人员工资等一些成本费用计在主营业务成本,而利润计在其它经营项目上或其它利润上。有的固定资产已出租但这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照样进成本。在公共交通行业的成本核算中,经常以直接成本和直接收益来测算价格,仅仅计入了车票收入,但对车身广告、站点广

12 告以及附属设施等关联收益闭口不谈或者有意隐匿,另帐计算。

成本监审工作总结

成本监审条例

成本监审办法

成本监审申请报告 合肥市政府

城市集中供热成本监审办法

某燃气成本监审报告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讲义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

广州污水处理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成本监审培训材料(一).doc》
成本监审培训材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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