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20-03-02 02:23:00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浅谈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作者:胡佩玉 工作单位: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

内容摘要:

自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职能转变以来,司法技术工作人员的工作重点转为对司法鉴定的审核和咨询、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业务和对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充分发挥了司法辅助保障作用,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但是社会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着社会鉴定机构较少、管理失范、鉴定质量不高;鉴定时间难以确定,鉴定机构没有级别区分,体系较为繁杂紊乱;鉴定费用偏高,增加诉讼成本等一些在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探讨了一些应对的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司法技术辅助 社会鉴定机构 机制 导言: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2月28日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管理进行了规范。全国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0月1日起,都已严格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机构改革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停止了具体的司法鉴定工作,将工作重点转向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鉴定的审核和咨询工作;司法鉴定对外委托业务;对注射执行死刑的技术指导”三项职能上,充分发挥了技术人员的司法辅助保障作用,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但是,社会司法鉴定的状况不容乐观,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开展还不尽人意。本文从分析目前社会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入手,对应当采取的一些措施和对策作粗浅的探讨。

一.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现状

《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颁布实施后,依照该决定,司法技术科不再受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共主要职能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从事本院对外委托工作。我院随后统一开展了鉴定、评估、拍卖的对外委托工作。具体现状做到:

(一)委托程序规范。无论案件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的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均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机构,如协商不一致则通过抽签确定机构,这样在委托机构的选定上已经完全排除了人为因素,做到了公开、公正并增加了透明度,以随机抽签的方式使得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之间的利益达到了一种概率上的均衡和协调,避免了“暗箱操作”存在的可能,同时也加强了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协调性与规范性。

(二)操作管理公正。健全的管理制度使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有了重要的监督、管理尺度。逐步加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在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过程中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参加监督,明确了应将司法鉴定书、评估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等规定,确保委托工作的程序公正,使当事人所要求的公正更加直接和直观。

(三)具体操作明确。对鉴定、评估、拍卖的时间,公告的方式,业务质量,收费标准及款项的支付等方面均作了明确的规定,增加了委托的公正性和透明度,较好地理顺了法院与鉴定、评估、拍卖机构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鉴定机构在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鉴定机构较少,难以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我县到现在为止,没有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全黄山市也仅有几家,且门类不全,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鉴定问题无法及时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如动物类、农作物损害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等,都是在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需到外地寻找可接受鉴定的机构。

(二)、社会鉴定机构管理失范,鉴定质量不高。由于监督约束机制不健全,鉴定机构随意性很大,这给当事人带了许多不便。双方当事人已协议选择了鉴定机构,鉴定内容也属于鉴定机构的注册登记范围,但是当事人前去鉴定,鉴定机构却告知不能进行鉴定,又没有令人信服的理由,不但给当事人带了许多不便,也增加了法院技术工作的难度,法院只好重新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另选鉴定机构。到头来,鉴定机构埋怨,当事人指责,法院是出力不讨好,两头受气,影响案件的审理;而且出具的鉴定文书极不规范,有的鉴定书只有分析意见没有鉴定结论,有的鉴定结论提供多种可能性意见仅供参考。如此质量低下的鉴定无助于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无助于查明案件事实,与法院审判工作公正高效的要求极不相称。

(三)、鉴定机构的鉴定时间难以确定。鉴定机构对法院送达的的委托材料不能及时审查、及时鉴定,延长了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的处理周期。由于社会鉴定机构鉴定效率比较低下,其接受法院委托后往往半月或一个多月以上,多则

4、5个月甚至

7、8个月才出鉴定结论。由于司法鉴定占用时间过长,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办案效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虽然法院在统计审限时可以除去鉴定的时间,即鉴定时间不影响审限,但案件审理阶段的处理周期过长,容易引起当事人的猜疑,甚至有的当事人对法院发泄不满,在案件的鉴定期间信访上访,从而影响法院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

(四)、鉴定机构没有级别区分,体系较为繁杂紊乱。按现行司法管理条例的规定,所有社会鉴定机构的资质都是平等的,没有级别高低之分,而且鉴定业务不受地域的限制。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事人往往倾向于认为外地的鉴定机构更具权威性,水份少,从技术、公平、公正、公信力都强于本地、本市或本省的鉴定机构。多头鉴定另外一个原因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没有形成。按照《决定》第三条的要求,全国范围内的鉴定人员和机构的登记管理都应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但现实并不如此,在《决定》出台后不久公安部即出台了自行管理办法,自行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不受《决定》“束缚”的五种对象。随后最高检察院也出台了自行管理办法。在此情形下,司法部不得不于2005年底下发了关于公、检、安内部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无须再到司法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准入程序的妥协性管理规定。因而,目前是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与公、检、安等机关内设的司法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行政机关内设鉴定机构(劳动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及政府指定医院等所属部门、行业管理的鉴定机构并存,形成一种多头管理的司法鉴定管理体系,司法鉴定管理更加混乱。由于这些因素的影响,使鉴定工作常造成多头鉴定;由于司法鉴定机构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社会公信力不高,使得司法鉴定质量令人堪忧,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愈演愈烈。

(五)、鉴定费用偏高,增加诉讼成本。以前法院自主法医鉴定的收费一般是每件控制在200元以下,对特别困难的当事人甚至减免鉴定费,而现阶段鉴定费用少则500-600元、多则1000元以上,甚至高达上万元,致使诉讼成本明显增加,迫使很多当事人即使有理,但因经济困难不得不放弃对自己有利的鉴定;对于鉴定费用过高的问题,鉴定机构也有苦衷。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后,鉴定机构名为中介机构,实质成了司法行政机关的下属经营机构。鉴定机构除了每年支付年审费、公告费外,鉴定人员每年还要负担培训费、注册费。有的司法行政机关干脆就将鉴定机构发包出去,每年收取几万元“管理费”,这种“管理费”比起律师事务所交纳的费用要高出好几倍。而相对于律师收取的代理费,鉴定机构的业务收入只是微乎其微,何况还要交纳税收、维持鉴定业务的正常开支和支付鉴定人员的劳务费。鉴定人员报酬太少,鉴定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也是造成鉴定拖拉的一个原因。

除上述问题外,人民法院内部自身的司法技术辅助机制也不够健全,设备亦很落后。根据我院实际工作情况和业务量的需要,现在的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人员较少,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同时,也缺乏对现有人员的培训机制,硬件的配备也不够完善,比如摇号机、摄像机都是必不可少的需要配备的设备。除此之外还应该加强对现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完善硬件设施的配备。 三.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应采取的对策与建议

(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艰巨性,采取措施加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服务审判、保障审判公正、高效的技术性辅助工作。因此,我们要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这项工作。

(二)、加强司法技术队伍建设。基层法院应当具备解决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的基本能力,进一步整合法院司法技术力量,注重培养和储备人民法院内部技术型人才,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契机,明确法院司法技术人员的技术法官定位。按照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责和工作范围,每个基层法院应配备至少一名相关鉴定的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为本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资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答复。落实待遇,司法技术人员应有不低于审判业务庭的职级待遇,以稳定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队伍,提高司法辅助工作的吸引力和调动司法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鉴定机构的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

建议有关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统一的鉴定收费标准,并下发各法院以便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时机成熟时,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立法的方式,将社会鉴定机构的职能,服务方式,鉴定流程以及相关的费用标准,法律监督与责任统一规范,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法规,以保障社会鉴定工作的稳健运行。

(四)、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监督管理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鉴定机构的设立门槛,以及鉴定执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加强对,加大对违规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查处力度,改变对鉴定机构的现行事务管理方式和参与利益分享,使鉴定机构真正成为中立于双方当事人及任何机关的中介机构,以利于其公正、独立地行履行司法鉴定职能;对现有司法鉴定人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鉴定业务水平,以适应审判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求。

(五)、人民法院要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制度,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对外委托工作的各项制度,如审鉴分立制度、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协商确定鉴定人制度等。落实细则,做到程序公正、委托鉴定公开,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程序公正、公开为对外委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对外委托工作的质量。

(六)、加大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资金与装备投入,保证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权威。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业务多,范围广,出外勤频繁,工作量大是对外委托鉴定的特点。既有办公室的大量鉴定材料、法律文书,还有外出委托、组织勘察现场、组织听证会、提取鉴定证据材料等。但装备与工作性质不相适应,如我院只配备了一辆微型车。建议配备:越野勘察车、委托工作车、照像机、音像检查器材、录音器材、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

(七)、司法技术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时刻紧绷廉洁公正弦。司法技术人员须加强政治业务学习,提高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能力与水平,理顺与审判执行部门之间的内部委托关系及与受托单位的外部委托关系,主动接受监督,确保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公正、高效、廉洁地运行。实行统一管理、阳光操作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制,将有效的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和暗箱操作问题的发生。

参考资料:

《屯溪法院成立司法技术辅助机构我市首个“司法技术办公室”挂牌运行》 作者:gov 来源:中国黄山政府网

《浅谈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作者:金水法 来源:河南法院网 《基层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作者:王萍 来源:人民网河南频道

《西湖法院反映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者:吴云 王奇 来源:江西法制网

《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调研报告》 作者:常秋实 来源:广西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技术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彭良诗 来源:彭良诗个人博客

《祁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中心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工作的调研报告 》 作者:苗 焱 来源:祁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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