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改造和小型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2020-03-03 11:09:47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院 后勤维修改造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秦陵博物院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项目管理,规范维修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健全维修项目监督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博物院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项目的决策和实施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XX总体规划,紧紧围绕打造“两个基地”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为不断开创XXXX事业的新局面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基建项目的决策,不论其投资规模的大小,必须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由管理局、基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按管理权限决定、审批或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基建项目的实施,按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式,由管理局和基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的法人代表对基建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其职责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具体负责。承担基建项目勘测(包括勘察和测绘)设计、监理、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法人代表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基建项目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局及基层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投资和各类自筹资金建设的基建项目,具体是指利用国家预算内拨款、自筹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新建、购置、改扩建、修缮等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小型基建项目、维修改造、专项建设、灾害修复等建设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管理局基建处负责项目计划的审核、申报、下达以及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下拨以及使用监督,监审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及内部审计。

第七条 基层单位负责项目计划的申报以及依法依规落实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确保基建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等控制目标的实现。基建科负责项目的具体落实,未设基建科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基建工作。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管理人责任制。工程项目管理需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由项目单位确定,并与之签订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工程的质量、工期、预算造价要求。

第九条 管理局和建设单位应结合工作的实际,制定并落实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基建项目管理人员业务水平。

第三章 项目计划的申报

第十条 管理局建立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库。基层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从2011年起开始建立本单位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库,每三年更新一次。在建立项目库时要加强计划性,统筹考虑今后几年的维修改造计划,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

第十一条 每年四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基建和维修改造项目计划。在编制项目计划时,要充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小型基建项目须附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筛选,如新增项目需书面说明情况。我局将各单位项目计划汇总后上报国家局或安排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的前期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的立项管理。

(一)拨款项目:凡需纳入国家局、管理局建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先行提出建设项目的数量、建设地点、建设面积、投资概算、建设方案初步设想,上报管理局或国家局,由管理局或国家局在规定权限内批准。

(二)自筹资金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国家局批准;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报省局批准。需在地方立项的项目,凭国家局或管理局批复在地方办理相关手续。

立项报告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或计划任务下达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工作计划及时上报管理局,确保当年完成建设任务。 第十四条 十万元以上工程项目的设计工作必须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需要进行地质勘察的,必须委托给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应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局组织招标,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管理局视情况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 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的单项基建项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目标控制。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上道工序未经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也须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八条 招投标工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达不到招标条件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通过竞争性比选确定中标单位。比选方案由建设单位参照招投标制定,比选过程应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招投标和竞争性比选的全程监督工作。管理局监察审计处负责管理局组织的招投标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确定中标单位后,应及时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进行合同评审,防范合同风险。建设单位与承包人签订工程合同时,须签订廉政协议。

招标项目施工合同的格式与内容按照《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并报省局备案。其他项目的施工合同格式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同文本格式。合同签订后15日内报管理局备案。

第五章 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组织建设,并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设计变更要上报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重大设计变更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投资应以上级下达的计划数为控制数,超支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节余部分可由项目单位安排相关的附属工程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每日到现场,每月有小结,隐蔽工程有记录,确保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第二十四条 严格把好概、预、决算三关。各单位在上报项目计划时,不得冒估多报;施工预算由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严格审核把关;工程决算要上报管理局审核。 第二十五条 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单位协助监理单位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得对参建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的验收管理参照《xxxx系统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维修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管理局负责对其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小型基建项目由管理局或管理局委托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项目单位接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15日内向管理局提交验收申请(维修改造项目15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完成后向管理局提交验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建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同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进行工程造价审计。并将工程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一并上报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项目单位应将工程的各种工程资料(包括批复文件、施工图、会议纪要、预决算等)按有关规范要求分别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 基建项目投入使用后,管理局和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效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同时做好维修保养工作,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履行保修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xxxx部门基本建设、更改、维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XXXX局基设、更改维修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理局基建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一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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