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费2

2020-03-03 08:54:39 来源:范文大全收藏下载本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01]301号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1]301号 2001年9月20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供热建设集资 (省计委、财政厅鲁计财字第1 257号),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另文制定。取消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供电入网费、劳动力管理费(省劳动局、物价局、财政厅鲁劳业字第464号)。

二、根据国家文件要求,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一)各地已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二)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从综合开发费中按1%-2%提取,不得再另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

(三)“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按建安工作量的0.7-1墋收取,具体标准由各市制定。

(四)征地管理费:

1、实行全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倾(10 00亩) 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含133.34公顷) 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1%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8%收取。

2、实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75%收取。

3、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上(含133.34公顷)的,征地管理费不超过1.0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4%收取。

4、补办征地手续, 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0.7%收取。

5、无偿征用、划拨国有土地管理费,按每亩35元(每平方米0.053元)收取。其他有关事项仍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涉字第17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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