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微博协会章程

2020-03-01 19:29:12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原文地址:清华大学学生微博协会章程(草案)作者:清华大学围脖协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清华大学学生微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学生自发组建的,接受共青团清华大学委员会社团协会部管理的,有组织有纪律的公益性质的学生社团。协会活动同时接受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指导。

第二条 协会宗旨

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促进微博进清华、推动清华上微博为宗旨。 第三条 协会主要任务

(一)定期在紫荆公寓区设点,为同学们开通和使用微博提供技术咨询、解决技术问题,例如手机客户端的安装、微博应用的咨询等;

(二)在清华大学校内其它学生团体组织的讲座、会议中,通过与学生团体和微博运营商沟通,在会场中加入微博大屏幕,通过现场参与者发送含有关键字的微博,实现会场情况的大众性实时直播以及会场内外的及时沟通;

(三)作为联系清华大学学生、学生团体与微博运营商的渠道,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学生团体义务代理微博认证,增强清华大学在微博上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四)发动清华大学学生微博用户组团参加微博运营商发起的线下活动,在微博运营商发起的比赛中承担清华分赛区的组织工作;

(五)通过微博发起或帮助其它协会在清华大学发起线下活动;

(六)关注并收集清华大学学生、学生团体以及教工、教工团体通过微博发表的精彩言论,每年整理制作一本《清华微语录》;

(七)联络清华大学各机构和社团,在其所组织的活动中,发动活动参与者积极通过微博记录活动过程。 第二章 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

第四条 协会组织形式为会员大会监督下的会长负责制。

第五条 协会设会长一人,会长受会员大会监督,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六条 协会设内务部、外宣部、财务部、活动部、情报部五大部门,各部门设部长一名。

内务部负责管理会员信息,组织会员交流,发放协会通知,召集会员大会,统筹协会各部事务。

外宣部负责协会外事活动,辅佐会长管理协会微博,编辑包括《清华微语录》在内的协会刊物,记录并发布协会活动信息,联系和吸纳新会员,组织协会活动。外宣部将适时拆分为外联部和宣传部。

财务部负责保管协会财物,审核报销经费,公开财务细节。

活动部负责以协会名义组织各种线上、线下活动,活动形式不限,但要求参与活动者发送与活动有关的微博。 情报部负责收集校内各种活动信息,以及通过互联网搜集各大企业的活动信息,并承接协会的专项信息收集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清华大学本科生、硕士或者博士研究生,拥有微博帐号,并能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即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第八条 入会、退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正式申请,经外宣部审查通过,即可入会,会员资料由外宣部交送内务部保管;

(二)自愿退会:应由会员本人提出书面报告,向内务部备案并通报全体会员;

(三)中止会员资格: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者,由内务部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但仍保留参加下一次会员大会的权利,以及在会员大会上的选举权、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对协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三)执行协会决议;

(四)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按内务部规定的标准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会员大会;

(二)在会员大会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活动通知的主动推送;

(四)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拥有自由退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协会内务部。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会员大会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会员大会、部长与会长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如会长召集、所有部长联名或者有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这三种情形之一,可提前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协会会长、各部部长组成。会员大会的议程须通过(电子)通讯的方式于开会前两星期发布。无论是否协会会员,均可旁听会员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的投票均应为匿名投票。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协会章程;

(2)监督协会章程的落实;

(3)对协会大事进行商讨和表决;

(4)选举会长;

(5)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部长的人选; (6)批准协会部门的建立或者撤销。 第十五条 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汇报在职期间的工作总结;

(二)根据会员大会的决定,公布协会章程,任免部长,授予协会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三)指挥协会的具体工作;

(四)对外代表整个协会,授权指定的外宣部代表与其它组织签订协议。 第十四条 会长任期一年,不得连任。

第十五条 会长出现严重失职时,应主动发出辞职公告,并召集会员大会,选举新会长。亦可由部长联名或者半数以上会员提议,召集会员大会,匿名投票决定罢免会长;若会长罢免案得以通过,则会员大会根据部长的提名选举新会长。被罢免的会长不得进入新会长的提名名单。

第十六条 部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协会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配合会长,指挥本部的具体工作;

(二)辅佐会长工作,对会长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财务收入

(一)协会每年向主管部门提交财务预算,从主管部门获取经费支持;

(二)协会根据内务部的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三)协会接受一切机构的合法赞助;

(四)协会不从商业活动中获取收入。 第十八条 财务支出

(一)协会的财务支出凭发票或者校内有效凭证向内务部报销,单笔支出200元以上须事先经过内务部部长或者会长批准;

(二)协会的财务支出应奉行节俭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国产商品或服务;

(三)会员大会召开时,会长应提交任期内协会的财务清单,待会长选举完成后,新会长应向会员大会提交一年任期内的活动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协会财务支出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任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 协会开通官方微博,作为协会的重要无形资产,由会长本人或者授权内务部指定人员管理,微博管理员不得删除其它微博帐号在协会官方微博中的评论,若管理员认为评论内容违法理应删除,应将该评论举报至微博运营商,提请微博运营商删除。协会鼓励会员通过协会官方微博,对协会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六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由会员大会主席团提出修改草案,由会员大会投票表决。会员大会到会人数超过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且到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修改草案方能通过。通过后的决议报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同意,最后报校团委社团部审批备案即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一般由部长以上成员会议提出终止协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同意,报校团委社团协会部批准执行。协会在校团委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注销时所有遗留财产全部上缴校团委社团协会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正式成立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归会员大会。

清华大学学生微博协会筹委会

20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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