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2020-03-02 14:36:28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指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旗县联社)向所辖农村信用社、支行、储蓄所、信用分社、分理处等营业网点(以下简称受派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委派的会计主管隶属于旗县联社管理并向其负责,在受派机构工作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四条 委派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在授权范围内依据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信用社内部管理制度,对受派机构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监督受派机构严格执行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会计操作规程,防范操作风险。旗县联社对会计委派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五条

会计委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定期考核、严格监督的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旗县联社负责会计委派制管理方式的制定和

1 具体实施;

定期考核:旗县联社根据相关的考核办法,每年对委派的会计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并给予相应的奖惩;

严格监督:委派会计要在职责权限范围内,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会计核算监督工作。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的会计委派工作要遵循制度配套、素质专业、权责明确、利益独立的原则。

制度配套:要建立与会计委派制有关的各项制度,如委派会计的选拔聘用制度、工作汇报制度、回避制度、轮岗制度、业务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制度等,加强委派会计的后续管理;

素质专业:委派会计要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

权责明确:委派会计的职责与权限要有明确的规定; 利益独立:委派会计的个人利益与受派单位要保持相对独立。

第二章 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七条 委派会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全局观念;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提高受派机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技能的培训能

2 力,具备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备会计或相关专业中专(含)以上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五)从事信用社会计工作满三年;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主管会计工作。 第八条 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各项柜面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熟悉与会计业务相关的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三)理论水平: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财务会计等基本理论知识。

第三章 委派会计的聘任和解聘

第九条 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明确聘任期限,职责权限。选派程序如下:

(一)组织报名。由旗县联社提出拟订的委派会计岗位,并以公告的形式在所辖信用社范围内公布,凡符合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二)资格审查。旗县联社人事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三)公开竞聘。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现场答辩面试方式,试题由旗县联社负责命题,具体工作由旗县联社人事部

3 门负责组织;

(四)考察考核。根据公开竞聘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由旗县联社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考察考核;

(五)委派。根据公开竞聘结果和考察考核结果,由旗县联社主任确定拟聘人选,报理事长批准后,由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

第十条

委派会计由旗县联社进行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聘任时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聘期目标、权利义务、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的聘期为三年,满一个聘期并被续聘的必须异地交流。第一次被聘任的委派会计不得在原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任职期内玩忽职守、丧失原则,或因工作不善造成案件,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应予解聘。

第四章 委派会计的职责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的核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项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正确组织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

(三)组织受派机构执行财务计划,强化成本管理,做

4 好成本费用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提高经济效益;

(四)参予编制和执行受派机构的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

(五)建立健全会计档案,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移交和销毁工作;

(六)负责对受派机构的财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的检查、指导、培训工作;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的监督职责

(一)建立健全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防范会计风险;

(二)对受派机构的原始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

(三)对受派机构的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受派机构的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和固定资产等实物款项的使用和保管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

(五)做好受派机构财会人员岗位变动时重要物品、单证等交接手续的监交工作;

(六)督促落实整改上级检查及外部审计等发现的问题,并将整改结果反馈旗县联社。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的其他职责

(一)配合受派机构负责人协调好与当地财会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完成所在机构负责人和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交办的

5 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应当对违规违纪事项予以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委派会计的权限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有权对受派机构违规事项、非正常经营活动拒绝办理或按职权予以纠正。若受派机构负责人坚持办理的,委派会计应及时向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作书面报告;

(二)有权参与受派机构与财务会计业务有关的会议,对受派机构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从财务会计角度提出意见。如有重大意见分歧,认为对受派机构经济利益有重大损害或风险的,必须及时向旗县联社财会部门书面汇报;

(三)有权对受派机构各项业务处理的合规性、业务资料要素的完整性和会计传票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不符合要求的事项予以纠正;

(四)有权参与拟定受派机构内部财会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分支机构季度、年度财务计划;

(五)有权参与拟定受派机构的年度决算方案和分配方案;

(六)有权对受派机构财务会计岗位、会计人员和营业网点临柜人员配备提出建议;

(七)有权对不胜任财会工作和有不良行为的财会人员、临柜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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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委派会计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对委派会计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考核由旗县联社考核小组组织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调整、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条

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品德和组织领导能力;

(二)各项财会工作任务的组织完成情况;

(三)各项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业务核算差错情况;

(五)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检查结果;

(六)防范风险和案件情况;

(七)组织会计业务学习、提高职工业务技能情况;

(八)群众评价;

(九)其他交办事项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爱岗敬业,全面履行会计职责,工作称职的委派会计人员,可在年终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第二十二条

委派会计具有以下情形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度的;

(二)不正确组织会计核算,不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

(三)对受派机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信用社规章制

7 度,不予以抵制和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的;

(四)违反财经纪律,参与受派机构私设“小金库”的;

(五)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公款私借的;

(六)因自身失误给受派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七)违反会计档案管理规定,造成财会资料管理混乱,丢失损毁的;

(八)对上级检查或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整改,又无正当理由的;

(九)阻挠、妨碍上级部门的会计检查和审计工作的;

(十)本人业绩考核不符合要求的;

(十一)具有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情节的。

第七章 委派会计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由所在旗县联社管理,工作上受旗县联社财务部门和受派机构负责人双重领导。受派机构负责委派会计的日常管理。请、休假三天以上的须经旗县联社财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委派会计的组织关系、人事关系、职务任免、职称评定、工作变动,由旗县联社统一管理,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在原岗位工资档次基础上上调一个档次,由旗县联社统一发放,旗县联社应对异地委派会计按有关规定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五条 委派会计临时缺岗、离岗的,在听取委派会计意见的基础上,由受派机构负责人指定临时会计人员,

8 并报旗县联社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行工作日志制度。委派会计按日填写工作日志,记录当日工作情况及发现的问题,作为考核的依据。委派会计的工作日志由旗县联社财务部门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习制度。旗县联社定期组织委派会计进行业务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政策、信用社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与会计监督相关的业务知识。并将培训人员的考勤、考试情况纳入对委派会计的工作考核,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报告制度。

(一)月度工作报告。委派会计每月撰写月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自身履行职责情况、会计监督中发现了哪些问题,制止、纠正和规范了哪些问题,未纠改问题的原因及工作建议。

(二)工作总结。按年(半年)撰写工作总结。

(三)重大事项报告。对于工作中发现且经抵制无效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上报联社。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发现经过、发生时间、具体情况、问题责任人、正在采取和拟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等,如遇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后补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旗县联社财会部门对委派会计逐人建立工作档案,对委派会计学习培训情况、重大问题呈报情况、催办落实情况、后续检查情况、报表质量情况、日常工作落实情况等事项进行登记,作为考核

9 依据。

第三十条

旗县联社财会部门应建立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委派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委派会计工作调动或离职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会计工作基本制度(试行)》规定程序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移交给指定的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三十二条 受派机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不落实本办法所赋予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和权限的;

(二)超越管理权限或违反规定,擅自任免其他财会负责人的;

(三)对委派会计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维护信用社的利益予以打击报复的;

(四)不支持委派会计工作,推诿扯皮,造成受派机构声誉严重损害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强令、胁迫委派会计违反管理规定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旗县联社可制定实施细则报自治区联 10 社备案。

第三十四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会制定、解释,社员大会批准、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管理办法(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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