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管理办法(1226)

2020-03-02 11:45:2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县级联社会计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预防经济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管理规则》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计委派制是指由县级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统称“县联社”)对辖内基层信用社、营业部、结算中心(以下统称“信用社”)的内勤主任统一进行委派与管理的一种会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委派会计主要任务是代表派出县联社管理派驻信用社财务会计活动,监督派驻信用社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规程,正确组织会计核算,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章 委 派

第四条

担任委派会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1 责任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农村信用合作事业,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具有岗位必备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组织纪律性,身体健康;

(四)必须具备中专(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五)年龄在40周岁以下,综合能力强,业务成绩突出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六)具有独立完成本职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五条 委派会计业务素质要求:

(一)基本技能:熟练掌握柜面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和计算机业务操作技术;

(二)业务能力:熟悉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及业务操作规程、考核办法,具备较高的会计核算水平和独立分析处理会计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理论水平:熟知金融和财经法律法规,掌握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信贷、储蓄、结算、会计、出纳等岗位基本理论知识。

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提任委派会计:

(一)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的;

(二)有赌博、吸毒、嫖娼及其它各种违反社会道德不良行为的;

(三)有贪污、侵占、挪用公款等经济问题的;

(四)曾经被劳动教养或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六)泄露单位秘密,给单位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

(七)在农村信用社工作期间,出现过重大工作失误的;

(八)有责任贷款未落实的;

(九)个人负有较多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七条 委派会计实行竞聘上岗制,由派出县联社进行聘任和解聘。聘任工作按照人力资源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委派程序如下:

(一)组织报名。由派出县联社以公告的形式在全辖信用社员工中公开拟聘会计岗位、任职资格条件、岗位职责、岗位待遇和选派程序等内容,凡符合委派会计任职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竞聘。

(二)资格审查。派出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门和财会部门根据规定,审查报名人员资格。

(三)公开竞聘。公开竞聘采取笔试和考核方式,具体工作由派出县联社人力资源部门会同财会部门负责组织。

(四)考察。根据公开竞聘的结果,确定考察对象,由派出联社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察。

(五)公示。派出联社将竞聘、考核、考察合格人员在委派范围内进行公示。

(六)委派。公示期结束后,派出联社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委派会计聘任手续,明确委派会计的岗位职责、权限、聘期目标、聘任终止条件、考核与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 派出联社对初次上岗的委派会计确定试用期,时间为3个月。试用期满,考核能胜任者正式聘任,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不能胜任者不予聘任。

第九条 委派会计选聘应符合“四项制度”的要求。 第十条 委派会计聘期为两年,期满后进行调整、轮换和重新竞聘,聘任时须重新签订聘期目标责任书。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委派会计在派出联社授权范围内,在派驻信用社主任的领导下,协助信用社主任加强内部管理,根据财会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派驻信用社内控制度执行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委派会计的工作职责范围:

(一)负责监督检查有关会计结算业务以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制度、操作规程等贯彻执行情况,并对派驻信用社在各类业务办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纠正,如果发现重

4 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确保派驻信用社的内控监督管理体系稳健有序;

(二)配合派驻信用社主任按照有关内部控制要求,合理确定劳动组合,正确划分内部业务范围和授权权限,制定和落实各业务岗位责任制;

(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会主管部门、派出县联社稽核部门及其它有权检查部门的检查和辅导,并认真整改提出的问题;

(四)履行授权范围内的其它有关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委派会计的工作权限:

(一)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对不能满足内部控制要求的劳动组合或内部业务分工提出意见,对各业务岗位提出轮换意见,对派驻信用社的内控建设提出合理意见;

(二)有权对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并按规定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三)有权参与制定派驻信用社内部业务人员岗位、绩效工资考核办法中涉及内控管理的考核内容;

(四)有权在授权范围内,对有关业务事项进行审核;

(五)有权抵制上级领导、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违规行为,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十四条

委派会计应配合派驻信用社负责人做好内部业务人员岗位分工、管理和督促相关岗位人员做好内外账务(包括对公、储蓄存款和同业往来、系统内往来、贷款、存贷款利息、应收应付款项及现金等)的核对、联行业务、票据交换、上门收款或揽存、代发工资、库房管理、大额取现、重要空白凭证及有价单证管理、单位开销户及印鉴管理、不动户管理、业务印章管理、会计档案保管、挂失业务、重要交易(冲账、抹账、换单折、修改账户信息、重置密码等)等属于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区域、应严格按照相关制度重点加以监督防范的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

委派会计对发现的账务处理异常、资金往来异常、人员异常以及客户反映的账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查清发现问题,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消除风险隐患,不得拖延耽搁。

第十六条

委派会计负责综合业务系统中机构签到、轧账、签退的管理,柜员的交接、休假等管理,内部账记账、会计报表的打印审核,年度会计决算的组织与实施,交易金额在5万元以上相关业务及特殊业务的授权。

第十七条 委派会计实时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及时纠正临柜人员违规操作;

(二)按照《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

6 审核单位结算账户开销户和更换印鉴手续;

(三)对大额取现、修改账户信息、密码重置等重要事项进行审核;

(四)审核错账冲正业务;

(五)对有权部门调阅会计档案进行审批;

(六)审核结算差错、出纳长短款及系统挂账;

(七)审核票据、单(折)挂失手续;

(八)审核应收应付款及其他内部账务列支会计科目的正确性;

(九)审核联行业务(含社内往来)查询查复、退汇、待解款项差错及联行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

(十)审核资金查询、冻结、扣划、解冻和罚款情况;

(十一)监督各岗位规范交接;

(十二)按照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其它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管理等工作;

(十三)监督内勤人员执行贷款付款必须由贷款人本人持有效证件亲自到柜台领取的规定;

(十四)监督内勤人员服务规范的执行情况,提高优质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委派会计每日监督、审核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根据相关账表、凭证、检查核对前一日会计科目使用及账务的正确性,特别是系统内往来、联行账务、应收

7 应付款项、利息收支科目、应付利息科目、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和其他内部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二)监督印、押、机、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当日同城票据交换的提出、提入、退票及挂账情况;

(四)检查联行信件的收发管理、重要结算业务的处理是否合规;

(五)监督管库人员是否执行库款入库、钥匙管理、管库、现金调拨以及现金箱包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做好会计内勤工作日志的登记和监督检查其它登记簿登记情况;

(七)监督内勤其它岗位临时离岗和营业终了的合规操作;

(八)按相关制度规定做好网点平账及日终核对的各项工作;

(九)做好其它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委派会计定期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每周检查核对并按月会同派驻信用社主任检查核对业务库,进行账实核对的检查,主要内容有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及代保管有价值品等的账实是否相符,并登记检查核对的结果;

(二)按月监督做好对公结算账户的对账工作,注意将

8 记账和对账岗位相分离,并检查对账执行情况;

(三)按月监督做好系统内往来、同业往来、社内往来以及贷款账务的核对工作;

(四)按月(季)核对系统内往来利息收支,检查存、贷款结息的完整性,抽查存、贷款利息入账的准确性;

(五)按月(季)监督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对记账凭证、分户账等重要会计档案,坚持实行账务记载人员和保管人员相分离原则;

(六)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整改落实;

(七)做好本机构内部岗位离职交接的监督工作;

(八)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做好本机构年终决算的各项工作;

(九)做好其它职责权限内的监督、审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建立会计季报告制度,认真总结季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撰写会计季度报告,在每季终了后七个工作日内报送派驻信用社主任和派出县联社财会部门。季度报告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一)本季工作简要情况。主要反映会计履行监督情况,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

(二)接受检查情况。本季接受的各种业务检查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总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内控薄弱环节,并制定整改措施加以落实。

(四)意见和建议。对权限内不能整改落实的问题或其它加强内控建设方面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委派会计接受派出县联社和派驻信用社双重领导。委派会计接受派出县联社管理、考核与奖惩,并向其负责;委派会计具体业务工作接受派驻信用社主任领导,执行派驻信用社的工作纪律、考勤和值班等制度。派出县联社成立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派出县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出县联社主管财会领导担任,成员由派出县联社各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派出县联社主管财会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派出县联社财会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委派会计基本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财会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派驻信用社不因委派会计岗位设立而另行增加人员编制和岗位职数。委派会计人事和工资关系上收到派出县联社。实行统一法人社前,工资从派驻信用社统一上划;实行统一法人社后,工资在派出县联社列支。级别比照派出县联社部门副职标准确定,薪酬岗位系数按照略低于派驻信用社主任、而高于派驻信用社副主任标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委派会计因病、因事临时离岗,须报派出县联社委派会计管理办公室,由派出县联社指定人员负责相

10 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派出县联社财会部门和稽核部门应分别建立委派会计工作档案,对其业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准确、及时记载,并建立健全委派会计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纠正委派会计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派出县联社委派会计工作实行例会制,按季召开委派会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委派会计汇报派驻信用社经营活动和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派出县联社定期组织委派会计参加相关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派驻信用社对委派会计承担以下责任:

(一)派驻信用社负责人不因接受委派会计而免除本单位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派驻信用社应保障委派会计独立行使会计职权、履行会计岗位职责、获得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无权撤换委派会计,但发现委派会计有越权或失职行为,可向派出县联社及时反映和举报。

(三)派驻信用社要充分发挥委派会计反映、核算、监督和管理等职能作用,接受其参与信用社的经营管理、经营决策和财务活动。

(四)派驻信用社如对委派会计履行职责予以打击报复或不支持其开展工作,推诿扯皮,造成资产损失或声誉损害

11 的,派出县联社将对派驻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给予必要的经济、行政、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八条 对委派会计考核主要分为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日常考核由派出县联社财会部门负责实施,年度考核与聘期届满考核由派出联社人力资源部门和财会部门共同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绩效工资分配、调整、聘任、奖惩和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

1、工作制度落实情况(20分)

(1)派出县联社和上级管理部门下发的内部业务管理文件贯彻到位的(8分);

(2)会计例会、培训等会议内容及时传达的(12分)。

2、检查监督工作开展情况(45分)

(1)派驻信用社全年未发生重大核算差错事故或案件的(15分);

(2)派驻信用社全年在各项涉及会计结算业务管理及其它专业有关核算管理方面的检查中,未发现任何问题的(15分);

(3)委派会计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章事项,及时填制《会计监督检查违章事项限期纠正通知书》给违规责

12 任人并限期纠正的(15分)。

3、报告制度执行情况(35分)

(1)按月及时上报会计月度报告的(12分); (2)会计工作日志连续记载(12分)、且规范详尽(6分);

(3)撰写的有关工作建议和调查研究等全年不少于五篇的(5分)。

4、加分项目

(1)撰写的有关工作建议、调查研究等在有关刊物上发表,或作为典型材料在派出县联社进行推广(每条加5分);

(2)在工作中有突出表现,当年被评为优秀员工(加5分)。

第三十条 考核结果根据分数划分为四个档次:优秀(95分以上)、良好(90-94分)、合格(80-89分)和不合格(79分以下)。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对委派会计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派驻信用社在聘期能较好地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生事故、案件或业务差错的;

(二)对派驻信用社负责人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抵制或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有效制止重大事故发生,避免农村信用社遭受重

13 大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做法受到上级采纳,并被推广应用的;

(五)会计工作在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 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会计年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二)派驻信用社的内控管理水平明显下降,受到上级检查通报的;

(三)派驻信用社会计业务发生重大差错、事故和案件,委派会计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因工作出现重大过失或聘期内派驻信用社发生重大事故、案件而被撤换的委派会计,自撤换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担任会计或财会部门领导职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行业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行业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农村信用社会计委派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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